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意向书

战略合作意向书

战略合作意向书

根据玻璃行业市场现状,在20xx年武汉LOW-E玻璃的生产量达到200万平方米,并且在20xx年形势见好。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从20xx年开始LOW-E 玻璃的加工,在20xx年经营规划中计划年产量达到10万平方米左右。我司与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已进行初步洽谈,将建立互利互惠的战略合作合作关系。目的是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增强生产水平、技术,保持战略伙伴相互之间高度信任、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实现产品生产的成本、管理、质量、用户满意度以及业绩的改善和提高。

一、合作方简介:

1、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是湖北弘毅建筑装饰产业集团下设的分公司,成立于20xx年,现拥有100余员工的工作团队,公司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充足、生产工艺先进。于20xx年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20xx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拥有多条先进的中空生产线和家教玻璃生产线,配备有大型的直线磨边机、双边磨边机、四边磨边机和清洗机、丁基胶涂布机、铝条折弯机、双组份打胶机等专业的处理、生产设备。

2、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台玻集团于19xx年创立,专业经营玻璃工业,46年来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五大浮法玻璃公司、中国第一大综合玻璃公司、世界第二大

玻璃纤维布公司。

台玻20xx年台玻集团投资12,000万美元,在武汉东西湖台商密集投资区建立年产“年产400万㎡LOW-E中空节能玻璃生产线”,公司占地600余亩,计划第一期投资4,800万美元,第二期再投资9,000万美元,新厂建成后预计可年产1,000万吨高档的LOW镀膜玻璃(即节能玻璃)。

二、 协议内容:

1、今后甲方所需LOW-E基片将由乙方提供,所提供基片必须符合客户及甲方要求。

2、在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及与其他同行业公司相比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乙方报价应以以下价格原则为指导:

Ⅰ.同乙方提供给其他客户的价格;

Ⅱ.同项目的在地区其他相似基片的单价;

Ⅲ.以上所指价格都为最新市场价格。合作意向书签订时,乙方提供最新的基片价格表作为合作意向书参考附件。

3、甲方业务员若承签LOW-E 玻璃订单,将主推乙方LOW-E玻璃原片。

4、甲方享有在乙方租赁LOW-E 玻璃加工基地的优先权。

5、由乙方向甲方提供LOW-E玻璃加工和生产设备维护保养技术指导。

6、本合作意向书为双方进行长期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高层应进行更进一步广泛合作的商讨。根据协议,双方

可视市场及甲方开拓情况不断增加合作内容。并履行过程中各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各项目,具体合作事宜应另行协商并签署具体的合同。

7、未尽事宜可再协商补充。

三、保密

双方应对该合作意向书所列价格及相关条件,技术交流及其他等所列条款给予保密,除非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使其个人或代理或咨询机构使用该合作意向书。

四、 生效

该合作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式四份,各执两份。有效期满,双方应协商延长有效期。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避免合作意向书终止或失效。

甲方代表:

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39号

乙方代表: 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密集投资区

 

第二篇:长期战略合作意向书

协议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与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长期战略合作意向书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住所:长春市大路399号

分行负责人:袁英华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人:杨培兴

电话:0431-5279672

乙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市东风大街118-1号 负责人:李相国

邮政编码:130011

联系人:史凌冬

电话:0431-5902277

2

为进一步密切双方合作关系、共同促进投融资体制和社会信用建设,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和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愿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双方就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达成如下意向书。

第一条 双方合作是推动和促进吉林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加强在投融资体制和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乙方在长春市经济振兴中的快速发展。双方合作完全在优势互补、相互支持、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展开。

第二条 双方合作以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为指导,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通过加强规划和项目论证工作,优化重点产业的发展规划,充分挖掘乙方的潜能,发挥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带动乙方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双方合作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

第三条 双方合作以乙方组织优势和甲方的融资优势相结合,共同探讨开发性金融的投融资方式,共同建立投融资平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第四条 甲方将重点支持对乙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支持其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成为国内综合实力最强的汽车产业基地。

3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汽车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充分发挥整体的组织、协调优势,向甲方推荐各类业务合作需求,在同等金融服务条件下,优先向甲方推荐汽车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前期的开发储备工作。

第六条 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指定借款主体,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完善。乙方将对借款主体贷款的借入和偿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致力于借款主体的信用建设和现金流建设,提高借款主体偿债能力和资产质量。

第七条 甲方将对乙方进行信用评审,乙方承诺全面支持甲方的评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

第八条 由甲乙双方协商组成开发性金融借款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推动双方的合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制订落实合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及资金使用监督等管理办法,以及项目的选择和推荐,协调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乙方将运用政府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助甲方加强借款项目的信贷管理,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和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化解本地区的不良贷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本意向书项下的约定,如有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意向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4

第十二条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乙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 吉林省分行(章) 区管理委员会(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吉林〃长春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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