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常用条文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程序条款与文书填写要求(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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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规定》指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②未明确审批权限的,均需报局领导审批;③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制作《呈请 报告书》;④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辨认、提取必须使用 笔录;⑤其余未明确的,一律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要求制作;⑥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法制大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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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常用条文

常用法律法规条文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非法营运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适用:(1)不按站点停靠或上落客;

(2)不按线路、班次行驶;

(3)货物脱落、扬撒。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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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适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

(2)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适用: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省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不得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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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确需更换车辆或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投诉电话号码。出租汽车还应当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第五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票证。道路运输证件、客票、货票、费用结算凭证,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和转让。

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旅客,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

(十三)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的,收缴全部不符合规定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票证的,收缴全部违法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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