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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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三)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辖区居住的人员);

(二)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第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 -- 2 --

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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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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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加强对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积极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

第十三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

(二)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编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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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 -- 6 --

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携带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表》,并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 7 --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机关;管辖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情报信息收集;

(二)安全防范;

(三)治安管理;

(四)服务群众;

(五)人口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4小时(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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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林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

(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其它可能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重点场所、部位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依靠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

第三节 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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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案件协查网络、边界联防网络和情报信息网络;

(四)推进和谐文明林区建设。

第四十条 开展林区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

(一)定期召开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林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加强林区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的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木材加工经营厂点、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经营场所等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各种隐患。

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场所、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等单位和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 10 --

(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教育;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

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

(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

(三)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做到“八个一”:一张警民联系卡、一部举报电话、一个所长接待日、一个民警去向牌、一本警民联系簿(或办事预约簿)、一个民警监督台、一个意见箱、一个便民服务箱;

(四)一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群众座谈会或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节 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 -- 11 --

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

(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b@2,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三)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五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 12 --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

(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第五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或讯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薄》,并根据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 13 --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出警的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所内整理文书簿册、保养装备或处理其它工作事宜;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 14 --

第五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四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三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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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六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保护现场和证据;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并迅速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七条 对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 16 --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保护现场,疏导人员;

(三)参加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救护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第六十八条 对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巡 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等进行巡护和检查;

(二)对可疑车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盘问,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排解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七十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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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有林地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治安混乱地区作为巡逻重点。

第七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部位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

第七十五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袭击;

(三)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森林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第七十六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袋等物品时应先仔细观察,防止有活体野生 -- 18 --

动物及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谨慎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避免损坏或者遗失物品。

第七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暂时收存车钥匙。车上有其他人员时,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检查车载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驾驶员拒检逃逸时,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六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野生动物经营网点等场所、单位以及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检查还应当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的检查、清查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场所、单位、重点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它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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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凭法律手续,开具清单;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单位的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动态(含年经营量等),有无违法经营情况;

(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业)是否合法经营;

(三)山场林木采伐作业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一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八十二条 对林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区域、部位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

第三编 内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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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八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作统一规定,保证整洁有序。

第二章 日常制度

第八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一日生活制度,规范作息、整理内务、点名、例会、上岗时间。

每日由带班所领导值日,负责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

非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民警一律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第八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安排工作任务。会议力求精简,讲求实效。民警应当按时参加学习、会议,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记录,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

(一)周例会制度。每星期一召开例会,通报上周有关情况,部署本周工作;

(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派出所例会,总结当月工作,通报民警考核情况,部署下月工作;

(三)群众性护林组织例会制度。每月听取一次群众性护林组织 -- 21 --

的情况汇报,布置治安防范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党务工作;

(五)学习制度。结合形势和工作需要,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八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办公室管理,保持办公室内清洁整齐。办公物品应当摆放有序。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物品,注意防火防盗。

第八十九条 民警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私外出应当经过批准。

第九十条 办公室应当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清新、无污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尘,除必须悬挂上墙的岗位职责外,墙上不得随意钉挂别的物品。

第九十一条 办公桌面不得随意堆放文件、文稿、书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将文件、文稿、书籍等放入柜屉内。

第九十二条 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用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当关闭电器、锁好门窗。

第九十三条 报纸、杂志阅后应当摆放到指定位置,剩余纸办公用品应当放回原处,不得将公物私用,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杂物。

第四章 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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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工作的规定。所长为派出所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枪支管理岗位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枪支、弹药、警械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应当经过弹道痕迹鉴定并办理公务用枪枪证,不得使用未办理公务用枪枪证的枪支。所有符合持枪条件的民警都应当办理持枪资格证。未办理持枪资格证的民警,一律不得配发和使用枪支。

第九十六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必须按标准配备,不得超范围配发,不得将枪支交非警务人员保管、使用。

第九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长期酗酒、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缠身等情况的民警,必须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第九十八条 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枪支弹药库必须落实民警24小时值班制度,枪支、弹药实行分柜存放,枪支、弹药库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配置双人双锁,并设有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

第九十九条 严格执行枪支领用登记和事先审批、事后归还制度。因公务需领用枪支时,先由用枪人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由所长核准后,凭《公务用枪审批表》到枪库领用枪支。完成任务后必须迅速归还枪支、弹药。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领用枪支、弹药,完成任务后归还枪支、弹药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一百条 佩带枪支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枪不离身。枪支应当配有枪锁和保险绳,禁止将枪支放在手袋、提包或脚套内携带。除执行公务外,不得携带枪支到餐厅、娱乐场所或其它复杂场所。禁止携带枪支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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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因执行公务使用过的枪支,归还前应当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枪支保管人应当每季度组织民警对所有枪支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保持良好使用状况。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枪支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迅速采取措施寻找丢失枪支。瞒报、漏报、迟报的,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为加强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快速反应能力,树立派出所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作出下列规定:

(一)森林公安派出所所有警用车辆(含O、警牌汽车和摩托车)均为派出所工作业务用车。所有警用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指定一名民警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日常用车;

(二)警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认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良好容貌和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所有警用车辆不得出借给非公安单位使用,不得由非警务人员驾驶。禁止将警用车辆号牌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事先经值班领导同意;

(五)禁止公车私用。所有警用车辆禁止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除执行任务外,禁止警用车辆在公共娱乐场所停放;

(六)驾驶警用车辆应当做到证件齐全,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 -- 24 --

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用车辆,必须着装规范,不得乘坐与警务无关的人员;

(七)驾驶员应当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因酒后驾车造成损失,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员,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档案法》和《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派出所的业务资料和有关案卷材料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二)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目录、卷号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装柜保管,档案柜应标明档案的起止号;

(三)每半年对档案室进行一次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档案完整;

(四)档案室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霉等措施,确保安全;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阅档室进行。未经所长批准,档案一律不得借出。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经所长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用后按 -- 25 --

时归还;

(七)借出档案的,应当负责保证档案资料安全、完整和整洁,按期归还,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公布档案资料;

(八)借出档案原则上不允许抄录,如确需摘录,摘录者应当注意保密。借出档案归还时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复制、摘抄档案资料作为法律依据的,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明出处,加盖公章;

(十)违反《档案法》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事故或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会议室的整洁、卫生,爱护会议室财物;

(二)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开会时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将通讯工具调至振动状态,非紧急公务不得随意接打手机。

第八章 警械使用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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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它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强制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看押、押解、审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它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得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第九章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柜、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登记管理。涉案物品应当统一封存,经常 -- 27 --

检查,防止遗失、损坏、变质。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罚没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涉案财物或暂扣款物要统一填写罚没收据或暂扣票据,收据上应当有被罚没或被暂扣款物人签名。暂扣的款物经查实不符合没收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暂扣的无主款物,经公告后,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作没收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缴获的涉案财物或因案件需要暂扣的款物,经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出一式三份清单,注明案件编号、财物类别、数量、质量、来源,由保管人、办案人、财物所有人签名后,每人各执一份,经办民警一份随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条 涉案财物或暂扣的款物,应当如实登记面额、数量、重量、保护级别、名称、型号规格、特征及其来源,防止遗失、混淆,不宜搬运的涉案物品应当就地查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暂扣的野生动植物经拍照鉴定取证后,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或挪作它用,禁止私分、侵吞、占用、拆卸涉案财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扣押的涉案款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强制措施或依法收缴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私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每年年终应当列明涉案财物清单,报所领导审核,及时清理上缴。需要继续留存的,应当妥善归类封存。

第十章 公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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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公章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公章由所内勤人员保管;

(二)使用公章应当经所领导签字同意,内勤办理,原件留内勤处存档;

(三)出具介绍信、函件时应当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完整、用词准确,具体经办人应当签字备考;

(四)禁止私自在空白信笺上盖章,禁止先盖章后请示领导批准;

(五)使用介绍信后,民警应当在七日内到内勤处核报;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当及时交回,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登记备查。

第四编 建设和装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整体建设规划,规范派出所警务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设施和装备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急需先配、逐步到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设施和装备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制度,加强检查、维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应当每年对派出所装备更新、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制定补充计划,并及时通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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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和装备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管理规范》和《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造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悬挂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设置符合要求的值班室、调解室、档案室、装备室、候问室,并根据需要设置民警集中办公室、备勤室等。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建立小会议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小洗衣房,设置讯(询)问室、群众接待室、枪弹库等。候问室、讯(询)问室的设置数量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专用办公用房除枪弹库外,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在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格式统一的标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值班室建设标准:

(一)应当设立在派出所门口显著位置,以便于接警、出警和监控出入派出所的人员;

(二)值班室内接待群众区应与民警工作区、夜间休息区适当隔离;

(三)安装专用有线报警电话,有条件的还应当安装无线对讲基地台;

(四)派出所监控系统监视器应当设在值班室内,并置于非值班人员不可见的位置;

(五)悬挂值班制度、接处警制度、辖区出处警示意图,设置带班领导、值班民警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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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来访登记等簿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档案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专房专用,具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条件;

(二)面积能够满足档案柜整齐摆放和方便工作人员查询、整理档案需要;

(三)墙体坚固,安装铁制防盗门窗;

(四)配备灭火器、温度计、湿度计等器材;

(五)根据需要配备档案柜、装订机等必要设备;

(六)有条件的派出所应当逐步实行档案计算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候问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单间候问室面积一般不小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被留置人员每人平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二)满足男、女或同案人员分别留置的需要;

(三)门窗牢固,无易于掏挖的墙体,并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

(四)配备固定的床或椅及防寒被褥,有卫生间、自来水等卫生设施;

(五)室内应安装从地面至房顶直径不小于4厘米、间距不大于8厘米的纵向通体钢管作为安全防护栏;安全防护栏钢筋直径小于4厘米的,应加装横向钢筋,并在防护栏内侧安装带有透气孔的有机玻璃;

(六)室内不得有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可供悬挂或自伤的物体,所有电器线路应埋设在墙体内或在室外绕 -- 31 --

行,电源开关置于室外;

(七)候问室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候问室管理规定、申诉、举报电话等;

(八)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设置候问室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地(市)级公安机关申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警备勤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与办公区相对隔离的区域,实行勤办分离;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5平方米;

(三)为每位民警统一配备床、被褥、衣柜、脸盆、口杯、毛巾等生活用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讯问室建设标准:

(一)单独设置在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

(三)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及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四)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五)室内不得有铁器、锐器、电线等物品;

(六)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调解室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调解的范围、程序、纪 -- 32 --

律及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枪弹库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外来人员不易到达的区域,并注意保密;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

(三)四周墙壁应当用水泥、钢板或钢筋加固,并具备通风、防潮、防火条件;

(四)配备铁门、铁栅窗、铁柜并安装防盗报警器;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小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铁柜不低于国家标准(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千克时,应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五)实行“枪弹分离”和“双人双锁”管理,由两名民警分别保管一把钥匙,同时开锁方能打开铁门、铁柜;

(六)有条件的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七)建立枪支申领、使用、归还、保管、保养登记制度并悬挂于室内显著位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装备标准

森林公安派出所装备配置数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当地实际财力,逐步实施。

第五编 执法监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 -- 33 --

监督。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内部监督是指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对森林公安派出所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自我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外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部监督是指辖区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对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派出所民警办理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门口、值班室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警务公开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岗位职责。包括派出所及其内设机构职责和所领导、民警岗位职责。

(二)民警基本情况。包括派出所所有民警的姓名、职务、照片、警衔、警号、联系方式等。

(三)警务工作内容。包括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执法范围、执法 -- 34 --

权限、执法依据、立案标准等。

(四)警务图。派出所警务图尺寸应当不小于宽1米、高1.5米,应当标明派出所设置地点、责任区位置、重点防护地段、林区道路、桥梁、林种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群众等若干人作为执法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发现民警有违规行为时,可以随时向派出所领导反映,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加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每周固定半天时间接待群众控告、投诉,答复、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辖区单位、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汇报派出所工作情况,通报治安形势,介绍下一步工作打算,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评议活动,将森林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内容制成评议表,向辖区群众发放,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请群众评价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举报箱、意见箱,接受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予以保密,并及时将查证或整改情况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办理。 -- 35 --

第六编 保密工作

第一章 对外宣传

第一百四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管理,严格宣传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外宣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宣传工作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应从加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进行正面报道,并在宣传报道中使用统一规范用语;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森林公安机关警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的内容不得对外报道。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等情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应当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

(三)正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先发布消息,案件侦查终结后再作详细报道,但对侦察手段,尤其是使用特情和技术侦察措施的情况,不得在报道中出现;

(四)侦破较大范围或规模的破坏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物种的野生动植物案件时,不得擅自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当逐级上报,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报道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

(五)参与或发现地方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敏感物种案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汇报,并主动向地方公安机关讲明对外宣传工作规定,达成共识,统一对外口径,共同维护国家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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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派出所保密工作,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政治可靠、对党忠诚、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担任保密员,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管理、保存,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建立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制度。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由专人负责,文件传阅后及时收回。收发涉密文件、刊物、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呈(传)阅、清退手续。绝密文件做到当天传阅、当天收回,禁止在保密室以外的地方隔夜存放。存办的文件需要留用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三)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传阅,应当做到不扩大阅读范围,不私自记录、录制、摘抄、外传,不得私自将涉密文件、资料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或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

(四)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

(五)复印机、传真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涉密文件。在所内复印机复印涉密文件,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单位及份数,并按密件进行管理。禁止用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六)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方式邮寄,禁止用平信、挂号信邮寄涉密文件;

(七)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检查,提高民警的保密意识;

(八)负责保密工作的民警调动工作时,应当将使用和经管的密 -- 37 --

件、笔记资料移交接替人员或单位。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计算机管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

(二)公安网计算机应当与其它网络完全物理隔离,禁止接入互联网;

(三)机密级以上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视同纸制文件进行管理;

(四)通过计算机与其它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

(五)禁止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制作秘密级文件;

(六)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应由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进行。确需外单位技术人员解决或送外维修的,应当事先清理销毁硬盘内存储的数据、资料,事后进行检查;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收到异常电子邮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七编 信访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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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群众;

(二)严格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三)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刁难、歧视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五)遵守纪律,禁止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控告、检举材料不得转交或者通知被控告、检举对象;

(六)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匿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信访。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信访民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信访民警应当身体素质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办案经验、熟悉公安基础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热爱本职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出所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派出所的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所及民警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要求的; -- 39 --

(二)反映林区治安情况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民警违法乱纪、执法不严、警风不正等问题的;

(六)反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森林公安机关解决的其它问题的。

第一百五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原则办理,派出所对各类信访原则上只办不转。

对上级立案查办、集体上访、疑难复杂以及领导接访日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派出所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对重要信访组织力量查处、落实查办措施、限期办结上报,由所长对办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发。积极引导信访人逐级信访,防止越级访、集体访、缠访和异常上访的发生。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做到明亮、整洁、规范,设有指示标志;室内应当悬挂公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以及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警号、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应当有配备接待民警,接待民警应当做到警容严整,热情有礼,语言规范。

(一)接待来访应当在来访接待室内进行,未经所领导同意,不得在接待室以外的地方接访;

(二)接待来访过程中,不得与来访人交谈与反映内容无关的话题;

(三)对可以立即办理或答复的信访问题,接待民警应当立即办 -- 40 --

理和答复,并作简要记录备查;

(四)对前来查询案情、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当由负责处理该案件或事件的主管所领导做好接待解释工作;

(五)接待来访时,接待民警应当当面填写群众来访登记簿,记录来访人姓名、职业、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资料,记录来访人反映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及来访要求内容,来访人确认无误签名后,由接待民警填写接访时间和接待人姓名;

(六)来访人携带的鉴定、勘验结论、处理决定、强制措施通知书、暂扣单据、缴款收据、相关合同以及与事件有关的照片或音像等材料,接待民警应当认真审核;

(七)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或文化水平较低的来访人,接待民警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八)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的来访,接待民警应当及时请示主管所领导,及时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派出所领导接访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领导应当固定周接访日,采取约访、回访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解决长期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未能解决的问题;

(二)所领导接访日由当天值班所领导负责,实行谁接访谁负责到底的承包制。当日信访案件,均由第一次接访的所领导负责,直至该信访案件办理终结。具体案件按照业务分工,由主管所领导负责处理;

(三)来访人员在日常工作时间到派出所上访或投寄信件或首次在所领导接访日上访的,由所长视情况指定分管所领导对案件进行承包,直至办理终结;

(四)所领导接访日受理信访的办理及答复期限为1个月,最长 -- 41 --

不超过3个月。涉及公民人身安全、生命的重大信访案件,举报重特大案件、投案自首以及涉及民警执法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来访,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答复信访人一般采用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接访负责人约谈、回访等形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上访处置预案。发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治安、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时,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集体上访是指5人或5人以上集体到党政机关反映同一意愿的上访。异常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缠访、静坐、请愿、游行、示威、绝食、行凶、爆炸、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等不正常方式进行的上访。

处置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应当按照“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和“党政领导、统一指挥、严密控制、教育疏导、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警力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避免因工作不当导致事件扩大或升级;

(二)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应当立即报告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并迅速通过指挥部门组织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密切注视动态,防止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处置的民警应当听从指挥,明确职责,出动迅速,及时到位,严明纪律;

(四)对人数众多的集体上访,应当由来访人员选派3-5名代表进入来访接待室反映信访意向,禁止其余人员进入接待室。接待人员 -- 42 --

对上访人反映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妥善解决,禁止将矛盾外推;

(五)有针对性地做好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的情报信息工作,发现苗头迅速采取措施,并协调党政部门疏导教育和妥善处理,减少、防止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未经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禁止新闻媒体进入现场采访拍摄。禁止民警擅自发布消息或向外界透露情况。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接待群众来访,民警应当使用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一)接待来访时,应当使用“您好!、”“请坐!、”“请问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等词句;

(二)受理群众来访后,应当使用“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请相信公安机关会公正处理。”等词句;

(三)对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应当使用“请正确使用公民权利,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请检点自己的言行!”等词句;

(四)接待集体上访时,应当使用“请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选派3-5名代表进入接待室,其他人员请暂时离开接待室。多谢合作!”等词句;

(五)接待不愿意公开姓名的来访者时,应当使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和我们保持联系,以便我们进行调查核实。”等词句;

(六)接待查询办理结果的来访者时,应当使用“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仍在调查处理中,请耐心等候通知。多谢合作!”等词句;

(七)接访结束时,应当使用“我们一定按职责要求认真处理,对您作出负责任的答复。”等词句。

-- 43 --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信访办理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直接来访投诉,向派出所及所领导投寄的群众来信、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的来信和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来信,互联网投诉信箱接受的电子邮件,群众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公安机关拨打的投诉电话记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 来信应当由内勤民警当日拆阅。拆阅来信应当注意安全,发现可疑包裹、信函、电子邮件时,应请防爆、防疫、计算机安全监测等部门及时处理。拆阅来信应当保持信件完整,原信封、邮票、邮戳、附件的证据材料、照片、音像媒体,应登记封存后再作处理,避免扩散。随信附带的现金,应当及时清点登记,拆阅时已经丢失的,应当注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邮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一)涉及爆炸、游行、示威、静坐、集体上访、自杀等不安定因素的邮件,应当在当日处理完毕并跟踪结果;

(二)重要举报线索、投案自首或紧急警情的邮件,应当在当日请示所领导,及时移交承办人处理;

(三)依据法律规定有时限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业务部门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接到交办的信访材料,内勤民警应当在当日阅读,查明信访人的身份、反映的问题、事情的经过、请求解决的事项以及信访时间,并做好登记。

登记要素包括:受理编号、信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信访时间、信访形式、信访性质、信 -- 44 --

访来源、来源编号、处理方式、承办民警、涉及对象、内容摘要等。

对重复信访的事项,注明后无需再次登记。

涉及集体上访的,应当注明人数。

第一百六十条 有具体姓名、内容、地址齐全的群众来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答复函形式,先予向信访人告知受理情况。一般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来信人提出的问题和请求,经所长批准后,当日转送承办民警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级立案交办、所领导接访日受理、控告本所民警以及反映重要事件的信访,经所长批准列为重点处理信访事项。内勤民警应当在当日做好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经所长审批后,立即转送承办民警办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点处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 5人或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联名信;

(二) 反映当前社会治安新动向和热点问题的;

(三) 举报重要违法犯罪线索或投案自首的;

(四) 反动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承办民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依据答复信访人;未能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一百六十四条 答复信访人分为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两种形式。书面答复的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信访日期、信访事项、查处结果或调查结论、答复时间等。答复信访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简明扼要,一般只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答复查处结果或调查结论;

(二)内外有别,禁止将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手段、调查过程等的内容答复信访人;

(三)需要答复港、澳、台或国外信访人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逐 -- 45 --

级报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外事部门答复。

(四) 答复的内容应当与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或调查结论一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 46 -- 第八编 附则 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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