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聃:##报告远非瓜农死亡事件的终点

王聃:##报告远非瓜农死亡事件的终点

20xx年08月02日10:10 海外网 我有话说(166人参与)

湖南瓜农邓正加死因传来。郴州市公安局7月31日晚通报,法医##结果称,7月17日在与临武县城管人员冲突中身亡的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消息一经发布,再次将这一事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有网友戏谑道:继“躲猫猫”、“倒地死”之后,又一新死法诞生了。

在笔者看来,这份由独立第三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出的##报告,整体还是比较客观的,只是仍然有些“模糊不清”。如报告中提到,死者头颈等处存在皮肤软组织损伤,那么如此损伤从何而来?再如报告中说,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外力”又是什么,是城管队员的拳脚相加吗?

我们不能不追问,因为只有完整清晰的真相才能慰藉无辜死亡者,也才能真正让持续围观的人群散去。一份过于“专业”的报告,显然无法承担起这样的使命,甚至会招致更多的众口汹汹。

首先引人担忧的是,这样一份并不明显指向“围殴致死”的##报告,会否使当地政府改变对待该事件的态度。如果说当地一直以舆情事件来看待瓜农之死,进而采取了微博公关与迅速赔偿等种种手段,那么当时间成为稀释剂,大量围观者如潮水般退出后,当地政府又是否会凭##结论,理直气壮地向邓家讨回89万赔款?又会不会在后继处理与审理中,对打人的城管采取过于偏轻的处理?

如果说邓正加之死与长期以来城管的暴力执法密不可分,那么它发酵成举国瞩目的公共事件,更是城管问题与社会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眼下,此案已走上司法程序,希望能尽早给出一个公允的交代。

同时,它理当成为城管制度改革的契机。倘若说彻底取消城管队伍、修一部城管法暂不可行,那么地方政府在邓正加之死后进行城管执法人性化的努力,却是迫在眉睫。遗憾的是,迄今并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消息。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纸##报告的出具,已从形式上让湖南瓜农死亡事件走向尾声,但这远非“终点”。邓正加事件已经留下一个难以抹去的“红字”,它关乎转型时期的城市化管理,关乎强力执法与社会认同,还关乎地方政府对舆情事件的处理能力。无论是哪一条,都十分刺眼,催人警醒。所有的改变要继续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成公共空间里的接受与和解。

 

第二篇:##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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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理

##的受理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

2.受理##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②涉及医、患争议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实施)。

3.受理##部门应是具备独立##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③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

5.申请或委托##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方必须向受理##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申请书或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知情同意书》(由受理##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机构对死者进行##。

(2)授权主持##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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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理

(3)主持##人员负责遗体##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后的尸体处理方式。

(5)同意对##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报告。

(7)##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方。

8.下列情况的##可不受理。

(1)委托##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定交纳##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实施和##结论形成者)。

(3)委托##方与受理##方就涉及##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成协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方不具备相应##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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