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20##年8月15日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最新一般纳税人标准?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1.一般纳税人可以可开专用发票 (即可抵扣发票), 增值税发票 (17%);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能与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容易做大;

4.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

五、怎样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申请程序流程?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领取、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或粘贴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书面申请提交受理国家税务机关。

3.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向纳税人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左上角加盖”暂定一般纳税人”章。
3)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时必须指派至少两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据实写出调查报告,税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后应派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4)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5)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所有申请资料。

 

第二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一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5@p。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5@p。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 具体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单独建帐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

号文件)

二、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转发)

三、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四、运输单位和个人 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560号文件转发)

五、配售黄金、白银业务的人民银行

1、配售黄金业务的人民银行 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5@p。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4]第018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39号文件转发)

2、配售白银业务的人民银行 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5@p。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4]第052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017号文件转发) 六、军队物资供应机构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帐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下同)可以持单位名称、业务范围、银行帐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1号文件,

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30号文件转发)

七、国家物资储备局 国家物资储备局可向税务征收单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和购买增值税专用#5@p,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90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93号文件转发)

八、新开业的企业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3]783号文件)

九、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得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5@p,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二、从事货物零售的小规模企业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 三、其他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在一百万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款的销售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二、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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