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根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医疗单位负责死因报告的管理人员每天及时收缴《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同各科室出入院登记、死亡登记,门诊、急诊、观察室门诊日志进行核对,对漏填《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进行补填。

2、负责死因报告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检查,对填写漏项、错项、有逻辑错误的及时同诊治医生或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并予以订正。

3、对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及时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4、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包括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5、各级疾控、妇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和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第二篇:31死亡报告制度

31死亡报告制度

1 住院病人死亡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单一表四联,第一联送交医务科,第二联直报防保科,三联、四联交病人家属或单位。

2 治疗、护理失误,工作人员失职,直接或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须马上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科主任负责组织全科认真分析、讨论,并将结论性意见以书面材料报医务科。

3 涉及刑事案件或纠纷的人员死亡之后,及时报告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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