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 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 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的通知

公消[2007]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 为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规范部队作战训练安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现印发部队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及修改意见,请及时报我局战训处。

附:1、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试行)

2、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 承办人:王治安 赵洋 校对:王治安 赵洋 1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认真总结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各级指挥员组织指挥水平和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灭火救援战评工作应当遵循“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每战必评、上评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 灭火救援战评的主要内容有: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灾情的发展过程及采取的技术、战术措施情况,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现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四条 灭火救援战评主要分为简要战评、专题战评和集中战评三种形式。

(一)对参战力量较少、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灭火救援战斗,可以组织参战官兵以讲评的形式进行简要战评。

(二)对参战力量较多、灾害规模及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人员伤亡和有研讨价值或者上级要求战评的灭火救援战斗,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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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在短时间内连续扑救和处置的较大灾害事故,无法逐一进行专题战评的,可以择机进行集中战评。

第五条 灭火救援战评按照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部局五个等级。

第六条 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单独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战评;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力量联合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其上一级单位负责组织战评。

第二章 战评准备

第七条 战评准备工作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知情人、察看现场、观看影像资料、模拟试验等形式,对基本情况、相关数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战评资料。

第八条 战评资料准备。主要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搜集及记录整理,实地测量统计、图表绘制、影像资料收集,灾害现场复原、多媒体课件制作等。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接警调度、气象、灾害对象、灾害影响、灾情变化、参战力量、组织指挥、技战术应用、现场供水和通信、安全防护、协同作战、处置经过、作战成果等。

(二)测量统计。主要包括测量现场重要建筑、设施、部位等数据,统计现场供水、灭火剂(强度、流量及总量)、车辆装备 3

及物资消耗、灾害损失、保护价值等情况。

(三)图表。主要包括现场总平面(立面、剖面)图、力量部署图、供水线路图和各类情况统计表等。

(四)影像资料。主要包括作战纪实录像、现场照片等。

(五)灾害现场复原。主要包括查看灾前图像资料、预案、战斗位置复原、计算机模拟战斗过程等。

(六)多媒体课件。是针对灾情发展、战斗过程等各类战评材料而制作的资料。

第九条 确定参评人员。参加战评的人员一般应当包括参战官兵及司、政、后、防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有参战人员都要对战斗经过进行回顾,并做好回答问题的准备。

第十条 确定主持人、主讲人和点评人。主持人应当由参加组织指挥的单位主要(或者分管)领导担任,主讲人必须由参战单位的总(副总)指挥员担任,点评人应当由具有灭火救援指挥经验的领导或者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确定战评时间、地点。战评时机选择应当按照中(大)队、支队、总队、部局分别在战斗结束后5天、10天、15天、30天内完成的原则确定,并将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提前通知参评人员。

第三章 战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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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评的组织形式

(一)凡实施战斗展开的灭火救援战斗,中队都应当组织简要战评;凡符合专题战评条件的战斗,中队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二)凡涉及两个以上中队力量参加战斗的,大队或者支队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凡涉及三个以上中队或者两个以上大队力量参加的战斗,支队必须组织专题战评。

(四)凡发生重大或较大火灾、典型灾害事故和涉及两个以上支队力量参加的战斗,总队视情组织专题战评或者集中战评。

(五)凡发生特别重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特别典型灾害事故和涉及两个以上总队力量参加的战斗,公安部消防局视情组织进行战评。

第十三条 战评的基本程序

(一)察看现场。战评时要组织战评人员察看现场,特别是对战斗现场的方位、建筑结构、道路水源、地形地物和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观看录像。战评中要回放现场原始录像,以便参评人员全面了解战斗过程的真实情况。

(三)介绍情况。主讲人应当详细介绍灭火救援的单位概况、接警出动、战斗意图、力量部署、组织指挥、技战术运用、安全防护、官兵表现及作战成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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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问答疑。主讲人及有关参战单位介绍完情况后,参评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解答。

(五)分析点评。点评人应当对灭火救援战斗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点评,并提出处置类似灾害事故的对策或者建议。

(六)总结讲评。主持人或者有关方面领导应当对战评情况提出总结性意见,形成战评结论,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战评的基本方法

(一)中队战评。由中队指挥员(值班队长)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班班长评述本班(车)战斗任务完成情况,中队指挥员或者大队领导讲评总结。

(二)大队战评。由大队指挥员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参战中队指挥员评述本中队战斗任务完成情况,大队领导或者支队指挥员讲评总结。

(三)支队战评。由支队指挥员或者支队司令部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参战大(中)队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支队领导或者专家点评,支队领导或者总队司令部参谋长讲评总结。

(四)总队战评。由总队指挥员或者总队司令部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有关参战单位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总队领导或者专家点评,总队首长或者部局战训处领导讲评总结。

(五)部局战评。由主持人或者部局战训处组织,主讲人介 6

绍情况,各有关参战单位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方面领导或者专家点评,部局首长讲评总结。

第四章 战评应用

第十五条 对战评中总结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对问题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勤战斗中指挥失误、失职、渎职、畏缩不前及违反纪律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报请奖惩的集体和个人的材料必须经过总(支)队司令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战评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总结报告(内容、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并报送上级审核、备案。支队级以下各单位的总结报告,应当在战评后5天内上报;总队总结报告,应当在战评后10天内上报。上级单位应当将总结报告及时通报部队学习借鉴。

第十七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要对总结报告、实时记录等战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以备查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多种形式消防 7

队伍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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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总结报告的内容、格式及要求

一、文字部分

(一)基本情况

1、单位(部位)的自然情况:单位(部位)名称、地址,地理位置,生产(储存)性质、存放主要物资的名称、数量;建筑条件;消防水源、道路、单位灭火设施情况;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等级,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

2、起火、受理火警、接警出动时间,第一出动到场时间及出动力量,战斗展开时间和扑救时间;调集增援时间、到场时间、到场力量;参战中队、人员、车辆数。

3、起火单位(部位)的建(构)筑物的特点、性质、火灾事故危险性;燃烧面积、物质及名称、数量、生产工艺流程;火灾事故原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抢救人员和保护物质价值。

4、灾情发生时的气象情况:风力、风向、温度,以及对战斗行动的影响程度。

(二)战斗经过

战斗经过包括从接警到战斗结束的全部活动。陈述的内容顺序可以采取以消防队到达现场的先后顺序,火势灾情发展变化阶 9

段,采取不同措施和战术方法阶段及时间进度,划分战斗片、战斗地段,划分战斗时间段,属地指挥和上级指挥时段等多层次进行叙述的方式。无论何种叙述方式,都必须详细阐明如下内容:

1、辖区中队(或最先到场队)、增援队、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时的火势灾情,现场侦察、侦检及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情况。

2、依据现场灾情的发展变化、参战力量以及其它客观情况,指挥员运用战术、技术措施,战斗总体部署、火场主攻方向和主要方面的选择,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及其成效。

3、进行救人、灭火、破拆、疏散和保护物资及战斗的情况,各阶段组织指挥、采取的技术措施、战术方法及其成效。

4、使用的灭火剂、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车的停车位置、供水及一线战斗情况。

5、现场指挥部决策指挥工作运行情况,防火监督、后勤保障、政治鼓动、通信联络、新闻发布等工作人员在现场的作用,以及灭火作战计划的运用情况。

6、火势灾情控制、处置完毕的时间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

(三)经验教训

1、对灭火救援战斗中好的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具体述评。

2、分别对受理报警、接警出动、调派增援、灾情侦察、现场组织指挥、技战术运用、现场供水保障、现场通信、后勤保障和指战员在现场的作用及参战官兵伤亡情况等进行述评。 10

3、总结现场物质燃烧和火势灾情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现场人员装备实力分析,对灭火救援的经验、体会及教训进行归纳,针对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二、图表部分

(一)现场基本情况平(立)面图

可根据单位情况,把涉及燃烧部位、周边水源、毗邻建筑等单位基本情况平面图提供战评参考,同时要把涉灾建筑的立面图、局部的剖面图提供大家参阅,以便大家了解整体概况。图表必须附详细说明。

(二)各战斗段力量部署图

可绘制立体、立剖、侧视、透视分层、平面图,也可以用实物照片代替。对参战力量多、扑救时间长、战术变化多、阵地部署变化大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现场,一图难以囊括全部内容时,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按相对静止时间绘制几张不同阶段的灭火救援战斗图。有灭火救援作战计划的现场应当附作战计划。

图内要把火势灾情发展蔓延和控制、扑灭处置完毕的变化阶段反映出来,应当标清现场的车辆及种类,水带的线路条数,枪(炮)的种类、数量,火势灾情发展蔓延的方向、起火点、燃烧的具体范围、室内充烟面积,气象情况及现场方位。

(三)现场供水图

标清消防车的停车位置、供水线路、水带口径,采用的供水形式,所利用的水源位置、种类、方法及距现场的实际距离,其 11

它水源位置、种类及距现场的实际距离。使用消火栓,应当标清地下管网形状、口径、压力、流量,其它水源应标清存储量。

三、影像资料

(一)火灾事故前的影像资料。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单位的影像、图片等原始资料。

(二)火灾事故后的影像资料。主要包括能够反映单位基本情况、起火部位、重点部位、烧毁部位、造成火灾变化的关键部位、保护物资设备等情况的影像资料。

(三)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对整个灭火救援战斗的经过制作成光盘(或者课件),以备在战例分析研讨、防火宣传教育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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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 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为本级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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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着装登车

消防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在跑动中着装;使用滑杆时必须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坐车内,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七条 车辆行驶

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一)车辆驶出车库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消防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或减速行驶。

(六)经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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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车辆停靠

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停靠。

(二)必须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三)举高消防车必须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实的地段。

(四)扑救高危场所火灾时,车辆应当停在便于展开、便于转移的位置,车头应朝撤离方向。

第九条 个人防护

消防员应当根据火场危害程度,严格按照防护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必须着灭火防护服,佩戴消防头盔、手套、靴子等基本防护装备。

(二)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

(三)进入高温、热辐射强和有可能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着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或者防爆服。

(四)进入带电区域作战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

(五)高空作业时,必须用安全绳进行固定保护。

(六)扑救有玻璃幕墙的建筑火灾时,应当防止玻璃坠落伤 15

人。

第十条 火情侦察

侦察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指挥员带领,严禁单独行动,情况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引导。

(一)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等危险区域侦察时,要在进出口处登记姓名、进出时间、空(氧)气呼吸器压力等情况,设置导向绳,明确联络信号,必要时用水枪进行掩护。

(二)进入建筑物内部侦察时,应当对建筑结构强度进行评估,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靠近承重结构行动,防止坠落物伤人。

(三)进入密闭区域侦察时,应当在侧面缓慢开启门、窗,并同时向门、窗内射水。

(四)在船舶机舱、地下室等危险复杂环境侦察时,外部必须备有侦察预备组,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援救。

第十一条 阵地设置

水枪阵地应当按照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设置。

(一)利用地形、地物和承重构件等条件设置水枪阵地。

(二)利用拉梯在窗口、阳台设置阵地时,拉梯上端必须高出窗口、阳台2个以上梯蹬,并尽量采取固定措施。

(三)严禁在轻质屋顶、遮阳棚、雨搭、可燃油气罐上部设置水枪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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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压缩气体钢瓶或者油桶库房着火,必须在充分冷却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五)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着火,必须在实施冷却结构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六)油轮的货(油)舱起火,情况不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严禁直接登至货(油)舱甲板灭火。

(七)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考虑整个作战部署的协调统一,防止因局部力量调整影响整个作战行动,每次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立即检查清点人员,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 灭火进攻

灭火进攻时,必须选择正确的灭火器材、进攻路线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灭火时应当采用正确射水姿势,开、关水枪(分水器)动作要缓慢,严禁对射误伤他人。

(二)在高温和热辐射较强的环境里灭火时,必须实施水枪掩护,并适时组织人员替换。

(三)扑救木质楼板、吊顶的建筑物火灾时,应当射水探试楼板、吊顶强度,确认没有塌落危险后,应保持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进入室内救人、灭火。

(四)必须带电灭火时,应当按照带电灭火的要求,使用绝缘胶垫,保持水枪有效接地;若使用直流水灭火时应当采用点射。

(五)扑救高温、高压容器设备火灾时,必须减少前方作战人 17

员,应使用带架水枪、移动炮、遥控灭火消防车等远距离射水。

(六)扑救可燃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火灾时,不得盲目灭火;若意外灭火后,要防止复燃、复爆。

(七)严禁用水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严禁使用直流水扑救可燃粉尘、强腐蚀性物质火灾。

(八)采用窒息法灭火时,必须确认灌注、封堵空间无人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抢救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负责人。

(一)在进入浓烟、高温或者有毒区域搜救人员时,必须在水枪冷却掩护或者驱散稀释措施的配合下行动。

(二)利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固定点必须牢固,并在绳索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工作平台严禁超载;禁止在工作平台内使用两节拉梯救人。

(四)使用登高器材登高救人时,尽量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实施有序疏散。

(五)抢救疏散医院病人时,应当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疏散传染病患者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疏散物资

疏散物资必须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有序进行,并指定专人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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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散出来的物品必须检查是否夹带火种。

(二)疏散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时,要划出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疏散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充分冷却,并在水枪掩护下进行。

第十五条 火场破拆

火场破拆必须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

(一)使用锤、斧、挠钩等器材破拆时,必须检查连接是否牢固。

(二)破拆门窗玻璃时,必须站在门窗侧面,从玻璃上方一角开始破拆;从破拆处进入时,必须清除残留的玻璃碎片。

(三)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时,必须佩戴面罩、手套,平稳操作、直线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四)高处破拆不准将破拆物抛向地面,不准随意破拆玻璃幕墙,并及时在地面划出警戒区域。

第十六条 火场排烟

排烟时,必须充分考虑烟雾流向,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

(一)在烟雾浓、温度高的区域排烟时,必须使用开花或者喷雾水流掩护。

(二)有毒烟气必须向下(侧)风方向排放,同时疏散可能受到排出烟雾威胁的人员。

第十七条 火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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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场供水必须根据供水原则,采用正确的供水方法。

(一)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前方供水需求,与水枪手保持联系;供水时,不得突然加压。

(二)垂直铺设水带时,必须使用水带挂钩、绳索等进行固定。

(三)水带铺设应当避开玻璃幕墙下方,如无法避开时,应当用硬物对水带干线进行遮盖。

第十八条 通信联络

火场上必须正确使用通信器材,灵活选择联络方式,确保火场通信畅通。

(一)使用通信导向绳时,绳索释放不宜太长,拐角转弯不能过多。

(二)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非防爆型通信器材。

(三)在地下建筑等信号盲区,必须使用有效的通信器材。 第十九条 紧急撤离

在火灾扑救中要明确紧急撤离的信号和联络方式,发现险情,应立即撤离。

(一)指挥员和安全员必须密切观察火场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发出撤离信号。

(二)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放弃车辆和器材快速撤离。

(三)处置危险性较大的灾害事故,必须预先确定疏散信号、传递方式、撤离的方向和路线,清除紧急撤离线路上的障碍,设 20

置利于快速撤离的各种设施,确定防爆掩蔽体,一旦接到撤退命令,一律徒手撤离。

(四)发出紧急撤离信号后,中队指挥员要立即在安全区域清点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研究新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条 火场清理

清理火场时,必须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一)必须注意观察建筑物上方建筑构件和高空坠落物。

(二)检查楼梯间、走道、外墙处烧损电线的带电情况,防止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三)检查煤气管道、液化气瓶的泄漏情况,防止发生爆燃伤害事故。

(四)检查其他危险化学物品、设备情况,防止发生复燃、中毒、腐蚀伤害事故。

(五)收整器材时,禁止从高处抛掷。

(六)高温容器、罐体未充分冷却前,不得搬运、移动。

(七)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点人员和器材。

第三章 抢险救援

第二十一条 特种防护

消防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佩戴相应特种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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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实施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群众救助等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着抢险救援服,佩戴抢险救援头盔、靴子、手套等防护装备。

(二)进入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时,重危区作业人员必须着重型防化服,轻危区作业人员应当着消防防化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还应当着防静电内外衣、裤子、袜子和手套。

(三)进入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

(四)处置压缩、液化气体泄漏事故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五)进入有核放射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防核服或者防核防化服。

(六)进行水域救援时,严禁着消防防护服装,必须着救生衣或者佩戴潜水装具,并使用安全绳保护。

(七)摘取马蜂窝时,必须着防蜂服。

第二十二条 侦检警戒

侦检警戒必须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设定警戒区域。

(一)易燃易爆区域,必须依据侦检结果划定警戒区域,并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二)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侦检器材。

(三)易燃、易爆事故现场警戒区域内,必须禁绝一切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停车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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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进入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泄漏的场所,车辆必须停靠在上风或者侧上风位置并安装防火罩;严禁停靠在地沟、阴井、管道上方及其附近。

(二)处置公路交通事故,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意防止来往车辆冲撞;

(三)处置公路隧道交通事故时,车辆应选择在隧道两端洞外右侧停放。

第二十四条 救助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负责人。

(一)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承载的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

(二)深井救人时,必须对井下进行补氧通风,使用安全绳保护,并对井口实施加固。

(三)倒塌现场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及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

(四)水域及洪涝灾害中进行救助时,应当选派水性和身体素质好的人员进行施救。

(五)抢救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攻击性动物时,必须请求公安、医疗、动物管理部门配合救助,防止自身受到伤害。 23

第二十五条 起重破拆

起重破拆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气垫严禁重叠使用;起重时,气垫塞入物体下部面积必须在75%以上。

(二)使用牵引设备时,钢丝绳两端连接必须牢固,作业区域内严禁站人。

(三)使用起吊设备时,设备起吊荷载必须大于被起吊物体重量;吊臂下方严禁站人。

(四)在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破拆时,必须使用无火花工具,并使用喷雾(开花)水枪进行掩护。

(五)严禁盲目破拆承重构件。

第二十六条 关阀堵漏

关阀堵漏编组一般为2至3人,必须与技术人员配合进行。

(一)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关阀堵漏时,所有人员都要按照一级防护等级防护。

(二)进入易燃、易爆或者有毒区域关阀堵漏时,必须按照防护等级防护并使用水枪掩护。

(三)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关阀堵漏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器材。

(四)关阀堵漏应当选择精干人员,组织备用力量,必要时进行轮换作业和急救。

第二十七条 输转倒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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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转倒罐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易燃易爆物质必须使用防爆输转设备。

(一)消防员必须与输转倒罐现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保护。

(二)实施易燃易爆物质输转倒罐时,管线、设备必须接地;严禁在地面拖拉输转倒罐器材。

(三)实施输转倒罐,必须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洗消处理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

(一)洗消时,必须正确选择洗消剂,并按照规定比例使用。

(二)使用洗消帐篷进行洗消时,必须调节好水温;使用水枪进行洗消时,应当避免水流冲击伤人。

(三)在清理可燃液(气)体、有毒物品泄漏现场时,必须检查阴井、暗沟等处有无残留物。必要时,进行冲洗,并注意水流方向。

(四)洗消后的污水要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放空点燃

放空点燃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在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下实施。

(一)放空点燃必须选择正确的方法。一般方法包括:使用信号枪、“魔术棒”爆竹、长火炬、火焰喷射器、预置火炉或者着火油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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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空点燃必须从上风或者侧上风方向接近,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必须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必要时组织水枪实施掩护。

第四章 业务训练

第三十条 训练准备

在全面开展体能和业务训练前,要对参训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和心理测试,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在酷暑、严寒季节和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大强度、长时间的集中训练、考核。在训练过程中应当根据训练科目和气候条件,做好各项防护、保障和准备工作。

(一)身上不得携带打火机、手机、钥匙、手表、笔、刀剪等坚硬物品。

(二)对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必须进行检查、测试。

(三)必须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第三十一条 攀登训练

攀登训练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检查保护设施,保护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做好安全保护。

(一)徒手攀登消防梯时,双手不得同时离梯;二楼以上登高时,必须使用安全绳保护;梯子未锁牢挂稳前,严禁攀登。 26

(二)使用消防软梯训练时,上端必须固定牢固,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

(三)在消防梯上进行背负救人训练时,被救者与施救者都必须采取安全绳保护。

(四)攀岩(楼)训练时,地面应当有保护垫,保护人员应该与岩(楼)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收放绳索时,要控制绳索速度和长度。

第三十二条 绳索训练

使用绳索进行救人、自救训练时,首先应对绳索进行静态荷载测试。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实施训练。

(一)操作人员和安全员必须在检查结绳方法无误后,方可继续操作。

(二)承载的绳索必须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设置护垫、护具。

(三)利用绳索下滑训练时,必须控制下滑速度;严禁急降、急停。

(四)下抛绳索时,应当使用绳包,防止绳索打结。 第三十三条 翻越障碍

翻越障碍训练时,必须设置缓冲垫,在落点等处应当设置专人保护。

第三十四条 模拟训练

模拟训练应当根据模拟的对象、环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27

进行训练,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救生气垫等高空跳下训练。

(一)在高温、浓烟、黑暗、恐怖、噪音等条件下进行模拟训练时,必须利用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受训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二)利用深井、烟热、化工等模拟装置训练时,必须检查装置安全功能;严格控制起爆物和燃油的使用。

(三)开展水域训练应当选择适宜水域,确定救生员,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水域各方面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战演练

实战演练必须根据假设的灾害事故现场特点,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一)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情况,演练往返途中人员必须注意安全。

(二)实战演练时,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

(三)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车辆必须戴防火罩,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第三十六条 整理活动

训练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点人员,并认真做好整理活动,其活动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分钟。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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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要则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要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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