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信访维稳工作“零报告”情况统计表

宣威市信访维稳工作“零报告”

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杨柳乡信访办 时间20xx年 月 日

宣威市信访维稳工作零报告情况统计表

填报人签名: 付德礼 领导签字: 严胜肖、王明昌

 

第二篇:信访维稳工作管理办法

信访维稳工作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维稳工作水平和实效,更好地服务领导决策、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氛围,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结合公司信访维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和化解群众非正常上访为重点,控制信访维稳事态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大控源治本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为公司稳定发展服务。

二、工作方针和原则

第一条 信访维稳工作的方针:注重预防,加强排查;畅通渠道,正确引导;加强联动,积极调处。

第二条 信访维稳工作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第一条 信访维稳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公司办公室是牵头办理系统内来信来访、处理维稳应急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1、凡上级机关转来分公司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公司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有关科室受理办公室转交的

信访问题,需将承办或答复意见及时反馈办公室。

2、属于业务性的群众来信来访,由各相关职能科室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办公室备案。

3、重大问题由办公室随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分管领导视情况安排向公司综治维稳领导小组或上级信访维稳部门进行专题汇报,认真听取指导意见并积极采取调处措施。

第二条 各涉访涉稳部门应随时了解和掌握信访维稳动态,综合分析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明确主管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健全信访维稳工作机制,设立信访维稳工作台账,确保信访维稳工作规范有序到位。

四、 工作程序

第一条 接访

1、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接访部门应要求其载明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且采用走访形式的,应要求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2、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分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要做到当日登记移转,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对不

属于分公司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3、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诉求。

第二条 送阅、批转与查处

1、凡属由公司办理或督促办理的问题,由办公室登记分类,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应及时报分管领导阅批,按分管领导阅批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重要来信来访负责催办。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报综治维稳领导小组或分公司党委研究处理。

2、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办公室协助有关负责人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3、对来信来访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在信访处置登记表上记录,并由承办科室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上级要求上报结果的应直接派人或责成有关科室查处。

第三条 报结

1、查处结果经确认后应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答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业务类问题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答复,需多个科室协调的问题归口办公室提出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书面签署后方可发出。

2、承办科室预计信访人对答复可能不服,在发送书面

答复时应知会办公室,尽可能同时邀请信访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所属社区综治维稳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协调会,最大限度防控矛盾升级。

3、信访人明确表示对答复不服或者承办科室预计信访人不服并可能导致事态升级时,办公室应及时将信访维稳事项的前因后果向上级单位与当地综治维稳主管单位报告,同时应当组织做好专项维稳应急预案。必要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申请三级终结。

4、信访维稳事项报结之后,与之相关的全部资料应汇编整理并存档备查。

五、 工作要求

第一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诉求,详细询问其举报内容或申诉理由,认真记录,如实反映,并且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

第三条 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接访人员必须按照信访工作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负责填写信访处置登记表。要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问题泄露给无关人员或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妥善处理:

1、对反映一般问题的,办公室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返,一般1周内处理完毕;需转交各科室办理的问题,应从接收之日起1-2日内转交给有关科室。

2、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分管领导阅示。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3、对疑难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办公室应与有关科室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疑难问题应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4、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应说服教育,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信访工作制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第五条 切实处理好初信初访,减少重复信访。同时应注意分析和发现群众来信来访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 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维稳风险评估机制

第一条 积极探索重大决策维稳风险评估机制,以实现科学发展、保障和谐稳定为目标,促进决策科学化,从源头上防控非正常信访维稳事件发生。

第二条 在制定重大政策、审批重大事项、实施重大项目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时,应深入开展信访稳定风险前置评估。在作出决策前,承办科室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充分分析和预测维稳风险,在提交决策时提出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应对措施或预案,决策后予以严格落实,实现维稳关口前移。

第三条 重大决策维稳风险评估包括:

1、合法性。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职工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各方,会不会给职工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单位、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公平合理及时。

3、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决策事项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职工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的支持。

4、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

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四条 重大决策维稳风险处置。经过维稳风险评估论证,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风险等级。凡是决策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提出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七、 非正常上访维稳工作程序

第一条 办公室与涉访涉稳事项有关的部门应共同维护信访秩序,依法维护信访场所、办公场所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 发生3人以上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非正常上访事件时,办公室负责启动《娄底市盐业分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分公司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关的部门联系,有关负责人应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办公室可通知社区综治维稳工作人员到场,依法采

取疏导或强制措施劝返。

八、 信访维稳工作首问负责制与失职追究

第一条 凡来电来访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规定的要求处理来信来访。

第二条 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条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登记、转办、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并要求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或处置失当,造成不稳定因素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公司将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纳入年终班子考核体系。

九、 附则

第一条 各县市分公司的信访维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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