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局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报告

市经贸局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报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检查工作的通知》(春府办〔2007〕170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紧围绕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认真组织自检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我局首次清理之前的行政审批制度项目有7项,分别是:1、典当行核准;2、生猪屠宰场的设立核准;3、酒类批发证审核;

4、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5、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核;6、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立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我局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1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立核准。经查核,我局无变相审批行为。

二、规范审批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情况

我局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有5项,分别是:

1、典当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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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

2、生猪定点屠场的设立(核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核准)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人大《广东省生猪屠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3、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

依据:省人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4、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核

依据:省人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

5、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核

依据:省人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 据《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我局直接审核或核准、报市备案事项:(共2项)

(1)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区内其他公路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2)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转正常业务事项:(共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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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终止审核

原依据:国内贸易部《旧机动力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2)鲜茧收购资格认证(核准)

原依据:《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粤经贸外经[2007]797号)第十二条

(3)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核准)

原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经贸资源[2001]445号)第五条、第六条

(4)重要工业品进口(核准)

原依据:省经委《广东省经贸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5)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立(核准)

原依据: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

(6)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准)

原依据:省人大《广东省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以上审批项目均已采取公开栏上墙方式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局行政审批全部为零收费,审批手续简捷,全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采取一条龙式审批,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获得了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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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局根据省经贸委相关政策,对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工业和商贸流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网上备案作业,属于正常业务事项。

三、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我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一是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二是公开行政审批程序;三是公开办事承诺制度;四是禁止越权审批;五是禁止行政审批过程中乱收费。确保我局在行政审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得到社会的认可。

四、行政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情况

为保证局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出现偏差,局成立了以副局长杨海波同志为组长的政务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刻予以纠正。近年来,我局未接受过涉及行政审批的有关投诉。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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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深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报告

目录

目录............................................................................................1

摘要............................................................................................3

第一章 评估报告简介...............................................................3

第一节 研究内容及主要意义......................................3

第二节 评估的主要内容..............................................4

第三节 评估中尚存的问题..........................................4

第二章 深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4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观念没有得到及时更

新..........................................................................4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牟利性运作时改革的难

点............................................................................5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存在诸多制度缺

失..........................................................................5

第三章 对策及建议...................................................................5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需要重塑政府理念,

打造治理型政府....................................................5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需要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5

三、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适应加入WTO新形势,不断进

行制度创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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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附录一:评估的主要内容..........................................................3 图表

表格1:深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缩减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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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xx年起,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的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加强深圳的廉政建设,打造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都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改革观念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审批制度的牟利性运作时改革的难点,改革仍然存在许多制度缺陷。本文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深圳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综合的分析评估,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章评估报告简介

第一节 研究内容及主要意义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审批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的审批制度的弊端不断显现: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妨碍市场机制的发挥;审批权力与责任脱离。与权力主体利益挂钩现象严重;审批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权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对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深圳自建立经济特区以来,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先进行过多次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从而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相适应,深圳有关社会活动的审批项目已经成为审批项目的主体;二是审批权限的主要执行者是主管部门。而不是政府序列中的综合协调部门;三是主管部门保留的审批权限,仍对资源配置过程和方式有重要的影响,突出地表现为限制市场进入和限制市场竞争以及限制市场化的范围。从这个角度说,审批成为深圳政企不分的最后纽带。通过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必将加强深圳的廉政建设,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节 评估的主要内容

深圳率先在全国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对能够由市场调节的坚决取消审批;对继续保留的审批和核准事项依法进行规范;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增加审批透明度,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同时注重审批后续监管,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深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一次改革将政府审批事项由原有的1091项减少到628项,减幅42.4%;第二次改革在第一次改革的基础(加上国家和省下放的44项),再减少277项,减幅41.2%,两次改革共减少审批(核准)事项740项,减幅65.4%。其中第二轮改革在市、区、镇(街道)三级同时进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前两次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深圳在20xx年出台《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启动深圳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在上两次改革减到395项的基础上,再减30%,审批时限缩短30%。同时提出要坚决防止只是简单地合并一些审批项目或者裁减一些无关紧要的项目,而对那些涉及部门利益、“含金量”高的项目抓紧补放,从而将审批制度改革推向新的阶段。第四轮主要是改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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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评估中尚存在的问题

此次针对深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评估,仅仅是对过去深圳四次行政审批制度的总结与回顾。由于时间和精力以及条件的约束,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进行的调查与评估,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方面。

第二章 深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深圳行政审批制度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仅行政审批制度本身不断得以改进和创新,使行政审批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而且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推动了行政机构的改革,促进了政府的职能转变,有助于构建新型的法治政府、廉洁高效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更有助于深化深圳特区社会经济各方面的顺利发展。尽管如此,深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到目前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观念没有得到及时更新。

一方面,服务意识和服务观念还没有深入到各个行政审批部门。掌握审批权的部门和官员依然存在严重的“官本位”观念,潜意识中把自己当作社会的统治者,而不是人们的公仆,甚至把行政审批权看成是给予申请者有待,而不是为社会、企业和个人服务。一些部门和官员甚至把审批权当作室谋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缺乏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依然很严重。虽然改革措施中开始重视后置监管的问题,但审批部门和官员没有树立充分的监管意识,不仅审批部门对已获审批项目的实施缺乏必要的监督,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对行驶审批权的部门的监督没有落到实处,甚至可以说审批部门及其官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监督。在设立了监督机构的地方,对监督机构的监督是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因此,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必须更新观念,解决好监督问题。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牟利性运作时改革的难点。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必然触及深层次的矛盾,那就是损害审批部门的利益。行政审批制度的初衷是维护中央的绝对权威,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控制和稳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但是,该项制度的收费性使其逐步演化为政府职能部门谋取部门利益的重要途径,为职能部门创造了巨大的创租空间,也为相关实体制造了寻租的可能。从经济学角度看,每一项行政审批都有其经济价值:颁发一个许可证或执照的经济价值相当于这一许可证或执照相关项目年收入的15%-25%。[1]行政审批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自然归审批部门及其雇员所有,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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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报告

益是刚性的,要调整或改变这种利益,必然受到来自审批部门及其人员的强大阻力,致使行政审批制度的变迁步履维艰。由此可见,“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是当前行政审批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然存在许多制度缺失。

这些制度缺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尤其是收费、发证领域的配套改革没有同步进行,即使出台了部分配套措施也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二是行政审批制度本身还不完善,一些具体的制度并不规范,一些审批程序也不合理,一项正规的审批,如果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规定,一些审批部门就可能利用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审批许可权,让看似简单的审批复杂化;三是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一些制度还没有制定,如行政许可论证制度,对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各种监督制度,行政许可重大利用方的参与制度与行政许可听证会制度,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对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与公众对行政许可的意见、建议反馈制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撤销制度。制度缺失要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防止行政审批制度牟利性运作的重要途径。行政审批制度创新的核心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其目标是实现适度均衡,提升制度绩效,制度创新必须正确处理好行政审批制度创新的制约因素。

第三章 对策及建议

深圳市行政视频制度改革收效显著,经验丰富,是其他地区和城市进行同类改革的一个典型的范式。从对深圳市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解读和分析中,认为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渐进稳定地进行。

第一,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需要重塑政府理念,打造治理型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WTO国际经济背景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价值导向上应体现出从规制到治理的政府理念变迁,即由人治转向法治,由统治转向治理,由规制转向服务,打造阳光透明、程序规范、诚实信用、便民高效、服务为本、责任明确的治理型政府,使行政审批的重心由管制功能转向服务功能、激励功能、导向功能和调节功能。

第二,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变迁与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下进行的,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时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不到位,政府职能亦难以实现真正的转变。此外,行政审批制度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整体推进,不能单枪匹马,也不能孤军深入。

第三,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迫切需求,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及时清除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和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而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已近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必须通过改革,建立科学的行政审批制度,推进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入WTO要求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因而调控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尤其是行政审批制度必须与WTO规则保持良性互动。WTO的透明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程序公正以及保障司法审查的原则要求必须建立阳光行政、依法行政的责任型、服务型政府,其前提必须首先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快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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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政府行为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从而提升行政审批的制度绩效,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提高国际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检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不仅要看减少了多少审批项目,更重要的是要看是否通过改革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是否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YO规则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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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赵慧芳:《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社会主义研究》20xx年第4期,第52页

[2]吕普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结构与历史变迁——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公共管理学报》20xx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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