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流程

建设项目环评流程

附件1

附件2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建设项目

环保审批工作程序说明

“环评”执行情况检查

局监察大队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历年来“环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履行“环评”手续的违法单位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限期不履行的单位和私营、个体业主,依照法律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补办“环评”手续。

窗口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需提供下列资料交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一、申请报告(内含建设单位名称,拟建设地址、总投资、主要生产产品、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环保篇章);

三、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现场勘察

窗口受理申请后,当日反馈到新项目办,新项目办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勘察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选项、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对处于环境敏感区,可能严重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项目确认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设备制度,由新项目办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分管局长审批认可后,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项目确认单。对不宜建设的项目,写出书面通知,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建设单位填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人文、经济、遗产、文物保护、水文、气象、环境质量现状等);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拟采取的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评估结论。

环境风险评价

对辖区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区以及化工行业、电镀业等,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评价资料初审

新项目办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的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三、各类评价标准应用是否准确;

四、各类污染点源、污染因子是否评价全面清楚;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六、项目布局是否合理;

七、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是否实行了以新带老污染源防治原则。

轻微污染项目科类评审

轻微污染项目划分如下:

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污染因数单一,而且污染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中、小型餐饮,20—50张床位的小型医院、卫生院、小型专科医院、美容院等卫生行业建设项目;

四、一般房屋开发项目(涉及到整体规划不合理的除外);

五、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影响的其它小型建设项目。

专家评估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下列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评估:

一、规划建设的工业园、经济开发区;

二、涉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电磁辐射等物质的建设项目;

三、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的建设项目;

四、新项目办认为需进行专家评估的项目。

局评议小组评审

局评议小组评审下列建设项目:

一、上述需进行专家评估的项目;

二、新项目办评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起草环评审批文件

经新项目办评审和局评议小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新项目办起草正式批文。批文需含下列内容:

一、同意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文号;

二、确定其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需限产和限时的需详细注明;

三、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需明确规定;

四、对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须提出明确的治理规定;

五、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或污染源在线监控)要求;

六、规定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

局领导审核审批

起草后的建设项目批文及时交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核、审批和签发,转交局办公室打印成正式文件。共一式7份,办公室留存3份。

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批文

审批完成后的“环评资料”4份(含批文)由窗口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环评资料”2份(含批文),新项目办留存1份,转交局监察大队1份。新项目办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完成相应的工作(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工作日内)。

监察大队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

项目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进入开工建设。建设期间,局监察大队跟踪检查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如下:

一、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材料;

二、污染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资质;

三、污染防治工程落实情况;

四、对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行情况检查:检查情况需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未履行“三同时”的建设单位,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运行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必须依法向前期审批的环境保护局递交项目试运行申请书。局新项目办进行现场检查,下达正式批准文书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监察大队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验收监测工作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试运行期局监察大队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局监察大队实施现场检查:

一、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二、各个工序单元在试运行期,是否有新的对环境产生危害的问题发生,或发现原报批“环评”资料中未涉及的对环境质量、环境生态产生影响的问题,如有此类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跟踪评价;

三、试运行基本情况正常,需督促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建设单位委托验收监测

试运行期内,一切基本正常后,建设单位须进行委托监测工作(递交委托监测书,并附“环评”资料1份)。

委托监测

局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验收监测后,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委托监测协议,并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新项目办审批后,实施验收监测工作,验收监测完成后,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书,交建设单位3份并返还“环评”资料。

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或按审批批文规定的时间),向硚口区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1份;

二、验收监测报告书2份;

三、企业环境管理制度2份;

四、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2份;

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2份。

新项目办接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完整版)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完整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X环发[2010]15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高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操作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县行政审批大厅环保局窗口统一办理。

一、预申报与审查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企业名称核准书(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报表》;上级审批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写出现场勘验报告。

(三)环保部门通过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限批和禁批范围、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同意做环评的,对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提出初步意见,便于环评工作的开展;不同意做环评的,说明理由。

二、申报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纸质版一式6份);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纸质版1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三、审查与审批

开发科标科科长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把握以下要点:

1、是否符合《意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六条原则和违反建设项目“禁批”、“限批”的具体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评等级的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4、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5、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是否符合技术导则的要求;

6、是否影响本县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

7、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开发科标科负责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开发科标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完毕后,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天。

对拟批准的项目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反对意见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开发科标科科长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对重点行业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予受理或审批的要同时说明理由或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

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操作程序

 

附表1:

XX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表

附表2:

                                编号:(200  )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申报时间:             

XX省环境保护局二○##年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9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预计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及排放量

四、是否有企业限批的情况

五、是否在局部禁批或限批和区域限批范围之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项目竣工验收的高效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具体操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县行政审批大厅环保局窗口统一办理。

一、“三同时”检查及试生产申请与审查

县环保局对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进行环评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在15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作出批准试生产的决定。

二、验收申请

凡是由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1份、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各2份,县或上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验收合格意见1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开发科标科在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长签发。申请验收条件和申请材料合格的由开发科标科通知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不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验收监测(调查)

建设单位接到县环保局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要求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到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县环保局开发科标科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 工作。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提供的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对在监测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验收数据和结论失实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测(调查)报告审查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县环保局,科发科标科在3日内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监测(调查)报告需要修改、有关数据需要核实或重新监测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监测(调查)报告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监测(调查)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限期整改的依据。

四、现场检查

监测(调查)报告和主要监测结果符合要求,县环保局在10日内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五、批准

经验收组现场检查、核实自查报告和监测(调查)报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整理竣工验收材料报县环保局,由开发科标科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起草批复意见;验收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开发科标科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签发。


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附表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报表

附表2:

自查报告格式及内容

封面:       

××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建设单位(盖章)

内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本项目概况

    基本情况主要介绍建设单位的总体情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组成、主要建设内容、环评情况(何时委托何单位编制了环评报告、何时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复等)、项目何时开工、何时竣工、何时经市环保局同意进行试生产、总投资和环保投资等

二、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主要是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其批复的情况。

1、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理情况(工业类项目从简,生态类项目重点介绍);

2、各类环保设施或措施(水、气、声、渣等)建设及落实情况,试生产或试运行以来运行状况;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是否申请变更或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环保机构、规章制度、监测化验机构设立情况;

5、环评及其批复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原因、整改措施及下一步环保工作的打算

附表3:

建设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审查表

                                                                   编号:     年     号

说明:

1.此表作为县局批准监测(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依据,由开发科标科工作人员填写,分管局长签字或授权签字后生效。

2.此表一式四份,县环保局存二份、监测(调查)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审查表

                                                                编号:         

说明:

此表作为监测(调查)的单位修改或核实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下达限期整改的依据,分管局长签字或授权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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