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资金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台账资料清单

涉农资金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台账资料清单 根据专项行动需要,结合《埇桥区教育系统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如下资料清单:

一、专项行动宣传情况

1、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专项行动联络员名单。

3、动员部署情况自查小结及照片。

4、《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情况统计表》。

二、自查自纠情况

1、《涉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2、《涉农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自查自纠总结。

三、涉农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1、涉农资金和项目所依据的政策、文件。

2、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3、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按统计表组织材料)。

四、日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1、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织情况。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3、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记录。

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5、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材料或照片。

五、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专项行动后形成的整改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篇:关于对预防汝州市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关于对预防汝州市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关于对预防汝州市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近期,汝州市检察院对几年来查处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手段、原因等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引发了对如何预防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20xx年以来,汝州市检察院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7件。其中涉农专项资金案件立案查处6件8人。其中贪污案3件4人,挪用公款案3件4人。

一、从初查线索和立案情况来看,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呈以下特点

农村基层职务犯罪在每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占较大比例。汝州市检察院20xx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10件17人,其中涉农案件立案查处3件5人,占立案总数的30%。20xx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7件8人,其中涉农案件立案查处3件3人,占立案总数的42.9%。这些农村基层干部是指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在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只要在依法履行上述职务时,就具有职务犯

罪的主体身份。

作案手段日益多样化。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从总体上分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采取扩大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子等手段贪污公款。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任汝州市尚庄乡潘庄村主任时,以自制白条入账的方式,来骗取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另有犯罪嫌疑犯李某,曾任蟒川乡寺湾村村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在执行上级部门任务,向乡财政所上报本村纳税户受灾群众名单时,为了骗取国家资金,利用编造虚假申报表的手段,非法获得8070元,并据为己有。二是慷国家、集体之慨,随意将巨额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如曾任汝州市纸坊乡副乡长的彭某某,利用其分管土地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农村宅基地款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并超过三个月未还。此类案件还有田某某、崔某某挪用公款案等。三是利用手中权力与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如犯罪嫌疑人滕某,在任汝州市某村支部书记时,村民滕某某为了更多的获得国家的退耕还林补粮款,就与滕某通过事前合谋,利用滕某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的名义骗取国家的退耕还林补粮款20000余元,据为己有。

二、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体制不顺,监督不力,管理失控。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基层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而有的村虽然制度上墙,但也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落实与执行。虽然目前推行村账乡管制度,但是由于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内容却很少,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难以到位。有的基层政府对基层组织人员监督不严,

对于群众反映基层干部的问题,基层政府组织不完全是依法办事,秉公处理,而是采取袒护态度,久拖不决,以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到造成职务犯罪发生。

财务制度不严,乱收支严重。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白条子入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财务制度流于形式。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收支无制约。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健全。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为滋生腐败创造了温床。三是财务人员身份杂、素质低。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对其政治和业务培训少,不少会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财会业务水平较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四是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小村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导致个别基层组织人员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有的甚至连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你有我也得有”的失衡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从众心理;“咋会那么巧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我出力最多,应该拿点”的补偿心理,正是这些心理因素作祟,导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是犯罪,在看到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者的高收入、高消费生活方式时,心理产生了极大反差,为了尽快“脱贫”,解除生活“窘迫”,少数人便萌生了“你有钱,我有权,以权换钱不为过”的心理,从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贪污、侵占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

体财产。

犯罪情节较轻,但社会影响巨大。乡村的基层工作人员虽然职务不高,权利有限,但具体工作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些人一旦滥用手中的权力,危害很大。由于这些案件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有的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导致了集体财产的严重损失。因此群众反映很强烈,从而导致个人上访、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三、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对日趋严重的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如果不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进行全面整体预防,势必会毁了一批农村基层干部,制约和阻碍乡村的改革和发展,危及党群和干群关系,以及社会政治稳定。特此,就预防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思想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党员工作和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基层建设、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保护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将那些德才兼备、办事公道、群众信赖的人推选进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同时,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一定学历、素质高的人充实到基层干部中来。

强化乡村基层干部考核制度,严把素质关。可采取民意测评、定期述职等机制,加强对乡村干部工作成绩、遵纪守法等情况的全面考核。对不合格的或不在状态的干部作出相应的调整,对查实有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的干部应按照党纪国法处理。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基层组织干部的监督制度,这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权利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根据汝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充分发挥市、乡人大及各级代表的监督作用,这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利。二是充分发挥市委、乡党委在农村职务犯罪中的特殊监督作用,坚持把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使之成为反腐倡廉的标兵。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查处,达到警示作用,形成威慑效应;通过发布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通过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四是切实发挥好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特有作用。公正的舆论是人民的喉舌,反映群众的心声,既可以褒扬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忠于职守的正气,又可以抨击各类职务犯罪的罪恶行径,使好人好事发扬光大,成为社会的楷模,把坏人坏事公诸于世,激起社会的公愤,要发挥好舆论监督的特有功能。同时,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是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屏障。目前推行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农村干部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有些村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对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内容却公布得不够全面、详细,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同时引入村官离任审计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乡镇政府加强对村财务的监督和监管。

加大打击力度。虽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不高,但带来的社会影响却很大,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同时“三农”问题又是我国政府和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更应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制止这股歪风邪气。

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力度。以乡村干部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事实为反面教材,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能力,同时强化干部自觉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财务收支关。要使民主理财小组真正发挥作用,杜绝白条子、假票子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收取的各项款项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适用。村支书、主任、会计、出纳等人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务制度。对于重大事项,村委会要集体审查,逐项审查,严格把关,改变目前部分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堵塞漏洞。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大大缩小了职务犯罪的作案空间。其次,严格的审批程序比较有力的制约了村干部对资金的使用。改革财政体制,加强对"财政"的监控。各行政村的所有费用由乡镇财政结算中心代管,对各项票据、银行单据、会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委托银行收款,财政专户管理。

以打促防,打防并举,搞好农村干部犯罪综合治理。要始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在搞好教育培训的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对明显构成犯罪的,

坚决予以查处。在依法打击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抓住个案预防所具有的针对性强、容易被发案单位接受的特点,利用办案的有利时机,对发案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等,采取全程跟踪和定期回访等形式,监督检察建议的落实,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之,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繁重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运用各种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导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形成对农村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农村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使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结出丰硕之果。

新形势下惩治与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对策

关于对预防汝州市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关于对预防汝州市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时间:2010-11-24 10:49 作者:蔡跃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财政投入力度越

来越大,安排下拨的涉农资金越来越多,对促生产、增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推

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等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涉农领域职

务犯罪案件呈现了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

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我县近十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情况

20xx年至20xx年,我县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70件73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1件44人(占

立案总数的58.6%)。在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25件28人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

61%),挪用公款案件12件12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29.3%),渎职侵权案件4件4人(占涉农

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9.8%)。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1件44人中,大案13件13人,占立案总数的32%。

二、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及手段

(一)案件主要特点

1.涉农职务犯罪比重大,大案比率高,贪污犯罪比较集中。十年来所查办的7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1件44人,占立案总数的60%。而41件44人中,大案13件,占立案总数的32%,其中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案件有4件,占31%,10万元以上的案件9件,占69%;尤为突出的是贪污类案25件28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61%。表明直接侵财是此类犯罪的主要手段。

2.犯罪主体复杂化。纵观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相对比较集中于“村两委”人员,但十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有乡(镇)长4名、乡人大主席1名、国有公司职工2名、非国有公司职工3名、党政部门职工13名,事业单位职工6名,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2名、乡计划生育宣传员1名和村“两委”干部12名。

3.从涉案领域上看呈多元化趋势,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环节和救灾扶贫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比较突出。在查处的案件中,分别15件和9件,占立案总数的37%和22%。

4.从犯罪形式上看,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突出,串案频发。如在查处鲁甸县城过境公路建设一贪污案过程中,带出了乡镇、国土所长及“村两委”相关人员贪污公路建设土地征用款串案10件。又如在查处昭待公路江底乡第四合同段建设一贪污案中,带出时任乡镇、国土所相关人员贪污公路征地补偿款串案5件。

5.从案件性质趋向看,由挪用公款为主要形式逐步向贪污犯罪为主要形式转变。综合十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看,在前3年的9件案件中,只有1件系贪污犯罪,其余8件均为挪用公款犯罪,而后7年的32件案件中,挪用公款犯罪案仅4件,渎职侵权犯罪案有4件,贪污犯罪案却高达24件。

(二)主要案发环节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环节。该环节的涉案人员主要是参与管理和直接经手具体事务、资金的乡(镇)、站所领导职工、村委干部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挪用农村基础建设资金。在十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共23件,占立案总数41件的56%。

2.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环节。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征地补偿款几乎成为“唐僧肉”,贪污犯罪十分突出。在十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这一环节我院重点针对渔洞水库灌区南干渠鲁甸段、鲁甸县过境公路建设、昭待公路建设鲁甸段三大重点工程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查处,共立贪污案件16件16人,占立案总数41件44人的39%。

3.专项款物管理环节。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一些资金经手人见利忘义,或损公肥私,或偷梁换柱,于群众利于不顾,肆意侵吞专项款物。一些资金管理人员借机构人员配备不齐,集部门领导、出纳、会计职权于一身,一人大权独揽,无人监管,挪用专款大肆挥霍。在十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专项款物管理环节发生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10件,占立案总数41件44人的24%。

4.退耕还林资金管理环节。在退耕还林过程中,由于该工程涉及全县每个乡镇千家万户,点多面广,时间要求紧急,职能主管部门县林业局无法全面抽调人员全程参与,且规划面积是通过卫星测绘锁定,覆盖了农户土地、荒山、沟道面积,而一些荒山、沟道原本没有划给农户,一些村委干部在参与对退耕还林土地丈量、测算和申报过程中,利用荒山、沟道归属模糊,农户不知晓如何处理的心理,将该荒山、沟道所占面积虚列户名上报后骗取资金占为己有。在十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退耕还林环节贪污犯罪案件5件8人,占立案总数41件44人的12%。

5.农村公共事业资金管理环节。一是部分乡镇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让财务人员收支预算外款项,而

是让非财务人员代收代管,致使资金长期滞留于个人手中,完全脱离监管,一人掌控资金,使用随心所欲,导致资金被挪用后挥霍一空。二是由于地方发展的诸多不平衡因素,导致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对象依然存在,政策性要求处罚的对象点多面广,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需基层计生站、村委工作人员或计生宣传员的大量参与,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借机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时有发生。

(三)主要作案手段

1.私开票据收款不上交占有国家资金。一些村两委干部利用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收代征公共事业资金管理费职务之便,私开无效票据收款不上交,截留资金占为已有。

2.虚报工程建设量或虚列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面积骗取资金进行侵吞。在一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乡、村干部、国企工作人员等,利用主抓、主管或参与工程项目申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之便,虚报工程量、虚列农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面积骗取国家资金据为己有。

3.国有变私有,骗钱装腰包。一些乡(镇)、村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主抓、主管或参与工程项目申报、土地征用面积丈量和测算等工作之便,将本属于国有的土地或荒山虚拟为农户被征土地上报,骗取国家资金据为己有。

4.隐瞒政策,暗箱操作,克扣资金占为己有。一些村干部利用灾害申报、处理紧急,监督滞后等因素,对村民隐瞒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标准,暗箱操作,大肆国家涉农资金侵吞。犯罪主体多是采取对经手的资金进行克扣,虚列造表、伪造签字、欺骗审批等手段,骗取公款据为己有。

5.私自截留,挪作他用。有些负责涉农资金流转的乡、镇、站所及村“两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资金流转的中间环节,或私自截留,或借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或挪作本人、亲友使用,或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

6.权力集中,随意挥霍资金。一些乡镇,由于财务管理人员配备不齐,设独人站所或所长兼任出纳会计,一个财政所集所长、出纳、会计职权于一身,从监督、管理到经手完全一人大权独揽,导致资金使用随心所欲。

7.寻找借口,制造假象,骗取资金据为己有。在灾害房屋恢复重建过程中,一些村干部利用政策规定,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或无能力建设房屋的农户救灾补助先行截留,因农户无法实现重建要求后,以补助金被调整给其他重建户为幌子,制造假象骗取资金占为己有。

三、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易原因

(一)投资零散,多头管理。涉农专项资金投入渠道多、投资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涉农专项资金除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外,县级管理、分配涉农专项资金的部门还涉及发改、扶贫、农业、水利、国土、国家烟草等主管部门也层层对口下拨资金,形成资金来源渠道多、投入分散,项目零散较小的状况,多头管理等问题难以避免。且大多以“条条”管理为主,项目交叉重复投资现象严重。时常出现同一项目多个部门管理,不仅投入重复,使用分散,而且造成管理成本增高,也给职务犯罪活动埋下了隐患。

(二)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通过调查发现,在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一是由于投资零散,形成多头管理的格局,全县点多面广,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成本过高,没能面面俱到,导致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由于资金是主管职能部门划拨到乡镇或基层职能部门,有的基层职能部门管理权限上划,在资金管理监督中,相互推卸和相互依赖的情况并存,从而形成了监督的盲区。三是职能部门在下划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将相关管理规定一并下发,特别是一些临时性救灾应急类资金的管理规定没有及时明确,导致乡镇或基层职能部门资金的管理使用随意性大,监督无据,给职务犯罪活动留下了空当。

(三)工程检查验收走过场,流于形式。通过办案结合调查,所有涉及职务犯罪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存在一些通病,一是工程建设投入资金少,不搞招投标;二是建设地点分散,战线长,检

查验收走过场,流于形式,以抽查方式代替验收;三是报送照片资料作为验收工程的依据。这些都是滋生职务犯罪的环境。

(四)村级财务乡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虽然我县早已实行站所、村级财务乡级管理的财经纪律,但在调查中,仍然发现七站八所和村两委干部直接经手收取资金不及时上交到乡财政所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长期滞留资金于个人手中的情况,并导致资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而无人问津。

(五)法律常识淡漠,维权意识缺乏。我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之一,多个民族杂居、散居,贫穷落后的历史和经济文化的落后造就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农民对乡镇干部、农村干部向来有敬畏感,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做法是违法的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不愿和不敢告官。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肆无忌惮,屡屡作案。不少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十分缺乏,即使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也不知道检举揭发。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是在侦查中自行发现,真正由群众举报而立案侦查的比例太小。导致司法机关发现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难度增加,也是形成犯罪易发高发的重大诱因。

(六)群众知情权没能充分保障。村务公开制度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预防和减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但在对发案的乡村进行调查中,村务并未完全得到公开,一些群众平时知晓度高的事项,村干部不得不公开,而一些群众难以了解到的事项信息,往往不被公诸于众,或隐瞒真实情况公开部分。比如各职能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或临时应急性救灾救济类资金,来的突然,有的群众领到手才知晓为何原因,有的案发后责任人被追究了群众才知到自己的那份被人侵占了。

四、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对策

根据调查分析结果表明: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成为了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工作,尤其是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专项款物管理环节更是我们预防的首位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民心工程、政德工程,是一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化解基层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和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重大抓手。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完

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

(一)关口前移,强化预防教育。要创新工作方法,把教育贯穿于预防工作的始终。一是要用廉洁勤政的模范事迹激励人心。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典型的人和事迹,大力弘扬正确的“三观”,积极引导帮助党员干部掌握政策法规界限,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以达到使党员干部“不想”犯罪的目的。二是要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人。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预防专题、专案的宣传报道。通过“昨为座上宾、今成阶下囚”等令人震撼的事实,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算好政治、经济、家庭、个人“明白帐”,用犯罪成本、风险评估的方法去分析因腐败而付出的沉重代价,使预防工作入心入脑。三是要通过加大培训教育力度,使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明显提高。四是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大力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说法,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意识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反腐倡廉良好氛围,激发群众举对职务犯罪的举报积极性。

(二)齐抓共管,内外联动,强化监督。通过办案表明:凡是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都是监督的盲区或薄弱环节。因此,一是要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促使当前乡镇七站八所多头管理模式向一元化管理模式转变,强化上级直接的监督管理,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监督,严格按照程序行使权力;二是要规范财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注重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加强跟踪监督,组织资产自查与审计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三是要坚持执行“阳光工程”,进一步深化乡务公开、村务公开、所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要坚持民主监督,尽最大可能保证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并赋予群众监督意志的权威和效力,坚持舆论监督,大力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舆论监督,把一些不正常的行为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三)健全机制,筑牢源头预防。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领导干部不得经手任何款项;二是加强民主集中制,乡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三是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四

是建立广大群众参与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强化群众监督。五是要充分发挥“案前、案中、案后”专项预防的主导作用和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

(四)整合资金,集中投资,分类管理、使用。一是要进一步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整合支农资金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变零星投资为整合投资,变分散投资为集中投资,变重复投资为重点投资,实现涉农资金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扩大资金的使用效能。二是加强涉农项目管理、投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在同一区域投资的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做到互知互晓,防止重复投资、重复验收。三是强化验收检查。对涉农资金项目的验收,要严格采取材料审核、实地查看、资金核算等措施,严格核查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四是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加强对涉农资金项目可行性的审查,对工程进行立项审查;涉农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对投标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投标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管力度,在预防侵财型职务犯罪的同时,还要防止渎职型职务犯罪的发生。五是加强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在涉农资金整合投资的基础上,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把过去按区域进行审计的方法,转为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逐项核查涉农资金在当地的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

(五)增强职能部门预防主体意识。我县自20xx年开始就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了由县委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检察机关为主力军的预防工作机制,采取了以教育、行业、制度、专项、个案等为主的预防措施,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预防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光靠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是不能完全实现的,而且人力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开展工作的需求,还需其他相关管理、监督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携手,齐抓共管,实现预防效应的最大化。工作实践证明,主管职能部门才是预防工作的主体,因此要增强主管职能部门预防主体意识和主动预防的工作积极性,把预防工作纳入一

把手工程,纳入日常重大议事日程,才能真正取得预防实效。

(六)惩防并重,以打促防。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惩防方针,强化打击就是预防的理念,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内外联动,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工作联系。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找准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突出重点,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影响较坏,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涉农案件要坚决查处。通过查办案件,警示教育干部,震慑犯罪,让涉农职务犯罪无处藏身,促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预防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发布日期:2007-10-16 来源:县财政局 阅读人数:1773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公共权力,为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而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的商品化。突出表现为:或者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将国家财产占为己有;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并呈不断上升、蔓延之势,如不予以遏制、打击,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因其掌握着国家和政府稀缺财政资源的配置权、管理权及监督权等等,而成为社会上众多利益主体权力“寻租”的主要对象,财政系统也因此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极大地损害了财政部门形象,也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本文从分析我省去年发生的几例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

因入手,对预防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来,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财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我省财政部门在规范权力运行、加强资金监管方面成效显著,职务犯罪也保持了逐年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存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案子仍不断发生。仅20xx年我省财政系统就有四名干部因受贿、挪用公款受到法律制裁:长兴县财政局预算总会计吴某利用保管、经手县财政资金的便利,挪用公款1109.67万元,借予亲友经商,判处有期徒刑15年;缙云县财政所农税票证管理员朱某挪用契税款169.29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处以10年有期徒刑;乐清县财政局农业科科员谢某利用其负责的土地平整、造地改田等项目工程预决算及财务审核、财政拨款等职权大肆收受贿赂15.4万元,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我县预算科科员李某挪用经建专项资金132.9万元,用于个人炒房地产,购车、经商等,被判处6年刑期。纵观这四例案件,呈现出了年龄趋同性、手段单一性、时间连续性及危害严重性等“四性”特征。

1.年龄趋同性。作案人员大多出生于六十年代中晚期,如乐清谢某出生于19xx年,长兴吴某19xx年,缙云朱某19xx年,龙游李某19xx年,他们的年龄都基本介于35至40岁之间,并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他们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及较高的文化学历,熟知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且都身居财政实权岗位。

2.手段单一性。作案的手段并不复杂,有的甚至较为“低级”。例如我县的李某利用经建专项资金时间差,每次挪用资金均采用在转帐支票的存根联填写正确单位,而送银行的支票联上收款单位名称空白,待加盖银行印鉴后再填上他所“需要”的收款单位名称,或利用印鉴保管人委托保管印鉴或购买支票之机,在空白转帐支票上预留印鉴,伺机作案。

3.时间连续性。作案时间均较长,并分多次连续作案。如李某作案时间长达三年零三个月,采用相同的手段连续作案七次;吴某作案时间长达四年,挪用公款8笔;谢某、朱某作案时也有三、四年之久。

4.危害严重性。财政部门掌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资源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客体是财政资源本身或与其相关的各种权力,比如财政专项资金、国家税款、财政资金的拨款审批权、监督管理权等等,直接侵犯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已发生的几例案件而言,挪用和受贿资金数额都十分巨大,少则十几万,多则上千万,虽事后都全额退回,仍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财经管理秩序,损坏了政府及公务员的形象,也给犯罪人及家庭本身带来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发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财政干部产生腐败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深究这些发案的原因,无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主观属于自我意识的范畴。财政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世界观扭曲、个人心态失衡及法律意识淡薄等三个方面。

1.世界观扭曲,道德失范。世界观是支配任何人一切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作为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财政管理权的财政干部,其自身的世界观正确与否、科学与否,道德是否高尚,决定着其权力的作用方向和有关权力制约规范的有效程度。那些走向腐败的干部,他们之所以走向腐败,关键就在于“总开关”失灵,道德失范。他们的世界观、道德观仅仅停留在体验自身幸福和痛苦的经验上,导致他们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体系建立在了个人的利益上。以此为出发点,他们也就不可能摆正自身所处的位置,不可能清醒地认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内涵,不可能清醒地认识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财政经济管理职能的崇高性和严肃性,或即使主观上有所认识,但在客观判断和实际行动中也无法达到统一。从而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制约,把个人的私利凌驾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把手中的权力异变为个人谋私的手段和工具。

2.个人心态失衡,权力变异。35至40岁的年龄段,是一个人人生发展的黄金期。经过十多年的社会实践和工作积累,使处于这个年龄

段的人具备了深厚社会阅历和工作能力,对自我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愿望。而受错误价值观的指导,权力和金钱成为他们衡量两大价值实现的唯一载体。所以,面对周围同龄人的职务升迁、经商致富,面对五光十色,纸醉金迷的“外面世界”,面对股票、炒房等快速资本积累的神话,他们的心理严重失衡,经常会对生活的现状产生强烈的不满和失落感。在合法收入无法满足个人对物质生活奢侈的追求时,便挖空心思寻求致富的“捷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权”与“利”的不合理挂钩现象屡见不鲜——权力虽然未给权力拥有者带来高薪,却带来了许多工资以外的种种实际利益,“权大”带来“利大”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并日趋“合法化”。这时的权力也就变了质,成了一种待遇和享受。这给身处实权岗位的财政干部起到了一个极坏的“暗示”作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就是他们中一些人的典型心态。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他们目无法纪,铤而走险,衍生出种种腐败恶果。

3.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作为业务部门的财政干部,平常比较注重专业业务知识的学习更新,而忽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这就使犯罪人在各种诱惑面前缺乏应有的自律、防范意识,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结果一次次被“人之常情”迷惑,被“下不为例”俘虏,最终深陷泥潭,不能自拔。如龙游县财政局的李某,在案发后,他仍侥幸地认为公款使用后马上归还,没给国家造成损失,就不算违法。正因为其法律知识缺乏,心中私欲膨胀,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二)客观原因。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固然与财政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等主观因素有关,但从客观上看,市场经济转型期财政体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空档、漏洞,加之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则为财政系统干部犯罪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1.机构设置不健全,权力制乏有效制衡。从职务犯罪案例看,出现问题的单位往往存在着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尤其是制约机制的缺失,是发案的重要根源。比如,有的单位未能及时落实“三定方案”,预算、国库、业务口三个部门合为一体,缺少分权制衡机制,给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有的单位某些岗位既负责拨款,又承担做帐、对帐,这种“既是会计又是出纳”、“一手清”的职责配置,削弱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功能,增加了权力被滥用的概率。加之,因财政部门是对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的业务部门,某些领导考虑到工作的重要性,对某些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交流力度不够大,这也是导致权力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2.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从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多数单位内部管理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制定得较为完善,但缺乏相应的过程检查监督制度,这就加大了制度执行随意性,使一些规章制度、财经纪律因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比如,有的单位没有按规定,对资金运行情况组织审查、核对;有的单位往来款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财政专项资金在银行多处开立户头,给查帐、对帐带来困难;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财务印鉴保管规定,违规将印鉴交给别人代

管;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票据清点稽核制度等等,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造成内部管理上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最有力的例证就是,一些“原始”、“低级”的作案手段竟成了有效的“高招”,连续使用,屡屡得逞。

3、教育管理不力,监督流于形式。目前,我们在廉政教育上,还仅仅停留在“文件发过了,会上强调了”,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手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调查、抓得不准,影响了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在处理上也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因而失去了其应有的惩戒作用。虽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内部财务检查,开展同级审计,但往往都是“蜻蜓点水”,不够深入细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预防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针对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征及成因,我们认为要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蔓延,就必须坚持源头治本、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大对职务犯罪的防治力度;以改革的办法、发展的思路,解决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 第一,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党中央提出的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对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对领导干部来说,廉洁自律问题解决得如何,决不仅是个人的事,它还关系到能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问题。一个好“班长”可以带出一个好班子,一个好班子可以带出一支好队伍,反之亦然,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的那样:“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可见,领导干部自身问题解决了,本身就是对下级的有效领导和无声监督。

就广义而言,廉洁自律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因此,领导干部在解决自身廉洁自律问题、巩固廉洁自律成果、做好“示范监督”的同时,对普通干部还必须进行严格、具体的监督检查,强化组织制约,实施以“权”制“权”。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以提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为着力点,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在本单位上下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廉政建设新格局,促进本单位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二,加强教育,筑牢“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教育,从思想深处清除腐败的动因,是党员干部改造思想、提升境界的重要手段。党员干部的思想品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就可以有效地增强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观念,就可以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要紧紧抓住思想教育这个根本,持之以恒,常抓常新,不断夯实党员干部抵御风险,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一是要坚持以“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统领党风廉政教育。紧密结合开展保持共 产 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开展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权力观为主题,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五个能力”为重点的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将拒腐防变的理念深深根植在思想中,真正落实到行动上,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践者,做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积极推动者,做克已奉公、廉政勤政的带头人。二是要整合教育资源,优化教育要素,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廉政教育的整体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与人教、机关党委以及业务部门通力合作,左右联动,把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要求贯穿到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的各个环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建立与检察院联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调查分析财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问题,及时研究预防对策,提高预防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以正面引路,以反面警示,增强广大财政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在系统上下营造“尊廉崇廉”的良好氛围,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三,完善制度,形成“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实践证明,体制不健全、制度不配套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条件;制度建设具有思想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再好的制度如果弱于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我们一方面要加大财政体制改革力度,继续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改革,以改革的办

法解决产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加大源头治本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配套“六大防范机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环节,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行为,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紧紧围绕管好“权、钱、人”三个方面,加快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着力构建“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严格执行法纪条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恪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越“雷池”半步,使秉公办事、依法依纪办事成为每位干部的自觉行为。要认真分析研究案件成因,举一反三,及时做好“亡羊补牢”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的规定,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审签手续,印鉴和拨款凭证或支票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并及时对对帐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严格执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制度,落实专项资金“一项资金,一个办法”的管理要求,并实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进一步筑起廉政的“防火墙”。

第四,强化监督,构建“不敢腐败”的内外监督体系。

反腐败,教育是根本、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腐败是权力变异的产物。失去监督的权力极易被滥用。所以,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构建全方位的内外监督体系,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手段和有效途径。为此,我们要定期开展内部财务检查。制定和完善内部检查制度,检查有无违规的拨款行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

支管理及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等,以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认真贯彻《监督条例》、《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层级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强化监督功能。要瞄准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把重点锁定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上,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交流力度,发挥离岗审计、定期内检的监督作用,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监督活动要从单纯的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重点从审批、分钱、分项目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寻找突破口,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权力运行和资金运作方面的问题,力求风险最小化。要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引导干部加强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将监督视为同志的信任、组织的关怀,摒弃那种监督是“找茬”、“跟我过不去”的思想,敢于将自己置于监督之下。做到“慎言”、“慎行”、“慎独”,经常地自我加压、自查问题,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通过内外兼施的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党员干部“不敢腐败”。

财政职务犯罪的根源及对策措施探讨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对于财政部门来说,政府职能分工特殊,主要行驶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权力,是国家重要权力机构和经济管理部门。财政干部在这样一片特殊的土壤上行驶权力、开展工作,腐败滋生高危。纵观本地过去的一些事例和其他地方出现的一些问题,较多的体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侵占国有资产财务、滥用职权违规安排项目和使用资金项目等,为个人、家庭或某小群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对此,我县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特别是今年,为了打造财政行业形象,保障国家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队伍,确保单位无职务犯罪,安排了专门科室和人员进行全面思考,广泛调研。初步概括出形成财政职务犯罪的根源,诱发财政职务犯罪的原因,造成财政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加强预防财政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健全财政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一、形成财政职务犯罪的根源

从已知的财政行业职务犯罪现象分析,财政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源其实就是心里失衡,形成了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具体的说有以下几种心里表现:

1.回报心理

在市场经济社会,有偿服务成为人们公认的道理,但是,有个别人把自己手中的公权也与此联系起来,忘掉了公务劳动已享受政府工资待遇,认为为别人办了事,自己辛苦了,理应得到回报,收受点贿赂理所当然,把职责范围内应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逐步形成了权钱交易,把手中权力作为发财工具。也有的因为接收了别人的“好处”,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违法办事。

2.侥幸心理

由于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短时间内不可能全部暴露并得到惩罚,也有个别长时期隐藏,因此,一些人总是看到别人贪污受贿没事,产生侥幸心理,挺而走险。认为贪污贿赂事情是隐密的,“你知我知”,对方不说,不会出事,即是说了,我不承认,你也没法。也有一些人在贪污或受贿时,产生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可是面对金钱,侥幸战胜了理智。

3.攀比心理

面对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的现实,有少数人,看到自己的同龄、同乡、同学、同事他们都富起来了,都升

职了。论能力,自己不比别人差;论地位,自己不比别人低;论劳动付出,自己不比别人少。但是人家日子过的就是比自己好,车子、房子、地位、享乐都不如人家,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是骨干、是能手,干事比别人多,为什么得不到不提拨,为什么得不到同等回报?因此,产生逆反心理,寻求物资补偿,开始走上职务犯罪道路。

4.法不责众心理

部分人把“小集体”或相关利益的人们导入关联,把利益均沾、互利互惠的违纪违规事项,作为集体行为,更多的寻求保护伞,把所有参与人或受益人变为决策人,掌权的、签字的、管账的都有份,责任共同承担,为犯罪行为降低个人责任。并且认为:只要不吃“独食”,集体决定的事项,共同行为,依靠关系保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形成了很复杂的窝案串案。

5.补偿心理

有的党员干部总觉得自己艰苦奋斗这么多年,付出太多,得到的太少,心理特别不平衡,总认为过去吃了亏,想捞一把补偿补偿,于是,开始寻找机会、想方设法索取财物。也有的人,过不了情关,认为别人对咱不错,亲戚、朋友都应该回报,对那些有求于已的人,打不破情面,明知不能做,

但始终认为应该帮别人做点好事,便违反政策法规去做不该做的事情。

6.贪婪心理

总是不满足现状,一味寻求更多更高的物质利益,是所有腐败分子犯罪并走向深渊的原因。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不择手段,想尽各种方法,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实施贪污受贿。有些领导干部为了捞钱,不管送钱的是下属、朋友,还是亲戚,都来者不拒。别人没表示的,还要提示;别人犹豫的,主动出击;别人送得少的,还冷嘲热讽。

7.破罐破摔心里

财政违法犯罪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在犯罪最初阶段,思想还是向上的,没有非法谋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是因为周边的一些腐败因素使其消极的、被动的走上岐途。由于防范不严,经不住诱惑,使之越陷越深,认为自己已不再清白,前途无望,成了罪人,不能改过自新,破罐子破摔,继续往坏处走下去;也有人因为初犯没被发现和处罚,认为往后也不会被发现,因此,腐败行为不再消极、不再被动;也还有个别认为,我这点事比别人的差远了、小多了,人家都不怕,我怕什么,胆子越来越大。

8.为公无过心理

部分人始终秉承“我不是为了我自己”,“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观念,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臵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权力捞取好处。还认为,自己是在为地方和单位集体谋发展,为职工谋利益,这么辛苦,占点小便宜,得点好处无可厚非。只要控制住别出格,小问题,不怕,在这种心态下,思想防线逐步放松,贪欲也就由小到大膨胀到无法控制的地步。

二、诱发财政职务犯罪的原因

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发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财政干部产生腐败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讲,社会经济成份的多元化,人与人之间,劳动收益、职能分工、机会机遇等不平衡现象,导致了个别财政干部世界观扭曲、个人心态失衡和法制意识淡薄,加上人类本能的固有私欲,更加膨胀了犯罪意图,形成上述8个方面的行为心理,导致干部思想道德素质下降;从客观上讲,在市场经济转型期间,既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监督管理体系,在快速发展经济大潮中,出现空档和漏洞,成为财政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为主观上存在问题的财政干部利用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三、造成财政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

1.继续教育学习不深入。

由于是业务部门,一天事务繁多,安排学习的时间少,放松了思想教育,平时学习教育活动流于形式。警惕性不高,认为都是国家干部,自己会遵纪守法,没有深入的去观察每个职工的思想动态和近期行为异常。对周边的事例警示的少,只认为自己单位这么久都没出事,觉得谁都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权力,出不了太大的问题。谁知人都是高级动物,有思想,有行为,做事都会隐敝。殊不知,时间久了,累积成疾,犯出大毛病。

2.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从已知的财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看,都是因为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有制度列于纸上,执行力差,有空子可钻。一是缺乏明文的规章制度,对个人行为和办事规则规定不完整,给个别图谋不轧的人有机可乘;二是制度列于纸上,不执行,单位政令不畅通,办事人员我行我素,违纪违规办事;三是权力分配不合理,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会计出纳相互越权、交叉代理,财务处理混乱,收支结算不及时,现金、存款、印鉴支票管理不分开,权力过于集中,工作流程不规范,有暗箱操作的可能与空间;四是缺乏内部控制制度,单

位一团和气,机关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没有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未执行内部审计检查,给直接从事专项资金管理的人员实施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留下条件。

3、对下级管理指导不严格

一些地方,对基层财政部门管理体制不合理,人权、事权与财权不配套,出现多重管理,谁都在管,谁都没管好,管理缺位现象严重。因此,一方面基层财政干部队伍涣散,必要的监管不到位,自由懒散,失职渎职严重,工作开展较差,长期不做账、不报表,账务处理混乱,资金开支与工程进度不一致,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汇报;二方面项目资金追踪问效差,把资金预算安排拨出去后就完事,缺乏跟踪监管,项目实施部门自我操作空间大,出现擅自改变用途、减少工程量、挪作它用、甚至贪污私分等。

4、外部监督制约不力

财政部门是经济管理的综合部门,掌握着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分配资金的权力,为人民当家理财,掌握着“上关国计、下涉民生”的资金。因此,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得到财政资金,绞尽脑汁,不择手段;甚至还有一些监督检查部门也认为,经费从财政来,对财政部门监管有所顾忌,所以容易出现讨好的多,监督不到位。使个别财政干部自认为是

强势部门,把自己摆得高高在上,思想上放松警惕,滋生腐败。

四、加强预防财政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按照上述分析的犯罪根源和当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真正做到预防和控制财政职务犯罪,应该从思想动机、行为可能、后果治理三个方面加强,警钟长鸣、常抓常管、有效预防、强力遏制、严惩不怠,真正使全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

1.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使党员干部“不愿腐败”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思想作指挥,有什么样的思想,就导致走什么样的路,办什么样的事。人的思想随时受外界事物的影响而不断变化。可以说,任何一名党员干部,参加工作时的动机都不是为了来犯罪。走向犯罪道路的人,他们都是因为受到外界一些腐败因素影响,形成了错误的世界观,导致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因此,要求党员干部保持正确的世界观和勤政廉洁的指导思想。财政干部“常在河边走,永远不湿鞋”,不断加强学习教育、随时警醒是关键。一是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学习,使全体党员干部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变“不敢违法”为“不愿违法”,变“要我守法”为“我要守法”;二是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

教育,经常组织收看一些典型警示教育电教片,了解、分析行业内部案例和后果,对照自己吸取教训、剖析思想,把问题苗头消灭在萌芽中;三是加强主题教育和正面宣传,要通过集中学习、会议讨论、专家辅导、参观展览等形式加深领会,帮助党员干部摆正自身位臵,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地位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四是加强集体主义教育,激发珍惜荣誉、团结奋进的工作士气,打造行业形象、注重个人行为规范,营造健康良好的工作氛围。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 按照财政干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不断建立和改进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牵制,堵塞制度漏洞,在体制机制上使想违规的人无从入手、无法下手。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实行透明化财政管理,从计划到实施再到结算整个过程,全部公开程序和结果,让人民群众监督检查;严格办事程序、时限和工作标准;二是规范权力运行,明确岗位职能,制定工作规则,分解划定权力范围,落实权力事项,公开办事运行流程,让老百姓知道该怎么办事,防止办事人员越权或推诿;三是推进财政管理改革,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的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部门预算、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支预算资金执行、财务核算管理、乡财乡用县监管、县级单位远程报账、指标

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收付、惠民直补、国有资产管理、政府统一采购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四是落实内部控制,对全局财政管理实行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执行、监督检查三权分离,对资金管理科室,会计、出纳分岗设臵,印鉴、支票分开管理,严格资金申请、审批、拨付流水作业程序,提高整体服务质量,弱化个人权力,杜绝个人包办到底现象;五是对重点岗位实行人员轮岗,防止“树大根深”,铲除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土壤;六是强化内部审计,查找内部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七是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定期召开局党组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都实行集体研究,共同商议,多方听取意见,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政务监督,使党员干部“不敢腐败”

一是加强纵向监督,局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对财政干部和职能科室的检查、监督,强化责任追究,防止不规范职务行为的发生;二是实行横向监督,科室与科室之间进行监督,实行差错登记制,执行预算的岗位要在执行过程中分析核实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检查岗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拨付过程、资金走向和项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权力运行规范和资金管理的安全、高效;三是加强群众监督,推行干部述职评议活动,从局内

到局外广泛征求意见,聘请财政行风监督员,加强与预算单位的联络,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多方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四是加强廉政监督,实行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新提拨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廉政谈话制,防止“带病提拔”和“带病工作”,把干部责任过错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五是接受外部监督,密切配合审计、纪检、监察以及有关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力争违法犯罪从重从快处理,纯洁财政干部队伍;六是设定职务行为“红线”,圈定财政干部行为规范,制定廉政工作措施,要求职工签订廉政书面承诺,将收受“红包”、滥用职权、违规预算、违规拨付资金、利用职权牟取利益等行为列入“严禁”范围,加强与执法部门联络,查找违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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