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册读书报告原版

资产阶级革命的守护者——《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下 篇

资产阶级革命的守护者——《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一.作者和书籍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教育学家,他出生于英国灵顿,就读于牛津大学,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他与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意耳过从甚密,晚年又同艾萨克·牛顿结成好友。他还对医学感兴趣,得过医学学士学位,但只是偶尔行医。他一生最主要的贡献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青年时期的洛克就对科学产生了十分浓厚的兴趣,36岁被选入英国皇家学会,他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元勋及法国启蒙运动中的许多主要哲学家。

作为一名虔诚的清教徒,洛克一贯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对此国家不应采取任何的干涉。虽然宗教自由的思想在英国早已有之,但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通过提出强有力的论据和论证支持,使得宗教自由的思想得到了英国民众的广泛支持,并成功地将这一原则推广到非基督教徒的人群中去。可是同样由于他的宗教信仰,洛克将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排除在宗教信仰自由之外。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忘记他的贡献,当今世界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他在《论信仰自由书》中提倡的精神。

洛克一贯主张批驳“君权神授”的观念,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护的基础之上。“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只受根据国家的意志而建立的立法权的限制而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限制……”。1洛克强调社会源自契约的签订,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自于一位早期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但是霍布斯利用社会契约论来为专制主义辩护,而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可以废除。洛克相信权力分散的原则;但是他认为立法机关应高于行政机关(因此也高于司法机关,他认为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他坚持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由于洛克认为立法机关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而他肯定会反对法院有宣布立法机关所立的法案不合宪法的权力”。2虽然洛克坚信国家应由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但是他清楚地表明政府不能拥有无限的权力。政府的决定不能破坏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力(生存的权利),也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财1

2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 /view/545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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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这一切都源自上帝。政府的职责首要是保障社会的福利和公民的财产。

洛克所主张的自由、民主和分权的思想对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的思想远播到大洋的彼岸,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也影响了美国革命和《独立宣言》的制定。同时,洛克的思想也渗入到了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他的思想是导致法国革命和法国《人权宣言》的一个间接因素。洛克虽然不是一位革命家,但是他的思想对于社会带来的震撼和影响比起任何一次自由革命却毫不逊色。

洛克的成名作品是1690年发表的《人类理智论》,在该书中他论述了人类知识的起源、性质及局限性。洛克的观点基本上属于经验主义,弗朗西斯·培根和勒内·笛卡尔对他的影响在这本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同时洛克的思想又影响了诸如乔治·伯克利主教、戴维·休姆和伊曼纽尔·坎得这样的哲学家。虽然《人类理智论》是洛克最有创造性的论著,也是著名的哲学经典著作之一,但是却没有他的政治论著对历史发展的影响大。

洛克一生中主要的作品有:《教育漫话》、《政府论》、《人类理智论》、《关于教育的思想》等,其中最出名的非《政府论》莫属,其中又以下篇的成就最高。《政府论》分上、下2篇,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撰于1681年,在上篇中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R.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在该书中洛克提出了自由宪政民主的基本思想,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他从虚构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论证了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提出了最好的政府形式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洛克认为这种政体是最适合英国的政体)。在这种政府形式下,国家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政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及臣民的财产,人民手中始终保留反抗暴政和重建政府的最高权力,这种观点有时被成为“更夫政治”。《政府论》为在英国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后来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表现出的那些思想和他的家庭、教育和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组织活动是分不开的。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加入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洛克深受家庭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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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陶和教育,怀有资产阶级的思想。洛克一生的转折点是他与莎夫茨伯里伯爵相识,他后来成为了伯爵的秘书和家庭医生。莎夫茨伯里是一位重要的自由政治思想的代言人,曾一度因政治运动而被查理二世国王囚禁过。沙夫茨伯里担任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于洛克后来思想的形成影响很大。

我们还应该看到《政府论》的问世,与当时英国所处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可以说是当时社会环境的产物。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其它著作一样,该书也包括“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看起来很复杂的东西,但全书始终围绕着两条主线展开,即: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君主立宪制。《政府论》中所阐述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的理论是为“光荣革命”中的阶级妥协辩护的。我们知道,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1688年着几十年期间关于理论的争论是十分复杂和激烈的。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或辩护,就是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需要异常总结。“这是胜利后的资产阶级所必须做得事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扫除‘异己之见’,从而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3洛克这是这样一位为资产阶级扫除理论障碍的历史人物,而《政府论》则好比洛克手中的工具。

二.书本的主要内容

纵观《政府论》的篇章结构,就会发现它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1—10章)主要讲述从自然状态到建立公民社会的整个理论过程,这一部分从论自然状态、论战争状态到论组织社会的起源和目的,都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财产的问题。第二部分(11—19章)则主要在介绍一种合理的有限政府构架,本人认为即君主立宪制。具体来说,作者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对菲尔麦有关“君权神授”思想的反驳,尤其表现在对“父权”与“政治权力”这两种权力之间的区别,这主要涉及第1、6两章的内容,并在第15章对“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的综合论述中得到总结。二,关于政治权力来源的理论。如果所第一部分是将其它的思想和观点进行“清理”,作者在这一部分则着重介绍他自己的观点。在第2、3、4、5、8、9章中,洛克鲜明地提出“政治权力来自合意”的观点,主张政府源自社会契约和人们的授权。三,有关政体的内容,洛克在书中阐述了自己的政体观,“主张3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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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君主立宪的‘混合政体’,这其实也可以说是当时占据主流地位的政体学说”。同时,

洛克在第10章到第19章的部分中分两个层次详细阐明了他的“政体运行论”并反驳了他人的攻击,这一部分是《政府论》中篇幅最大的部分,也是其创新性和革命性表现得最为集中的部分。四,对于财产的论述,主要是第5章和第7章。洛克在这一部分论述了财产的两层含义,丰富了当时政治思想的内容。以下我将按照书本篇章的顺序,对相关的内容加以描述和表达自己的见解。

第一章

这一章在书中起的主要书承上启下的作用,作者一开始先回顾了在《政府论》上篇中得出的结论,在这篇论文(《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中,洛克集中地对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加以驳斥。接着,在上篇论述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必须“寻求另外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学说”。5

洛克因此也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意见,作者认为“官长对于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于儿女的权力、主人对于仆役的权力,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和贵族对于奴隶的权力,是可以区别的。”6作者这样主张的目的是为了对这些权力加以区分,从根本上否定和批判“君权神授”思想的理论基础。因此,作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7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同样认为自然状态是政府的理论起点,作者在进行论证之前,首先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即对国家产生之前或非国家状态中人们处于何种状态,人们是如何生活的。洛克对此的回答是,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都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都依照本性行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不仅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还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4

5 李韶宇:《分权理论对政治国家的意义》,研究生法学,20xx年第六期。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4页。

6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4页。

7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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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8但同时,洛克也指出自然状态并不是“放任的状态”,人们应当遵从理性,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权力来自于自然法。自然本性或自然法规定人们应该享有什么,人之作为人就应该享有什么。既然个人权力出自本性,是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就必须成为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此外并没有更多的公共权威来做个人之间纠纷的仲裁。

洛克进一步提出在自然状态中如果没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保护弱者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了”9因此,必须将自然法交给一个人去执行,而这个人就这样得到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这样人们就可以根据理性和公道对罪犯进行惩罚,因为他的行为对全人类的和平和安全造成了侵犯。“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10但这是与自然法的内涵向抵触的,因为这只能使得违法者受到处罚,却不能使得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可是“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又是自然法的基本依据,这样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可以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较轻情况。但对于是否可以处以死刑的问题,洛克的回答是:“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警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11

接着洛克对人们可能提出的两个疑问进行了反驳。首先,洛克看到了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人人充当自己的裁判者的局限性,但他进一步指出专制的君主也是人,他也会犯人们所犯的错误,因此,反对者的意见不能成为君主专制的依据。对于是否有过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的疑问,洛克者通过一个个实例给于强有力的回击,提出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君主和所有的人不论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会有一些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我们自然的需求使我们聚集到一起,进而组成政府。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当一个人的语言和行动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着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时,他就和这个人处于战争的状态,这样他的生命就处于对方权利的威胁之下,随时都有失去生命的危险。这是因为,他使我的生命和财产处于危险之中。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8

9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5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7页。

10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8页。

1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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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12对此洛克进一步指出,任何人只要有条件和机会就会杀死对方,无论是谁,“只要他造成战争状态并且是这种战争状态中的侵犯者,就置身于这种危险的处境。”13

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洛克指出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显著区别:“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有力或表示企图使用暴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求救助的共同尊长,这就是战争状态。”14这就突出了共同裁判者的重要作用,如果有了共同的裁判者和可以诉诸的法律,那么战争状态就会终止。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的法律。

在人类历史之初,战争状态的威胁时刻都存在,而人们只能诉诸上天,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开始寻找一种“共同的裁判”,正如洛克所说“避免这种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可见有许多证据足以证明,就历史来看,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们的同意的”。15这是洛克对政府起源的初步描述。

第五章论财产

这一章在这本书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不论从其篇幅还是从其内容来看,这一章都值得我们好好研读并加以认真地理解、吸收。财产权是洛克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洛克在本章中主要是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论述。虽然《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洛克词条(思想卷)中指出,洛克“在自然法方面得到详尽阐发的仅仅是有关财产的理论”。16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洛克所指的财产权的概念有两种:一种是指个人拥有的物质财产主要是指地产,另一种一般指个人所有的一般性权利或非经合意而产生的权利,即强调财产是一种权利,这些权利是个人所固有的,是人们生而有之的权利。洛克在书中提到,上帝将土地、果实、兽类等其他物资资料赐予人类共有,维持生存。但具体的个人要享有他们,就必须以拨归私有的方式对之占12

13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3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3页。

14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4页。

15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5页。

16 【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著:《政治思想导读》,江苏人民出版社,20xx年,第241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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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人们如何合理地将共有财产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呢?洛克在书中的观点是,每个人对他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从而对他身体的动作的有意识的施展即劳动也享有所有权,通过将属于自己的劳动渗进外界的自然资料,改变这一质料的存在状态从而将属于自己的劳动与原属自然的质料结合成一个新的统一体,他就取得了对他的劳动对象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说得简单一点就是财产权源自人类的劳动。对此,洛克通过一些实例进行了深入的解释。树林中的苹果是属于公用的,但是当我们将它们从树上摘下来的那一刻起,苹果就成为了我们的私有财产,我们便通过劳动从而对苹果具有了合法的所有权。“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

17利了。”洛克通过劳动产生财产权的学说集中解释了从共有财产变为私人占有的可

能性。说明这些理论的论述是为了资产阶级的需要服务的。

洛克在这一章中论述的另一个观点是“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权最先见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但霍布斯唯一认可的自然权利是生命权。在洛克的自然权利体系中,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列为三种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同时,作者通过劳动这个人与自然的中介,论证了财产权不再是一种经由他人同意并经政治国家承认的权利,而是一种自然权利。正是因为财产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而人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是很不稳定的,会不断地受到别人的威胁,人们对财产的享有也很不安全,所以。洛克进一步提出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为了达到有效地保护人民财产的目的,民选的议会政府是最适宜保护财产的政府,因为政府不经议会同意就不能取得或再分配私人财产。政府干预私人财产的权利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滥用权利,人民就可以从政府手中收回这个权力。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财产,政府的管理就必须是法治的而不是专断的。

最后作者还强调了,私有财产虽然是个人的自然权利,但是私有财产是有限度的,超过限度就是无权利。这个限度就是,我们能在所拥有的东西破败之前使用完。人们将东西过多地据为己有,“或取得多于他所需求的东西,这既是无用处的,也是不诚实的。”18但是随着货币的出现,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变,人们可以保存更耐久的东西,可以去追求更多的私有财产。并且货币的价值主要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这就说明人们已经同意对于财产和土地不平等的占有,这为阶级分化奠定了基础,为资17

18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9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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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阶级的成长、壮大打通了道路。

第六章论父权

在这一章中洛克先对“父权”这一名词做了论述。洛克认为父权这一名词似乎将父母对于儿女的权力完全归属父亲,母亲则没有这些权力,但是这样的想法是违背理性和上帝的启示的。同时儿女也同时具有孝敬父母二人的职责,这些都是上帝明文规定的。(见于《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第十二节)因此,洛克认为亲权这一名词比父亲能更加清楚地表述二者之间的关系,因为亲权不像父权那样“生硬地带有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的名义”。19可是亲权这一名词却受到一些人的极力抵制,因为这一名词将使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体失去存在的依据。基本的权威不再只属于一个人,而是至少归于两个人共享。

接着文中论述了为什么父母对于儿女享有特权,洛克是这样解释的,人生来是平等的,但是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水平之上,出生、关系和利益可以使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予以尊敬的人们。儿女们在成年之前,还不具有完全的理性,不受源自理性的法律的约束,他们还不是自由的,为了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对他们加以保护和教育。父母负有将子女培养成自由理性人的义务,而这样的义务也形成了父母对于子女的特权。“亚当和夏娃以及他们之后的所有父母根据自然法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他们所生的儿女的责任;并非把儿女看作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是看作他们自己的创造者,即他们为其儿女对之负责的全能之神的作品”。20那些将这些权利归于父亲一人,并以此为专制君主辩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父母的权力来自于子女的同意,同样的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于人们的同意和授权。并且洛克认为当人们达到了成熟的境界,他就能够理解人们共同制定的法律,从而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那么他就将获得自由,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的权力。父母将不再对他拥有特权,子女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解放了他们的父母。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在自然状态还是在受自然法约束的政府中,父亲对于子女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不再享有特权。在这里作者不但强调了理性对于人的重要性,还重申了人是身来自由的,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不论是父亲还是国家的统治者。

纵观这一章可以发现,洛克所有强调的观点是“‘父权’不是政治权力的来源和19

20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34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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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君权神授”是菲尔麦固守的观点,也是洛克重点批判的对象。其实“君权神授”的本质内涵就是“父权”的统治权威,他将父权的起源与上帝联系起来,对于这一点洛克在第一章中就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洛克在第一章对上篇的总结中,切断了父权和上帝之间的联系,多次阻断了实现君主向上帝主张权力的可能性。那就是“父权”和“政治权力”是两种不同的权力,“父权”来自自然,而政治权力则来自自愿的协议。由此,洛克摧毁了“君权神授”的逻辑和实质的基础,为其后的论述做好了准备。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洛克认为人是被上帝创造为不适于单独生活的一种动物,人们有必要并且倾向于加入社会。人的理智和语言为加入社会而产生并且在社会中进一步发展。这些社会包括夫妻之间的社会、主仆之间的社会以及各阶级之间的社会。自然环境的恶劣和延续种群的需要,使得男女长久的结合在一起,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家庭决定权的问题,而这自然而然地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份内。但这并不意味着丈夫拥有绝对的权力,丈夫的权力远不及一个专制君主的权力,这并不是一个政治社会。

与家庭社会相似的是主人和仆人之间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奴隶们没有财产,他们放弃了生命权,也失去了自由。同样他们在那种状态中也不能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组成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所以一个包括丈夫、妻子、儿女、仆人和努力的家庭,尽管它的秩序、职务和人数方面类似一个小的国家,但是它们的组织、权力和目的方面是很不相同的。资本社会本身如果不具备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成为政治社会,“真正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21于是社会成为仲裁人,人们根据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这就需要有公正的法律。前面所论述的两种社会由于缺乏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人,所以它们不是政治社会。

接着作者进一步论述到,由于人们的授权,从而产生了社会,进而产生了国家。这样的社会和国家是没有时空进而人数的要求的。但是着并不意味着君主专制政体是世界上唯一的政体,它并不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对于每一个处于专制君主统治下2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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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们而言,仍处在自然状态之中。除非将国家的权力予以分立,这样才会有公正的裁判者。

接着作者又提到了美洲森林和锡兰中君主专制的情况,在专制君主乃至世界上其他的政府之下,虽然人们有权向法律和法官们申述,但这是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并不是出于善心。如果有人对统治者的暴行和权威提出疑问,那么他将处于危险之中。渐渐地人们会发现他们不处于公民社会中,而是处于自然状态中,为了自身的安全和保障,他们要求尽快建立起公民社会。人们将自然权力授予集合体,并通过制定法律对集合体的行为进行约束。这样人们不能为所欲为,任何违法的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的,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任何人放弃自然自由并且受制于公民社会的唯一方法,就是相互协议并组成一个共同体。这样他们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将不会受到共同体以外的人的侵犯。当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国家就出现了,在国家中“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22这是因为在共同体中,一项决定的作出,必须取得共同体中大多数人的同意。一致同意虽然能够保证决策的民主,但是它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极大,所以,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人的行为被认定是集体的行为,具有决定权。因此,当人们同意建立这样一个共同体的时候,他就将部分的决定权交给了集体中的其他人,接受集体的决定。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我要服从别人的决定”?洛克的回答也同样的干脆直接。洛克首先假设了人们不服从集体决定的情况,在这样的假设下,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这时人们无疑又回到了自然状态。或者人们按照集体的一致意愿行事,但要取得一致的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集体中难免存在着意见的分歧和利益的冲突。这样洛克就在理论上为政府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洛克的这一说法遭到了一些人的质疑,洛克对于这些质疑分别作出了回应。洛克承认历史上关于以这种方式建立政府的记载很少,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这类政府的存在,因为“除了上帝自己直接干预的犹太民族之外(它根本不赞成父亲的统辖权),

23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起源都显然是像我所说的那样,或者至少有着这种明显的迹象”。

不论是罗马、威尼斯还是拉丁美洲的原始部落,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22

23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60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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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们自由地选择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因此,洛克认为“对于最初建立政府的权利在什么地方,或者当时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都很少有怀疑的余地”。对于人们生来就处于政府之下,又怎么能创立一个政府的质疑,洛克的回击更加的彻底和深刻。父亲在家庭中具有“统治”的权威,但这是基于儿女们的默许,同时子女们有权选择是否效忠于父亲原属的政府,这取决于他们是否愿意继承父亲的土地和财产。人们服从于统治者,但是当他们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人们有权推翻他,推选出新的统治者。因此,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对于政府起源的另外一种反对意见,洛克通过世界上那么多合法君主的反问将人生来处于一个政府之下,就不能建立一个新政府的论断击的粉碎。所以,人们的同意形成了契约,进而建立起政治社会和国家,这一切又都依赖于法律的维护。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这一章无疑和上一章有着密切的联系,作者在上一章中论述了政治社会起源于人们的同意,人们建立起了共同体,出让部分的权力,服从共同体的决定。人们不仅会问为什么人们会愿意建立起这样的政治社会和政府。这就是本章的写作目的。作者是这样向我们论述的,人们联合起来建立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4 ,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首先,自然状态没有一种被普遍接受和承认的法律,人与人之间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在分歧。其次,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依照法律维持公正的裁判者,人与人之间会变得越来越冷淡。最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足够的权力来保障正确判决的执行,人们容易受到非法的迫害。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人们愿意放弃一部份的权力,交由他们中间专门的人员来行使,所以政治社会和政府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由、财产和权利。

作者进一步指出人们要建立政治社会和政府必须放弃两种权力:第一,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时期的权力,这一权力将归属于法律。第二,处罚的权力,因为社会可以保证人们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人们放弃权力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法律的基础上,所以立法权必须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有健全的制度保障法律的执行。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

在这一章中洛克首先列举了国家的几种存在形式,即:纯粹的民主制、寡头政24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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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君主政制、世袭君主制和任选君主制。因此,依照这些形式,人们在组成共同体的时候,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选择合适的政体,或者建立起混合的政体。判断一个国家属于那个政体的最主要的方式是认定立法权的归属,当立法权属于人民时,就是一个民主的政体;若立法权被君主控制,就是专制的政体。一个国家具体采用哪种政权的组成形式,要根据该国的历史,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民主的发展程度而定。在洛克的眼中,君主立宪制是最适合于英国的政体,这既是洛克在为资产阶级向封建贵族妥协的辩护,也体现了洛克的阶级和历史局限性。

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洛克主要区分了“社会一词的几种表达方式。在洛克看来,“community”和“city”都无法准确地表述人们所期望的社会形态,只有“commonwealth”一词能够准确地表达社会的真正含义。“commonwealth”一词有联邦的意思,从词面看洛克所向往的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强调对于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

第十一章论立法的权限

在上一章中洛克论述了国家的形式,在本章中洛克进一步指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及社会成员的福利。对于此洛克是这样说得:“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具备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25因此,立法权虽然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不论它属于一个人还是一个集体,都必须受到以下的限制。首先,立法权对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没有专断的权力,人们只是将一部份的权力转让出来,这其中并不包括对于生命和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力。根据自然法的规定,立法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福利,而不是对人类进行制裁。其次,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性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必须根据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因为不成文的法律,容易受到人们的情欲或利害关系的影响,从而被错误地引证和应用。这就和自然状态中人人作为自己的裁判者是一样的情况,“人们的和平,安宁和财产就会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很不稳定。”26同时,如果统治者利用人们赋予他们的权力进行25

26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82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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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断的统治,人们的处境将比在自然状态中更加险恶,根据成文法进行统治,不仅可以使人们的权力得到保障,也可以使统治者的行为得到应有的约束。第三,立法权不经人们同意,不得侵犯人们的财产。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人们就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就好比在军队中,长官有权根据战事的需要,让一个士兵牺牲他的生命,却没有占有这个士兵财产的权力。最后,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洛克指出既然立法权是来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作为委托人的立法机关无权把它转交给别人。人们只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约束,不受其它法律的约束。这些就是社会授予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于各种政体下的每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所加的限制。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在这一章中,洛克主要区别了这三种不同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出来,所以,立法机关没有必要经常存在。人性的弱点使得立法权和执行权不能同时归属于同一批人,否则法律只能维护立法者这一小部分人的权力,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不是社会和政府建立的目的。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立法权属于特定的一部份人。他们根据社会福利制定法律,法律对立法者的行为同样具有约束力。法律制定出来,还需要专门的机关保证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这就是行政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的必要性。所谓执行权就是这样一种保障法律有效执行的权力。此外每个国家还有另外一种权力,就是对外权,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权力,因为它与加入社会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力相当。国家成员之间的地位受法律的统治,但是不同国家成员之间的关系仍处于自然地状态,彼此之间的纠纷,只能由公众来解决。

洛克接着指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包括社会成员必须执行的一切国内法,后者主要涉及对外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27对外权力的行使对于国家有重大的影响,但是对外权一般不能以预设的法律为指导,而必须根据外国人的行动及企图而定。对外权必须更多地由人们根据自己的智慧人为决定。但是虽然这两种权力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洛克认为很难将这两种权力交由互不隶属的人行使,这迟到会导致纷乱和灾27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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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

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在这一章中洛克继续对于“君主立宪”这种混合政体如何运行进行了论述,区分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三种不同的权力和回答了这三种权力的归属问题。洛克指出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是人们有权收回他们委托给立法机关的权力。因此,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的权力,以保证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可以说“共同体在这方面总是最高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是在任何政体下被公认是这样,

28因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在一些国家中立法机关不是

常设的,执行权属于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者。但是当人们宣誓对其效忠时,并不是由于他是最高的立法者,而是由于它是最高法律的执行者。洛克这样论述的目的在于指出,人们只对法律效忠,统治者也要服从于法律,当他违反了人们共同制定的法律时,人们有权推翻他的统治,这是洛克在为资产阶级革命辩护,也体现了作者的阶级本性。

洛克认为执行权应当由立法者掌握,或是执行机关应从属于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它不从属于任何机关。立法机关没有必要经常存在,但是执行机关却是要经常存在的,因为人们要经常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对外权和执行权一样也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当执行权和对外权被不正当的使用时,人们有权加以收回。在一个有组织的国家中,立法机关是由多人组成的,对于何时使用立法权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这一章中洛克还解决了立法权失效的问题,即当最高的立法权损害人们的福利,不再为人们谋福利时,就会产生出高于立法权的“最高的权力”,这自然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那么人们如何结束立法权这一最高的权力呢?概括起来,包括外来颠覆和内部解体,其中内部解体又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因此,“在这些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方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29洛克赋予了人们暴力抗争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授予执行机关,但这是为了人民安全的一种委托,并不是说明执行机关高于立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否认“最高的权力”属于人民。 28

29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92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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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论特权

洛克在十三章和十四章中提出并分析了“正当的特权”这一概念。在上一章中,特权这一概念被首次提出,它是作为执行权的补充,用来弥补执行权严格隶属于立法权可能带来的社会生活的滞后和人们福利受到损害的问题。在这一章中洛克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洛克认为特权是指“这种并无法律规定,又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30洛克对于这种特权似乎只有一个限制,这就是“特权要为公众谋福利”,不论法律是否对此做出了明文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执行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不再适合社会生活时,可以自由裁处。可是洛克没有明确指出由什么人根据那些标准来判断特权是否在为人们的福利服务,洛克将上帝作为最后的裁判者。这虽然是自然理性的体现,却有可能导致特权的滥用。因此洛克在文中指出如果有人认为以明文法的形式对特权加以限定是侵犯特权,那他就误解了政府的实质。

洛克解释了“特权”的存在和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不重复。贤君有利于国家的统治,但是对于人民的权利来说,经常会导致最大的危险。因为,对于那些从未逾越公共福利的君主来说,人们允许他在法律规定下享有和使用特权,但是,贤君的后继者们可能会以不同的思想管理国家,此时“特权”有可能损害人们的福利,所以必须要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存在,置于这些法律规定是否用来限制统治者的特权,则取决于君主的贤明程度和人们觉得他们的利益是否受到了侵犯。法律好比是人们最后的武器。

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洛克曾经将这三种权力分别论述过,但是洛克认为近年来关于政府的理论的重大错误在于混淆了这三种彼此不同的权力,所以洛克在这一章中对这三种权力进行了综合的论述。首先,父亲或亲权是父母支配儿女的权力,父母为了儿女的幸福而管理他们,直到他们达到能够运用理性或运用自己制定的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止。但是无论怎样,洛克再次强调,父权并不意味着父母在任何时间对儿女操有生杀之权。由此可见,“父权固然是一种自然的统治,但绝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31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30

3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99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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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当政治权力为官吏所用时,除了维护社会福利之外就不能有其他的目的,所以政治权力也不是一种支配他人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权力。它只是人们在相互同意和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交与社会的用以维护共同制定的法律的权力。

而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它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因此,专制权力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也不是人们通过契约所转让的权力。它只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所以只有正义和合法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同时,一经订立契约,奴役就立刻终止,人们也就放弃了他的绝对权力和终止了战争状态。

自然赋予父母以父权,自愿的协议给于统治者们以政治权力,人权的丧失给于主人们以专制权力,人们只要考察一下这三种权力的不同起源,范围和目的,就会发现父权不如统治者的权力,而专制的权力又要超过政治权力,但是处于绝对的统辖权下的社会,不论是谁掌握权力,它都不是公民社会。

第十六章论征服

征服产生于人们的同意,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起源。但是许多人将武力误以为是人们的同意,认为征服也是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征服并不能建立起政府。一个侵略者使自己与别人处于战争状态,但是他们不能通过战争状态获取支配被征服者财产的权力。对于被征服者来说、他们可以诉诸于法律,如果无法诉诸于法律,他们还可以向上天申诉。因此,洛克得出结论:不义战争的征服者不能享有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接着洛克假设了胜利归属于合法战争的征服者,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他们能得到以下的权力。第一,征服者不会因为征服而得到那些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享有专制的权力,但是对于不参加战争的人和参加战争的其他人的财产就不具有这种权力。第二,征服者只是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会同意他们的征服的那一部分人。如果人们不同意征服的战争,他们就无须为战争负责。征服者对于大部分无辜的人民来说是没有专制权的,“正如同他无权统治其他任何没有侵犯或向他挑衅而同他和睦相处的人一样”32。第三,征服者对于战败的人的生命32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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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绝对的专制权力,但是对于他们的财产却不具有任何权力。因为战败者只是放弃了他们的生命,并没有放弃他们的财产。洛克始终坚持的“个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在这里得到了很好地体现。不论征服者是否拥有最充分的正义,他仍没有权利占取多于战败者所能丧失的东西。这既是基于满足双方生存的需要,也是自然理性的体现。如果,征服者拥有占有被征服者财产的权力,那么这个世界就将处于最强有力者的手中,这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倒退。

统治者要想获得对于被统治者的权力,必须基于他们的同意,以暴力换来的承诺在洛克看来是完全没有约束力的,被统治者有权自己解除义务。人们身来就具有人身自由和从父亲那继承财产的权利,基于第一种权利,政府必须取得人们的同意才能建立;基于第二种权力,人们有权选择置于那个政府的统治之下,不论他原先所在的政府是否被征服。至此,洛克已经将征服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交代清楚了。 第十七章论篡夺

洛克认为如果可以称征服为外来的篡夺,篡夺就可以说是一种国内的征服。与征服不同的是篡夺永远不是正义的,因为“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占为己有是,才是篡夺”。33但是篡夺和征服一样都不是意味着建立起了新的政府,篡夺只是人事的变更,不是政府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如果篡夺者扩展他的权力超出本应该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以外,那就是篡夺加上暴政”。34

人们一旦同意并且建立起政府就必须制定一些人来实施统治,这是政府自然和必要的一部分,否则仍处于“无政府的状态”。因此,一切具有既定政府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如何制定那些参加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定和如何授予他们权利的固定方法。无论是任何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国家的统治权,在人们对统治者的权力表示自由的同意之前,篡权者及他们的继承者都没有获得权力的依据。

第十八章论暴政

洛克认为暴政是指统治者违反法律的规定,运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去牟取私利,损害社会的福利。暴政是统治者行使越权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接着洛克引用了詹姆士一世在1603年和1609年的议会演说来增强这一说法的权威和可信度。詹姆士认为,国王以法律做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福利做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33

34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20页。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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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进一步指出暴政存在于任何政体之中,不论是君主专制还是多人共同统治,罗马十大执政的失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只要法律一停止,暴政就会开始。统治者一旦实施暴政,他就不再是人们的官长,人们就有权用暴力来推翻他的暴政。那么人们何时应该进行反抗,人们的反抗是否会使得国家处于无政府和混乱的状态呢?洛克对于这些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强力只能用来反抗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凡是在其他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反抗的人,会使自己受到上帝和人类的正当的谴责,所以就不会使国家处于混乱和危险的状态。君主的人身基于法律是神圣的,不论他做错了什么,都不受法律的制裁,除非他将自己处于与人民的战争状态之中,同时,人们也明白如果国家的君主时刻处于动荡和危险之中,他们也将处于危险之中。但是国王的人身特权并不妨碍人们对于官员们的非法行为进行质问、反抗和抗拒。官员如果违反了法律,那就没有职权可言。但是,“尽管可以有这种反抗,国王的人身和权威但是受到保障的,因而统治者或政府就不会遭遇危险”。35即使君主的人身不是那么神圣,人们的合法活动也不会使得政府处于危境和混乱的状态,因为人们能够诉诸于法律的话,就不会采取暴力的方法,人们对于何时推翻政府的统治,也有着自己的认识,只有反抗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政府才会被推翻。但是当统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为人们所恐惧时,任何形式的政府都难逃灭亡的危险。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

洛克在这一章中首先区分了社会的解体和政府解体。社会是人们通过订立协议成立的,一旦社会解体,那个社会的政府也就不存在了。外来武力的征服能够把政府打垮,并且把社会打碎。政府除了会被外来的武力颠覆外,还会从内部解体。政府内部解体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立法机关发生变更。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当立法机关发生变更时,人们可以自行制定法律,社会将没有统一的法律,社会将会陷入混乱的状态,政府将随之解体。洛克假设立法权归属于世袭的个人、世袭贵族的会议和民选的会议三种不同的人时立法机关改变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洛克认为政府解体应归罪于君主。因为他拥有国家的武力、财富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如果立法机关成为君主的帮凶,他们就是有罪的。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守是政府解题的另外一种途径,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那么社会仍处于为政府的状态。没有司法保障人们的权利,35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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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将被愚弄,人们只能以暴力推翻暴政。政府解体的另外一种途径是立法机关和君主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们的委托。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当政府的行为侵犯人们的财产,违反社会的公共福利时,,人们有权收回他们对社会的委托,政府也就解体了。

洛克还对人们对于政府解体思想的疑问和怀疑进行了辩护。首先洛克指出人们不是愚昧无知的,人们要摆脱旧的组织形态是不容易的,人们迫使一些君主退位,但是人们不会另找别的王室为君。其次,洛克认为人们有权推翻暴政的假设不会埋下叛乱的根苗,人们不会在统治者稍有失政的情况下就诉诸革命,人们这样做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和权利,这也是防止叛乱最好的方法。洛克认为“不论是统治者还是臣民,只要强力侵犯了君主或人民的权力,并种下了推翻合法政府的祸根,他就犯了一个人所能犯的最大罪行”,36必须对此负责。

最后洛克应用了巴尔克莱的原话,以证明在某些场合人民反抗君主是合法的,这些反抗不是叛乱。洛克最后总结说:每个人在参加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个人,而是将始终留在社会中。但是当立法机关的权限到期或是立法机关滥用职权时,权力将重归人民,新的政府形式将取代旧的政府形式。洛克关于政府的有关思想到此也基本阐述清楚。

三.读书心得

在仔细研读了《政府论》几遍之后,这本书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是洛克关于政府理论和财产权的论述。在这一部分中,我将分别从这两个方面,结合我国的一些实际情况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对洛克政府理论的一些感想

研究洛克的政府理论就不得不涉及另外一位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霍布斯和洛克都生活在一七世纪的英国,他们都深入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内容及运作,对当时和世界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霍布斯在其作品《利维坦》和洛克在《政府论》中都针对政府起源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他们都认为政府不是根据神的旨意创造的,而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统治者的权力也不是来之神,而是由人民授予的。但是二者在对于政府的认识上也有一些不同之处。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的本性“恶”的,人与人之间处于残酷的战争状态,人们为了摆脱这一状态,订立契约,36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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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政府。政府对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要给予必要的保护,个人的自由在不违反基本的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必须得到重视。霍布斯认为人们在制定契约时,交出了自己的所用权力,并且这些权力一经转让就不能收回。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人们有权制裁违法者,但是由于理性的限制,人们会陷入混乱的状态。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通过制定契约,出让一部分权力给政府,当政府违背了公众福利时,人们有权推翻暴政,收回权力。

针对政府理论的内容,霍布斯和洛克也都有各自的观点。霍布斯政府理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霍布斯主张强势的政府。在他的眼中,人们签订的契约必须有强大的武力作保证,才会被贯彻落实,人们的财产和权力才会得到保证。霍布斯坚信“不以强力防卫强力的信约永远是无效的”,37政府掌握有一切的权力,如果权力和主权分割,将会导致国家的灭亡。所以,国家的君主享有一种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不受任何权力的约束,人们只能服从君王的统治,不能推翻君主的暴政。其次,对于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霍布斯认为,只有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才有自由,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公民个体则没有多少的自由。“任何人都没有自由为了防卫另一个人而抵抗国家的武力,不论这个人有罪还是无辜都一样”,38在霍布斯的思想中,国家的法律和权威在与人们的自由和权利的较量中处于绝对的上风,人们只拥有经济领域的自由,在政治领域则毫无自由可言。最后作为资产阶级代表的霍布斯认为人们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是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这一点代表了资产阶级渴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用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洛克的政府理论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洛克认为财产权和自由、生命一样是天赋的不可剥脱的权力,人们为了保护财产将自己的一部份权力交给政府,政府必须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以任何的理由侵犯人们的财产,洛克政府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强调政府是有限的。其次,洛克认为政府并没有它们自身的目的,它只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创造出来的一种工具而已,所以政府不能拥有一个国家的所有权力,民选议会掌握最高的立法权,政府履行最高的执行权,权力之间相互分割和制约,人民握有最高的权力。最后,洛克认为,用自由正义的法律约束政府权力的行使,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3937

38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夏、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xx年,106页。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夏、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xx年,170页。

39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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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二者政府理论的比较可以发现,霍布斯和洛克作为资产阶级额代言人,都通过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全盘否定来为资产阶级的合法性辩护,但是霍布斯在宣扬自由、民主的同时,又强调政府绝对的权威,这与霍布斯的生活年代有着密切的关系,生活在大动荡时期的霍布斯,一生与恐惧为伴,他迫切地希望结束战争状态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这就需要有一个强大的、不受任何约束的君主,强调绝对的集权。相比与霍布斯洛克的政府理论则更加具有革命性和合理性。他主张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宣扬依法治国,号召人们以暴力革命推翻暴政的统治,这就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论基础,将霍布斯的思想有向前发展了一大步。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虽然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资产阶级的壮大和人类历史的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他们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否与历史相符还无从考证,只是他们的设想。我们姑且不论国家是否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至今还没有找到一份人类契约来支持他们国家起源的理论。洛克对于人民的描述也是带有历史阶级本性的,人们拥有一系列的自由和权利,但这是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的,这实际上就将广大的穷人排除在了权利和自由的受益者之外,洛克所构想的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我们虽然不能因为洛克的思想代表资产阶级而不代表人民阶级的利益就否定洛克的历史地位,但是洛克仍然没有摆脱阶级的局限性。

我们可以发现洛克在其著作中一再强调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洛克的这一思想得到了西方后期政治思想家的继承和发展,对于西方国家政体形式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论是欧洲的福利型政府还是美国的监管型政府,政府的权力都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更多采取的是间接的方式。公民作为委托人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政府,政府在将权力进一步下放给所属的权力部门,人们授以政府以权(power),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自身的利(right),这就产生了近代政府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双方都是有限理性的,这就会产生机会主义的倾向,并且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一般是不一致的,代理人为自己谋利时就会产生代理损失,于是人民将权力委托给政府时,会通过制定法律约束其行为,一国的宪法其实就是最大的社会契约。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还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于是,人们又制定选举法,通过竞选的形式,使得人们了解竞选者的施政纲领,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建立相应的制度,防范竞选者执政后的道德风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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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是受到重重约束的。相比较而言,我国政府的权力则十分的强大,政府在很长的时间内把持着国家和地方的统治权,是地方治理的唯一主体。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但是我国政府目前对于市场的干预和管理过细,行政角色突出,服务功能不足,行政职能错位和交叉。这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更无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福利,按照洛克的说法,政府此时没有完成人们赋予它的职责。为了转变政府的职能,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过渡,我国在今年进行了大部制的改革。大部制改革后,国务院的部门变成了27个,新合并和组建了5个部门。这一改革是我国政府与国际接轨,注重权责结合重要举措。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改革后的部门数量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仍显得较多,并且远未达到改革的理想结果——18个部门。同时,实行“大部制”后,所剩部门的权力更大了,对于这些部门权力履行的监督也将变得更加困难,一些原有的部降职为司、局,但是如果只是名称的变化,而权力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那么将会导致政府的权力更加集中和紊乱,这不仅将影响到今后问责制的推行,也不利于地方的政府部门改革。这就要求,国家建立和健全监管专门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关,对权力部门进行各方面的监督,明确部门内个职能机构的权责关系,在各部内设立监管机关,保障人们赋予的权力得到正确地行使,防止权力在往下授权的过程中,被层层截留,只有彻底的改变部门依权行政,才能达到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对政府的监管中来,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运用全社会的力量明确政府职责,保障社会福利。

(二)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一些感想

洛克主张财产权是天赋的,是与生命权和自由权并列的三种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上帝把一切财产给了亚当,亚当又传给了他的继承人,因此,土地等财产属于世界上的每个人。同时,洛克又赞成私有财产的存在。人们通过劳动将私有财产划归私有,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人们通过劳动增加了土地的价值,这样洛克不仅为私有财产的存在提供了充足的论据,也说明了财产源自人们的劳动。人们不能不劳而获,侵占他人的财产,要想获得财产,就必须进行劳动。这种主张勤奋工作,反对不劳而获的观念,也正是基督教新教的伦理观。这种观念在美国社会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当初大量的新教徒迁移来到美洲,就是受这种财产观念的驱动,才使得美国创造了近代经济的辉煌。由于人们对财产充满了欲望,过度的占有会导致浪费和低效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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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洛克的财产观中,私有财产是有限度的,超过限度就是无权利。私有财产存在的前提是为人类的“最大好处”服务,那么当私有财产损害人类的利益时,私有财产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洛克认为衡量财产限度的就是人们在东西毁坏之前能要充分地发挥其效用。当人们占有的东西超过其需求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这样的限度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能够发挥着较好的约束作用,但是,随着金属货币的出现,人们便有能力拥有更多其本身无法及时“消费”的私有财产,于是就产生了不平等的财产权。不平等财产权的存在,在促进人们积极劳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社会成员间阶级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虽然人们同意了货币产生的不良后果,但是其危害性我们仍然不能忽视。财产的过度集中,便产生了垄断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其中垄断又包括企业垄断和国家垄断。当某个企业或一些企业垄断了某种产品的供给,其他的生产者被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那么人们将成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这样,不仅消费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为,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资源才会得到充分地配置和发挥作用,才能产生最佳的社会效益,这是垄断市场和寡头市场所不能提供的。所以,深受洛克财产思想影响的西方国家在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时,十分注重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反垄断就是政府监管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反垄断这一措施就好比新时期人们所能拥有私有财产的限度。但是,当政府在反对市场垄断的同时,也有可能将社会资源过度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形成政府的垄断。无疑,政府的过度垄断是有害的,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就存在着政府和市场谁是人类社会“最高点”的争论。亚当?斯密继承了洛克的经济思想,主张“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认为市场经济应得到自由的发展,斯密的这一思想延续了100多年的时间,直到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爆发为止。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市场摇摇欲坠,凯恩斯主义便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盛行起来,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对市场的干预越来越多,苏联等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使得这一思想达到顶峰,一切社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当时,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在践行凯恩斯理论。由于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哈耶克等人所倡导的自由主义,西方各国纷纷进行改革,自由主义又重新占据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制高点。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社会对市场垄断和政府垄断的反思,都是洛克保障个人私有财产理论的体现,不论财产的具体限度是什么,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 24

资产阶级革命的守护者——《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提倡劳动。

洛克财产理论的另一个重要的观点是政府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财产,政府的管理就必须是法制而不是专断。其实洛克的这一财产理论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财产权的归属明确。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财产权是否明确是东西方世界一个明显的差异,西方世界人们对自己的土地、财产拥有明确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有法律予以充分的保障。反观,东方社会,人们对于土地、财产的占有往往是基于彼此间口头的承诺或是长期形成的风俗,彼此间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财产权归属不明确。这样公民的财产将缺少强有力的保护,政府不仅可以逃避保护公民财产的职责,甚至能够侵占公民的财产,当政府侵占公民财产时,公民无疑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就一直不太注重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一现象集中反映在近来愈演愈烈的“钉子户”现象上。住房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即使其他社会成员都同意拆除其房屋,只要公民自己不同意拆房,这样拆房就不能被通过。因为,只有公民才有处理其私有财产的权力,其他社会成员没有这种权力,政府也没有。可是,我们看到,再牛的“钉子户”也没有支持到最后,因为他们面对着方方面面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房地产开发商,更来自当地政府。政府声称“稳定压倒一切”,其实私人的财产得不到保障,何来稳定之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不少学者建议重新定义“稳定压倒一切”的概念。

最近的一份官方调查,对我触动颇深。一份关于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中国官方研究调查报告披露:中国的亿万富豪九成以上都来自高干子女。其中2900多名中共的高干子女共拥有资产达2万多亿。他们依靠家庭背景权力,透过钱权交易垄断金融、能源、邮电、地产等领域,形成殊利益集团进行非法获利,实际已经形成官僚资产阶级。人们建立政府、选举政府官员代表他们行使国家的权力,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但是,这些政府官员和亲戚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置人们的利益于不顾。这些资金是人们辛苦劳作创造的财富,最终却大部分流向了高干子女的口袋里,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护,政府的存在的合法性将会受到质疑,和谐社会的构建将遇到不小的阻力。

以上是我阅读洛克《政府论》下册的一些感想,由于我的相关知识和社会阅历有限,对于一些理论的理解和社会问题的分析,难免有不妥之处,同时其中掺杂了不少个人的观点,难免有失偏颇,希望老师同学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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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革命的守护者——《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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