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重庆市建委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由我司代建的重庆市茶园综合客运换乘枢纽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本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在开工前组建了本项目的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保障体系,公司与本项目的各参建单位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工程的安全生产。
工程开工后,公司要加大对本工程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JGJ59-2011的安全标准规范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顺利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检查评价体系,制定安全措施计划,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督促监理工程师做好安全控制,目的是保证项目施工中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和文明卫生是安全控制的三大主要措施。
现场管理目标。科学安排、合理调配使用施工用地,并使之与各种环境保持协调关系。项目施工结束后,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并退场,以便重新规划使用或永久绿化。
文明施工目标。督促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使施工现场和临时用地范围内秩序井然,文明安全,环境得到保护,绿地树木不被破坏,交通畅达,文物得以保存,防火设施完备,居民不受干扰,场容和环境卫生均符合要求。
协调现场各承包商、监理、设计、业主内部各有关部门、地方村镇之间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程序
1、确定安全管理目标
2、编制安全措施计划
3、实施安全措施计划
4、安全措施计划实施结果的验证
5、评价安全管理绩效并坚持续改进。
二、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管理目标
3、组织机构与职权权限
4、规章制度
5、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
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7、应急准备与响应
8、资源配置与费用投入计划
9、教育培训
10、检查评论验证并持续改进
三、下列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下列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1) 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2) 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
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蓝脚手架;卸料平台。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四、安全防范措施如下:
1、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2、安全教育与训练;
3、安全检查;
4、作业标准化;
5、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7、正确对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重庆迅捷综合交通换乘枢纽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能力,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以动态记分方式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统称责任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统称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
动态管理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我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记分量化
第四条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
第五条 下列重要部位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 1
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10分;项目总监未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10分:
(一) 承重构件砼现浇;
(二)地基处理、成孔成桩、预应力施工;
(三)网架、索膜安装、劲钢(管)、幕墙安装。
第六条 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项目总监未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5分。
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10分;项目总监未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10分。
第七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责任人不到岗履职的,每次验收给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
(二)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支撑体系;
(四)建筑起重机械; 2
2
(五)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六)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或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的满堂支撑体系。
第八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责任人不到岗履职的,每次验收给责任人及其单位各记5分。
(一)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二)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网架、索膜、幕墙等子分部工程。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未定期组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并做好记录和签字盖章的,每次给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记15分。
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施工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给相关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记10分。
上款规定的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监理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项目管理机构每星期应组织一次。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并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2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整改的,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20分:
(一)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隐患的;
(二)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 3
合格便擅自隐蔽施工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便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三)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便在工程上使用、安装的;
(四)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记20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并给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40分:
(一)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隐患,且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隐患较多,安全生产无保障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需要全面停工进行检测、鉴定、加固处理或返工重做的。
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记40分。
第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况,依法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记分的同时,给相关分包单位(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同等分值的记分。
第十三条 责任人以其在工程项目任职时间作为记分周期,任职时间以书面文件为准。
工程竣工或中途因故终止任职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的2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当起算值小于5分时,按零分计;当起算值大于10分时,按10分计。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
4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时,应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确认与告知单》,详见附件三),必要时应组织调查取证。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记分。
《确认与告知单》须经项目监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记分登记。
相关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时,执法人员应及时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给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记分。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签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项目监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如发现应给予违规记分的行为,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按本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八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设立全省统一的违规记分平台,项目监管部门应按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诉期满三日内将下列信息登记到该平台内的登记册(详见附件四)上: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时间;
(三)给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违规记分值。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扣分累计值超过40分时:
(一)项目监管部门应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并向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记分处理通知书》 5
(详见附件五〈格式一〉、〈格式二〉)。
(二)责任单位应在15日内组织本单位其它工程项目责任人到该工程项目召开现场会,举一反三,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三)责任人应参加省建设厅不定期举办的集中教育学习。 责任单位不召开现场会或弄虚作假的,记20分;责任人不按省建设厅通知要求参加学习的,记20分。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超过60分时,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第三条(三)款规定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并按办法规定上报。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超过80分时,项目监管部门应要求并督促责任单位更换项目责任人,对责任人作出一年内不得执业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上报省建设厅。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记分累计值超过80分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记分累计值未满80分,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在12个月内,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二)被责令停工整改,但整改达不到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批评、告诫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检查过程发现存在明显违规事实,未给予停工、局部停工并记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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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给予记分、登记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处理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上网登记的;
(五)故意篡改数据、灭失证据、弄虚作假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进行考核时,考核结论应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记分登记工作接受群众监督。我厅记分登记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记分不代替监管部门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纠正违规行为、落实整改的其它监管措施,不代替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能受到的其它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
附件二 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
附件三 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件四 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
附件五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规记分处理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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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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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盖章)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总监审查意见: 10
附件二
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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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盖章) 项目总监(签字):
14
附件四
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
NO:
工程项目名称:
15
附件三
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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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规记分处理通知书(格式一) NO: :
你在担任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活动中,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你已被违规记分 次,累计记分值已达到 分。依照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于 月 日前到我单位接受约谈,并到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报名参加省建设厅不定期举办的集中教育学习,集中教育学习报名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你应于集中教育学习班结束后5天内将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退还,复印件留存),提交我(局、站)审核。若未按上述通知参加省建设厅不定期举办的集中教育学习的,我(局、站)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给你记20分。我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责任单位,一份责任人,一份存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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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规记分处理通知书(格式二)
NO:
:
你单位在 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中,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已被违规记分 次,累计记分值已达到 分。依照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单位组织本单位施工、监理的其他工程管理、监理人员到该工程召开现场会,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通知发出15天内,你单位应向我(局、站)提交经单位法人签字认可的召开现场会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召开现场会(以证明材料为准)或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我(局、站)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几条规定,给予你单位记20分的。我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责任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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