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作分析规范淄博市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

词·清平乐

禁庭春昼,莺羽披新绣。

百草巧求花下斗,只赌珠玑满斗。

日晚却理残妆,御前闲舞霓裳。谁道腰肢窈窕,折旋笑得君王。

附件1:

淄博市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

( 试 行 )

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居民死亡登记采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和《居民死因推断书》(以下简称《推断书》)对死亡原因进行记录,其中《死亡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这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依据,也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依据《中 1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淄博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死因登记网络报告工作。

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工作,如:车工、钳工、纺织工、门卫等)、身份证号、户口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填写完整)、 3

现住址(应填写具体的门牌号)、生前工作单位(应填写死前最后的或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婚姻情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包括联系电话,要填写详细)。

2)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生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的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况,医生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应填写在《死亡证》或《推断书》背面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死因应填写在《推断书》的疾病诊断项目中。

3)对于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生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的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4)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签字)、单位盖章(由填《死亡证》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报 4

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报,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文字说明)。

(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2),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3)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3),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

5.填报要求

(1)《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如出证单位无网络报告条件,则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

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 5

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必须填写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3)《死亡证》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市疾控中心负责管理发放,向县(区)疾控机构提供。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定量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死亡证》,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二)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1)区县及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在7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真、邮寄)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寄送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 6

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区县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没有条件实行网络报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填写和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系统(军队、司法、农垦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死因登记报告。

(三)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者应注明具体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7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的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对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应由属地的妇幼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副卡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做出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各级疾控、妇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8

(四)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二、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一)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部门应对所属区县及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某些疾病死亡水平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

(二)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相关部门应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9

三、信息系统管理

(一)支持性环境

1.行政支持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本着“多部门参与,归口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策略,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统计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形成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死因登记信息的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2.制度建设

强化规范意识和管理意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现有死亡病例网络报告和管理方面的文件和规范,落实相关部门职能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

3.技术培训

各报告单位应按照死亡病例网络报告、管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等疾病预防控制的客观需求,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4.经费支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汇报,争取管理部门对网络直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网络直报硬件设备购臵、升级、维修维护经费以及互联网接入租用费的持续性投入,保证 10

国家或省、市统一安排的漏报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常规培训等经费。

(二)用户与权限管理

《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的用户和权限管理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统一负责。

1.用户管理的原则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专门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的管理与权限分配。

用户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每级系统管理员创建、管理本级的用户账号和下级系统管理员账号,按业务管理规定分配权限。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县(区)级的用户账号也可由市级系统管理员代为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账号由所在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管理。

2.各级用户的申请

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可到属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用户申请(变更)表》(以下简称《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或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下载空白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属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开设用户账号。也可由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办理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的用户账号。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科室用户的申请 11

可到本单位相关部门领取《用户申请表》,也可自行下载空白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开设用户账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它机构如需进行信息查询,可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用户申请表》,也可自行下载空白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同级卫生行政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属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开设用户账号。

3.权限管理的原则

用户的权限分配应以保障数据直报安全、准确、高效为原则。

(三)安全管理

1.系统安全

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单位规章制度。

用户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系统进行操作,尽量做到专人、专机运行使用本系统,严禁使用公共场所(如网吧)的计算机登录《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

用户应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禁止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含有病毒、恶意代码、木马的程序或运行黑客程序及进行黑客操作。

《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分正式系统和测试系统。所有正式报告数据必须在正式系统中报告,测试系统仅供培训学习和测试使用。

12

登录用户需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员严格管理,具备正式系统使用权限的用户才可以使用测试系统。

2.账号安全

用户的账号密码应由8位以上的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用户如发现账号信息泄露,须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小时)通知本级系统管理员,各级医疗机构通知本单位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在查明情况前,应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同时对该账号所报数据进行核查。待确认没有造成对报告数据的破坏后,修改密码,恢复该账号的报告权限,同时进行书面记录。

用户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待原账号信息修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数据共享与交换

1.数据共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将系统产生的历史死因数据移交数据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查询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本辖区内报告数据的分析结果上传至《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中“信息反馈”模块,保证信息反馈的有效与及时。

2.数据交换

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数据交换标准,在经过认证授权的区域进行死因监测信息系统与《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五) 数据关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关联工作,在标准制定、方法研究等工作中给与配合与支持。

四、考核与评估

(一)考核方式

一般采取网络报告资料考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分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部的考核评估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考评两次,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全部报告单位的考评至少半年一次, 医疗机构内部至少每季度考评一次。所有考评均需有书面记录。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

(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经费保障、机构建设、岗 14

位职责、人员配备及稳定性等。

2.网络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网络报告覆盖率、直报账户的管理等。

3.人员培训: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记录等。

4.报告质量:包括卡片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审核率和审核及时性、死因准确性、死亡漏报情况等。

5.资料分析与利用:包括年度分析报告质量,数据质量分析频次等。

五、制度保障

为确保工作质量,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管理制度:

1.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县(区)疾控机构应每月定期召集辖区各医院、街道医院或乡镇医院责任医务人员,讨论死亡报告的相关事宜。各医院应定期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提高《死亡证》的填报质量。市疾控中心应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集下级单位进行工作研讨或统计会审。

2、建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内部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明确工作流程。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程,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证》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3.建立对死亡信息核实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不清楚,死因 15

不明的死亡病例的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负责死亡报告的医生,对上级认为填报不清等需要核实的个案,需查阅原始资料,或入户调查。

区县疾控机构要及时审核辖区内医院上报的《死亡证》第二联;对无法编码的《死亡证》进行复查,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

4.建立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定期与户籍管理部门、殡葬管理部门、妇幼管理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

5.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死因信息的档案管理。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县(区)疾控机构要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6.建立培训工作制度,确保死因登记报告业务的正常延续。各级疾控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方案、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满足工作队伍的专业需要,保证工作质量。

区县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基层医生和防保医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着重加强各级医院医生,尤其是基层医生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 16

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死因编码人员以及各级疾控机构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培训,考核合格者实行注册登记。

7.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监测工作考核,并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

市疾控机构定期(每年2次)对下级单位死亡报告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以简报形式上报和反馈。

区县疾控机构定期(每年4次)对辖区内开具《死亡证》的单位的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完善奖惩机制。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政策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各级疾控机构是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级疾控机构

17

设立专门岗位,对区县疾控机构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定期进行质控和评价。

(1)组织和指导各区县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本省(区、市)工作要求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2)对区县疾控机构开展的死亡报告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监测数据的及时上报;

(3)制定辖区死因监测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4)落实国家和省(区、市)死因监测工作各类方案要求,协助省级疾控机构组织开展漏报调查和其他质控与评价,充分发挥在省和县之间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功能。

2、区县疾控机构

设立专门岗位,落实全国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编码、录入、整理、分析和网络上报,组织各类培训,对医院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具体任务为: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

(3)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18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定期对临床、防保等各类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7)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8)做好本地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当地社会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

(二)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有临床诊疗功能的机构还应负责死亡病例报告的相关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区县及以上医疗机构

(1)认真执行本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2)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

(3)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4)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19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

(3)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4)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社区医生)的工作质量。

(5)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6)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七、质量控制

(一)市级疾控机构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和技术培训会议。

20

2.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市的年度死亡监测数据的审核和分析,同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各监测点疾控机构。

3.每年抽查核对各区县《死亡证》填写质量和ICD-10编码质量,要求辖区内监测点录入的《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不超过5%,ICD-10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组织对监测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重点地区现场督导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疾控中心慢病所。

4.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赴现场督导,检查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死因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疾控机构每年对各区县现场督导覆盖率应为100%。

(二)区县疾控机构

1.组织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培训(含以会代训),每季度一次,督导、质控和培训情况定期上报市级疾控机构。

2.负责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认真审核和录入, 录入的《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城市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8%;ICD-10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进行补充或更正,并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21

3.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核对死亡信息,监测点报告的死亡数、婴儿死亡数一般不应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字。如发现数字不符,尤其是监测点报告的死亡数、婴儿死亡数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字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好补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实施并协调危重婴儿足岁结局追踪工作。

4.死因监测资料中,死因分类为诊断不明及其他原因的死亡个案占全部死亡个案的比例城市监测点不超过5%,农村监测点不超过8%。如超出该指标,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同时应组织对责任报告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5.每年开展居民死亡漏报调查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

1.《死亡证》上报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数量应相符,符合率应为100%。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漏报率应在5%以下。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应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应正确和完整,死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必须填写,卡片项目填写完整率应高于95%,项目填写错误率应小于5%。

3.医疗机构对于不合格的《死亡证》应重新核实并按照要求填写; 《死亡证》中的主要变量逻辑关系应成立。

4.医疗机构应根据《死亡证》正确判断根本死亡原因。 22

5.按时参加当地疾控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例会;每年对院内相关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

6.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发生的在家死亡的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应达95%以上。

八、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频度

1.市疾控机构每年应组织两次对区县全面的工作考核,覆盖面100%。

3.各区县疾控机构每年应对辖区内承担死因监测工作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工作考核四次,覆盖面100%。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1.疾病监测组织管理工作(以正式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为准)。

(1)各区县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有无管理组织:有一名业务领导抓此项工作,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

(2)有无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计划、总结、督导及自查记录;

(3)监测资料管理情况:资料管理要求档案化,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要求分类并按顺序有专柜管理;

(4)有无定期的例会和培训记录;

(5)与相关机构协调工作完成情况。

23

2.各区县疾控机构各类数据库、报表上报质量和及时率。

3.数据质量控制:卡片填报的完整率、规范率、卡片与病史符合率、录入符合率、死亡原因错误判断率、报告不明原因死亡比例、死亡报告总数与其他来源符合情况、报告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死亡漏报率等。

4.数据分析:监测点年度死因监测数据分析完成情况。

5.死因监测数据库维护:包括数据更正情况和保存情况。

九、附表

附表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附表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附表3: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附表4: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

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