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检 测 协 议

委 托 检 测 协 议

委托检测协议

(甲方)对自有实验室不能检测的项目特委托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乙方)进行委托检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见附件。

二、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自检自控委托实验室,有义务提供需委托乙方检测的项目和频率及企业的抽样为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提高企业的自检自控水平,

计划等必要的材料,以保证协议的顺利签署。

(2) 一般情况下,甲方负责样品的扦取工作。如要委托乙方代为扦样,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缴纳一定的代扦样费用。

(3) 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数量充足、密封完好、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

(4) 甲方有义务批批填写检测业务委托联系单,并在委托单上对检测项目、样品状态、样品名称、样品标识等作出明确详细地说明。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检测依据及限量要求,对于没有具体检测标准的项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甲方未指定检测依据及限量要求,则视为同意乙方所选。因检测要求不明确造成检测结果有误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批批缴纳检测费用。

(6) 甲方有义务及时领取检测报告,如需报告邮寄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自愿作为甲方的自检自控委托检测实验室。有义务配备有资质的检测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依据相应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开展委托检测业务。

(2) 乙方应严格按照ISO17025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保证测试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可追溯性。

(3) 乙方检测时使用的设备必须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环境符合标准检测要求。

(4) 乙方仅对来样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委托书要求内容进行测试,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与所测试的原始数据一致。

(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检测信息确认无误后,应在对外承诺的检验周期内出具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周期内出具报告,应及时告知甲方。

(6)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样品进行留样,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复验、追溯。样品保存期为1个月。

(7)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对方有关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8)乙方有权将甲方的协议执行情况通报有关检验检疫部门,有关部门判定企业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时予以参考。

(9)在协议履行期限到期之日,乙方有权审核加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以确定是否与其续签。

三、费用结算

1、检测费用:按技术中心统一对外收费标准执行。

2、交付方式

检测费用应按收费标准批批结算。

四、违约责任及其赔偿

如果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之规定,应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五、因国家或部门政策法规调整,甲乙双方根据调整情况对协议进行修改。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六、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半年。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委托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代表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附件 委托检测内容明细表

委托检测协议

 

第二篇:委 托 检 验 协 议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甲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的原则,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产(商)品质量批货检验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使乙方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和责职。同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力范围、资质证明等。

2.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检验报告的公证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同时对乙方的技术资料、检验数据等做到严格保密,不透露给第三方。

3.甲方在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乙方提高产(商)品质量。

4.在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产(商)品标准、质量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5.每次检验结束,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受检产(商)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正本壹份。

6.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乙方所在工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货质量检验、标志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法生产,完善企业管理体系,不断规范生产行为。

2. 乙方根据自身产(商)品的批量和其实际需求向甲方提出现场抽样进行批货检验的要求。

3. 乙方可向甲方了解检验过程和提出复检或演示过程,并可问甲方要求对其提供相关产(商)品标准、质量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报务。

4. 在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提供的样品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产(商)品范围,不得使用本协议规定以外的检验依据。

5. 乙方在使用甲方出具的证书、检验报告(含复印件、影印件)、加施标志等进行对外公示和宣传之前,其相关内容及形式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 批货检验委托抽样,甲方人员的往返车费、住宿费有乙方负责。(交通工具由双方商定)

7. 乙方加施标志必须是批货检验的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品牌的产(商)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自负。

8.乙方必须建立严格的标志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三条:委托批货检测产(商)品的内容

1. 内容

a. 产(商)品范围: b. 检验依据: c. 品 牌: d. 检验批次:/月,总计 □英文

第四条:委托批货检验的要求

1.委托批货检验的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品牌(注册商标),年生产和销售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量。

2.每次委托批货检验的样品基数要达到一定的量。

3.一次性委托批货检验的单位购买标志不得低于10万枚。

4.批货检测费基数为(镜片、太阳镜5万元,镜架及其它3万元)。

5.乙方应设立专职检验人员,负责产(商)品检验、包装、加施标志和发货等工作,以避免错装、混装。

6.乙方应有样品库房,并有明确的待检和已检区域,做好对各种产(商)品进行规格分类,以避免错发货。

7.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有落实措施。

第五条:委托批货检验的方法

1.采取现场抽样的方法:即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到厂,甲方对乙方的产(商)品按照《批货抽样检验实施细则》进行抽样,检验所需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甲方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抽样单并及时将样品带回中心进行检测。

2.委托抽样检验合格,按照样品相应的批货数量发放批货检验标志,不合格不予发放标志。

第六条:标志

1.标志费用:标志费按照全年委托批货检验的数量确定,具体为:100万枚以上标志费0.08元,100~50万枚标志费0.10元,50~10万枚标志费0.14元。

2.标志发放:标志由甲方制作和保管,甲方根据批货检验的数量发放。

第七条:付款:

乙方在协议签定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委托检测费 万元,标志费 万元,合计收费: 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协议款后,即刻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有下列情况:1.乙方因生产调整;2.市场情况不佳,处于停产或转产;3.发生不可抗力;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请求,甲方

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指定项目联系人,做好联络和协调工作,因联系人的变更影响到合同履行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时,乙方有权索回已支付的委托检测费。

2.乙方如违反前述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害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3.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限内,均不得随意终止本协议,否则将追究违约方责任。

4.甲方按标准抽样,相对承受的不合格率风险较大,由此而造成的经济责任,其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具体为:甲方承担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0.5%,其余99.5%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错装、错贴、标识不符或超出协议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并可附加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协议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章)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乙方单位(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乙方:

地址:中国·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四纬路 地址:

邮编:212300 邮编:

电话:0511—86985158 86985002 电话:

联系人:潘惠玉 联系人:

电子信箱:dyzjs001@ 电子信箱:

网址: 网址:

收款单位:丹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丹阳市支行

帐号:11xxxxxxxxxxxx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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