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河 南 省 民 政 厅

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

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  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者举办个人如委托他人代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450011,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65506795、65906125。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及程序

(一)成立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第一步,咨询。申请人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成立登记的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第二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成立登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预先将拟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三步,开展筹备工作。申请人按照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负责人,开展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筹备工作。

第四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经筹备达到成立条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第五步,受理成立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后,应携带成立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申请成立登记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正式予以受理,发给成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成立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步,审批成立登记。对受理的成立登记申请,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准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成立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不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并告之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准予成立登记或不予成立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七步,颁发登记证书和办理备案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登记后,凭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河南省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证明》,到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电话:65928786,69600150)申请本单位代码的预赋码,然后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打印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帐户设立等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将刻制的印章和设立的银行帐户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举办单位或者全体举办个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审意见。

(二)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书;

8、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10、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及文化、体育场馆经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成立登记所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的格式文本及说明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关于拟成立“××××(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

河南省民政厅:

为了   (成立的目的)       ,由  (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个人姓名)拟举办(行业类别)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开展                (业务范围)              活动,拟使用        (名称)      ,请予核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全体举办单位(盖章)或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全体举办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单位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登记日期                     

河南省民政厅  印制


填表说明及要求

表内所填项目要如实。“盖章”应着红色印油。“签名”应由本人亲笔签。本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提交本表的同时交电子文档一份。


     (豫)民非登记表格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

河南省民政厅:

  

                       举办单位(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正文内容应主要阐明举办该单位的申请理由、筹备情况、宗旨、业务范围等。筹备情况包括人员、场所、基本设备设施、经费等落实情况。此页写不下的可另加页。

(豫)民非登记表格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说明:“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执业人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具体专业工作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豫)民非登记表格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说明: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豫)民非登记表格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说明:1.“单位领导成员”,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所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主任(校长、所长等)、副主任(副校长、副所长)等的人员,其中“拟任职务”栏应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任的上述职务;2.“内设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办事机构(如办公室、财务室等)。

(豫)民非登记表格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

说明:应将每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面。

(豫)民非登记表格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说明:“章程草案”,应按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草拟。本页可以复制。

                                                 (豫)民非登记表格七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书

说明:请在此页粘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豫)民非登记表格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说明:本证明,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属“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个人房产证书复印件;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或“租赁”的,请再提供相关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豫)民非登记表格九

                                      民办非企业单位消防许可证明

说明: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及文化、体育场馆请在此处粘贴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许可证复印件。

(豫)民非登记表格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说明:请在此页粘贴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豫)民非登记表格十一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豫)民非登记表格十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有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办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授权委托书

××××(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办理成立登记授权委托书

河南省民政厅:

现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我们的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办理 (拟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成立登记事宜。                          

1、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及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权限:                                    

2、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及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权限:                                    

                       

全体举办单位(盖章)或

全体举办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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