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颁布时间:2010-2-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5@p。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申请一般纳税人申示报告
**国税局:
我公司成立于200*年**月**日。位于********。主要经营项目有
**************。
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物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公司经营的项目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人们的要求。随着我公司业务量的不断扩大,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各种办公设备也比较齐全,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聘有专职的会计师,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能够独立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可以进行增值税远程申报工作,确保核算准确。由于我公司有稳定的客户和大宗的业务量,目前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所以我公司特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此申请妥否请予批示!
**有限公司
200*年**月**日
参考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理程序
一、认定范围
(一)认定标准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3.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4.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7.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
8.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从20xx年1月1日开始,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按累计12个月计算。新办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预计销售额。
(二)申请时限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三个月内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将视作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办理正式认定。
3.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商贸企业暂认定期应在半年以上,工业企业暂认定期按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时间计算。暂认定期满提出申请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在暂认定期超过半年且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次月内申请;工业企业在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次月内申请。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5.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在取消后,往前计算连续12个月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当月提出申请。
6.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正式认定。
(三)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
4.法定代表人、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5.固定资产目录;
6.所有开户银行帐号;
7.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房地产复印件;如属租赁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最近一期已办理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近期会计报表一份(新办企业应提供同销售额预测相关的资料及说明);
10.防伪税控机申购表(已购机企业除外);
11.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2.盐业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上述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
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填写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后,审阅填报表格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在30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税务证件。对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补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经审核无误后,应开具《税务文书传递卡》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有关资料传递给管理环节。
(二)审核和录入
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岗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派至少2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在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连同《税务文书传递卡》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报县级(含)以上税政部门税政岗审批,提出初审意见:
1.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满后,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开业后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对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最长为一年)。
4.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核准
县级(含)以上税政部门税政岗核准管理环节的初审意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并录入电脑。
1.批准为认定或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注明暂认定期限。
2.对不批准的,将不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和报送的资料退还管理部门稽核岗,转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退给纳税人。同时由税政部门税政岗在核准后对其进行工业或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具体操作见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3.对暂认定的纳税人不批准正式认定的,通知纳税人收到通知的次日缴销增值税专用#5@p及防伪税控IC卡,同时由税政部门税政岗在核准后对其进行工业或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具体操作见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对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征管软件在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2个月内自动对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5@p。
4.税政部门税政岗负责增值税专用#5@p的最高开票限额和#5@p数量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传递给票证管理部门。
5.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由税政部门税政岗将认定资料上报审批部门审批。
(四)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核对纳税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注:以上是比较老的,最新的见下面)
一、办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财会人员资质证书;
4、法人身份证;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银行账号证明;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什么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5@p管理和进项抵扣两方面: 首先,在#5@p管理上,对专用#5@p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5@p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5@p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其次,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5@p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5@p以及货物运输#5@p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20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
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
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5@p。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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