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报关员考试教材内容各章改动要点总结

20xx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在20xx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条约、协定的变化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今年教材的修订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海关监管程序以及教材部分基础理论的调整。由于今年教材修订的内容较多,为便于考生对照复习,现将20xx年版教材的主要修订内容的要点做简要介绍。

第一章报关员海关管理,根据目前适用的我国海关法律法规,修订了直接代理报关与间接代理报关的法律责任,调整了海关法律关系和海关权利的内容,以及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中的企业分类标准的内容。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改动有两方面:第一是在各项贸易管制所管理的商品方面,按照惯例国家相关部委对各自的管理目录在20xx年管理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兴奋剂管理目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等;第二是在管理政策方面,Bgyedu.CoM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如出台了新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针对上述两大方面,教材对内容和结构都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由于海关总署修改了加工贸易管理办法,所以教材对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内容作了较大修改,比如增加了抵押贷款的内容,调整了串料的范围,有关单耗标准及料件归并关系的原则也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修改的内容分布在第三章全章内容里。还有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样品管理,不作价设备的内容也都作了调整。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主要根据税则的调整,修改了部分商品的归类。

第五章进出口税费,国家对原产地管理出台了较多新规定,因此教材相关内容调整较多,篇幅较大;减免税内容也作出了调整。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监管证件代码表、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的内容作了调整。同时,报关单栏目填制要求中,“贸易方式”的内容和体例作了很大改动:将众多“贸易方式”重新梳理、分类编排,类别区分注意与教材第三章相关内容尽量形成呼应,同一分类下内在逻辑关联更为明显;对于实际工作中较为罕见的部分偏门贸易方式酌情删除,更贴合考试大纲主旨,减轻考生学习负担;加工贸易项下货物的内销、结转、退运、放弃等处理方式,实际工作中较常见,也是近年考试综合实务、报关单题目经常涉及的考点,在20xx年教材中恢复一定篇幅予以介绍,与第三章第3节内容和第六章第5节表格亦形成呼应。

第七章与报关相关海关法律制度,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出台了担保条例等,

第七章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内容都作了很大的调整。

第八章与报关相关的国际贸易知识,对FOB、CIF术语变形的内容作了改动,增加了《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关内容,对国际货物运输的内容作了调整。

 

第二篇:20xx年报关员考试教材新增和变动内容详细总结

20xx年报关员考试教材新增和变动内容详细总结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新教材 P 29 对应20xx年教材P31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略有变动

1. 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2.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4.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在适用或调整其管理类别时,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报关差错量、拖欠应纳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P35

第四节 报关员

二、报关员资格

(二)考试纪律 ---新增加

1.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然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的;

(4)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6)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8)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2)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3)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4)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 ,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5)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6)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7)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8)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1

(9)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10)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3.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1)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3)考生答案雷同的(考生答案雷同的试卷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P51-52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P51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⑥莱克多巴胶和盐酸莱克多巴胶

P52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⑦莱克多巴胶和盐酸莱克多巴胶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增加及变动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口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遵照下列原则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渔、牧、有色金属矿采选、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造纸、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农用机械制造、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制造、电信信息传输等几十个行业领域,包括:畜牧品种的繁育、微生物肥料、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如工利用、水产品种的繁育、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采矿工程、肉类加工、饮料生产、造纸、焰火爆竹生产、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核黄素生产工艺、中药材资源及生产、中药饮片炮制、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低维无机非 金属材料生产、有色金属冶金、稀土的提炼加工和利用、航天器测控、航空器设计与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制造、地图制图、书画墨及八宝印泥制造、中国传统建筑、计算机网络、空间数据传输、卫星应用、大地测量、中医医疗等几十项技术。

P63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略有变动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 20xx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旧化工设备类、旧金属冶炼设备类、旧工程机械类、旧造纸设备类、旧电力电气设备类、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旧纺织机械类、旧船舶类、旧砂鼓等11大类(88个10位商品编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 CFC -11 )、二氯二氟甲烷(CFC -12)等商品(47个10位商品编号)。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20xx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货物,共619个10位商品编号,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 2

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铝、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矶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 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除标准砂外,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则禁止出口)、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

C 、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纳。

其中,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钱、矶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等32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 (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铝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等11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杭构签发。

P68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三、密码产品好额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新增加

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密码管理局是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20xx年列入第一批管理目录的商品包括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包括电话密码机、传真密码机等)、密码卡等6类商品。

(三)报关规范

密码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我国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管理范围的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的商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P79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新增加

为加强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管理,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3

国家对美术品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文化部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文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承担审批行为的法律责任。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进出口批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一)管理范围

1.纳入我国进出口管理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或者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损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理程序

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3.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中应附美术品详细清单。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管理范围内的美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向海关递交的批准文件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更改,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向审批部门申报,经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变更。

3.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批准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则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P128

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五、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2.与境内外其他地区之间------更加条理化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如出区内销应按照对区外其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①边角料、废品内销,海关按照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②边角料、废品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区内企业持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③对无商业价值且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以处置之外的其他方式销毁的,应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税,并免予验核进口许可证件;

④残次品出区内销,按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相 4

应许可证件;对属于《法检目录》内的出区内销残次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内销。

P130

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五、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4)出口加工区机器设备出区处理 -----新增内容

①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特定减免税设备

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按规定予以免税的机器设备,海关在规定的监管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使用完毕,原则上应退运出境。

需在监管年限内出区内销的,海关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收税款。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时免予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的,在其出区时,海关凭与其入境状态一致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验放。

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给区外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的,由区外企业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如出区转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由区外企业按照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②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予以退税的机器设备

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予以退税的机器设备如需内销出区的,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报验状态征税,免予提交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其中,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连续计算,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出区时海关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收税款。

P145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不再区分保税物流中心A和B,其他内容一致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P183

第八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新增加内容

(一)概述

1 .含义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境外厂商,免费(不需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既包括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也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 ,进口设备的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包括用加工费扣付、出日产品减价等方式来偿付提供设备的一方设备价款或租金。

2.范围

加工贸易境外厂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外商技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不能受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免税进口的申请。

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范围见本书第二章有关内容。《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本书第五章有关内容。

3.特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进境后虽然都用于加工贸易坐产,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加工贸易生产设备,进境后使用时一般不改变形态,国家政策不强调复运出境;后者是加工贸易生产料件,进境后使用时一般改变形态,国家政策强调加工后复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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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特定减免税设备都是免税进境的生产设备,但在海关管理上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按保税货物管理,后者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一样,在进口放行后需要继续监管。

(二)程序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关程序,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一 样,包括备案、进口、核销三个阶段。

1 .备案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加工贸易设备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如下:

(1)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件及“加工贸易不性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申请手续。

(2)主管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批准件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准予备案后,核发登记手册。

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有效期一般为1年,1年到期前,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一般为1年,可以申请延长4次。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范围,因此不需要设立台账。

海关可以根据情况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收取相当于进口设备应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证函。

不在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里订明的单独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备案。

2.进口

企业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进境时免进口关税,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有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免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申报时,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填“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对临时进口(期限在6个月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模具、单台设备, 按暂准进境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3.核销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按海关的规定保管、使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是根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来规定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一般是5年。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有两种情况:

(1)监管期内

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主要有5种情况:

①结转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在享受同等待遇的不同企业之间结转,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转为减免税设备,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贸易方式”栏根据报关企业所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征免税证明,分别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报关单“备案号”栏分别填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为空,报关单其他栏目按现行《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结转货物的要求填报。

②转让

转让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或者不能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由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确定完税价格缴纳进口关税:

转让设备进口完税价格(CIF) x [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规定条件使用月数÷ (5x12)]

不足15天的,不计月数,超过或者等于15天的作为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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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留用

监管期未满本企业移作他用或者虽未满监管期但加工贸易合同已经履约本企业留用的,必须由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按照上述计算公式确定完税价格缴纳进口关税。

④修理、替换

进境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需要出境修理或者由于质量或规格不符需要出境替换的,可以使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申报出境和进境,也可以按照出境修理货物或者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海关进出境手续。

⑤退运

监管期内退运应当由原备案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凭批准件和加工贸易不作价登记手册到海关办理退运出境的海关手续。

(2)监管期满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5年监管期满,如不退运出境,可以留用,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

①留用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要求留在境内继续使用,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也可以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②放弃

监管期满既不退运也不留用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海关比照放弃货物办理有关手续。放弃货物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P212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归类

五、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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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减免

一、减免税规定

5.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

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平衡国内外中标设备的税收负担,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以及其赠款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重大技术装备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规定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以及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主要是: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煤炭综合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及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振兴规划) ,新型纺织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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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减免

一、减免税规定

(三)临时减免税 去掉了专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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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六、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

(一)保全措施 -----新增内容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至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 .暂停支付存款

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对纳税义务人相应存款实施的暂停支付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扣缴税款的,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

2.暂扣货物或财产

因无法查明纳税义务人账户、存款数额等情形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措施的,书面通知(随附扣留清单)纳税义务人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本身不可分割,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扣留的,被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可以高于应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解除扣留措施,随附发还清单,办理确认手续后将有关货物、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依法变卖被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发还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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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措施 ----略有变化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依次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实施强制措施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存款中扣缴相应税款,同时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海关决定以应税货物、被扣留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卖并抵缴税款的,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应当发还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进出口报关单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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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报关单的填制

六、集中申报清单

集中申报是指经向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属于我国《中华人民 8

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可以先以“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然后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再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使用集中申报清单通关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集中申报清单的归并原则。

各清单所列的申报口岸、备案号、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 /运抵国(地区)、装货港、运输方式等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全部一致,方可进行归并。如规定的上述归并项目不一致的,则应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2.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申报;尚如有不一致的应分别填报。

3.由归并生成的报关单上所列涉及归并项目的,不可以修改。

4.一般贸易货物应以清单为单位进行归并,一份清单不可对应多份报关单。保税货物应以商品为单位进行归并,一份清单可以对应多份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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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

(一)海关行政申诉的含义

海关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

19xx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申诉权作了原则规定。随着行政领域执法实践的发展,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在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海关总署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

(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

海关申诉制度,作为一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手段的制度,是围绕着着有错必纠,使民利民,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目标模式设计和运作的。《申诉规定》的实施,对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一步贯彻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理念,减转信访压力,缓解社会矛盾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申诉规定》对海关办理申诉案件制定了具体的要求,在受案范围、审查机关、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决定形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规范和统一了全国海关有关申诉案件的处理和执行。

(一)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海关办理的申诉案件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

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不服广东省内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的案件,交由广东分署办理。

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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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调查、缉私部门经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案件由调查、缉私部门具 体负责办理;对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三)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中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明确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海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申诉的,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

对不符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①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②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中的;

③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④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

⑤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⑥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

⑦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⑧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转送其他海关处理

符合海关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运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由接受转送的海关办理。

3.海关审查申诉案件

(1)申诉案件的审查内容

申诉审查部门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意见,听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或者原经办部门的意见。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

申诉审查部门认为需要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或者原经办部门了解情况的,可以在受理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副本发送该海关或者经办部门,该海关或者经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副本之日起10日内,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有关证据材料。

(3)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

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

申诉人认为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该审理人员回避。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海关负责人决定。

4.申诉案件的撤销、撒诉

(1)申诉案件的撤销

海关在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上述“决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申诉案件的撤诉

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海关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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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

(1)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2)海关处理决定的种类

海关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①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②海关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下级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重新作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④原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决定撤销,由原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3)申诉案件处理决定的送达

对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发法律文书,加盖海关行政印章,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 上级海关办理的对下级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处理决定应当同时送达下级海关C

(四)申诉人的救济途径

申诉人对经申诉程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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