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张烨,男,汉族,19xx年1月8日生,住鹤城区迎丰中路202号,系犯罪嫌疑人张宏之子。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宏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张宏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

20xx年,会同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决定由股东全额集资建房,张宏负责集资建房的财务工作,在办理税费过程中,因有些开支无票据,其用其他票据平账,共4.8万元。这个事实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存在争议的有二点:一是行为性质,即张宏负责财务工作是受集资户的委托行为或是恒源公司的职务行为;二是财产性质,即集资款属集资户的个人合伙财产或是恒源公司的财产。

申请人认为,单就财产性质就可以认定为合伙财产,理由为:如果认定集资款是恒源公司财产,那27户集资户分集资房行为就是私分公司财产行为,均应构成犯罪。显然,这是于法无据的,因为《刑法》第九十二条没有把所谓的公司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划归公司财产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张宏也不构成犯罪。故对张宏##,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张宏所涉罪名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张宏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三、张宏有严重的疾病,对他##,体现会同县公安局的人文关怀

张宏长期以来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长期关押,加上情绪郁闷,会加重病情,不利于张宏的身体健康,对张宏取保,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精神,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综上,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张宏##,申请人保证其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会同公安局

申请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侦查阶段 ##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住址,职业。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 之 。

被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性别,汉族,市×× 人,职业。因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1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赌博一案,于20xx年××月××日公安局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看守所。(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的条件,而且现在犯罪嫌疑人×××。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 元(或提供保证人 ,保证人赵××系申请人×之表弟,男,××岁,石家庄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请贵局(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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