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接补充协议书

商品房交接书 18-01

(编号 预 )

出卖人,买受人于月日交接 项目中房号为

【幢】 号商品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面积差异的处理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实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处理办法为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结算; 。

二、 价格与费用调整

原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位售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因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房价款调整为,代政府收取的税费调整为。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四、 交付期限

该商品房在开发过程中(未遇到原合同第九条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原因。)于20xx年. 月 日 具备交付条件。

五、

六、 本附件为原合同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 本补充合同签于 2012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商品房交接书

(编号 预 )

出卖人,买受人于 2012 年 4 月 30 日交接白鹭金滩春晓园项目中房号为 13

【幢】 308 号商品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面积差异的处理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87.35 平方米,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实际【建筑面积】为 87.35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处理办法为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结算; 。

三、 价格与费用调整

原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位售价为( 人民币),每平方米 10875.79元,因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出现 面积差 的情况,房价款调整为 ? 950000,代政府收取的税费调整为 / 。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五、 交付期限

该商品房在开发过程中(未遇到原合同第九条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原因。)于20xx年4 月 30 日 具备交付条件。

五、 / 。

八、 本附件为原合同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 本补充合同签于 2012 年 4 月 30 日。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二篇:商品房补充协议(草稿)

合同编号: [ ] 房屋代码: [ ]

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四)

出卖人:[ ]

买受人:[ ]

说 明

1、此补充协议文本专用于预售商品房买卖的签约。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2、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之后,凡合同中未被修改的打印文字和增补的内容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生效之后不得反悔。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买受人应当持有的原件全部收回或者临时全部收回。

7、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交易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第二部分:商品房建设与销售依据

第二条、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出卖人已【全部】

【部分】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第三条、出卖人【独立】【与他人共同】取得该宗出让地的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暂】定名为:,通讯地址为: 。

第五条、出卖人现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的规划许可批文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_ ,颁发机关: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_ ,颁发机

关: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_ ,颁发机关: ;

第六条、出卖人销售本商品房的合法依据为下列第_____项:

1、已取得房屋产权栋证的现房:

本栋商品房的产权栋证号码: _____________ 。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

该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第三部分:本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八条、该商品房设计的用途性质为:地上 层为商业用房,其中 至 层为住宅,地下负一层为 用房,负二层为 用房。

第九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座落】第 【层】 _____号,该楼层是指从地面一层起按自然层计算的层数,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仓储】【工业】【车位】【杂屋】:_______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形态为[平层][错层][跃层];户型分类:厨卫

(注: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高度。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空间垂直高度。)

第十一条、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 %,(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买受人购房的单元配有 厂家生产的 牌电梯 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 公斤,每楼层有 户住房,每部电梯服务 户,单独设置专门电源,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十三条、本商品房所在住宅区的基本情况:

1、有产权的总建筑面积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 ㎡,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为: ㎡;会所建筑面积: ㎡;商铺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

2、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 人防建筑面积:㎡,架空层面积: ㎡, 室内停车建筑面积 : ㎡。

3、本住宅区范围内的道路面积为 绿地面积为: ㎡;地上停车位面积为 ㎡; 其它面积为 ㎡。

第四部分: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买受人按下列第__3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住房公积金机构借款支付____________。

买受人先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具体为:

(1)首期房款:

买受人自20xx年1月7 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即首付房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2)剩余房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采取住房公积金机构贷款方式付款。 贷款机构是:

第十五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建筑物及附着物。出卖人不得将上述范围内的任何共有空间、共有建筑设施另行作价出售、附赠他人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六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人防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市政配套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造价,出卖人不得在上述房价以外向买受人另行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暖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费。出卖人不得价外收费、重复收费。 第五部分:面积确认及建筑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七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第十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买受人认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该商品房的面积进行重新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买受人对任何一个尺寸的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然应当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未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无误差,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套内减少面积的差价款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2)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无误差,而约定的建筑面

积增加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承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房价款,而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第六部分: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建筑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该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建标[2001]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卖人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出卖人的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并向买受人提供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第七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水管电线、五金器材等各种建筑材料,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尺寸、性能、测试数据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防水、抗震、防雷等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全部材料的质量测试数据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

第二十七条、该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通风、抗震、防雷等,均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对经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八部分:室内居住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居住建筑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仍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室内装饰用瓷砖进行放射性检测、毛坯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污染检测,如发现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第九部分、附属设施设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供暖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电梯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器材质量行业标准保证消防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要平整,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任何管道的安装不影响房屋室内表面的平整。

第三十六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提供24小时正常供应自来水,水费按政府公布的市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确保防水质量达到标准,不附加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提供厨房、卫生间、阳台24小时防水测试的测验报告单,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出卖人并承诺室内的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室内外电路、电闸、保险、开关、灯头、插座等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供电,符合民用电标准,电费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燃气供应,符合民用标准,气价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并保证暖气设施安装完毕,管道接口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暖气设备。

第四十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室内具备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线路设施接口均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使用。

第四十一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上述任何一项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与其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

(1)公共绿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公共道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3)停车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上任何一项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部分:住宅区规划及室外环境承诺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的规划,对已核准

的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要点均不得突破,不得将规划许可中未作为产权的建筑物变更为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或者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四十五条、买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共设施(停车场、加工层、园林绿化等)设计和用途;车库、绿地等公共设施的权属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公共设施是小区配套,不允许用作营业性用途;商品房楼顶和外墙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买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无偿使用,但不得在楼顶设置无线电发射及产生噪音或影响安全的设备和广告设施;不得在外墙设置影响买方采光、通风、安全、景观及产生噪音和污染的设施。

第四十六条、出卖人承诺按照本住宅区的控制性详规的规划设计,不得改变现有规划,出卖人现有在效果图上的绿地面积不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出卖人承诺本住宅区绿地绿化率不应低于规划要求标准。

第四十七条、出卖人承诺不在本商品住宅区内、电梯内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装置,包括移动电话转发射装置、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

第十一部分:商品房交付

第四十八条、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当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五十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具体要求。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张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约定的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的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现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商品房验房的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应正常,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应正常,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天然气的终端用户接口、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经过24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下水道排水畅通;

7.电梯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安全检测合格,能24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合同约定、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的标准完成;

9.采暖、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具备申请使用条件;

11.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提前到位,已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规划部门按设计方案批准的具有配套功能的建筑物或合同约定、承诺的配套设施,含地下车库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楼宇对讲),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管理;

14.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15.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电表底数,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在使用时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除免费修复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在修复过程中损失的误工费、交通费。

第五十七条、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工整改,重新组织检测验收,并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双倍给予补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部分:房屋交接与风险转移

第五十八条、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五十九条、房屋的交付使用视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使用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一方违约导致逾期交房时发生的风险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比例分别承担。 第六十条、买受人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房收房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或者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部分: 广告责任

第六十一条、出卖人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策划、设计、制作,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纸、影像、音响、网络、户外、模型、沙盘和样板间均属于出卖人的广告,由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对公众的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的、确定的说明或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六十三条、出卖人发布的具有要约条件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确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事项,应当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未附加条件的,列入合同条款时不得附加条件。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列入合同的,买受人保存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件应当视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部分:相关权益的约定

第六十五条、买受人承诺该商品房仅作为住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第六十六条、出卖人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和共有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架空层、地下停车位、楼顶平台、道路、绿地、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等)的用途,如出卖人对属于自有产权的公用配套设施确需变更用途的,须经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如出卖人违反本约定擅自变更用途,应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买受人同意在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将所购房屋交出卖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物业服务并遵守房屋使用规约。

第六十八条、买卖双方承诺本商品房住宅区范围内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使用性质,战时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停车,商品房买卖双方均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赠与或者改变为其他用途。

第十五部分:相关文件公示

第六十九条、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本合同之前,有义务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的下列许可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6、出卖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间在售楼部的显目位置张贴公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商品楼房通过的验收的下列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以证据证明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有权查阅、摘录和质询。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8、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其他批准文件。

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承诺对于涉及买受人合法权益或者有较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公示披露的信息而未及时向买受人披露,误导或诱导买受人签字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买受人依据事实证据有权要求该法律文书无效,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第十六部分:本商品房配套设施的物权归属

第七十二条、本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无独立产权、无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占用业主共有土地和共有主体结构所建成的道路、绿地、空坪、架空层、休闲场所、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配套设施,均属于该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产权人(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本商品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或车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文件确定权属,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出售、赠与、出租或处置权益。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车库,作为本商品住宅小区必备的附属设施,其权属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份共有,出卖人无权出售、赠与、租赁或处置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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