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2003第139号   

  

 

第二篇: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1-安全评估报告

附件3:

报告编码 报告编号:

No.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 Building Safety Assessment Report

项目名称:

Project

鉴定机构:

Appraisal Unit

发文日期: 年 月 日

Issuing Date

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监制

Supervised by Beijing Building Safety Administrative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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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系统生成的报告编码(条形码)无效。

2.本报告无鉴定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无效,并须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

3.本报告涂改无效。

4.本报告未经同意请勿复印,报告复印件未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无效,且不得用于各类广告宣传。

5.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时,请按照封三规定程序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6.本报告不作为房屋建筑权属及建筑面积确认依据。

鉴定机构: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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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名称)安全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1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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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名称)安全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1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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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名称)安全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1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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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异议处理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安全评估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安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安全评估程序符合性审查或安全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安全评估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异议项目涉及安全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安全评估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安全评估结论改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安全评估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B座615 室

电话:010-6395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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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的有关要求

1.评估报告的在线填写页应当包括房屋建筑的基本信息、图纸资料、现场检查结果(主要缺陷情况)、安全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评估报告的正文应当紧接评估结论另起一页开始;

2.“委托人(单位)”应当填写全称,且与签章一致,不得使用简称。联系人及其电话号码应当准确;房屋建筑名称和房屋建筑地址应当详细填写,不得使用简称;

3.“房屋属性”应当填写农村房屋、城镇房屋;

4.“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应当填写住宅、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娱乐场所、工业厂房、其他等;

5.“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性质”应当填写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

6.“抗震设计依据”应当填写89以前规范、89规范、2001规范、2010规范、无抗震设防;

7.“结构类型”应当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他等;

8.“建筑类别”应当填写高层房屋、多层房屋、单层房屋;

9.“评估分类”应当填写Ⅰ类、Ⅱ类;

10.“评估类型”应当填写安全评估、应急评估;

11.“地质情况”应当填写稳定地基区、滑坡区、崩塌区、沉 31

陷区、地裂缝区、泥石流区、行洪区、采空区、其他等;

12.“历史状况”应当填写房屋建筑拆改情况、用途变更情况、评估与鉴定情况、维修情况等;

13. “评估依据”应当填写结论依据的主要评估标准,当依据规范、标准较多时,可在报告正文中列出;

14. “图纸资料”、“分项现场检查结果”、“安全评估结论”及“处理建议”的文字描述应当准确、简洁且应当与报告正文一致;

“图纸资料”应当写明有关房屋建筑的资料名称;

“分项现场检查结果”应当写明在资料核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影响评估结论的主要损伤及缺陷;

“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编写评估结论,且应当包含对评估结论的解释;

“处理建议”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给出适合的建议;

15.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做到信息完备、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结论准确,且应当包括下述六个部分:

(1)房屋建筑概况---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分别编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及系统等基本情况,并附带轴线的结构平面图和房屋建筑全景图照片;

(2)评估范围和内容——现场实际检查的项目;

(3)检查评估的依据和设备——评估工作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使用的设备(应当注明仪器编号及使用时间、环境以供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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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反映房屋建筑的图纸核查及检查结果;

(5)安全评估结论——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照各项指标进行分部评估;

(6)处理建议——按安全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16.评估报告正文中的图、表格和照片应当放在评估报告框之内,图、表格和照片应当有名称和编号;图、表格和照片的名称和编号应当与报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称和编号一致;

17.评估报告签字栏,签字要本人手写,不能打印、代签或盖章;

18.评估报告应当保证下述质量:

(1)评估报告结论准确;

(2)评估报告信息完备、来源可靠,引用正确;

(3)评估过程清晰完整;

(4)报告依据的规范、标准合适有效;

(5)报告格式符合本规定要求,文字通顺。

19.评估报告的审核人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保证下述质量:

(1)评估报告结论准确,信息充分、完备;

(2)评估报告引用的信息和数据准确,与存档的记录一致;

(3)评估报告正确使用有效规范、标准;

(4)评估报告文字通顺无误。

20.评估报告的批准人应当由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 33

负责人签字,并保证下述质量:

(1)评估结论正确;

(2)支持评估结论的信息和数据充分;

(3)评估结论的评判方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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