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xx新)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 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

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

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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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 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 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 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 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 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 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 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 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 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 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 2 —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 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 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 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 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 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 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 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 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 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 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 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 3 —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 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 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 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 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 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 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 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 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 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 — 4 —

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 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 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 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 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 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 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 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 — 5 —

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 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五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 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 报项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 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 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 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 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 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 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 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 6 —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 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 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 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 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 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 为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 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 — 7 —

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 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 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 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 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 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 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 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 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 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 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 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 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 — 8 —

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 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 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 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 — 9 —

除外。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 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 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 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 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 10 —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 东权益。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 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 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三十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 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 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 11 —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 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三十二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 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 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 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 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 下列两类列报: — 12 —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 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 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 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四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 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 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三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 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 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 13 —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 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 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 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 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七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 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 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 14 —

第三十九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 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 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 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 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 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 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 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 — 15 —

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 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 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 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 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 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 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 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 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四十条 各项目的信息: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 16 —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 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 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四十二条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 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 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 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 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 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 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 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 — 17 —

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 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 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 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 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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