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企业资产清算报告

乌鲁木齐浩腾贸易有限公司家得利超市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经20xx年8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注销,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20xx年8月16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乌鲁木齐浩腾贸易有限公司家得利超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光堂;住所:乌鲁木齐市和田街61号 成立时间: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3万;股东姓名(名称):宋光堂;股东出资额:3万;出资比例100%。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20xx年8月16日进行资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财务负责人宋光堂、李艳等人组成,由宋光堂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20xx年5月17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乌鲁木齐晚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20xx年7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万元,其中,净资产为3万元,负债总额为0万元。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附《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3万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0 元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0 元

3、税款 0 元 4、债务 0元 、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附《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八、资产处置。附《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截止20xx年8月18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乌鲁木齐浩腾贸易有限公司家得利超市清算组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乌鲁木齐浩腾贸易有限公司家得利超市(盖章)

20xx年08月20日

 

第二篇:第10章 企业清算

第十章 企业清算、破产与重组

第一节 重组、破产和清算概述

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自愿的解散或经营到期;非自愿的原因: ------财务困境

摆脱财务困境的补救办法:

与债权人直接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和解整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一、重组的概念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把债务重组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范围内。 准则规范的内容,仅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债务的重新安排。

(二)企业重组的概念

企业重组,也称企业改组。

美国《柯勒会计师词典》对此有三个解释:

一是一家公司或集团公司财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使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所变更; 二是管理人员的调整或变动;

三是经营方针或生产方式或交易方法的重大变动。

我国《破产法》中提到重整的概念,但在第八、九章中规定了重整、和解的内容

企业重组的法律程序在许多方面和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破产颇为类似。

但是,企业重组也仍然是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一点是企业重组和公司破产的本质区别所在。

企业重组与债务重组之间的区别

(1)适用范围

企业重组仅适用于“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而债务重组安排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

(2)影响范围

企业重组涉及的除了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外,还将涉及公司的股东;而债务重组所涉及的只是部分债权人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管理层权限

在进行企业重组时,除了小型的公司之外,一般须委托一位受托人负责包括重组程序和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在内的所有活动;而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即公司的管理当局)通常继续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破产的概念

美国《破产法》中解释为,破产是一种法律程序,是将公司引向清算或重组的一个法律上的过程,这样的过程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为开始标志。

我国《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只是对破产原因或条件进行了说明,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

三、清算的概念

(一)概念

由于破产、解散或被撤销,正常经营活动终止,依法定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二)按原因分类

1 解散清算 2 撤销清算

3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对其 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结算。

小结:三个概念的区别

破产是一种法律程序或企业面临较大财务困境的状态,这种程序或状态可能带来重组或清算的结果;

清算是将公司剩余财产变现抵债,之后公司将不复存在;

重组是将公司的资本结构或债务进行调整,结果是公司将继续存在和运营。

第二节 企业重组

一、重组的程序

向法院提出重组的申请--法院任命债权人委员会---制定企业重组计划

二、重组的特点

1 申请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2 法院的主导地位;3 重整程序优先;4 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5 对股东权利进行约束;6 时间限制

三、重组的会计核算

1、重整债务的处理

2、权益结构的重建(消除累计亏损,将未分配利润调整为0)

3、以公允价值对资产、负债进行计价

若企业整顿有效,则该公司累计的亏损数额应被消除;若企业整顿无效,则应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清算会计

一、破产及破产的基本程序

(一)破产的定义

我国《破产法》第七条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破产要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说无偿债能力和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只是就公司的财务状况而言的;“无偿债能力”是法律术语,指的是公司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清偿时,不能偿还债务或不能继续偿还债务的客观状态,是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的法定标准。

(二)破产的程序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 和解、重整--- 破产清算(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与破产清算

破产指的是从企业申请破产时至申请企业资产完全分配为止的全过程

破产清算指清算人对宣告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只是破产处理程序的一部分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特点

对会计假设和会计原则产生的冲击。

1.从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看, 破产清算会计不再遵循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些会计假设。

2.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看, 破产清算会计超越了传统财务会计基本原则的规范。

3.从会计周期看, 破产清算会计循环变成单周期核算活动

4.从编写的会计报告方面看, 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报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三、破产清算会计中的受托责任

在西方国家,一般由债权人指定或者由法院任命受托人负责债务人资产的保管,并且负责处理破产人在清算期间的所有问题。

在我国,受托人角色由专门成立的清算组承担。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法院的监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 清理登记、编造清册---核定查实损失和债权债务---编制宣告破产日的报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四、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

1 因破产企业的债权清偿而取得的财产;2 因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3 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而取得的收益;4 因继续营业而取得的财产;

5 因其它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

(二)破产债权(务)

1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4 清算组决定解除未履行合同,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赔偿额。

五、破产清算会计的核算内容及账户设置

1 主要是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2 清算组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如实记录。 为此,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就需要在传统财务会计有关账户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减少或者合并某些账户。

(1)增设清算损益类账户。

“清算损益”账户用来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

(2)取消的账户。

传统企业财务会计账户中的所有者权益账户在企业转入清算后,全部取消,不再予以保留。 “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减值准备”、“递延事项”等账户的余额也全部转入“清算损益”账户。

(3)合并的账户。

有调整项的账户都要和其被调整账户合并,按照所反映内容净值核算,如“固定资产”账户与“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合并为“固定资产”。

同时性质相近的账户也要合并,如“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账户合并改为“投资”账户。

3 账务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步:

(1)结转期初余额。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转入新的账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2)破产财产的账务处理。

对于应收款等债权,实收金额与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计入清算损益;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变现、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变现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清算损益;破产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比照存货变卖处理;清算期间所取得的其他各种收入和发生的损失,均应该计入清算损益。

(3)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4)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的账务处理。

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清算损益”科目;转让原无偿划拨的土地,应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②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以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的,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5)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损益,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②交纳所欠的税费,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其他应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清算损益,同时将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

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时,应按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应立即终止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再清偿,有关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处理。

4 清算组编制的会计报表:

①清算开始时,将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有关新账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估算表; ②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阶段性清算资产负债表、现金收支表、变现及债务清偿表、未变现财产及未清偿债务清单; ③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现金收支表、变现及债务清偿表。

本章重点

破产、清算、重组概念的理解(联系和区别)

破产清算会计的特点

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方式和账户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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