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关于蒲江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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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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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20xx年7月25日

调查地点:///司法所

调查对象:///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调查方式:谈访

调查内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调查心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虽然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相信,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下,人民调解工作将在新时期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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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众所周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因为调解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更重要的则是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对这些规则的适用和依赖,实际上体现着“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社会力量,具有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的功能。而建设新农村过程中所体现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特色恰恰是一些良好的传统价值观的延续,因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当前我乡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村级调解员队伍数量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

第一,村级调解人员不足。村级调委会名义上由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由于,当前农村工作头绪多、压力大、任务重,因此,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村级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

第二,村级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从整体上看,村级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 3

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

(二)村级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目前的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

加之,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三)经费短缺是调解工作的一大障碍。

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村级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

二、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应从基层环境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网络体系,为搞好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完善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做到村村、单位、企业都建有调委会,各生产队建有调解小组。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为特邀调解员,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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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好调解人员素质培训。

基层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

建立完善保障机制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基层人民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改善调解组织工作条件,为建立人民调解为基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总之,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我相信,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下,人民调解工作将在新时期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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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司法所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协的监督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创建平安撮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调处矛盾纠纷,在创新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但一些本来可以通过内部解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动不动就报公安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一是很容易使矛盾激化升级,使矛盾双方仇怨更深;二是增加治安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的压力。为此,我们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在全镇启动了“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村(社区)及辖区座落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个,并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及名册、台帐。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统一制作标牌和印章;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报告、纠纷调解督办、跟踪回访、人民调解组织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优秀人民调解员考评办法等各项制度。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建立了矛盾纠纷登记簿,并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文书的格式要求,统一印制下发了 “人民调解档案卷宗”。注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有力促进了人民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

四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每年举办了一期基层人

民调解业务培训班,除授课外还推介外地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举办调解业务培训班,使一大批调解人员学到了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纪律、程序、经验和方法。

五是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积极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一方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坚持每两个月一排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将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实施积极及时的调处工作。坚持一般矛盾不上交,重大纠纷边上报、边调处的原则,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本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且调解成功率均在98%以上。

(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为了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我们与镇法院密切配合,制定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制度》,明确了司法所、法院在诉前调解联动机制中的职责分工,并探索形成镇法院与司法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各自受理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的情况,把握纠纷发展变化规律,共同加强人民调解和诉前调解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

为实现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我们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室。这使得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重大疑难纠纷都得到了及时化解,缓解了法院民事诉讼和治安调解的压力,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以上是我镇司法调解情况,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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