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书报告(0)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学生:章浩升 学号:10300720118

1作者基本情况:约翰?洛克(1632--1704)是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哲学家,三权分立学说的最早提出者。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他在宗教、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思想和见解都对后人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2作者思想的概述:

A哲学思想

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的哲学思想对后来的哲学家起到很大的影响。

B政治思想: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

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

C教育思想: 《教育漫话》是他的的教育代表作。洛克认为,绅士要既有贵族的风度,能活跃于上流社会和政治舞台,又有事业家的进取精神,是发展资产阶级经济的实干人才;绅士应受体育、德育和智育等方面的教育。他主张严格、慎重地挑选德行、能力好,并且娴于礼仪,精通人情世故的导师,从幼年起就对未来的绅士进行家庭教育。

《教育漫话》在西方教育史上第一次将教育分为体育、德育、智育三部分,并作了详细论述。它强调环境与教育的巨大作用,强调在体魄与德行方面进行刻苦锻炼。这些思想对西方近代教育思想,特别是对18世纪的法国教育家影响很深。他的教育思想还包括“白板说”,认为人的心灵如同白板,观念和知识都来自后天,并且得出结论,天赋的智力人人平等,“人类之所以千差万别,便是由于教育之故。”主张取消封建等级教育,人人都可以接受教育。

3作者的主要作品:《论宽容》1666 《政府论》1685 《人类理解论》1690 《关于教育的思想》1693 《教育漫话》1693 《圣经中体现出来的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 4:《政府论》的概述:(1690年出版)。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全书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R.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他从虚构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最好的政府形式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在这种政府形式下,国家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人民手中始终保留反抗暴政和重建政府的最高权力。《政府论》为在英国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提供了

理论依据,并对后来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文中思想也奠定了后来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和怀疑主义不同路径,同时在实践上深刻影响和指导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从这个意义上,洛克的《政府论》可以称得上近现代政府的“福音书” 。 5书中人权思想及评价: 1“论政治权利”的人权思想:洛克否定了菲尔麦等人的主张政治权利来源于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者上帝的明确赐予我,享有对于其子女的支配权以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从而提出了政治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搬出死刑和一切较轻的处罚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国家的侵犯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关于这一点,我只是对洛克的上帝观点有所否定,对于他而言,上帝是存在的,然而,现在我们已经可以否定,其实,不只在这里,洛克有很强的上帝论的观点,在其著作中充斥着很强的上帝观点,这是时代的盲点,也使他在一些观点上有所明显的错误。

2论自然状态的人权思想: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自然权利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在洛克看来,最基本的自然人权

除了生命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而自由和财产与生命本身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3论争战状态下的人权思想:在该章种洛克阐述这样一个观点:即人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被某人限制时,该人就与那人处于争战状态,从洛克的观点来看,人的自由高于一切,人应当为自由而战,并且无论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洛克阐述了在文明之初的人权思想,带有很强的古希腊法典的思想,虽大部分体现最初的人权思想的萌芽,但在一些方面,带有原始的野蛮,好像是以牙还牙的思想。

4论奴隶的人权思想:洛克在该章中论述了:人的自然状态的自由是不受世间任何上级权力的制约.也不受人的意志或立法权能的支配,只以自然法则为准绳。人在社会中的自由是除了国内经人们同意而树立的立法权力之外不受其他立法权力的支配,除了该立法机构根据它所接受的委托而制定的法律之外不受其他意志的统辖或者其他法律的制约。因此,自由并非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对我们所说的“各人为所欲为、称心如意地生活、不受任何法律制约的自由”,但是在政府

管理之下的人们的自由有一套确立的规则,生活在那个社会里的每个人必须共同遵守,由那个社会里建立的立法机构制定。凡是规则中没有规定的事情有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做的自由,不受另一个人的易变的、不确定的、不可知的、独断的意志所支配,正如自然状态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则之外没有其他制约一样。在这一点上,洛克阐述了其人权的核心思想,即自我的解放,他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原型,即人生来自由,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难得可贵的。

5论财产的人权思想: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虽然为全体人类所共有,但是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身体的“劳动”和手的“工作”,我们可以说,名正言顺是属于他的。因此,当他把任何事物从自然界所提供和留置的状态中取出来时,他已经把他的劳动同它相结合,投入了属于他的东西,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他把那事物从自然界留置的平常状态中取出,通过这一劳动附加了某些东西,从而排除了别人共享的权利。因为这一“劳动”是劳动者毫无疑问的财产,除他以外谁对曾经附加的东西都没有权利。 洛克在这里,提出了他的财产私有制的思想,即劳动使自然物私有化。这无论对当时的社会进步,还是现在的社会的意义都是非常巨大,因为,劳动的意义推同社会进步的作用是巨大,同时,他的财产私有化对保障人们的人权同样具有很强的保护作用。

6综论父权,政治权和专制权利的人权思想:在该章中洛克论述了父权固然是一种自然权利,但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权利。1父权也决不能

扩展到子女的财产方面。子女的财产只有子女自己才能处理。2政治权利的前身,是人类运用适当的和自然法所许可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并处罚他人违反自然法的权利。政治权利仅源于契约

和协议,以及构成政治社会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同意。3专制权力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因为自然并没有在人与人之间制造这样的差别。这种权利既非起源于契约,也不能订立任何的契约,它只是争战状态的延续。

7洛克的政治思想中的人权思想:在洛克的眼中,政府或国家来源于人们的契约,政府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基于人们的同意。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的福利。同时洛克在政府的立法思想中也论述了对人权的保护:第一,立法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专制,即任何人都没有绝对的权力去毁灭自己的生命或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或财产。第二,立法机关或最高的权力机关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来命令进行统治,而是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并任命有资格的知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裁判公民的权利。第三,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还有洛克也论述了政府的形成理由:首先洛克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只拥有一定权限,而且行使权力必须接受大众监督。“在一个社会和团体中,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即国家及国家名下的政府),如果政府越位了被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可替代的政治秩序。这是社会能够发展,政治共同体的政府能够全心全意为全体

公民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坚强的保障。”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和普通公民一样,必须要遵法守法,“政府的产生是基于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及福利将部分权力授予政府,人人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或目标而应遭受惩罚。当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违反了为全体成员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就必须和每个个体一样,受到相应惩罚甚至被依法解散,或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政府。”第三,洛克认为,政府是用来保障社会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其最大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洛克认为:“人是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的,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不是剥夺这些权利,相反要保护这些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即使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在国家权力方面,洛克提出了里程碑式的分权学说,他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权三部分,认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而代表政府的国王仅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这就是西方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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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两篇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其中的上篇是洛克对当时保皇派的代表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下篇才是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这是一种自然法约束下的平等并且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拥有自由处理自身与财产的权利,并且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但洛克马上就指出了这一理想状态的缺陷,即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缺少具有足够权威的仲裁者,以及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产生的偏见会导致冲突的发生。从而推导出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要。而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意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得以实现,这就从权力来源出发证明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既不能超出社会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的范围;同时也从政府产生原因出发证明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障社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并且只能出于这一目的。

对于洛克学说中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先验的,其存在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洛克在当时世界中找到了自然状态的实例,即不同王国的两位君主。

而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其中的原因。在他看来,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是文字还没有产生,并不能对此有记载;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如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确实,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与后世的暴君、昏君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也没人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这段解释,在我看来,可以理解为自然状态由于其种种缺陷按理说确实应该促使人们不入公民社会,但人们由于个人政治远见的缺乏,出于种种原因,将对父亲的信赖、对父权的认同转移到了与父亲具有类似特质的某一位专制统治者身上,并没有考虑到将来遭遇到一位暴虐、昏庸的君主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步入专制统治下的畸形社会中。这是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但对于政府的产生我们应考虑的是应然的情形,因此从应然情形出发推导出的一系列结论依旧是有说服力的。

对于政府的权力,洛克除了强调其有限性、“不是绝对的权力”以外。还对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而应拥有的权力进行了分类,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并同时指出了分权的必要——人都心存私欲,很难经受住权力带来的财富与地位的诱惑。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应专门由一批人来掌握,并且这批人不能再掌握行政权与对外权。而行政权与对外权由于其本身的紧密相关,为了保证处理事务时的效率应交予同一个睿智的领导者。

这种分权方式显然是不成熟的。由于立法权在洛克的理论中是高于行政权和对外权的,而本身紧密联系、并且由一人同时拥有的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权力,因此洛克的分权体系实质是两种地位有高低之分的权力的分立,这从分权的根本目的——相互制衡角度来看,意义并不大。但这种分权思想的进步意义却依旧不容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的这一思想为日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主张奠定了基础,对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政建设也都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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