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 生产事故报告

1、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

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

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

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述两项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

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

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

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

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

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

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二、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

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

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

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三、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五、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六、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八、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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