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

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

近几年我市出现的矛盾纠纷中,以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矛盾最难调解,也最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弊端,结合今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我们积极探索建设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下面,结合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谈谈我对这一课题的思考。

一、 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我市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抓好五个环节: 首先,统一思想抓筹备。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市委书记张社教多次带领市委主要领导到司法局及相关单位调查研究专业调委会工作;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司法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专业调委会筹建工作,使市委、市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市委政法委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公安、环保、司法、劳动、卫生、建设、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确立了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参与部门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专业调委会的阵地建设、经费保障、筹备工作等;市委政府两办下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1]8号),明确提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联合专业的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人

保、平安、太保、阳光财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就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对接进行探讨。三是组织考察学习。为学习借鉴外地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经验,20xx年3月26日至4月1日经市委同意,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刊江办事处、大法寺镇、石佛寺镇等单位负责同志及各司法所长组成学习考察组,赴浙江省富阳市、慈溪市、玉环县就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了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分别考察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20xx年10月市委政法委、司法局、卫生局的相关负责同志赴汉川、应城专门考察学习了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20xx年5月市司法局、交警大队的相关负责同志又赴钟祥、宜昌考察学习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通过考察学习,借鉴了外地的先进经验,增强了建设武穴市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信心。

其次,紧贴实际建组织。根据我市近年来最易产生重大疑难纠纷与突发事件的行业和领域,在巩固现有“市、镇、村、组”矛盾纠纷四级调解网络、公安派出所“三调联动”组织和镇处社会联动维稳中心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把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在5至6月份先后组建成立了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为武穴市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房屋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再次,精细规范抓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工

作制度和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工作程序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调委会的软硬件水平,最终实现调委会的制度规范化、调解程序化、管理网格化和工作服务化。一是规范工作程序。首先是热情接待,然后是予以受理,再根据情况作出办理、交办、转办、合办的处理意见并实施,最后对调处情况进行督查和回访。二是规范工作原则。制定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受理谁处理原则。三是完善制度。制订了《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调解工作相关规定;四是建设阵地。按照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记录簿、档案柜的“五有”和标牌、印章、徽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行阵地建设。其中各调委会的标牌、印章由司法局统一制作,下发了《关于启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通知》。五是组建队伍。武穴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明确了各专业调委会的人员组成。市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在离退休有业务专长的老同志中聘请了两名专职的首席调解员和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工作量大小,为其他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至5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调委会副主任、首席调解员和调解员;

第四,业务运作重指导。市司法局不断加强对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坚持一般矛盾纠纷调委会自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司法局指导、协助调解的原则,切实发挥调委会在维护行业领域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确定业务指导人员。市综治委下发了《关于成立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明确规

定了司法局干部在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人员。二是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针对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不同特点,重点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排查预防等业务方面加强指导,并对调解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员整体业务工作水平。三是全面推行了标准化的文书格式。统一了《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回执》、《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等调解文书示范文本。

最后,强化措施抓落实。一是定期考核。对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开展、制度建设、案卷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每半年一次初评,年终全面进行细化考核。二是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市综治委将专业调委会建设及工作情况以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通过检查考核督促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截至目前,全市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纠纷187件,调解成功187件。成功调处了4.11坠楼非正常死亡案件、4、28特大交通事故案件、4月23医疗事故停尸闹丧案件、5.12小孩蓄水池溺水死亡案件、7.27三少年采石坑溺水死亡案件等有重大影响案件。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显示了优越性,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老百姓的高度评价,它既方便了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又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彰显了

专业调委会的职能和作用。

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困境

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如下制约因素:

首先,没有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从法院审理的一组数据来看,20xx年武穴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92件,调解12件;20xx年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25件,调解35件。从以上数据看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很低,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另外有一客观原因,就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保险公司,而县市级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决定赔偿金额,必须报请上级审批,即使有些案件达成调解对保险公司有利,但保险公司还是希望法院判决,只有判决书才能依法作为理赔的依据。尽管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由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相关保险部门负责人协调会,但无法形成共识。

其次,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急待完善。全国很多地方聘任了金牌调解员,并以政府的名义落实聘任制和奖励制度。尽管我们不能做到,但首席调解员必须加大落实力度,相关制度必须尽快完善。目前,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除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聘请了4员专职调解员外,其他均为本行政执法部门干部和职工兼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第三方”调解。

再次,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尽管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组成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但由于刚

刚接触,对人民调解的性质、程序、调解的技巧及文书的规范制作在一个认识提高的过程。

最后,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其工作保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工作中,目前建立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委会是依靠各职能部门先行垫资运作,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无着落,给调解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了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思考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适应新时势需要而产生,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转换观念,完善措施,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以更为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首先,要改善调解组织人员结构。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未来发展的趋势,要逐步改变目前由各部门班子成员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做法,积极推进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可以借鉴外地人民调解员由政府出资聘任的方法。由财政出资聘请吸收一批在当地有威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教师、老法官、老检察官、老警官、老律师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促进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其次,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针对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要进行科学规划,制定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的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改变集中培训上大

课或以会代训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组织观摩人民调解示范庭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我要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

第三,落实三项经费。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就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早就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这三项经费几乎为零,调解员的调解工作都是义务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可想而知,因些建议尽管落实三项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更高效运行。

第四,要加强部门协调,特别是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尽管公安部、司法部、保监委《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难和阻力,而有些案件调解成功与否直接与保险理赔相关联,如何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课题。

20xx年4月13日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杭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周东玉 陈马多里 曾福明 熊莉君 黄旼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人民调解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和“中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近年来,随着《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经济生活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促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法制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的出台及主要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其主体、内容日趋多样化、群体化和复杂化。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xx年9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拥有立法权的城市中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甚至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历史上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我市多年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为广大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条例》总结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主要有六方面的特点:一是《条例》明确规定了涉及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经费的来源和支付渠道,从而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经费短缺问题。二是《条例》突破了以往只能设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委会的限制,规定可以采用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乡镇、街道设立,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根据需要设立四种形式成立调委会,这对于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结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三是《条例》针对当前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较低,队伍不稳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规定了人民调解员可以兼任和选举产生外,还增加了聘任制,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聘任调解信息员,从而满足了调委会进行民间纠纷排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形势需要。四是《条例》突破性地规定,调解纠纷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并专门分两章对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包括民间纠纷的范围、管辖、受理的条件、时间;调委会调查纠纷事实可采取的六种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和庭式调解的不同程序,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使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得到切实增强。五是《条

例》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结论、笔录及协议的签订进行了规定,并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履行以及救济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极大提高了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对切实提高调解质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六是《条例》规定,可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纳入调解受案范围。这对于构建“大调解”格局,扩大调解面,将大量社会矛盾消化在基层,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工作成效

据统计,自20xx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至20xx年底,全市531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矛盾纠纷139285件,调解成功135644件,成功率达97.4%。调解纠纷数量较前三年同比上升了58.7%,增加51540件。其中防止非正常死亡、防止民转刑、制止群体性械斗、防止群体性上访等化解复杂疑难纠纷3293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使人民调解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基层民主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做出了积极贡献。“人民调解杭州模式”还入选了20xx年杭州生活品质“十大现象”之一。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各类新型调解组织增长较快。一是紧紧抓住近年来我市乡镇(街道)调整、村级换届和城市社区建设等有利时机,全市197个乡镇、街道,2970个村、社区都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了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二是根据人民调解的特性和优势,建立了行政接边地区、经济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及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调委会198个。三是建立企事业调委会1842个,实现了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与工会组织在人员力量上的整合,着力化解了一批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为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是积极探索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交通事故调委会、消费维权调委会、物业纠纷调委会等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尝试以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职调解员从事专业程度较高纠纷的调解工作。目前全市已建立44个行业性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其中基层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27个。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发展,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三年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人员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增强,村居(社区)调委会根据需要在自然村、小区楼道聘任了一批调解信息员。一大批懂法律、有专长、威望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被吸纳为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在专业化调委会普遍得到聘任使用,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得到了有效调整。全市21005名人民调解员中专职调解员有40余名,高中以上学历的有15939名,占调解员总数的73%,较《条例》颁布前提高了10个百分点。3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得到加强。按照分层组织、分级培训的原则,落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培训制度,合理安排培训课目,提高了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市3年来共培训人民调解员8万余人次。

(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近年来,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方便、快捷的优势,及时发现和掌握纠纷情况,大部分纠纷采用即时就地调解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得到化解。遇到疑难复杂的纠纷,调委会一般也在一个月内调结,既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金钱,又快速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全市还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例会、学习、统计、回访、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统一设计制作了调解室标识牌和调解程序规定等制度上墙牌;统一印制、使用调解登记表、调解权利义务

告知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回访表等调解格式文书;统一了调解案件登记薄册,规范了调解登记工作;统一使用了调解员徽章和调解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大排查机制、联动联调机制、预警预案预测的“三预”机制;开展了人民调解“百佳案例”、“百佳调委会”、“百佳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活动,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调解质量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开拓创新,呈现与时俱进的发展新局面。三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探索、勇于实践,在组织形式、工作领域、工作机制、调解方式等方面不断创新,创造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新鲜做法和宝贵经验。

1.推广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模式,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激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活力。杭州市2万余名调解人员中,有近一半在农村。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因调解纠纷而误工的,一般都给予适当的工分补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多数农村村集体已经没有经济来源,调解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助得不到保障,支出费用得不到补偿,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针对以上问题,我市于20xx年全面推行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激励机制,即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成功与否、难易程度、工作质量等,以计件的形式,由区、县(市)司法局按每件10元-200元的标准,按季对调解员实施奖励,奖励经费由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于此同时,市政府还拨专款50余万元用于每年对全市300多名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和司法助理员的集中业务培训以及对全市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投入不同程度的专项经费保障,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累计有1000余万,用于对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主任的业务培训,以及司法局年终对各调委会、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分别给予的一定奖励。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的激励机制的全面推行,激发了调解员的积极性,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带动了人民调解软件硬件建设的同步发展,激发了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活力。全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年调解纠纷近4万起,比上年增加近15%;2007、08年分别调解纠纷约5万起,又比20xx年增加了25%,达到了花小钱买大平安的效果。

2.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探索“诉调结合”的新机制。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多样,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解决纠纷的互动机制十分重要。20xx年起,为促进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紧密衔接,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我市司法与法院联合,在各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推行民事纠纷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基本做法:一是建立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法院、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是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聘用专职人员坐班和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轮流值班参与案件调处。二是建立纠纷化解互动制度,主要是诉前调解(立案法官对主要基本事实清楚、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进行诉前调解)、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法院在案件受理立案后,如果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开庭审理中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三是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定期探讨剖析矛盾纠纷的难点、疑点问题;通报备案制度,法院对当事人因调解不成、不服调解协议等诉至法院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原受理该纠纷的调委会参加旁听,审理完毕后告知判决;履约监督制度和联合考评制度。四是在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接待窗口

和调解工作室。目前,杭州市13个区、县(市)已推开此项工作,全市基层法院和法庭共建立了27个人民调解工作室,聘任专职调解员34人。20xx年,全市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共调解涉诉纠纷5051件,占同期法院民事案件一审数的11.4%,且没有发现投诉和涉法涉诉信访。

通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与互动实践,有效地化解了纠纷,既方便了老百姓,大大地减轻了诉累,又减轻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缓和了涉法涉诉上访的矛盾。此外,通过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基层调委会三者之间形成的互动平台,增强和培养了基层调解员正确使用格式文书的自觉性和良好习惯,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3.推进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以“多元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强人民调解与公安、工商、房管、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整合资源,建立纠纷联动联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人民调解工作室”模式,即在区域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本区域范围内某一行业纠纷的工作室,属调委会的派出机构。二是专属组织或行业模式,即由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建立专门调解本行业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1)警民联调工作室(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目前,我市在大部分乡镇街道与派出所联合推行了警民联调工作机制,在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工作室”,负责调解“110”接到群众报警经派出所出警后委托的民间矛盾纠纷和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的治安纠纷。工作室一般设专职调解员2人,由街道调委会和派出所分别选派,司法所负责业务培训。警民联调机制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提升了人民调解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最重要的是促进了社会和谐和长期稳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

20xx年,余杭区将人民调解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建立了以人民调解组织、交警部门、法院“三位一体”,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的“三调合一”工作机制,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纠纷。20xx年1月至今,该调委会共成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263件,涉案标的近2.5亿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既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 “一站式”窗口服务,缓解了警力、司法和法院人手不足的压力,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切实方便了群众。

(3)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

20xx年,西湖区司法局在市工商局西湖分局消费者协会成立杭州首家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12315”移送委托调解的较疑难的消费维权纠纷。该调委会成立以来,在化解消费维权纠纷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至20xx年底,消费维权调委会共受理调解涉及日常用品、食品、物流、家政、房产交易等领域的消费维权纠纷160件,成功调处156件(另有4件转有关部门处理),拓宽了近年来数量不断上升的消费投诉的处理途径,更有效地解决了单纯由消协调解法律效力不高,消费维权纠纷反复调解、“调而不决”的难题。

(4)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xx年5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市司法局结合工作职能,专门组成课题组,深入城区、街道和小区开展调研,并以上城区为试点,对杭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类型和解决机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了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物业纠纷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建立“四级网络循环运行+专业律师参与+诉调衔接”的物业纠纷调解基本框架。

4.发展草根调解力量,建立村(社区)“和事佬”协会,促进人民调解向民间“和解”延伸。“和事佬”协会是一个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调解新组织,它延伸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社区管理,推进色还会建设的重要草根力量。到20xx年底,全市80%的社区(村)将成立“和事佬”协会。在组织设置方面,“和事佬”协会由社区(村)居民发起设立或由社区(村)“两委”引导设立,协会有明确章程,在民政局登记或备案。“和事佬”协会的主管部门一般为乡镇(街道)或区、县(市)司法局;在人员产生方面,“和事佬”协会成员基本按照自愿参与原则,通过自荐和群众推荐方式,从本社区(村)中熟悉法律知识、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村)民中产生;在工作职责方面,和事佬”成员的主要职责一是当好信息员。走访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掌握不稳定因素,并及时向社区(村)“两委”报告。二是当好调解员。调解社区(村)内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三是当好宣传员。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劝导不良习俗,提高居民素质;在工作制度方面,各地“和事佬”协会根据实际,建立了串门走访制度、值班“问诊”制度、联席“会诊”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回访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评先奖优制度等七项制度。“和事佬”来自群众,扎根民间,既能收集社情民意,又能发现纠纷信息,既能化解矛盾纠纷,又能融洽邻里关系,是人民调解工作向基层的有效延伸。

三、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在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创新人民调解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和调解领域的新要求,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个别领导干部对这项制度重要作用的认识不足,致使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还不够到位,覆盖面不广,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频率和深度不够,全社会特别是基层群众的认知感不强,认同度不高,遇到矛盾纠纷选择上访、选择诉讼的还比较多。还有个别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基层组织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虽已建成,但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力量还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有的在完成行政村撤并工作后,行政村人口增加,区域扩大,虽然新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但组织网络集中在中心村,原行政村仅设置治保主任,不设置专职调解员,造成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力量的

削弱,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同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以及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还不够普遍,在物业管理、医患冲突等纠纷调处上,人民调解虽有一定程度的介入,但“作为”不够,也未形成较为系统、规范的操作模式,人民调解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目前,人民调解员中专职调解员数量偏少,兼职的居多,乡镇(街道)调委会的调解员大多由行政干部兼任,村(社区)调委会的调解员基本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调解员往往身兼数职,不能集中精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人民调解员整体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多数人民调解员没有系统的法律业务知识,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虽比以往有较大的改进,但从新时期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来说还是不够的。

四是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一直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直接因素。20xx年财政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明确规定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确定”,但从调查的情况看,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的就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虽然我市全面推行了“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的激励机制,但人民调解员的补贴仍然偏低,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仍然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导致了队伍的不稳定。同时,由于经费不足,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也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

四、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外省人民调解工作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组织网络建设。湖南湖北两省在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上,基本按照户、组、村、镇、市五级组织设置,尤其是根据农村村民的居住特点,设立“民调中心户”,第一时间掌握和化解民间纠纷,有效地延伸了人民调解的触角,扩大了调解网络的覆盖面。

二是调解员队伍建设。武汉、长沙、宜昌、襄樊等市都实行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武汉市还专门出台《首席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在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完善人民调解队伍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上,长沙市的力度较大。市委办专门发文规定,城区每个镇街配备2-3名专职调解员,每个社区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县市每个乡镇和中心镇的每个社区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由区、县(市)司法局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享受政府临聘人员福利待遇,每月工资800—1500元,有奖金和各项法定保险,人均每年不少于2万,并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因此,该市的专职调解员队伍素质普遍较高。

三是联调联动机制建设。武汉市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建设上力度较大。武汉市委办下发《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见》后,政府办公厅又专门发文规范和加强了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使各类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有了统一规范的要求。同时,在《武汉市人民调解条

例》中明确人民调解组织是以接受行政机关邀请,参与、协助调解的形式来和行政调解相衔接,从而理顺了关系,又具有简便的可操作性。

四是经费保障工作。厦门市、长沙市和宜昌市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上的投入值得我们学习。如厦门市司法局和厦门市财政局根据厦门市委的要求,对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发放基层人民调解员补贴提出意见。要求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人均不低于0.5元(含暂住人口)的标准,安排并拨付经费给司法局,用于发放基层人民调解员发放专项补贴。市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用于发放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补贴;区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用于村(居)和镇(街)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补贴。目前市、区两级财政按年拨付的人民调解员专项经费已全部落实到位。又如宜昌市夷陵区全面落实社区调委会主任的固定补贴经费,按照书记、主任年工资的80%给予报酬;当阳市每年财政拨款30万,乡镇配套30万,对3000个民调中心户每户补贴200元。长沙市委办发文明确各级财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预算标准:市本级按实有人口0.1元预算,城区按实有人口0.3元预算,县市按实有人口0.2元预算。长沙县财政还另拨专款300万,每月补助每名村调解员200元,组调解员40元,极大提高了调解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市社会总体稳定和谐,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以案说法,报道典型,有效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度、信任度。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继续巩固和发展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在人数较多的自然村设立调解小组、配备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信息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人民调解员。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和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工作的作用。大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着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外来人口聚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毗邻跨界地区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3.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力度,使人民调解员安心工作,稳定人民调解队伍。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将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4.深化创新成果,不断探索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继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

中开创的“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在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新做法。同时,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等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的联动机制,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各行业、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公民都能参与,并发挥不同作用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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