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汇编

xxxxxxx信访制度汇编目录

1、xxxxxxx信访制度

2、xxxxxxx重点稳控工作制度

3、xxxxxxx越级访排查工作制度

4、xxxxxxx越级访处理预案

5、xxxxxxx集体访排查工作制度

6、xxxxxxx集体访处理预案

7、xxxxxxx制止非正常上访规定

8、xxxxxxx非正常访排查工作制度

9、xxxxxxx严格控制去省、进京上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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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信访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信访部门职责:

(二)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供销社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社各科室、单位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一岗双责”。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接访,及时排查化解信访苗头隐患。

第五条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信访苗头排查

第六条加强信访苗头排查网络建设。将包保干部、各科室、企业干部全部纳入信访信息员管理,负责信访苗头隐患的经常性排查,

第七条各部门每月25日前向市信访局上报信访苗头隐患排查情况专报。

第八条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研究决定复杂疑难信访苗头隐患的调处方案和稳控措施。分析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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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每周一为领导接待日。领导轮流接待群众来访,由信访室统一安排。领导要确保信访接待日到岗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可与其他领导进行调换,同时通知信访室。

第十条信访室负责做好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各项工作,维持好现场秩序,及时通知涉访的单位和群众工作站人员到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接访领导意见认真记录,整理汇总,予以交办。

第十一条每个工作日明确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做好接访记录备查。情况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由单位主要领导按工作分工落实责任人,限期解决。

第十二条信访人员到市社或市以上越级上访,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市信访局通知后,立即赶到指定地点,将信访人员劝返接回。不按要求到位接访的,市社两办,信访室要记录在案,定期通报批评,因行动迟缓,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信访人员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塞交通,举打标语口号,散发宣传品,冲击会场,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公务员,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各级领导和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等情况时,经过接访机关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4

理。

第十四条对非法上访、带头组织煽动闹事、故意挑起事端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并及时在媒体公布;对参与、组织、幕后指挥集体越级上访的党员干部,由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下班时间和节假日的上访,由两办负责报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主持按程序处置。

第四章信访事项处置

第十六条对所有排查出的信访苗头隐患,由信访室统一汇总梳理,逐件落实“四明确”责任制。需市社领导分包的信访案件,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主要领导审阅后,确定包案领导及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市级领导分包信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按工作分工和分包联系确定,出现多个需市级领导分包的信访案件时,根据信访事项的难易程度,按职务排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包。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信访代理”工作制度。选配1名专职信访代理员,各单位按照规模选配1名专职信访代理员。群众反映的信访请求和信访事项,凡是能代理的,均由本单位信访代理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代理,主管部门对信访代理员代理的信访事项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答复。

第十九条坚持“首接负责”与“归口办理”相结合。职责范围内的 5

问题,首接负责,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彻底解决。职责范围外的、尤其是已经明确分包领导和责任单位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分包领导和主管部门统一口径、统一标准解决,严禁多头答复,确保政策严肃性、处理科学性。

第二十条各单位建立信访工作台帐。“一册”:《信访苗头隐患登记册》,对排查到的各类信访苗头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登记册,做到一目了然,有底有数。“一档”:信访苗头隐患档案,对信访苗头隐患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将有关情况、调处工作情况以及回访情况等集中归档管理。市信访局负责定期督导。

第五章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信访部门将各部门及群众工作站信访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备案,做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信访工作先进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市《考核制度》为主要依据,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同意后,xxxx、信访室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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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重点稳控工作制度

为了全面做好xxxx系统重点信访案件稳控工作,全力杜绝发生进京、赴长上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年初班子会制定的稳控人员名单及监控人安排情况进行稳控。

2、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对每一起信访案件都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处置预案及监控措施。

3、要摸清情况,查清对象,强化措施,安排专人,盯死看牢,并开展说服劝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4、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稳控工作。

5、 要加强各单位的联系,密切关注监控对象,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生产、生活等各方面情况,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确保不出现赴长、进京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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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强化责任,对因工作不认真、不重视,而出现赴呼、进京上访事件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出现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xxxxxxx越级访排查工作制度

一、重点和范围

排查的重点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程序与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信息员会议,要有会议记 8

录,随时掌握各小组纠纷情况。

3、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交办给主管负责人。并配合协调至该纠纷解决好.

三、信访工作接返教育稳控制度

1、对到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包案领导要严格按镇办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的接访工作制度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做好接返和现场处置工作,到本市接返不超过半小时,赴省接返不得超过4小时,进京接返不得超过24小时。

2、接返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后,力争当日劝返回当地,对无正当理由,上访人员不配合返回的,接访工作人员在积极向当地村委沟通的情况下,及时请示根据情况启动处置越级访予案,由派出所强制遣返。

3、对强制遣返和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由包案领导按照一次教育,两次训诫的规定,负责对信访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训诫,做好相关记录、谈话笔录,发放训诫书等工作。对三次或三次以上非正常访的人员,请示包案领导和公安派出所处理.

四、领导接访制度

1、领导接访按领导成员公开接访日表序列每天到信访办公室接待;

2、接待要耐心热情,凡是能当场解决问题、当场解决,如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与当事人签定信访协议书;

3、坚持尊重事实,遵守国家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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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案中有当事人不服,应给来人上访答复意见书;

5、坚持依法办事、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6、对重大集体访案件应成立领导小组,专案专包;

7、接待要有记录,信访办工作积极配合。

xxxxxxx越级访处理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众越级上访事件,将越级上访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推进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结合供销社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发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配合、联动处置,及时妥善有效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上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供销社。

二、工作原则

1、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10

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置,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群众集体越级上访。

2、联动处置。信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按照信访部门牵头和指导、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体访处置工作。

3、依法办理。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村、各部门要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过激和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处置集体访的领导机构为xxxx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办作为xxxx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集体访的受理及具体联络、协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及信访工作专职人员,应根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信访办的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参与集体访的协调处理,共同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对集体访,信访办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有一名信访办领导或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在事件的发生现场,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上访,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并将处理情况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其他街道领导汇报,并做好集体访 11

问题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乡街道、各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灵敏、高效的信访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信访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对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处理好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各单位第一把手要履行好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发生集体访时,上访问题涉及哪个村或单位,哪个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处理。当信访人采取违反《信访条例》的过激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到场加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必要时对个别带头闹事者采取果断措施,维护信访秩序。

四、对于容易引发越级性上访的信访案件,采取下列措施:

(1)街道信访办应做好引发重大集体上访的隐患排查工作,把越级访化解在发生之前。定期将重复访、群体访、越级访、积案等信访问题编制简报,及时报送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是否约访和约访的分管领导。

(2)接到约访任务的分管领导,应指定专人或亲自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与有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如有必要可成立专门处理小组。

(3)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前提下,分管领导确定约访的时间和地点,由信访办告知信访人约访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按规定选 12

派代表来上访。

(4)分管领导按约定接访信访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办要派员参加。

(5)约访结束后,写出报告,将上访事由、原因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等问题报主任。

(6)主任阅处约访报告,并批示。

(7)信访办对约访案件的处理进行跟踪督查督办。

(8)信访办对约访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

五、信访办和公安部门维持秩序。

如信访人在上访过程中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信访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后,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信访办要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报告,提出由公安部门派警力到场维持秩序的要求。经领导同意后,信访办向公安部门通报信访警报。接到警报后,公安部门立即启动专项应急处理预案,派出警力到场对信访人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公安部门要视信访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置。

六、越级集体访处置。

如发生群众集体越级到省甚至进京上访,信访办应及时向主任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情况,并根据集体上访情况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处置工作和上访群众的劝返工作。必要时由上访所涉及问题的分管领导带队。公安部门要派出人员到现场,协助上级机 13

关维护信访秩序。

七、信访办汇报重大或越级集体访情况。

信访办应对重大或越级集体访及约访的整个过程作记录,对集体访的形成、经过、原因、建议等写成汇报材料,并向市社报告。

八、公安部门制订专项预案。

公安部门要就应对集体访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组成应急处理小组,送信访办备案,以便及时沟通和协调。

九、工作纪律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集体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造成越级性上访事件或者不把办结情况回报领导和街道信访办的;

(二)对本预案不执行或贯彻不力,造成矛盾激化、越级访升级的;

(三)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引发集体访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排查解决,措施不当、调处不力,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矛盾激化,发生重大集体越级访的;

(四)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越级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在处置越级访中滥用强制措施和警械, 14

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七)在预防和处置越级访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xxxxxxx集体访排查工作制度

一、重点和范围

排查的重点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主要范围是:

1、因企业改制问题矛盾纠纷;

2、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纠纷;

3、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程序与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 15

时汇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镇政法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信息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各小组纠纷情况。

3、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交办给主管负责人。并配合协调至该纠纷解决好. 领导接访制度

4、领导接访按领导成员公开接访日表序列每天到信访办公室接待;

5、接待要耐心热情,凡是能当场解决问题、当场解决,如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与当事人签定信访协议书;

6、坚持尊重事实,遵守国家法律政策;

7、办案中有当事人不服,应给来人上访答复意见书;

8、坚持依法办事、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9、对重大集体访案件应成立领导小组,专案专包;

10、接待要有记录,信访办工作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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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集体访处理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将集体上访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推进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发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配合、联动处置,及时妥善有效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上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供销社。

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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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置,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群众集体越级上访。

2、联动处置。信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按照信访部门牵头和指导、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体访处置工作。

3、依法办理。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过激和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处置集体访的领导机构为xxxx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信访办作为市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集体访的受理及具体联络、协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各部门、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及信访工作专职人员,应根据市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信访办的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参与集体访的协调处理,共同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对集体访,信访办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有一名信访办 18

领导或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在事件的发生现场,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上访,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并将处理情况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其他部门领导汇报,并做好集体访问题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各部门、各所属企业的工作职责。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灵敏、高效的信访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信访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对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处理好本系统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各单位第一把手要履行好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发生集体访时,上访问题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处理。当信访人采取违反《信访条例》的过激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到场加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必要时对个别带头闹事者采取果断措施,维护信访秩序。

四、处置范围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上访群众5人以上列为集体访,本预案将其分为一般集体访(6-9人)和重大集体访(20人以上)两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处理。

五、处置措施

对一般集体访,如反映问题较简单,一般情况下,由信访办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对重大集 19

体访或一般集体访,如反映的问题较复杂、冲突较激烈,矛盾有可能升级的,则引用以下应急处置办法处理。

(一)信访人推选代表。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由信访人选出5名(含5名)以内的代表到指定地点,其他信访人由信访办劝离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信访接待室)等候。同时,信访办应先了解初步情况,安抚信访人,迅速通知各单位负责人到场处理,并视情况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情况。

(二)职能部门到场处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所在乡街道负责人或信访人反映问题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指定接待室参与处理。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给予信访人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三)市社领导接访。如信访人对有关单位的处理不满意,还要继续闹事时,信访办就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报告情况,根据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批示,信访办及时将批示转达分管领导。市社分管领导接到信访办通知后,要立即到场处理,亲自接访群众,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能够当场解决的,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立即予以解决。

(四)市社领导约访。

1、对于问题较复杂,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方能答复解决的,或者分管领导公务繁忙或出差在外不能及时接访的,信访办 20

应向分管信访工作的社社领导报告,提出约访。由上访所涉及问题的市社分管领导确定约访的时间和地点,信访办应把约访的时间和地点告知信访人,并要求选出5名(含5人)以内的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上访市社分管领导。

2、对于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信访案件,采取下列措施:

(1)信访办应做好引发重大集体上访的隐患排查工作,把集体访化解在发生之前。定期将重复访、群体访、越级访、积案等信访问题编制简报,及时报送主任,由主任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是否约访和约访的分管领导。

(2)接到约访任务的市社分管领导,应指定专人或亲自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与有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如有必要可成立专门处理小组。

(3)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前提下,市社分管领导确定约访的时间和地点,由信访办告知信访人约访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按规定选派代表来上访。

(4)市社分管领导按约定接访信访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办要派员参加。

(5)约访结束后,写出报告,将上访事由、原因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等问题报主任。

(6)主任阅处约访报告,并批示。

(7)信访办对约访案件的处理进行跟踪督查督办。

(8)信访办对约访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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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访办和公安部门维持秩序。如信访人在上访过程中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信访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后,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信访办要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报告,提出由公安部门派警力到场维持秩序的要求。经领导同意后,信访办向公安部门通报信访警报。接到警报后,公安部门立即启动专项应急处理预案,派出警力到场对信访人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街道公安部门要视信访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置。

(六)信访办跟踪督办。信访办要对有关职能部门办理集体访反映的问题和分管领导接访中的批示,进行跟踪督办。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认真办理,如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应马上向政府报告,请求共同解决。并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答复信访人,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信访办报告。

(七)越级集体访处置。如发生群众集体越级到省甚至进京上访,信访办应及时向主任及分管信访工作的街道领导汇报情况,并根据集体上访情况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处置工作和上访群众的劝返工作。必要时由上访所涉及问题的分管领导带队。公安部门要派出人员到现场,协助上级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八)信访办汇报重大或越级集体访情况。信访办应对重大 22

或越级集体访及约访的整个过程作记录,对集体访的形成、经过、原因、建议等写成汇报材料,并向政府报告。

(九)公安部门制订专项预案。公安部门要就应对集体访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组成应急处理小组,送信访办备案,以便及时沟通和协调。

六、工作纪律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集体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不把办结情况回报领导和信访办的;

(二)对本预案不执行或贯彻不力,造成矛盾激化、集体访升级的;

(三)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引发集体访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排查解决,措施不当、调处不力,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矛盾激化,发生重大集体访的;

(四)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集体访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失当,误报、漏报、瞒报,或者压制有关部门及时如实上报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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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在处置集体访中滥用强制措施和警械,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七)在预防和处置集体访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xxxxxxx制止非正常上访规定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有效防范和制止信访活动中非正常上访行为,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正常反映信访诉求,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确保我街道社会政治稳定。按照中央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问题的精神和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xxxx出台了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予以通告:

一、处置原则

坚持合法信访行为依法保护原则、教育疏导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打击原则。

二、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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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政府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区、场所“信访”,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称非正常上访,具体指15种行为:

(一)信访人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领导驻地(含“两会”期间代表临时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相关机构)等政治敏感场所或在国家举办重要活动地进行“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并拘送到分流场所的行为;

(二)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拦截公务车辆,强登机动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人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信访人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信访人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六)信访人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传 25

染性疾病、抬摆花圈、停放尸体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七)信访人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非法上访、游行、集会的行为;

(十一)信访人反映问题已依法作出处理或正在处理时,信访人执意择机非正常上访,借机向地方党委、政府施压的行为;

(十二)信访人信访时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人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牵头、组织、策划、串联或向他人摊派、筹集上访资金、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的行为;

(十五)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6

三、处置措施

(一)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信访部门根据《信访条例》进行训诫;非正常上访人员所在街道司法行政部门与当地村两委负责法制教育和劝导。对虽属初次非正常上访,但情节严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警告、训诫时拒不认错、态度蛮横,表示仍将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公安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行政拘留。对经信访部门训诫、公安机关警告、司法行政部门、劝导教育无效,信访人继续非正常上访的,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据非正常上访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法律文书及查实的证据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三)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在“上访”过程中发生的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不受警告、训诫的限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采取必要措施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公安机关应现场收集或与相关警方及时沟通,固定证据,对违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相关法律罪名的规定,对个人和集 27

体访中的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xxxxx非正常访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非正常信访事项的发生,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xx,市社系统工作部门和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访工作机构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四条,xxxx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企业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市信访办负责本本系统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市信访工作机构。

第五条,对排查出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市社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确定包案领导,主动下访,深入基层,解决问题。对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如发生越级上访,或已发生越级上访,但未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上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28

第六条,信访工作机构每周书面报告上周发生的越级、重复、异常集体访,30人以上的集体访和进北京的 非正常上访,由市社通报,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列入下月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范围并确定包案领导。

第七条,xxxx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信访工作机构对领导包案工作应当逐级填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制发的《重点非正常信访事项登记表》。包案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的,必须由相关领导亲笔签名.不得用打印方式签名或者其他人员代签。

第八条,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第九条,领导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包案领导与信访人的谈话记录、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协调会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措施等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条,对于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和确定了领导包案的同一信访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四次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也不得出现重复领导包案。

重访一次的,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书面说明原因;重访两次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写出书面说明;重访三次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约相关包案领导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纳入领导干 29

部实绩考核的内容。

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顶拖不办,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引发群众多次重复进京或者到省集体上访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xxxx严格控制去省、进京上访规定

为做好当前信访稳定工作,认真落实市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控制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进一步完善措施,贯彻落实越级上访的现场处置和责任追究的意见。

一、健全制度

一是信访接待制度。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进驻镇综治办、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做到接待及时,处理及时。二是领导包案制度。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抓副职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信息报告制度。在各单位选出信访报告员,负责各单位的信访上报,做到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本单位大事不出供销社系统。

二、完善措施

(一)超前预防。一是积极排查不安定因素,对可能发生的 30

越级上访,提前介入,耐心做好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赴京、省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二是对人员己经集中,准备赴京、省上访,尚未出发的越级上访,迅速调集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和劝阻,将群众稳定在当地。三是对人员己经出发,尚未离开我镇的赴京、省,立级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做好思想工作,将上访人带回原地。四是。对己经离开何营辖区,正在进京、省途中的越级上访,主要责任人亲自带队,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追赶上访人员,坚决避免赴京、省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现场处置。一是接谈。积极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努力稳定其情绪,尽快劝离信访人。二是教育。向上访人宣传《信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教育引导上访人员要顾大局、识大体,遵纪守法,依法有序地提出信访事项。三是告诫。在教育、批评无效的情况下,由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告诫性谈话,并做好强制带离准备。四是处理。对不听劝阻、蓄意闹事的上访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对于不能按接访规格和规定时限到现场做工作或不能按要求带离上访人,致使上访人员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导致上访人屡遣屡返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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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供销社 信访工作 制度 通知 xxxxxxx办公室 20xx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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