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解决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银监会发文解决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银监会网站 2014-07-24 17:05:54 评论(1)条 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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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7月24日从银监会获悉,近日,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解决“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7月24日从银监会获悉,近日,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解决“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号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0xx年7月23日

 

第二篇:银监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优惠政策

银监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优惠政策

新三板麟龙股份指出,要抓紧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跨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争取出台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 根据新闻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及监管情况时表示,今年联席会议还将推动各地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透明度建设,尽快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建立地方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执行力建设。

同时,督促做好规范整顿的后续工作,加强风险提示和指导,抓好《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

此外,在深化银担合作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进行正确评价和严格审查,要重点查验经营许可证、综合评价经营规范性、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实力。

另一方面,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在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收费、考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该负责人透露,至20xx年底,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

此外,还要研究保证金交存、风险分担等问题,指导银担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的原则逐步完善现有合作机制。

去年x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内控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奠定了制度基础。

银监会负责人指出,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银担合作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对于一些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和高利放贷等情况,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并予以查处

具体的其他优惠政策还有当前,我国待制定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份额政策;

(2)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性的政策;

(3)修改国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政策;

(4)建立规范的小企业抵押贷款制度的政策;

(5)容许符合条件的实现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融资的政策;

(6)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计划的政策;

(7)对中小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实施资金扶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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