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版)

关于金融机构使用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

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相关说明

为规范金融机构通过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以下简称交互平台)收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工作,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金融机构用户范围

(一)交互平台的金融机构用户为联入金融城域网的机构(以下简称“联网金融机构”),登陆网址可从当地人民银行获知。

(二)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指定本系统的一家机构作为报告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辖内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三)联网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报备具体操作人员名单,以便人民银行在交互平台中设置业务操作员。

(四)业务操作员应在首次登陆系统后,通过“系统管理”-“本机构资料修改”功能完整填写报告机构的基本信息,并随时更新相关信息。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报告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告知人民银行。

二、联网金融机构在线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相关说明:

(一)“零报表”:默认为“否”,如联网金融机构未发生报表所述事项,则选择“是”。

(二)“来源方式”:联网金融机构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系统内部分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选择“本机构发生数”;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全系统全部分支机构汇总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选择“全系统合计数”。

对于仅向一家人民银行报送信息,且“本机构发生数”即为“全系统合计数”的联网金融机构,需要报送两份相同的信息,但数据来源分别选择“本机构发生数”和“全系统合计数”。例如邯郸市商业银行的所有营业网点都在邯郸市,其向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就是邯郸市商业银行全系统的信息。

非联网金融机构参照上述要求选择数据来源和报送信息。

    (三)新增“内部审计情况”报表时,由金融机构标注审计发现的问题。系统默认均为“否”,表示审计未发现任何问题。

    (四)新增“客户身份识别情况”报表时,“发现问题”的“合计”项和“对私客户”的“总数”项(“居民”和“非居民”之和)由系统自动生成,金融机构无需填写。系统增加了相关数据的校验功能,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数据,系统会进行提示。

    (五)新增“可疑交易报告情况”报表时,由金融机构标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六)新增“协助打击洗钱活动情况”报表时,由金融机构标注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和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三、报表导入(EXCEL)的相关说明:

联网金融机构也可自行导入EXCEL报表,未联网金融机构将报表交由人民银行后,由人民银行负责导入或在线填报。

(一)EXCEL报表文件名的命名规则

1、文件名称的长度为25位。

2、文件名称只能由大写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

3、报文文件格式为Excel文件,文件名后缀为“xls”。

4、文件名称的组成结构为:

(1)第1~15位:表示报送机构的总行机构代码(即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机构编码);

(2)第16位:数据类别:A-内控制度;B-机构与岗位;C-宣传;D-培训;E-内部审计;F-识别客户;G-重新识别客户;H-涉及可疑交易识别;I-可疑交易报告;J-打击洗钱活动;

(3)第17~20位:表示业务数据的年度,格式为“YYYY”;

(4)第21位:表示业务数据的季度:0-年度报表;1-第一季度;2-第二季度;3-第三季度;4-第四季度;

(5)第22位:数据来源: F-本机构发生数;Z-全系统合计数;

(6)第23位:报文类型:0-正常报文;1-覆盖报文;

(7)第24~25位:预留,全部用0填充。

(二)报文头的填报

1、数据类别。是指该报文反映的反洗钱信息的类别,根据报表填报内容的不同分别以10个大写英文字母代替,具体为:A-内控制度;B-机构与岗位;C-宣传;D-培训;E-内部审计;F-识别客户;G-重新识别客户;H-涉及可疑交易识别;I-可疑交易报告;J-打击洗钱活动。

2、数据来源。主要用于区分数据来源于“F-本机构发生数”,还是“Z-全系统合计数”。

3、年度。以“YYYY”格式填报,反映业务数据所属的年度。

4、金融机构类别代码。反洗钱监测中心为各金融机构总行编制的15位报告机构编码。

5、填报单位机构代码。是指由当地人民银行在“新增金融机构信息”中录入的机构代码,一般是报告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是由当地人民银行自行编制的代码。联网金融机构可从系统的“修改金融机构资料”界面中看到该“机构代码”。未联网金融机构的机构代码,由当地人民银行告知。

6、零报告标志。如未发生报表所述事项,则选择“是”,除填写完整报文头的其他信息外,无需填写报文体的任何内容,包括“无”,但该报表仍需导入交互平台中

7、季度。指业务数据所属的季度,一季度填1,二季度填2,三季度填3,四季度填4。

8、填报日期。只能是“YYYYMMDD”,且只能是8位数。

9、填报单位名称、制表人、联系电话,按照常规格式填写即可。

(三)在填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外,还需对内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标注。

(四)在填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的“合计”项和“对私客户”的“总数”项(“居民”和“非居民”之和)由系统自动生成,金融机构无需填写。系统增加了相关数据的校验功能,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数据,系统会进行提示。

(五)在填写《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还需要填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六)在填写《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报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外,还需填写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执行临时冻结措施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报表内单元格的内容有可能被其他报表引用,其物理地址不能改变,因此,请不要在报表的报文头、报文体的中间做插入、删除、合并行、列、单元格的行为,但单元格的大小可以改变。

四、指标解释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截至报告期仍在执行的由上级单位或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文件。在报送统计表时,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制度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本单位反洗钱岗位设置以及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如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更新情况。

“反洗钱人员”项要求分别填写填报单位专、兼职人员人数。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活动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由机构本身举办的内部人员培训。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上级内部审计(稽核)部门或本业务条线部门,以及填报机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与填报机构反洗钱部门相互独立)开展的反洗钱审计活动,不包括填报机构反洗钱部门开展的自查工作。审计期限跨年度的,填报年度为审计工作开展年度。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1此表填报的主要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

2报表中的勾稽关系

(1)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

合计数=对公客户总数+对私客户总数

对私客户总数=居民+非居民的合计数

(2)重新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

合计=变更重要信息数+行为异常数+犯罪嫌疑人数+涉及可疑交易数+其他情形数

查实合计数=各项查实合计数

3识别客户表

(1)与“总数”相对应的分别为新客户(总数)、一次性交易(总数)、跨境汇兑(总数)、其他情形(总数)。“总数”应大于“通过代理行识别数”、“通过第三方识别数”、“与离岸中心有关的”的各项值,总数与“受益人数”无勾稽关系。

(2)“新客户”指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银办函〔2007〕562号)。

保险公司所填的“新客户”是指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关系且保费为规定金额以上的客户。

(3)“一次性交易”指《身份识别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的业务。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4)“跨境汇兑”指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银办函〔2007〕562号),不包含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局函〔2007〕674号)。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5)“通过代理行识别数”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由境外代理行代为识别的客户数。此项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6)“通过第三方识别数”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识别的客户数。

保险或基金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或基金,由银行来识别客户,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数”。

保险公司通过自己聘用人员识别的客户数,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保险公司通过非本公司聘用的且不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识别的客户数,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局函〔2007〕674号)。

(7)“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型离岸金融的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者很少实施监管。当前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等。

(8)“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银发[2008]391号)。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别填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和信托合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情况(银办函〔2007〕562号)。

账户所有人不是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但控制户主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自然人和户主以外最终享有账户利益的人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不能笼统界定取款人是否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

(9)“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人。

(10)“居民”是《国际收支手册》中所指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外国留学生、就医人员及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中国的机构中工作的中国员工。

(11)非居民:因公或因私到中国旅行(不超过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因公或因私到外国旅行(超过一年)的中国旅游者;因工作的季节需要到中国工作后又回到国外的外国公民;在中国连续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外籍员工;在外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员工;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等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各级政府驻外的机构中工作的外国员工;在中国留学(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学生;在中国治病(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病人。

4、重新识别表

(1)“变更重要信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三十三条包含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行为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银办函〔2007〕562号)。

(3)“涉及可疑交易”指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4)“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景: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5)“其中查实的”是指金融机构经过重新识别后确认与查证的问题一致的。例如:客户变更注册资本,金融机构经过重新识别后确认其属实的。

(6)“留存证件失效”是指截至报告期末,留存证件失效的存量数,“已更新数”是指报告期内更新失效证件的数量。“留存证件失效”数应大于或等于“已更新数”。

5、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1)该表所填报的内容为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包括初次识别和持续识别两类。

(2)客户身份可疑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3)若客户可疑的情况同时满足“身份可疑”和“交易行为”的情况,“客户身份可疑数”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数”可同时填写。

(五)《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一般通过人工报送方式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报告。

“当期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通过系统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且通过二次校验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的份数(非笔数)。

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万美元”。

(六)《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其他机关”不含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如果金融机构不能确定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是否涉及反洗钱,可不将有关情况填入“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一栏。

“协助内容”中不要出现具体的人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账户号码。名字可采用如“赵XX”,身份证号码采用“510102xxxxxxxx5511”的形式对部分信息进行保密的方式录入。

“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是指《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中提及的人民银行要求采取的临时冻结措施。

“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犯罪情况”是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的可疑交易份数和金额。

五、其他说明

(一)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交互平台的“报表维护”功能,按照“报表种类”、“年度”、“季度”、“来源方式”、“零报表”和“状态”等要素查询报表报送情况。

(二)联网金融机构每次登陆交互平台时,应根据系统提示,尽快提交报表或修改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未通过的报表。

(三)报送时间要求: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在接到人民银行补正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如遇异常情况,以人民银行通知为准。

                              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二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办法

附件1:

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

考评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提升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是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我中心支行”)依据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和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运作情况的一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辖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考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采取统一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全面性原则。考评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评估期内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业务。

(三)实效性原则。考评工作注重对金融机构实际贯彻落实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章 考评指标、内容与等级评定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指标和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或者指定反洗钱负责部门,明确反洗钱工作部门,指定本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适

时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内是否对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和相关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

(四)配合监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能够配合我中心支行反洗钱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积极配合、协助我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材料,参加统一组织的反洗钱活动,对反洗钱监管意见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准确客观地进行反洗钱自评估。

(五)其他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我中心支行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形式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以及我中心支行了解掌握的其他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的负面意见或不良反映。

(六)定性评估项目(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客户或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或重新识别。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是否将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是否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

5.保密义务履行方面,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故。

(七)加分项。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为洗钱案件的破获提供有价值线索,以及是否及时向我中心支行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并被采用等。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实行百分累计负分制,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定。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所列加分项外,其他各项考评指标均采取扣分制,即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情况,就扣减相应标准的分值。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

第七条 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优秀:考评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考评分值80-89分(含80分);

合格:考评分值60-79分(含60分);

不合格:考评分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能切实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案件发生;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

(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我中心支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条 考评工作以非现场评估为主,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填写一次《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评估,同时就定性评估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于年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

2)和《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上报我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将根据金融机构实际工作、现场检查、询问、实地走访及高管约谈等有关情况,结合金融机构报送的《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文件资料,每年、分行业进行一期考评。每期考评将结合上一期和本期两期的考评成绩(权

重分别为20%和80%)得出本期的最终成绩,并评定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 我中心支行于年度结束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等级评定结果在辖区金融机构中通报,必要时可抄报各相关上级金融机构,并在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中反映考评情况。

第十三条 我中心支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的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文档、评分结果以及跟踪核实的相关资料作为监管档案,按照不同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结果,可对金融机构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对反洗钱工作存在主要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金融机构,约见其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谈话,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金融机构,我中心支行可适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根据考评结果,向辖区金融机构通报反洗钱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预警。

(五)对考评等级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现场检查项目,或我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可不再

将其作为下年度现场检查对象;对评估等级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可考虑将其作为下年度现场检查重点对象。

第十五条 在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我中心支行将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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