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 ,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1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 * * * * * * * * *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3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 4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5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6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7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 * * * * * * * *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8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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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0

 

第二篇:20xx0507 (定稿)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辽宁省**************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 ,英文名 (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即辽宁省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 【组成的人员或单位的概括】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 本会接受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填写此空】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 市 区 街/路 号 室。邮政编码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1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 。【选择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填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2

(九) ;

(十)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

(四) ;

(五) 。

(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

(七) ;

(八)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

(六) ;

(七) ;

(八)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选择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填写】,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 ;

(九) ;

(十)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 (代表)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 4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 (代表) 大会每届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 【选择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填写】;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五)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

(十二) ;

(十三) 5

(十四) ;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 。【可选项。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社会团体负责人(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

(八) 6

(九) ;

(十) 。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应不大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且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会 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会长 (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四) ;

(五) ;

(六) 7

(七)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

(六) ;

(七) ;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 【可以将政府资助、捐赠作为经费来源】;

(五) ;

(六) ;

(七) ;

8

(八) ;

(九) ;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选择收取或不收取填写】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9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监督处理剩余财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 届 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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