劳务派遣协议最新版(20xx)

编号:                                                                  

派遣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    协议内容

1.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将建立了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甲方依法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派遣费用。

2.   甲方派遣岗位名称:             ,工作地点:                                   

派遣人数及期限:根据双方实际用工需求确认   ;派遣员工性质: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二、    协议期限

3.   协议自              日起生效。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解除当月甲方应付服务费总额的2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三、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   甲方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符上述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5.   甲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甲方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甲方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6.   甲方对最终确定使用的派遣员工应按照本协议所附的《员工入职明细表》填写并盖章确认。

7.   甲方可根据派遣员工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表现依法合理的调整其工作岗位。甲方应在变更前填写本合同所附的《劳动合同变更、续签通知表》并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变更表的内容和派遣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8.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派遣员工公示并在乙方备案)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应在甲方规章制度中明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在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予以解聘并退还给乙方。

9.   派遣员工在甲方期间的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考核办法、规章制度等应依法制定并事前向派遣员工及乙方明示。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或者直接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协议”等,该类协议应在签订后15日内交乙方备案留存一份。

10.  甲方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之规定,履行用工单位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

12.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结算派遣费用。

13.  乙方应与派遣员工依法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法定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外。

14.  乙方对甲方存在的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予以整改。

15.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工伤、死亡等情况的,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或法定继承人。

16.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期间如遇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

17.  与派遣员工相关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含奖励),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

五、    双方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8.  双方应保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19.  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公务必需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与其职务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双方应尽其一切努力防止第三方窃取保密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对受损失方均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到期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20.  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本协议任何一方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派遣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过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补偿和赔偿费用、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此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2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均应根据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派遣员工的退回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22.  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员工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并书面通知员工及乙方,但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据。

23.  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甲方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员工的辞职信。如不能提供辞职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4.  派遣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辞职时,甲乙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甲方可以退回员工,但应当提前三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并向员工或通过乙方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甲方应按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员工或通过乙方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等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乙方可据此与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6.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25条的约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27.  在派遣期限内,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甲方希望退回员工的,乙方可协助甲方与员工进行协商,在与员工达成一致后甲方方可将员工退回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但甲方应依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28.  甲方应在员工派遣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

28.1. 甲方明示继续接受派遣的,应明确派遣期限且不得少于2年。

28.2. 甲方决定终止派遣时应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年限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8.3.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终止接受派遣。

28.4. 如果甲方没有提前通知乙方,则视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顺延相同的派遣期限。

29.  除上述规定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外,甲方不得随意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甲方违反约定退回派遣员工的,甲方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补偿或赔偿金。派遣员工因仲裁或诉讼而被判恢复劳动关系的,则应同时恢复派遣员工和甲方的用工关系。

30.  因一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劳动关系解除不合法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补偿费用等均由过错方承担。

七、    协议变更与解除

31.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法律环境变化造成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须按照公平原则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若该变更、补充事宜须追溯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强制执行的,无论本协议是否仍在存续期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2.  本协议需要终止或解除,而甲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则协议到期即终止,甲方配合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产生相关费用的,则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员工的所有离职资料,乙方收到上述手续后办理离职手续。

33.  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服务费应当支付至最后一名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

34.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有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损害另一方或派遣员工利益的,遭受损害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

八、    费用及结算方式

35.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政府部门另行收取的行政费用(如:残疾人保障金、工本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36.  甲方须于每月    日前告知乙方派遣员工的增减情况。甲方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的人数、身份、工作起讫时间、缴费基数等书面材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结算派遣费用;上述信息如有调整的,甲方应根据当月报人员增减时一并告知,逾期未报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7.  乙方须于每月   日前将《社保清单》交甲方确认。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社保清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社保清单》进行确认;如甲方逾期未确认的,亦视为无异议。

38.  甲方确认乙方的《社保清单》无误后,应于每月   日前以转账方式将社保费用及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在    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乙方不负有垫付义务。

39.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服务城市如有增加(全国单),所增服务城市每月派遣员工的增减员以及费用结算情况根据当地的人保局政策双方另行确认新的付款结算周期。

40.  如服务启动当月,服务城市2个以上(全国单)且各地人保局政策不一致的,双方应分别约定服务城市的结算周期(详见附件)。

41.  双方约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以下    项的办法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   日(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

A、由乙方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费用后及时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乙方代为扣缴;劳动报酬标准应当与派遣员工签署的《派遣劳动合同》所载标准一致,如甲方实际要求发放的金额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B、乙方委托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法定福利中员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后交乙方缴纳。甲方应当在每月的工资发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发放的凭证向乙方书面备案留存。

42.  乙方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的,甲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前将派遣员工的《工资清单》和乙方进行确认,并在工资发放日的前    日将工资费用以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43.  甲方可以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费用,该等福利费用的标准、发放时间等由甲方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4.  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资料如下: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45.  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资料如下: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九、    违约责任

46.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受损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47.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而延迟付款,应向乙方按每日应付款额0.5%的比例加付滞纳金,给乙方和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2   

3   

4   

5   

6   

7   

8   

9   

48.  任何一方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9.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经守约方书面提醒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等。

十、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0.  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51.  协议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为双方指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从其发出或接收到的信息均视为获得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52.  本协议以中文及(或)英文等多种文字书写,若出现中外文版本释义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过传真及(或)专人派送(包括快递)及(或)挂号信及(或)邮件方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址和联系人,双方变更以上信息均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53.  双方根据本协议而交付、确认的全部文件、表格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55.  其他事项:                                                                                           

56.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的签署日期为准。

57.  附件:《员工增减员及结算周期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

附件:员工增减员及结算周期表

 

第二篇:劳务派遣协议20xx新版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址:

乙方(用工单位):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派遣期限。

派遣期限为二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日止。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派遣劳务人员,甲、乙双方于期满前三个月另签协议约定。

二、派遣人数。

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 名,具体名单、身份等情况,详见附后《派遣劳务人员登记表》,该登记表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派遣人员增减变更情况,由甲、乙双方在《派遣劳务人员变更登记表》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三、被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

被派遣人员在乙方驻地或驻地区、县范围内直属及分支机构工作,从事____ __ 岗位,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人员从事驻地以外的临时性工作。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服务管理费。

1.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情况、出勤天数、加班时数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确定,但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与被派遣人员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并不得低于员工服务地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需由单位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其个人承担部分直接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除;被派遣人员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亦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3.乙方根据甲方派遣人数向甲方支付服务管理费,按每人每月___元支付。

4.乙方应当编制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表,每月发放工资前将编制好的工资表加盖公章后交付甲方一份,以作为甲方支付其工资的凭据。

五、支付方式。

1.乙方于每月 日前,将全部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应付的服务管理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 如需变更上述银行账户,必须经甲方向乙方出具加盖公章且由甲方授权代表纪德力签名确认的书面变更通知方可有效。否则,乙方应拒绝付款。

3.甲方收取乙方支付款项后,由甲方通过被派遣人员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向其支付工资,并向社保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六、被派遣人员的招录及档案管理。

1.被派遣人员由甲方招录,并由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备案。

2.若乙方直接推荐劳务人员或推荐乙方用工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作为甲方派遣人员,由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乙方签订本《劳务派遣协议》附件一,劳务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3.被派遣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其档案由甲方保管或委托有关部门保管,保管费用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乙方负责。

4.乙方若要将被派遣人员转为其正式员工,须经甲方同意,并由被派遣人员向甲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档案转交乙方。

七、被派遣人员退回相关问题处理。

1.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将被派遣人员退回甲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操作规程;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入职资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乙方依据上述约定解除与被派遣人员的使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应于退回前及时向甲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并加附相关证据材料,甲方予以办理相关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可以将被派遣人员退回甲方:

(1)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工伤及职业病问题的处理。

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并做好现场处理工作。由甲方向社保机构申请认定,并进行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乙方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或非因工伤亡,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按照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需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及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社会保险及费用承担。

根据乙方要求甲方为被派遣人员办理下列社会保险(确定的选项在□中划“√”,不予办理的选项划“×”):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按规定承担,向甲方支付,由甲方统一向社保机构缴纳。被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乙方应于每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逾期通知造成不能申报或变更的,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对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未缴、迟缴或少缴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损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结清各项费用;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处理涉及被派遣人员劳动争议事宜。

2.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甲方向乙方派遣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务人员,并负责建立、接转和管理劳务人员档案,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工资发放。

4.派遣期间及被退回的派遣人员不服提起仲裁或诉讼,若因乙方原因败诉的,由乙方承担判决(裁决)确定的履行义务。

乙方:

1.凡乙方要求在本协议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停止派遣或更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派遣剩余期限内应交管理费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本协议约定处理被派遣人员的劳动争议。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3项约定,致使被派遣人员投诉、仲裁、诉讼的,由甲方负责处理;造成被派遣人员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1项约定逾期付款,按应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加付滞纳金。若违反该条第2项约定,应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为挽回损失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义务,造成一方或被派遣人员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二、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及不可抗力。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并就有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履行期满,自动终止,若需延长派遣期限,双方另签协议约定。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字体均为打印,并无修改,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五、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本协议附件《派遣劳务人员登记表》一份;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156xxxxxxxx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GZLL7199@163.COM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