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项专业、系统验收:1)消防验收合格文件;2)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环保验收认可文件;4)电梯验收合格文件;4)智能建筑的有关验收合格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六)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八)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筑工程竣工收框

收准工作流程                            工程竣工收工作流程

 

 

第二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建设厅建管[2002]259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有关实际情况,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必须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若十五日内未及时提供完整的备案资料导致延期备案,须以文件报告形式说明延期备案原因,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资料基本齐全后,备案手续将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报告(注:表格填写完整、项目负责人与监督表上一致、各方主体盖公章、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上应有明确验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审图办初审意见、初审的整改回复及综审意见

4、如有分包的工程必须提供分包合同,如总包单位无专项施工资质,分包合同必须到建管处办理鉴证手续

5、消防验收证明(注:需提供原件核对)

6、监理单位提供的竣工移交证书

7、设计、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建设、施工单位竣工总结、竣工报告

8、实体及功能性检测资料(水电测试报告、幕墙检测资料、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塑钢窗淋水试验记录、厨卫24小时浸水试验记录、屋面蓄水试验记录、钢筋保护层检测报告、各标准层板厚复测记录、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9、住宅工程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注:应由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会签并有公司技术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注:表格填写完整、面积要与规划竣工验收许可证一致,如有超面积部分需补交行政规费,如面积超过规划核定面积的8%,需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补交行政规费)

12、项目经理及总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注: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文件、建设方认可文件及

原项目经理或总监的资质证件)

13、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须提供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

14、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提交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三、备案资料经审查完整、备案手续审批后,建设方凭介绍信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备案证书。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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