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

一、 研究的背景

(一)、时代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转移向城市。然而,由于受到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问题,这些农村父母在进城落脚的同时,却无法让孩子在城市里有读书的机会。因此他们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并托付给家里的老人或亲戚朋友照看,最后造成了农民工父母与子女分隔在两地的局面。由此,在农民工成为一个社会的大现象的同时,一个新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也应运而生了。农村留守儿童指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的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6 ——16 岁) 。

留守儿童是近几年来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民乐县南丰乡16个村长年在外务工人员有5600人,父亲在外务工人员有3000余人,母亲在外务工人员有2000余人。全乡共有6——16岁儿童4560人,留守儿童3120人,占全乡儿童总数的70%。学校留守儿童2200人,占留守儿童总数的71%。这些数字,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些祖国的未来引起极大的重视和关注。留守儿童作为农村的未来,其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一代代新型农民的培育,也关

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影响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近年来,中国各主要媒体都大规模地报道了留守儿童在学业、生活及性格培养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专门召开了研究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座谈会。指出: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非常关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教育部将加大研究力度,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共同努力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父母外出打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经济状况,为留守儿童教育成长提供了必需的物质条件,利于留守儿童自立自强性的锻炼。但同时,也使留守儿童教育生活面临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教育情况令人堪忧。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于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力不从心,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及初中教育的在学率都低于正常家庭儿童。

2、性格行为令人堪忧。由于正常的家庭心理环境的缺失、农村教育环境的不理想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渗透,使得留守儿童形成了典型的个性特征和行为缺陷。集中表现为:任性、自卑、郁闷、失望、敏感、孤独、不安、胆

怯等。祖辈的溺爱,造成留守儿童我行我素、不尊敬老人、固执倔强、情绪波动大、爱发脾气等不良性格。在学校常常表现的不合群、易嫉妒、叛逆心理严重,不能与老师和同学和平共处。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形成人格扭曲的隐患,导致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

3、疏于照顾,安全方面得不到保障。面临拐骗、打架、斗殴、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由于学校与家庭之间安全纽带衔接不上,学校不可能面面俱到,留守儿童年幼无知,监护人又普遍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防护能力,导致留守儿童伤人或被伤害等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儿童自身防护能力弱,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如:何庄村一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由上年纪的爷爷奶奶照看,8岁上一年级时,放学回家无人接送,遭遇车祸。后又因被不法分子拐卖,到11岁才上一年级。

4、政府、社会关注不够。留守儿童在成长期需要家庭、社会的关爱和引导。目前他们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阶段,缺乏对社会生活事物的准确判断,没有父母在身边交流、教育和疏导,让他们面临了更多的疑惑和不安,目前社会上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不够,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调研发现,教育、民政、团县委、妇联等部门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开展了一些关爱工作,但覆盖面还是很小。如:学校尚未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村委会也没设立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相关

部门对留守儿童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尚未进行政策性的思考等。

5、发展走向: 农村孩子中留守儿童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因而留守儿童问题给学校教育带来的压力将会不断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队伍只会扩大,不会缩小。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必将是曲折而艰辛的,农民工及其家庭不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都能实现在城镇的定居。所以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与孩子长期分居两地的情形在中国社会将会长期存在。相应地,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不仅是个现实的问题,而且在将来也将越来越成为问题。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具有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相近课题研究情况

由于国外国情的差异,留守儿童比例较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并不十分突出,所以相关的课题研究基本没有。国内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研究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但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和探讨。几年来,由于社会领域提出“关注弱势群体”和教育领域提出教育公平、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等重要命题,于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成为科学研究中的一大热点问题。中央教科所和部分市县教育部门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

三、研究目标

1、课题研究、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将留守儿童的这一特殊群体的问题与社会转型期少年儿童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共

性问题区别开来,真实、全面地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学习、生活状态。

2、进一步了解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

3、分析留守儿童长远发展趋势和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趋势,探索有效推进留守儿童教育、发展的方法和手段,为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背景资料和学术支持。

四、研究的内容

1、民乐县南丰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研究

2、民乐县南丰乡留守儿童生存现状分析。

3、民乐县南丰乡留守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4、民乐县南丰乡小学留守儿童个案研究。

5、民乐县南丰乡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对比研究。

6、民乐县南丰乡留守儿童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五、研究的方法

1、文献资料法:搜集、整理与课题有关的教育教学理论,为课题研究提供充实可行的理论依据。

2、问卷调查法:对民乐县南丰乡的中小学进行抽样调查,了解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教育实验法:对民乐县南丰乡在校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进行比较实验研究,以便发现、验证因果规律。

4、经验总结法:收集的资料和实验研究结果主要运用经验总结法,探求留守儿童的教育方法和手段。

六、研究的预期成果

1、南丰乡留守儿童现状的第一手调查研究资料一套。

2、有关留守儿童教育的实验论文、案例研究成果。

3、给学校的有关教育教学建议。

4、给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

 

第二篇: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研究提纲版修改版

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探讨

摘要:近年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在农村出现了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支持乏力、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淡漠等诸多因素使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现状令人担忧,他们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其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完善监护制度、加强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支出和管理、改革户籍制度等有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农村留守儿童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其中,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是当前一个现实而又严峻的问题。本文将从宪法和财政体制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探讨。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护

一、探讨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意义

1.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研究,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关注,希望有关部门能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重视,加大农村义务教育费用的投入,改善农村教育环境。

2.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关系到他们自身成长和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农村人口素质的整体改善,以及整个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

3.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关系到九年义务教育的实现,关系到整个国民教育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现状

农村留守儿童目前存在的现状与现象,是个值得全社会关注的农村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各级领导亟待研讨的重要课题;更是构建和谐社会。根据20xx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可以确认0—17周岁留守儿童在全体儿童中所占比例为21.72%。据此推断:全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28.29%。我省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11.55%,我省全部农村留守儿童占全国全部留守儿童的7.8%。由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及教育条件相对落后,留守儿童的教育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教育的和谐发展,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

三、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教育缺失

1.无亲自立型

父母双方外出打工,无亲可靠,无人照管。兄弟姐妹相互照应,相依为命。生活、学习自行其是。

2.单亲教育型

父母双方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守家务农并照看孩子。由于农村繁重琐碎的农活和家务已压得守家者筋疲力尽,身心交瘁,加之长期情感压抑,无暇也无法教育管理孩子,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法给孩子提供正常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

3.隔代看护型

父母双方外出打工,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看护,由于老人文化教育水平较低,无法也无能辅导和督促其学习。隔代老人大多对孩子溺爱放纵,孩子几乎生活在无限制无约束状态下,无形中助长了自私任性,蛮横霸道、易冲动,以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

4.亲属托管型

外出打工临走拜托叔伯姨舅等亲属照看管护。管护者想严管重教,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顾虑重重,说话教育的份量和力度难以到位,始终下不了“深水”,彼此双方偶尔想交流谈心,但心存隔膜,有时因交流言语不妥,无形之中生有叛逆对抗心理。

5.学校寄宿型

对部分不能得到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可动员外出打工者将孩子转入学校寄宿管理,由专门教师负责其饮食起居生活。实行寄宿制管理的孩子,有着相似的经历,对他们进行集中管理,不但容易唤起孩子的自信,而能激发学习热情,增强集体归属感和荣誉感。让孩子寄宿在学校里,由学校来承担对孩子的监护。学校监护,多数家长放心,同时孩子寄宿在学校,有了更充分的学习时间,更能学好知识。

(二)学校教育缺位

由于留守儿童是新时期社会转型的特殊群体,学校对他们的家庭背景、心理状况不能全面的深层次的分析,加之教育方法不妥,很容易打击孩子的自尊心,加重 2

他们的叛逆心理。老师与家长沟通难,有时学生犯一点错误,找不到家长或监护人,从而对他们失去信心。

(三)社会教育缺乏

社会教育是个体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在社会教育方面突出的问题,是社会为少年儿童的成长提供有效帮助的组织机构太少,社区教育服务体系几乎空白。另外,受农村社会的经济、文化整体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村地区的社区教育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留守儿童社会教育的缺乏严重削弱了社会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也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理想”教育功能化为乌有。

(四)受教育权被侵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当农村儿童的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就会寻找救济的途径。其受教育权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救济方式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等司法救济方式。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对受教育权的救济途径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该法只规定了申诉主体、申诉范围,而对申诉管辖、申诉步骤以及申诉受理的具体程序等规定还不够明确,对申诉权如何实现却没有具体规定。当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进行申诉。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此条款虽然把受教育权列入到行政复议当中,但是只作出模糊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虽没有排斥受教育权,但是也没有具体把受教育权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规定在受案范围里面,虽受教育权具有可诉性,但缺少相关规定保证诉讼程序的实施,所以在对受教育权提起行政诉讼时,就显得十分的艰难。

四、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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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保障,制度是主体与权利联系的桥梁,权利主体在任何状态下都能找到接近权利并与权利相结合的具体制度,权利的实现才真正成为可能。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新《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教育法》是在19xx年颁布的,而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也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才出现的新社会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的儿童不相同,教育立法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做出相关的规定,这样《教育法》就表现出滞后的特点,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作出具体及时的反应。《义务教育法》虽然于20xx年修订,但是也没有增加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教育监护得不到保障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 41 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教育法》第 9 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 18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 《义务教育法》第 4 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就学经济条件才外出挣钱的。然而,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因为父母长期不在家而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在思想道德教育上严重缺位,在学习上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更有甚者,在边远山区的一些儿童由于上学路途较远,监护人出于安全考虑,本着“让孩子大一些上学放心”的思想,到了法定入学年龄仍不送孩子入学,所以,他们的受教育权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人身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的有力和有效的监管,农村学校又缺乏安全教育,所以容易 4

产生安全隐患。有研究者指出,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二是自己行为失控,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杀轻生之路,危及自己的人身和生命。 有研究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本身也属“弱势群体”,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家长有效的保护和监护缺失,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匮乏,且长期生活在“弱势群体”中间,容易发生包括交通、水火、禽兽等突发性的各种安全问题,甚至还会受到不法分子的人侵害。 还有研究者指出,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被拐卖的特大群体之一。由于祖父母等亲属因年长,防范、防护能力弱,无法阻止“留守儿童”被拐。从公安部获得信息显示,目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所呈现出的总数据中可知,被拐卖儿童群体中居第一位的是流动儿童,居第二位的是“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悲剧正在一幕幕上演,正如那些悲痛欲绝的父母所说的那样:“如果自己在家照顾孩子就不会发生惨剧了。”

3.受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权主要是由父母来行使的。当前留守儿童大多是隔代监护或是上代监护。如四川省对 3118 名留守学生的调查中,有 2526 名是托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照管的,占 81% 。如前所述,不管是现有的哪种监护形式,由于临时监护人的精力或能力不够或出于其它原因,其监护效度都不如完整家庭监护的效度,会严重影响儿童的安全、教育等各方面。

4.发展权。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本该责无旁贷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他们却让留守儿童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或单亲孩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 、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有力和有效的监管, 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有的留守儿童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电影之中;有的和社会上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成为他们的打手和帮凶;有的偷鸡摸狗,甚至吸毒、卖淫嫖娼。这就使得留守儿童的发展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导致他们心智发展不健全或走上邪路。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较少(财政体制、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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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教育投入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缺乏监督政府部门按规定保障教育投入的拨款机制和问责制度。我国教育投入一直难以到位,与保障机制、问责机制不健全密切相关。虽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政府的投入责任,但对投入不到位、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却少有问责。为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索建立国家教育拨款委员会和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通过拨款委员会决定教育投入预算并监督政府履行投入责任,这可让教育经费投入落到实处,也能有效解决目前与教育投入不足并存的教育乱花钱问题。

(四)校园周边环境较差

学校周边管理量大面广,特别是流动摊点“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现象明显,不好管理,但还有更重要的原因:一是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涉及多家部门,既有工商的,又有城管的,还有卫生的,各个部门都是管理者,但都难独家管好,形不成合力;二是处罚乏力,往往是查到问题了,要么警告一下,要么罚些款,对非法经营者缺乏威慑力量;三是学校周边的经营点往往是当地村民所经营,有的还是当地有势力者,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五、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服务体系

1.适时修改、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

虽然目前我国存在着《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但是没有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相关规定。留守儿童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才产生的社会问题,如果只以现行的法律保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话,那不免显得有点滞后性,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而当今留守儿童已经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据国家统计局估计,20xx年全国约有1000万左右15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而且种种迹象表明,留守儿童的数量还大有逐年增加之势。所以制定专门法律,保障留守儿童各项权利,已经势在必行。

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和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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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户籍制度将公民一分为二,并在利益分配上向城市倾斜,形成了事实上的户口等级、户籍世袭制度,使公民具有了不同价值与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架空了宪法赋予给公民的平等权利。”

19xx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法律上把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标志鲜明的类别,人为地造成了农民与城市市民地位的不平等。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党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执政兴国理念,这为中国农民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环境,这意味着,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农民不平等地位高度制度化了的社会状况将会予以根本的改变。但是现实当中农民工的子女进城读书任然受到很大的障碍,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不能享有和城市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例如借读费的收取。所以,只有变革现行户籍制度,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社会生活,获得新的谋生手段,改善生活待遇,成为真正的市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与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两地分居”的状况,使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结束远离父母的留守生活,使大量农村留守儿童能和其父母亲一起到城市去居住,到城市去学习,加入到流动儿童的群体当中。

3.建立完整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救济机制

20xx年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虽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的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招用不满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由于执法的力度不够,使该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于20xx年11月12日,在广西贺州市平小学生在课余时间非法加工爆竹时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导致当场死亡1人,受伤13人, 其中1名伤者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14名事故受害者中,13名为小学在读生,均为农村留守儿童。该事件不仅侵犯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还侵害到了他们的最基本的生命权。所以政府应该加强监督该规定的实施,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加大打击力度,杜绝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发生,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完成义务教育,保障他们生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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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1.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的基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将会不断地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用这些所捐的资金作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补充,并用法律形式来规定其用途。

2.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基金投入的法律监督体制

当前对我国教育经费的投入在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尽管我国《教育法》中规定了教育经费的三增长原则,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但是在现实中,一直存在基层政府对教育资金投入不到位的现象和挪用教育资金的现象。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资金管理体制,包括审批、审议、转账等方面,尽量降低教育经费流失,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把教育经费运行全都纳入到可监控的范围内,以保障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自我完善,关系到他们今后的个人生存能力以及参加社会生活的能力。当前,政府应该更多地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使他们能够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温暖的社会环境。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帮带、教育、监护和关爱。

1.加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健康的校园周边环境。加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依法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全力配合学校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加大网吧、游戏室、台球室专项治理力度,严禁其面向中小学生营业。对校园内外及周边地区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个体经营 8

户和业主进行认真清理。加强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学生校外安全管理,加大各类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力度,确保留守儿童生命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2.建立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体系

儿童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的责任,对少年儿童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机构太少,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要实施辖区行政负责人对留守儿童管护责任制,并将其列为对乡村学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些社区机构可由离退休教师、青年志愿者等人员构成。这对于保护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沟通学校与家庭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结语

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关系到其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仅仅从受教育权为角度,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进行探讨。因为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是所有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当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被侵害的现象,并不只是仅仅从法律方面就能够得到全面的解决,还要从教育学、社会学以及管理学等方面进行,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齐动手形成合力,共同关爱、关注、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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