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20xx年年报披露要求

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xx年12月31日

股转系统公告〔2014〕1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定于20xx年1月12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各市场参与人需要按照我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18号)、《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19号)以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月12日起,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各主办券商应转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报送拟披露公告,该报送功能入口位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cn)。同时,所有公告将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neeq.cc)进行发布。

在转让日20:00之后,信息披露系统不再接收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文件。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及时完善使用信息披露系统的软硬件条件,加强人员学习培训;认真观察信息披露系统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及时沟通我司,确保系统运行平稳、业务操作顺畅。相关文件请按照附件1中地址及时安装;如有问题或进一步咨询事项可按照附件2中联系方式及时与我司沟通。

二、自20xx年1月12日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操作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办理挂牌前信息披露业务。

主办券商应督促并确保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前的各次信息披露文件为落实过审查意见的最终版本,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

主办券商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机制,有序安排申请挂牌公司办理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股份登记等工作,至少指定一名人员为挂牌手续联络人,负责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股份登记等工作的沟通协调。若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书面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提出变更申请,注明新联络人姓名、简历、联系方式(电话、手机、Email、微信[若有]、QQ[若有])。请各主办券商于20xx年1月30日前将办理挂牌手续(含信息披露和股份登记)的工作机制及联络人信息书面递交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

三、自20xx年1月12日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办理持续信息披露业务。

(一)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报送

1. 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挂牌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应安装并使用由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以下简称“编制工具”)编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无披露文件模板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挂牌公司应对编制工具生成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挂牌公司应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和时点将编制完成的披露文件报送至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完成编制和报送工作。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或主办券商未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查和上传

1. 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如发现拟披露的文件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文件披露当日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主办券商未能尽职履行事前审查工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的上传。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和时点通过业务支持平台上传披露文件。主办券商未按规定上传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自20xx年1月12日起,主办券商应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BPM)主办券商管理系统披露基本信息,原通过邮件报送《主办券商信息披露表》的披露方式停止使用。 主办券商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概况、业务动态、部门设置、内核机构、处分情况、营业部等,具体内容以主办券商管理系统为准。

主办券商在主办券商管理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交报送,经全国股转公司形式核对后直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neeq.cc)披露。

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进行更新。 特此通知。

附件1:XBRL编制工具及信息披露系统用户手册下载指南

2:信息披露系统相关联系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2月31日

关于20xx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xx年12月31日

股转系统公告〔2014〕130号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一)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 挂牌公司应于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之间挂牌且股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财务报告未涵盖20xx年全年财务数据的公司,也应按上述要求披露20xx年年度报告。

20xx年年度报告应按照20xx年12月3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要求,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报送。

20xx年年度报告应按照20xx年12月31日公布的《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进行编制,其中财务报表附注应参照中国证监会20xx年12月25日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xx年修订)》进行编制。

对于预计不能在20xx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xx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对于未在20xx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登记。

(二)做好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工作

20xx年年报披露时间应按照《业务指南》的规定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进行预约。为引导挂牌公司均衡披露年度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预约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披露年报的数量不设定限制,对预约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披露年报的数量限定为每个转让日不超过45家。

挂牌公司应就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同主办券商协商,各主办券商应合理统筹安排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于20xx年1月23日之前完成年报披露时间的预约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应提前5个转日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主办券商报送的预订披露时间制作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预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neeq.cc)予以公布。

如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况,需申请年度报告豁免信息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在预约年报披露时间的同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提出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三)年度报告的风险警示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5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对该公司实施风险警示。

(四)做好年度报告事前审查工作

主办券商应对年度报告切实履行事前审查职责,进一步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质量。 主办券商应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督导人员,按照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五)编制年度报告注意事项

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的披露:

1.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上年年度报告、本年临时报告中披露且无变化的信息,可在本年年度报告中采用索引说明的方式披露。

2.重大风险提示部分,应重点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处。

3.应按照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规定的各项内容,对本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回顾,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

4.重要事项中关联交易应按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相关信息。对下一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在披露20xx年年度报告前进行预计,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5.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存在本年度或持续到本年度的承诺,应披露履行情况。

6.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部分,应注意说明公司治理改进情况,并对重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

7.本年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

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及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一)督促公司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应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正文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主办券商应督促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xx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预计披露日期、因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导致其股份转让方式将被调整等事项做出公告。

(二)做好亏损公司的风险揭示

对于预计20xx年度出现亏损的公司,主办券商应督促其在20xx年2月28日前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做好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

对于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主办券商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转让日内,发布对该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

(四)做好公司交易方式调整工作

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和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公司股份转让方式的调整申请。

对于在20xx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且涉及股份转让方式需要调整的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第1个转让日调整;在20xx年4月30日后披露年度报告且涉及股份转让方式需要调整的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披露年度报告5个转让日后调整。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2月31日

 

第二篇:20xx年新三板上市条件

20xx年新三板上市条件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20xx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规则一直在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那么20xx年新三板上市条件是什么呢?

首先说下20xx年新三板上市好处

· 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 2.便利融资: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 3.财富增值: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企业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 7.宣传效应:新三板上市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其次说下20xx年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要求:

· 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 2.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

·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 4.资产要求:无限制。

· 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 6.成长性及创新能力要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最后说下20xx年新三板上市条件:

· 1.20xx年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

·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