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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棠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自查报告
根据区政府办文件《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传真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甘棠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制度建立情况
我镇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黄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出台了《甘棠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甘棠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甘棠镇政务公开内部公开制度》、《甘棠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并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以文件形式发布。
二、工作机制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在《甘棠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我镇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并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审查领导审批。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发布。
三、政府公开信息发布情况
我镇严格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维护稳定、政法、信访、民族宗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涉密信息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经审查,截止目前,我镇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未发现涉密信息。
四、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保密工作的教育力度需要不断加强。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保密意识。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和重视网上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审查到位。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保密审查管理的保障。虽然已经建立了有关保密审查制度,但审查的依据范围广,有时难以找到依据,因此,必须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保密审查依据。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
保密审查管理的能力。针对信息发布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要求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三)以督促检查为手段,堵塞管理漏洞。为了确保保密审查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保密审查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涉密网络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以及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采取的管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漳芗水利〔2010〕12号
芗城区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8]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四、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包括: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七、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人填写《芗城区水利局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单》;
(二)由文件信息产生的科(室)在初步审查栏填上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主要领导签发。
(四)发布信息。
八、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科(室)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
九、各科(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同意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属性、依据和理由。
十、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应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并经审核后可以公开。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弃除密级标识后,再予公开。
十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三、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四、各科(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 十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
芗城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