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题报告

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中期论文开题报告

一、课题研究目的

就刑法修正案中增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实现了特殊的预防,进而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但在肯定不起诉制度的积极意义的同时,通过对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现状的分析,了解了其存在的许多缺陷,其表现在:监督考察主体不适,附加条件不具有针对性,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督,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教育等,究其存在的缺陷其相应的立法制度完善建议包括:设定考察主体和考虑因素,附加有针对性、个性化的义务,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扶制度等。

二、课题研究意义

就刑事诉讼法中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国法律上的规定,他对于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在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之前,虽然诸多学者对于其确立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就反对者而言,他们认为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宪法和刑法来讲失去了以往的平等原则,但对犯罪者来说是对其的法外开恩的放宽政策,反之支持者则认为,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与我国实施的宽严向荣的刑事法律政策是相呼应的,是符合我国青少年司法原则的,就目前来看,立法人员对于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持支持态度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突出点,刑事诉讼法中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以后我国附加条件起诉的实施建立了基础,同时也消除了人民法院对于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的疑惑,它对广大学者具有极大地吸引力,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极大关注,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三、课题研究现状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其针对的主体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单独设立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体现了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特性,开创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先河。从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及第二百七十三条中。

(2)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由四个条件决定的: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未成年;二是必须是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或者有损社会管理方面的犯罪性质;三是只适用于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量刑;四是犯罪嫌疑人诚心悔改,改过自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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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主观恶性较小。在达到这四个条件的同时,还要必须遵守两项程序:一是符合起诉条件,非为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情;二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必须认同。

(3)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情形进行考察、裁量后作出。但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此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根据救济主体的不同而不同。a.公安机关若觉得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不合法、不合理,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请复核;b.被害人若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诉;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有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对附条件不起诉者的考察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考验期满,被考察人未出现上述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现状

(1)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之路。但结果不太理想。主要体现为我国大部分检察院对于不起诉案件的处理都是采取回避态度。对于法定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一般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酌定不起诉案件,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放弃了这项裁量权而直接提起公诉;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则是直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这是之前我国刑事案件不起诉率较低的原因所在。

(2)司法实践中实施附条件不起诉要遵循必要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这些条件的设定主要考虑到所使用条件必须有利于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必须将与被害人的和解作为所附条件之一,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集体会议讨论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保障。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各地的适用实践中,其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察机关等方面都比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宽泛,当然也存在着问题。这既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积累了经验,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存着许多不足之处。

四、课题研究内容

本课题研究框架如下: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特征

1.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

2.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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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

2.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

3.有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

4.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

1.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2.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现状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上的缺陷

1.监督考察主体不适。

2.附加条件不具有针对性

3.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督

4.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教育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想

1.设定考察主体和考虑因素.

2.附加有针对性、个性化的义务

3.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

(1)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2)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监督机制。

(3)完善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调查评估

(4)在特定情形下取消审判阶段。

4.健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扶制度

(1)针对涉罪在校生在教育部门建立考察帮教基地

(2)将附加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社会矫正

(3)建立专门的考察帮教基地

五、课题研究方案

文献分析法。通过对各种相关文献进行分析,以间接的方式获取研究对象信息的方法,是社科研究的传统方法之一,也是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本课题将通过获取有关互联网信息、电子资源和图书资料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为深入研究本课题提供文献支持。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使分析更加全面、科学。

六、课题研究预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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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附加条件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收集论文所需材料,并以论文的形式进行问题分析以及提出合理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附加条件不起诉的认识和利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

本文主要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附加不起诉含义、内容,探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附加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和缺陷,本文主要的创新点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附加条不起诉完善该制度的设想。

八、课题研究研究进度安排

1.第8周:整理资料并做开题报告,撰写论文提纲;

2.第9周---第12周:消化整理资料,结合所学知识,撰写论文初稿;

3.第13周---第15周:在初稿基础上修改论文,撰写论文第二稿;

4.第16周:继续修改论文,最后定稿,交指导老师;

5.第17周:组织论文答辩;

6.第18周:整理论文资料并装订成册,论文归档。

九、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198

[2]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版;201

[3]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19xx年版;317

[4] 孟军.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03)

[5] 高维俭.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J]. 环球法律评论.;2010(03)

[6] 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 法学.2012(01)

[7] 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M],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105

[8] 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M],人民检察,2007(24)

[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06)

[10] 罗庆东.《刑事立法标准法律适用手册》[M]2003-1

[11] 王运周,吕晓文,李方明,刘根,任李慧,韩慧雯,李雅楠,余沛,郭菁.台湾地区法律制度调研报告人文社科. [J]2013(34)

[12]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24

[13] 林莹,隋玉利.蓬莱市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调查报告. [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10)

[14] 刘迪等译,(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1.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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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规定.

[16] 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M],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1

[17]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版;87

[18] 翁跃强、雷小政主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探索法律实践方法》[M],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58

[19] 姚建龙.《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版;90

[20] 赵凡.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4)

十、文献综述:

“各个国家都存在着犯罪行为,虽然不能杜绝犯罪行为,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必须要及时挽救。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198.)

“即对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并且符合诉讼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制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事件轻重,来采取在一定条件、限制下的不予诉讼政策。”(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版;201)

“该制度只限制于未成年人,只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不起诉制度的实施。”(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19xx年版;317)

“附条件不起诉合理运用可以预防由于戴着“罪犯”帽子而出现的消极影响和短期自由刑所造成的共同影响,推动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社会化的发展,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孟军.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03))

“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本着教导、挽回、改变的理念,对符合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这样在减少诉讼程序的同时,在很大程度避免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伤害。”(高维俭.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J]. 环球法律评论.;2010(03)) “附条件不起诉必须遵守两项程序:一是符合起诉条件,非为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情;二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必须认同。” (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 法学.2012(01))

“这项规定只是照抄照搬缓刑犯以及假释犯在考察期间的行为准则。”(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M],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105)

“由于裁量权权力有限且范围的模糊,导致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依法起诉而面临审判和羁押,承担刑罚措施带来的耻辱感和社会疏离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帮教。”(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07(24))

“附加条件不诉讼制度的实施是针对于:判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由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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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的专长并不是量刑的工作,他们只能根据有关量刑操作规范制度,宣布其量刑建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06))

“大陆地区立法实体条件要求主观恶性小,并结合犯罪嫌疑人年龄阶段和犯罪性质来考虑。”(罗庆东.《刑事立法标准法律适用手册》2003-1)

“公诉机关判定的结果必须要考虑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希望,若结果让公众感觉违背了正义感,和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互相矛盾,该决定就不能成立。”(王运周,吕晓文,李方明,刘根,任李慧,韩慧雯,李雅楠,余沛,郭菁.台湾地区法律制度调研报告人文社科.2013(34))

“检察官在审理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时,要结合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从全面出发考虑。”([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家里关系紧张,通过家长共同努力,修复家长和子女之间关系;如果学习不好要加强学习;缺乏责任心的必须要参加公益活动或者履行社工义。”(林莹,隋玉利.蓬莱市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调查报告.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10))

“同为实行公诉主义的国家,像日本就为防止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偏离正道,背离被害人及人民大众的意愿,建立了检察审会制度来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权进行监督。”(刘迪等译,(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1.)

“如果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检察官参酌《刑法》第 57 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以缓起诉为适当者,得定为缓诉处分,其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诉讼”的使用条件结合实际出发,首先量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检察官依据《刑法》第57条所列举的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和犯罪主观角度,最后是看检查官的考量 是否适用公共利益。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要经过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同意。”(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版。)

“检察机关也通过社会全面的调查报告,清楚的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教。”(翁跃强、雷小政主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探索法律实践方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

“从立法体例上归属于‘相对不起诉——微罪’”(姚建龙:《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版)

“应该选择一个封闭式的环境,以说服教育为主,从法律、心理咨询、行为矫正、社区保护观察以及家庭教育等各个方面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帮教。”(赵凡.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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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如何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

的司法保护并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了各级司法机关广泛关注的问题。20xx年,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与国外类似制度相比,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不太成熟,该制度在适用中仍然存在适用程序不具体、监督考察不明确、矫治教育难落实等诸多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立法对适用条件限制过于严苛

首先,立法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范围过于狭窄。司法实践证明,对于刚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及已成年的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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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也能取得积极效果,如仅以年龄作绝对区分,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犯罪类型的限制为《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相匹配。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放火、爆炸、投毒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从立法上否定了实施后三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可能性。再次,立法规定适用的预判刑期范围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考虑到司法实践一般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归为轻刑案件,因此立法对预判刑期范围的规定有过低的嫌疑。

(二)适用上与相对不起诉存在竞合

相对不起诉着眼于提高诉讼效率,而附条件不起诉更注重刑法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由于二者均可适用于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发生适用竞合时就难免发生争议:是遵照刑法从轻的原则适用无需附考察义务的相对不起诉,还是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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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法特别程序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呢?

(三)附加条件的监督考察落实困难

首先,立法规定较简单,未对考察内容、考察方式、考察标准、考察责任作出指引,这可能导致监督考察相对随意或者流于形式。其次,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配备尚不充足,使监督考察机制难以落实。目前,由于司法机关人手紧缺,导致社会调查流于形式,禁止令成一纸空文;同时,由于缺乏监督考察的社会投入,导致异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由于监管困难而未能实施帮教措施,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难以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四)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立法为保障被害人权益而设置了意见征询机制和异议机制,但两种机制的设置尚不健全。首先,意见征询机制中未明确被害人不同意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其次,异议机制中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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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矛盾冲突。如果复议或判决结果否定了不起诉决定,无疑对检察权威造成极大损害,对已完成考察的涉罪未成年人也有失公允。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纵观德国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等相关制度,均未对适用主体进行限制,并且适用范围与本地《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适用”的要求相一致。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本文认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应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故应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逐渐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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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矫治可能性,25岁以下成年在校学生同样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现阶段可考虑将25岁以下成年在校学生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

(二)明确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顺序

相对不起诉必须以案情本身的因素作为基本考量,在此前提下才能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附条件不起诉更多考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者之间法律价值的冲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区分适用上较难掌握。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非相对不起诉{1}。本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果成年人可以不经考察获得不起诉处理,而对未成年人反而要求考察合格,这种作法显然有失公平。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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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认为应当遵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对于同时符合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当首先选择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2}。本文认为,仅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这种作法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样的区分方式不但能够实现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定位,而且可以形成从相对不起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递进式裁量体系。但是这种做法无法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达不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社会效果。因此本文建议借鉴国外做法,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判断标准来决定两者的适用,如对于过失犯罪以及一些激情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低,应考虑使用相对不起诉,而对于预谋性的故意犯罪以及反社会人格所引发的犯罪,检察机关就应决定以附条件不起诉的观察期表现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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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化帮教考察主体。首先,帮教的主体应该从社会中产生。社会中有很多法律、心理、教育等方面的专家,这些人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并且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所以,政府搭建相应平台把这些志愿者组织起来,提供条件支持、鼓励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主动的帮教,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为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应该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考察帮助工作中,强

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帮教义务,聘请专业人士、购买社会服务,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庭成员一起协作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工作。这样不仅可以

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有效的帮教考察,还能够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如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与心理咨询公司一同完成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极强的系列帮教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帮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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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可以和当地的某些企业、协会合作建立一个长期的并且有专业性质的帮教基地,这样便可以对那些既不在学校就读又未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这样一来既减轻单独由社区进行帮教工作的压力,也解决了那些没有固定职业和住所而无法落实帮教措施的未成年人享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细化所附条件。“附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本质,整个制度的构想都必须围绕这一中心,因此,所附条件既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也要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所附条件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1)明确绝对性义务。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和悔过义务。犯罪嫌疑人应该书面撰写悔过书,悔过书内容应包括对自己所犯之罪的认识和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补偿义务;自觉接受帮教改造的义务等。(2)增加选择性义务。具体包括:接受戒瘾治疗或心理治疗的义务;好好学习,达到一定的学习成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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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劳务义务等。如针对因上网成瘾而实施侵财犯罪的未成年人,可禁止其进入网吧。总之,检察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事先进行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性义务。

3.创新帮教模式。考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目前,各地实行的考验方式主要有撰写思想汇报、进行心理评估、安排到敬老院、残联等地进行公益劳动等。例如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采取心理咨询师全程介入的“六位一体”的考察帮教模式,由心理咨询师对考察对象进行专业心理咨询,提供附条件不起诉的参考依据,由检察人员、心理咨询师共同进行帮教,心理咨询师全程介入,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支撑,开展“心理辅导、公益服务、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劳动实践、亲子关系修复”“六位一体”的帮教转化工作模式。这些帮教模式都值得肯定与推广,但本文认为在设置具体的考察方式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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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原因对症下药。

4.建立完善的考察形式。首先,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对附

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成效的评判机制。制定细化的考核标准,由考察人员一一对照各项标准逐条打分,达不到基本分则作出起诉处理。具体来说,可以从接受考察帮教的态度、接受矫治的成效等方面进行如下细化:(1)按要求参加考察机关要求的矫治教育,擅自缺席或失去联系的情况;(2)按时完成思想汇报;(3)心理状况测试,评估再次犯罪的可能性;(4)学习、工作表现,遵守学校或劳动纪律、积极上进;(5)生活表现,尊敬师长、孝敬父母,与同学、同事和睦相处;(6)禁入网吧、酒吧;(7)不与不良社会人员或同案犯接触;

(8)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经考察机关批准。以上8项每项10分,由帮教考察人员进行考核,总分达不到55分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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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起诉。

(四)完善被害人救济及异议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最为直接地体现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做法即是将被害人同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但是这种做法同样过于激进,特别是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愿意赔偿,被害人不愿意接受赔偿或赔偿要求过高而无法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为平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本文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1.

设立行之有效的道歉程序,检察人员应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促成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或被害人道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自愿向被害人道歉的,组织道歉程序,由涉罪未成年人当场将道歉书递交给被害人,并进行口头道歉。修复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心理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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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争取被害人的谅解。2.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和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均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针对被害人不同意的案件,应召开听证会。邀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安机关承办人等人员,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各方阐述观点及理由,综合公安机关的意见,由检察机关作出最终的决定。听证程序实行不公开模式,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文章来源:

北京画心调查/a/ztxy/ztjc/2014/1122/17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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