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流程

公司减资程序

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由董事会提出减资的具体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特别程序通过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程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减少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减资手续

一、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2)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后面这个程序这个是从东恒所的网站查的,对错还不太好确定。)

 

第二篇:公司减资的基本操作流程

公司减资条件和程序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因此,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 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从实际情况看,办理公司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二、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减资的具体方法有:

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公司减资的基本操作流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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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根据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8、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9、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问题:公司当年有几名股东因为离职,进行了股权转让,但是没有受让方,公司就出钱相当于回购了股份,当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且退股手续存在问题,比方说没有签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在退孤单签字等,公司当年已经将退股款给到各股东手里,现在公司做减资, 工商局要求每个股东重新确认,但是他们不愿意重新确认,对于这些股东应该怎么处理呢?

讨论:1、可参考八菱科技案例,涉及相关问题。

2、没有书面转让协议,即便能够证明打款给股东,也不能说明就是退股。只有找原股东确认。

3、如果要求股东退款加利息,理论上是可以这么去做。但是证据收集难度太大。

4、证监会对处理股东纠纷很重视,维稳是大局,要安抚好,没去工商变更责任在企业,企业应当处理好与股东的股权纠纷。按照工商登记条例,1个月之内是要去变更的,如果企业没去变更,工商局对变更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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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如果退股手续完善,但是当年未作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局对于减资行为不予认可,但是根据法院相关判例,公司可以视为其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对内效力无误;对外效力存在瑕疵,如果有债务纠纷,退出的股东由于未作工商登记,面临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退股手续不完善,则不视为股东退股成功,退股股东仍为公司股东,公司可根据当年的收据或凭证所要当年公司因为退股缴纳的出资;公司考虑其他方法解决。

鉴于证监会对于公司股东的股权纠纷较为重视,需要公司谨慎处理。

上海公司注册资金减资变更的申办手续是什么?

问:我们公司当初注册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当初实际到账资金10万,根据政策两 年之内需要补齐后续资金,由于公司的经营原因,我们想直接将注册资金改为10万,目前的疑问是:上海公司注册资金变更是否是到上海工商局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备注: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 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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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注册公司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备注: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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