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免去综合治理副主任一职)申请报告

调岗(免去综治办副主任)申请报告

公司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书。

本人于20xx年3月进入公司至今,现恳请免去目前公司综治办副主任一职。

在公司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我先后在公司行政部、库房工作过,这期间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接触过的专业知识,更是培养了我勇于接受挑战的精神,还从中明白了更多为人处事的道理,在此感谢公司领导对于我的培养和信任,感谢各位同事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在20xx年9月期间,由于公司工作需要,我被调整任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一职,当时我也是满怀信心,决心做好这项工作,积极配合、协调各部门领导的工作,从细节抓,从小事入手,抓好综合治理工作,但一年多的实践工作结果证明我自身对这方面的相关知识还很缺乏,以前也没有接触过,对更加深入的抓好这项工作还存在一定的能力问题,加之年岁、性格等自身问题应对外界的检查,还缺乏经验,有时候无力应对,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压力,身心压力都大,现已无法从事这项工作,如果继续在这个岗位上会对本岗位的工作造成影响。

因此,恳请领导酌情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同意免去我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一职的请求,我将不胜感激,谢谢!真心谢谢。

申请人:XXX

XXXXXXXX

 

第二篇:调处申请书

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刘根在,男,现年42岁,苗族,农民,贵州省剑河县人,家住剑河县革东镇宝贡屯村六组。

申请人:刘永德,男,现年55岁,苗族,贵州省剑河肥人,家住剑河县革东镇宝贡屯村六组。

被申请人:刘上里,男,现年70岁,苗族,农民,贵州省剑河县人,家住剑河县革东镇宝贡屯村六组。 请求事项:

请求剑河县调处办作出处理,决定纠纷地归我二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

一九七八年前,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邻居。一九七八年,我二申请人家分户,将原在被申请人家隔壁的住房拆除,但宅基地仍由刘永德管理,用作菜地,但时种时荒。约在一九八二年,被申请人刘上里上门讨刘永德的哥刘在伟(刘根在之父),要求在申请人家的老宅基地上修建猪牛圈,并承诺如申请人需要在老宅基地上建房,可随时拆除,就这样,被申请人刘上里在申请人家的菜地上(老宅基地)修建了猪牛圈。20xx年,因我申请人需要在老宅基地上建房,要求被申请人拆除,因此发生纠纷。20xx年6月5日,经二申请人申请,宝贡屯村委组织双方调解,村领导已明确二申请人家

的老宅基地二申请人使用建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申请人将其修建在申请人家老宅基上的猪牛圈拆除并已拆除。二O一O年三月,被申请人无端向革东镇政府提出申请,革东镇政府在不尊重事实,不征求村组织意见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了革府调处字(2010)2号处理决定。

二申请人认为,农村的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的归属应由农村集体组织决定,而争议的宅基地由二申请人向村领导申请,并经村领导明确归二申请人使用,这是合法的。革东镇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作调处建议,其处理决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对二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为了减少矛盾,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维护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县调处办给予处理,决定争议地的使用权归属二申请人。

申请人:刘永德 刘根在

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

控 告 书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

我是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宝贡屯村六组村民刘永德、刘根在。因宅基地与本村村民刘上里发生纠纷,为此,革东镇政府给双方进行调处。在调处过程中,革东镇调处办的其他干部均没有参加,而由与刘上里有亲戚关系的革东镇政府干部候通科一人一手操办,(刘上里的姨父与候通科系姨妈老表关系)。按照规定,镇政府只能作出调处建议书,而在候通科的一人操作下,作出了处理决定,候通科应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给双方增加了不应有的矛盾,甚至在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发生打架的情况下,侯通科带领镇派出所干警到现场作出了一些违法的取证行为,为此,我申请人深感不安。也因此,我们双方的矛盾将进一步加深,可能有朝一日将发生流血事件,如果那样,后果应由侯通科一人承担。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府,应为人民办实事,消化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严肃党纪,维护政府在人民心中的高大形象,恳请上级部门、领导督办,将制造矛盾,增加不和谐因素的剑河县革东镇人民政府干部侯通科免职调出革东镇政府,否则,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就会发生不应该发生的流血事件。谢谢!

控告人:刘永德 刘根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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