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一二年四


1 总 则... 1

2 控制运用... 4

2.1  一般规定... 4

2.2  水闸控制运用... 6

2.3 闸门操作运用... 8

3 检查观测... 10

3.1 一般规定... 10

3.2 检查工作... 10

3.3 观测工作... 16

4 养护修理... 19

4.1 一般规定... 19

4.2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20

4.3 土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20

4.4 石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21

4.5 混凝土建筑物养护修理... 22

4.6 闸门养护修理... 24

4.7 启闭机养护修理... 27

4.8 机电设备养护修理... 32

4.9 观测设施养护修理... 33

4.10 自动监控设施维护... 34

4.11  防雷设施维护... 35

5  资料整编... 36

5.1  资料整编要求... 36

5.2  资料收集... 36

5.3  资料审查... 37

5.4  资料整编成果... 37

6  安全工作... 38

6.1  管理单位的职责... 38

6.2  安全管理的内容... 39

7  其它工作... 39

7.1 技术档案管理... 39

7.2 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41

7.3 工程环境保护... 41

 

 

 


1 总 则

1.0.1 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工程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进行分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中型水闸如受益面积较大,且关系到二县(市)以上的,定为重要中型水闸。

1.0.4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程序。

1.0.5 水闸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水闸日常运行管理及养护修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加强水闸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指示;

2 制订和完善工程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 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和水质情况,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其它服务工作;

  4 根据控制运用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做好水闸控制运用;

  5加强工程检查观测,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6 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7依法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 加强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计算机控制应用等新技术,不断提高闸门自动化控制和管理水平;

10 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6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并及时根据工程运用情况和要求修订工程具体技术管理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水闸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7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 管理人员技术岗位责任制;

  2 防汛工作制度;

  3 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调度制度;

  4 计划管理制度;

  5 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6 运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7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8 观测和水情工作制度;

  9 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 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 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 应急处置制度;

14 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5 合同管理制度;

16 财务管理制度;

17 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8 环境保护制度;

    19 管养分离制度;

  20 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8 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1.0.9 水闸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1.0.10 水闸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控制运用

2.1  一般规定

2.1.1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定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大型水闸和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重要中型水闸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上的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和有关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其余中型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关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2.1.2 水闸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抗灾,统筹兼顾;

  2 综合利用水资源;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4 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5 水质水量并重。

2.1.3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并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和发挥工程功能技术指标依据:

  1 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 最大水位差及相应上、下游水位;

  4 上、下游河道安全水位和流量;

5       兴利水位和流量;

双向运行水闸,应有相应上述指标。

2.1.4 水闸控制运用,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原则、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

2.1.5 当水闸需要超标准运用时,应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和复核,提出可行运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有条件的,应先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2.1.6 在保证工程安全,应尽可能满足下要求:

1 水环境保护用水;

2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3 鱼类洄游河道,利用鱼道或采取其它运用方式保护渔业资源;

4 小水力发电;

5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创造有利施工条件。

2.1.7 有淤积的水闸,应优化调度水源,采取妥善运用方式防淤减淤。

2.1.8 水闸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2.1.9 通航河道上水闸,管理单位应按与当地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通报有关水情。

2.1.10  通过合理的运用,防止水质污染,改善水质;水闸上、下游河道水体遇污染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1.11沿海挡潮排泄闸要防止潮水倒灌;有鱼类洄游的河道,要适时开闸使鱼类洄游并纳苗,积极为增殖水产资源服务。

2.2  水闸控制运用

2.2.1 节制闸:

1 根据区域降水、河道来水和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水情况,适时调节上下游水位和下泄流量

2当汛期出现洪水时,根据水闸自身泄洪能力及河道行洪能力,及时排泄洪水;汛末根据水情预报,在不影响后期防洪安全的情况下,适时拦截洪峰尾水,抬高上游水位,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3合理开启调度,防止引起局部淤积或冲刷。

4根据水环境和防污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防污排污工作。

2.2.2 分(蓄)洪闸:

  1根据水情和蓄(滞)洪区控制运用条件,当接近运用条件时,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 根据上级主管机关调度指令,准时开闸分洪。

3 分洪初期,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始流状态严禁大开度提升闸门,启闭过程中严密监视下游消能防冲设施安全状况。

4 分洪过程中,应做好巡视检查工作,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情、水情变化情况,及时执行调整水闸泄量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行记录。

  2.2.3 排水闸:

1非汛期控制适宜于工农业生产、居民用水和生态环境需求的闸上水位;

2汛期预报有强降水时,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涝时应充分利用外河水位回落时机排水;

  3 双向运用的排水闸,在干旱季节,应根据用水需要,适时引水;

  4 蓄、滞洪区的退水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按时退水。

2.2.4 引水闸:

  1 根据水源、需水要求、和土地盐渍化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引水;

  2引水时密切关注水质状况,水质较差时,应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2.2.5 挡潮闸:

  1 排水应在潮位落至与闸上水位相平后开闸,在潮位回涨至接近闸上水位时(前)关闸,防止海水倒灌;

  2 根据各个季节供水与排水等不同要求,应控制适宜的内河水位,汛期有暴雨预报,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

  3 汛期应充分利用泄水冲淤;非汛期有冲淤水源的,宜在大潮期冲淤。

  2.2.6 通航孔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设有通航孔的各类水闸,应以完成设计规定的任务为主,兼顾通航;

  2 开闸通航宜充分利用白天时间,通航时的水位差,应以保证通航和建筑物安全为原则;

  3 遇有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天气时,应停止通航;

  4 因防汛、抗旱等需要停止通航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2.3 闸门操作运用

2.3.1 闸门操作运用基本要求:

  1 过闸流量应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2 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3 关闸或减少过闸流量时,应避免下游河道水位降落过快;

4多次开动的闸门时,每次动闸前应观察闸门是否在原来的位置;

5 应避免闸门开启高度在发生振动的位置。

2.3.2 闸门启闭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闸门启闭前应实施相应规定预警工作;检查上、下游管理范围和安全警戒区内有无船只、漂浮物或其它阻水障碍,并进行妥善处理;位于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2 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 检查机电等启闭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 观察上、下游水位、流态,查对流量。

  2.3.3 多孔水闸闸门操作运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提供的启闭要求或管理运用经验进行操作运行,一般应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应由中间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由两边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

  2 多孔闸闸下河道淤积严重时,可开启单孔或少数孔闸门进行适度冲淤,但应加强监视,严防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

  3 双层孔口或上、下扉布置的闸门,应先开启底层或下扉的闸门,再开启上层或上扉的闸门,关闭时顺序相反。

2.3.4 涵洞式水闸的闸门操作运用,应避免洞内长时间处于明满流交替状态。

2.3.5 闸门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由熟练人员进行操作、监护,固定岗位,明确职责,做到准确及时;

  2 电动、手摇两用启闭机人工操作前必须先断开电源;闭门时严禁松开制动器使闸门自由下落;操作结束应立即取下摇柄;

  3 有锁定装置的闸门,闭门前应先打开锁定装置;闸门开启时,待锁定可靠后,才能进行下一孔操作;

  4 两台启闭机控制一扇闸门的,应严格保持同步;

  5运行时如发现异常现象,如沉重、停滞、卡阻、杂声等,应立即停止运行,待检查处理后再运行;

  6闸门正在启闭时,不得按反向按钮,如需反向运行,应先按停止按钮,然后才能反向运行;

  7 使用液压启闭机,当闸门开启到达预定位置,而压力仍然升高时,应立即控制油压;

  8 当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底板门槛时,应加强观察并及时停止运行;遇有闸门关闭不严现象,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用螺杆启闭机的,禁止强行顶压。

2.3.6 闸门操作应有专门记录,并妥为保存;内容应包括:启闭依据、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启闭顺序及历时、水位、流量、流态、闸门开高、启闭设备运行情况,操作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2.3.7 采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的水闸,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操作和管理规程。

3 检查观测 

3.1 一般规定

3.1.1 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情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与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2 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 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提供基础资料。

3.1.2 检查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观测应按规定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

2观测资料应成果真实、准确、精度符合要求,及时整理、分析,并每年定期进行整编;

3检查资料应详细记录,及时整理、分析,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4观测设施应妥善保护;观测、检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护。

3.2 检查工作

3.2.1 水闸检查工作,应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和设备等级评定。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结束后,应根据成果作出检查、鉴定报告,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3.2.2 经常检查: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观测设施、通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和水流形态等进行巡视检查。

1经常检查工作,应指定专人按岗位职责分工进行。

2经常检查的周期:根据水闸工程规模的大小,建成时间长短或运用频繁程度不同,经常检查的周期应有所不同,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其中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每周一次,管理区环境卫生、违章情况、水流形态、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每日巡查。

3下列情况应要加强检查:

1) 新建和加固工程在运行初期由于地基沉陷、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多方面存在不稳定因素,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2) 涵闸已运行多年,安全隐患多,亦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3) 水闸开启放水期间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4) 在不同的运用时期,日常检查工作也有所不同。在主汛期,水闸一般应用较为频繁,水位较高且水位变化较快,流量较大,需加强检查;台风以及暴风雨或地震影响本区时,可能对水闸造成破坏,须增加检查次数。

4、经常检查的内容:

1)                土方工程

堤顶、堤坡有无雨淋沟、坑口、裂缝;堤身有无挖坑、取土、缺口、耕种农作物等人为破坏现象;是否有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排水、导渗、减压设施有无损坏、沙石淤积堵塞、失效;高水位期间,检查堤闸接头、背水坡、坝脚等处有无散浸、漏水、管涌、流土等现象;减压井、反滤设施等渗水是否有异常变化,是否浑浊或有别的颜色,如发现异常,要加强观察。

2)                石方工程

对块石护坡、护岸,检查有无块石翻起、松动、塌陷、缺失、垫层流失、底部掏空、风化等破坏现象;对上、下游翼墙或挡土墙等,主要检查墙体有无倾斜、滑动、勾缝脱落;排水管有无堵塞、损坏等现象;高水位时,注意墙体渗水是否浑浊。

3)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建筑物有无裂缝、腐蚀、磨损、剥蚀、露筋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公路桥桥面、栏杆等安全设施有无损毁。

4)                闸门

检查闸门表面有无附着水生物、杂草污物;油漆保护层是否完好,有无粉化现象;观察油漆层面色泽是否一致,有无龟裂、翘皮、锈斑等现象;止水有无损坏漏水现象。

5)                启闭机

检查机体表面是否清洁;制动器(刹车)是否动作灵活、制动准确;制动器的主弹簧是否弹性良好、有无变形,制动轮是否有裂纹、砂眼等缺陷,运转时,其摆动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制动轮及制动瓦表面是否干燥清洁,衔铁与固定磁铁是否吻合;钢丝绳的悬吊装置两端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扭转、打结、锈蚀、磨损、断丝;开度指示器是否准确;液压启闭机储油槽与储油箱中是否油液充足,油箱、油(水)管及接头部分有无阻塞或泄漏;运行时要注意有无异常声响,观察压力表的跳动是否正常,有无产生脉动冲击。

6)                机电设备

检查线路有无老化、断线、虚连等现象,室外线路中有无树障影响;闸刀、电磁开关、限位开关及补偿器等是否触点良好、接线头连接是否可靠;压线螺栓有无松动;电动部分装置的各类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相序表、功率表、压力表等指示是否正常。

7)                其它方面

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引河水质有无污染。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3.2.3 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是一定时期内对水闸的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工作,一般每年汛前、汛后进行。对闸门、启闭机等,应做动水试运转观察,闸前无水时,也应做试运转检查观察。

2 汛前检查: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完成情况,安全度汛存在问题及措施,防汛工作准备情况,对工程各部位和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并对闸门、启闭机、备用电源等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影响安全度汛而又无法在汛前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度汛应急方案;汛前检查应结合保养工作同时进行;汛前检查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的结果写出详细的汛前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汛后检查: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以制定岁修工程维修计划,做好水闸的维修养护工作。汛后检查一般在10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写出详细的汛后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4 定期检查的内容

除了经常检查的项目外,还要加强以下方面的检查工作。

1) 工作闸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一般在汛前进行。平面钢闸门一般采用吊出门槽,放置于检修台上进行;弧形闸门及其它不能吊出的闸门,一般用检修门槽挡水,进行抽水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焊缝存在较多的裂缝时,还应进行焊缝探伤检查。

2) 每年至少一次将启闭机减速箱进行解体;检查润滑油的质量是否变质,放油沉淀,清除杂物和水分,清理油孔、油槽、油道。

3) 每年汛前对防雷设施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水工建筑物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4) 变压器应每年汛前进行一次线圈绝缘电阻测量,定期检查有关变压器的油质、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5) 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水下检查,重点检查水下工程的损坏情况。

3.2.4 特别检查

1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管理单位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2检查的内容及范围:

1)  闸门、启闭机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前管理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  对土石方、混凝土工程、水下部分及上下游河道冲刷也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2.5安全鉴定

1周期: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过程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鉴定工作应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规定的程序进行;

2)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年限和存在问题制定安全鉴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计划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鉴定成果和结论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认定;

4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三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大中型水闸工程由于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报废,或经安全鉴定认定为四类水闸需要报废或降等使用的,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2.6 设备评级

1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闸门、启闭机进行设备评级,一般每24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定期检查进行。

2管理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1999)的规定进行设备评级。

3 评级工作按照评级单元、单项设备、单位工程逐级评定。

4 单项设备被评为三类的应限期整改;单位工程被评为三类的,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鉴定。

3.3 观测工作

3.3.1水闸观测的任务:

1监视水闸运行期间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改善运行方式,保证工程安全。

2分析研究观测资料,掌握工程运用情况和变化规律,验证原设计及实验的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并为科学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3.3.2观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 保持观测工作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

2 要求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测次有变动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 必须观测项目有: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扬压力、裂缝、河床变形、水位;

4 专门性观测项目有:流量、绕渗、伸缩缝、混凝土碳化、水流形态、水质、泥沙等。

   5  每尾数逢50的年份对基准点进行校测。

3.3.3观测时间与测次

1 垂直位移观测

1)   水闸建成初期,必须加强观测;水闸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

2)   经资料分析沉降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如汛期水位变化较大,应适当增加测次。 

3)   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或出现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2 扬压力观测

1)   工程竣工放水后两年内应每五天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常年挡水的水闸每十天观测一次,当接近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或发现明显渗透异常时每天观测一次。

2)   平时不挡水的水闸,无水时不观测,达警戒水位以上时每天观测一次;达保证水位时每天观测二次。

3)   观测时必须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

3 裂缝观测:对于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特别是位于结构主要受力部位的裂缝,设置固定观测点,每月观测一次;但在出现最高(低)气温、发生强裂震动、超标准运用或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应增加测次;当裂缝发展缓慢后,每三个月观测一次;经过较长时间观测,判明裂缝已不再发展后,可停止观测;进行裂缝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气温,并了解结构荷载情况。

4河床变形:应固定测量断面每年观测一次;当大流量泄放、超标准运用时,应在汛后增加一次。

5水位、流态、流量观测:水位观测非汛期每日观测一次,有水文观测任务的水闸,按水文要求观测;此外,在闸门开度变动前后,均需加测一次。

有流量观测条件的水闸均应按要求进行流量观测。

流态观测是不定期的,主要根据运用方式、泄流量、水头差等组合情况,进行流态观测。若上下游河道遭受冲刷或淤积,引起水流形态的改变,或消能工进行扩建、改建,则需重新进行各种组合情况下的观测;当发生不正常流态时,应随时加测并详细记录上下游水位、闸门开启情况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立即采取如调整闸门开度等方法予以解决。

3.5.4 每年初均应对上一年度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并将整编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料整编成果应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

3.5.5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科研、设计、施工人员作专题研究。

3.5.6 有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文测站任务书要求,依照现行水文规范开展水文观测、报汛和水文资料整编工作。未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开展水文工作。

4 养护修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水闸养护修理工作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

1 养护:对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修补,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一般可结合汛前、汛后检查定期进行。

2 岁修: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对于影响安全度汛的问题,应在主汛期到来前完成。

  3 抢修:当工程及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4 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进行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4.1.2 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岁修、抢修和大修工程,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准则,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2 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3投资较大的岁修、大修工程,要进行项目管理;可参照基建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测设计、施工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

4 应建立设备养护修理卡制度,建立单项设备技术管理档案。

4.1.3 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精干管理机构,提高养护修理水平。

4.2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4.2.1水闸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2.2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4.2.3工程养护修理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凡影响安全度汛的项目应在汛前完成,其余项目应于年底前完成。需跨年度施工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3 土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4.3.1堤顶如有洼坑,应及时填补齐平,并保持一定的坡度,以利排水。

4.3.2草皮护坡如有局部损坏,应及时修复。如局部缺草,则应在适宜季节补植或更换新草皮。

4.3.3 堤(坝)出现雨淋沟、浪窝、塌陷和岸、翼墙后填土区发生跌塘、沉陷时,应随时修补夯实。

4.3.4 堤(坝)发生渗漏、管涌现象时,应按照上截、下排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4.3.5 堤(坝)发生裂缝时,应针对裂缝特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干缩裂缝和深度小于0.5m,宽度小于5mm的纵向裂缝,一般可采取封闭缝口处理;

  深度不大的表层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处理;

  3 非滑动性的内部深层裂缝,宜采用灌浆处理;对自表层延伸至堤(坝)深部的裂缝,宜采用上部开挖回填与下部灌浆相结合的方法处理;裂缝灌浆宜采用重力或低压灌浆,并不宜在雨季或高水位时进行;当裂缝出现滑动迹象时,则严禁灌浆;

4.3.6 堤(坝)出现滑坡迹象时,应针对产生原因按上部减载、下部压重迎水坡防渗,背水坡导渗等原则进行处理。

4.3.7 堤(坝)遭受白蚁、害兽危害时,应采用毒杀、诱杀、捕杀等方法防治;蚁穴、兽洞可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处理。

4.3.8 河床冲刷坑危及防冲槽或河坡稳定时应即抢护。一般可采用抛石或沉排等方法处理;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冲刷坑,可不作处理。

4.3.9 河床淤积影响工程效益时,应及时采用人工开挖、机械疏浚或利用泄水结合机具松土冲淤等方法清除。

4.4 石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4.3.1护坡护面要经常清扫,保持干净,坡面杂草杂树及时清除。

4.4.2 砌石护坡、护底遇有松动、塌陷、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风化等现象时,应参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91)中有关规定按原状及时修复或更换。

4.4.3工程分缝内的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将缝内杂物冲洗干净,按设计要求补足同样的填料。

4.4.4 水闸的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遭受冲刷破坏时,一般可加筑消能设施或抛石笼、柳石枕和抛石等方法处理。

4.4.5 水闸的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损坏,应予疏通、修复。

4.5 混凝土建筑物养护修理

4.5.1 建筑物表面应保持清洁完好,积水、积雪应及时排除;门槽、闸墩等处如有苔藓、蚧贝、污垢等应予清除;闸门槽、底坎等部位淤积的砂石、杂物应及时清除,底板、消力池、门库范围内的石块和淤积物应定期清除。

4.5.2 岸墙、翼墙和挡土墙上的排水孔以及空箱岸(翼)墙的进水孔、排水孔、通气孔等均应保持畅通。空箱岸(翼)墙内淤积应适时清除。公路桥、工作桥和工作便桥桥面应定期清扫,桥面排水孔的泄水应防止沿板和梁漫流。

4.5.3 公路桥、工作桥和工作便桥等钢筋混凝土梁板构件的表面保护,应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般可采用环氧厚浆等涂料进行封闭防护,如发现涂料老化、局部损坏、脱落、起皮等现象,应及时修补或重新封闭。

4.5.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受到碳化侵蚀损坏时,应根据侵蚀情况分别采用涂料封闭、高标号砂浆或环氧砂浆抹面或喷浆等措施进行修补,应严格控制修补质量。

4.5.5 混凝土结构脱壳、剥落或机械损坏时,可采取下列修补措施,并严格控制修补质量:

  1 损伤面积小,可用砂浆或聚合物砂浆抹补;

  2 局部损坏,有防腐、抗冲要求的重要部位,可用环氧砂浆或高标号水泥砂浆等修补;

  3 损坏面积大、深度大的,可用浇混凝土、喷混凝土、喷浆等修补;

  4 为保证新老材料结合坚固,在修补之前对混凝土表面凿毛并清洗干净,有钢筋的应进行除锈。

4.5.6 混凝土建筑物出现裂缝后,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修补措施。混凝土的微细表面裂缝、浅层缝及缝宽小于表4.5.6所列裂缝宽度允许值时,可不予处理或采用涂料封闭。缝宽大于允许值时,则应分别采用表面涂抹、表面粘补玻璃丝布、凿槽嵌补柔性材料后再抹砂浆、喷浆或灌浆等措施进行修补。

  表4.5.6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单位:mm  

4.5.7 裂缝应在基本稳定后修补,并宜在低温季节开度较大时进行。不稳定裂缝应采用柔性材料修补。

4.5.8 混凝土结构的渗漏,应结合表面缺陷或裂缝进行处理,并应根据渗漏部位、渗漏量大小等情况,分别采用砂浆抹面或灌浆等措施。

4.5.9 伸缩缝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设施损坏,可用柔性化学材料灌浆,或重新埋设止水予以修复。

4.5.10 位于水下的闸底板、闸墩、岸墙、翼墙、铺盖、护坦、消力池等部位,如发生表层剥落、冲坑、裂缝、止水设施损坏,应根据水深、部位、面积大小、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选用钢围埝、气压沉柜等设施进行修补,或由潜水人员采用快干混凝土进行水下修补。

4.6 闸门养护修理

4.6.1 闸门外观应整洁,梁格、臂杆内无积水,闸门吊耳、门槽、弧形门支铰及结构夹缝处等部位的杂物应及时清理,附着的水生物、泥砂和漂浮物等杂物应定期清除。

4.6.2 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并定期加油。闸门滚轮、弧形门支铰等难以加油部位,应采取适当方法进行润滑,一般可采用高压油泵(枪)定期加油。

4.6.3 钢闸门防腐蚀可采用涂装涂料和喷涂金属等措施。实施前,应认真进行表面预处理。表面预处理后金属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应符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的规定。

4.6.4 钢闸门采用涂料作防腐蚀涂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涂料品种应根据钢闸门所处环境条件、保护周期等情况选用;

  2 面、(中)、底层应配套,性能良好;

  3 涂层干膜厚度:淡水环境宜不小于200μm,海水环境宜不小于300μm

4.6.5 钢闸门采用喷涂金属作防腐涂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涂材料:淡水环境宜用锌,海水环境宜用铝或铝基合金,也可选用经过试验论证的其它材料;

  2 喷涂层厚度:应根据工程所处水环境及设计保护周期确定,一般淡水环境为120150μm,海水环境为150180μm

  3 金属涂层表面应涂装适宜涂料封闭。封闭涂层的干膜厚度:淡水环境不应小于60μm,海水环境不应小于90μm

4.6.6 喷涂金属和涂料的材质及加工工艺要求,应符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和其他有关材质规定的要求。涂装涂料和金属喷涂的施工工艺、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均应按照《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有关规定执行

4.6.7 钢闸门使用过程中,应对表面涂膜(包括金属涂层表面封闭涂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局部锈斑、针状锈迹时,应及时补涂涂料。当涂层普遍出现剥落、鼓泡、龟裂、明显粉化等老化现象时,应全部重作新的防腐涂层或封闭涂层。

4.6.8 闸门止水的养护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闸门止水装置应密封可靠,闭门状态时无翻滚、冒流现象;当门后无水时,应无明显的散射现象,橡皮止水每米长度的漏水量应不大于0.2L/s

2 当止水橡皮出现磨损、变形或止水橡皮自然老化、失去弹性且漏水量超过规定时,应予更换;更换后的止水装置应达到原设计的止水要求;

  3 止水压板锈蚀严重时,应予更换,压板螺栓、螺母应齐全;

  4 止水木腐蚀、损坏时,应予更换;

  5 钢性止水在闭门状态应支承可靠、止水严密,挡板出现焊缝脱落现象,应予补焊,填料缺失时,应填满符合原设计要求的环氧砂浆。

4.6.9 钢闸门门叶及其梁系结构、臂杆等发生局部变形、扭曲、下垂时,应核算其强度和稳定性,并及时矫形、补强或更换。

4.6.10 钢门体的局部构件锈损严重的,应按锈损程度,在其相应部位加固或更换。

4.6.11 闸门的连接紧固件如有松动、缺失时,应分别予以紧固、更换、补全;焊缝脱落、开裂锈损,应及时补焊。

4.6.12 闸门行走支承装置的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更换,更换的零部件规格和安装质量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 压合胶木滑道损伤或滑动面磨损严重;

  2 轴和轴套出现裂纹、压陷、变形、磨损严重;

  3 滚轮出现裂纹、磨损严重或锈死不转;

  4 主轨道变形、断裂、磨损严重或瓷砖轨道掉块、裂缝、釉面剥落。

4.6.13 吊座与门体应联结牢固,销轴的活动部位应定期清洗加油。吊耳、吊座、绳套出现变形、裂纹或锈损严重时应更换

4.6.14 闸门的预埋件应有暴露部位非滑动面的保护措施,保持与基体联结牢固、表面平整、定期冲洗。主轨的工作面应光滑平整并在同一垂直平面,其垂直平面度误差应符合图纸规定。

4.6.15 钢筋混凝土与钢丝网水泥闸门表面,应选用合适的涂料进行保护,一般可选用环氧厚浆涂料封闭保护,如发现涂料局部老化、脱落、翘皮时应及时修补,损坏严重时应用涂料重新防腐保护。

4.6.16 钢丝网水泥面板损坏时,应及时修补。如面板出现缝宽小于0.05毫米细裂缝时,可用环氧粘贴玻璃丝布补强封闭保护;如出现面板混凝土保护层剥落、露网或网筋锈蚀、面板局部孔洞或凹陷等可采用喷砂或人工清除污锈,然后用高标号水泥砂浆或环氧水泥砂浆修补,并用环氧玻璃丝布封闭保护。网筋锈蚀严重时,应切除锈蚀网筋,重补符合原设计要求新网筋。

4.6.17 钢筋混凝土闸门表层损坏应按本办法4.5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补。

4.6.18 闸门锁定装置必须安全可靠,操作方便,动作灵活,两侧锁定必须受力均匀。

4.6.19 检修闸门放置应整齐有序,并进行防腐保护,如局部破损或止水损坏,应进行修理。

4.7 启闭机养护修理

4.7.1 启闭机防护罩、机体表面应保持清洁,除转动部位的工作面外,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防护罩应固定到位,防止齿轮等碰壳。

4.7.2 启闭机机架不得有明显变形、损伤或裂纹,底脚连接应牢固可靠。

4.7.3 启闭机的联接件应保持紧固,不得有松动现象。联轴节连接的两轴同轴度应符合规定。弹性联轴节内弹性圈如出现老化、破损现象,应予更换。

4.7.4 启闭机传动轴等转动部位应涂红色油漆,油杯应涂黄色标志。

4.7.5 机械传动装置的转动部位应及时加注润滑油,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启闭机转速或按照说明书要求选用合适的润滑油脂;

  2 减速箱内油位应保持在上、下限之间,油质须合格;

  3 油杯、油道内油量要充足,并经常在闸门启闭运行时旋转油杯,使轴承得以润滑。

4.7.6 注油设施(如油孔、油道、油槽、油杯等)应保持完好,油路应畅通,无阻塞现象。油封应密封良好,无漏油现象。一般应根据工程启闭频率定期检查保养,清洗注油设施,并更换油封,换注新油。

4.7.7 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出现划痕或拉毛时应修刮平滑。轴与轴瓦配合间隙超过规定时,应更换轴瓦。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出现损伤、变形或磨损严重时,应更换。

4.7.8 闸门开度指示器,应定期校验,确保运转灵活,指示准确。

4.7.9 制动装置应经常维护,适时调整,确保动作灵活、制动可靠。进行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轮、闸瓦表面不得有油污、油漆、水份等;

  2 闸瓦退距和电磁铁行程调整后,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的有关规定;

  3 制动轮出现裂纹、砂眼等缺陷,必须进行整修或更换;

  4 制动带磨损严重,应予更换。制动带的铆钉或螺钉断裂、脱落,应立即更换补齐;

  5 主弹簧变形,失去弹性时,应予更换;

  6 蜗轮蜗杆应保持自锁可靠,锥形磨擦圈间隙调整适当,定期适量加油。

4.7.10 卷扬式启闭机卷筒及轴应定位准确、转动灵活,卷筒表面、幅板、轮缘、轮毂等不得有裂纹或明显损伤。开式齿轮应保持清洁,表面润滑良好,无损坏及锈蚀。

4.7.11 钢丝绳应定期清洗保养,并涂抹防水油脂。修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丝绳达到《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予更换;

  2 钢丝绳与闸门连接端断丝超标时,其断丝范围不超过预绕圈长度的二分之一时,允许调头使用

  3 更换钢丝绳时,缠绕在卷筒上的预绕圈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规定时,应大于4圈,其中2圈为固定用,另外2圈为安全圈;

  4 钢丝绳在卷筒上固定应牢固,压板、螺栓应齐全,压板、夹头的数量及距离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规定;

  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咬边、不偏档、不爬绳;

  6 发现绳套内浇注块粉化、松动时,应立即重浇;

  7 双吊点闸门钢丝绳应保持两吊点在同一水平,防止闸门倾斜;一台启闭机控制多孔闸门时,应使每一孔闸门在开启时保持同高;

  8 弧型闸门钢丝绳与面板连接的铰链应转动灵活;

  9 更换的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出厂质保资料。

4.7.12 在闭门状态钢丝绳不得过松。滑轮组应转动灵活,滑轮内钢丝绳不得出现脱槽、卡槽现象。

4.7.13 螺杆启闭机的螺杆有齿部位应经常清洗、抹油,有条件的可设置防尘装置。螺杆发生弯曲变形影响使用时,应予矫正。

4.7.14 螺杆启闭机的承重螺母、盆形齿轮、伞形齿轮,出现裂纹、断齿或螺纹齿宽磨损量超过20%时,应予更换。

4.7.15 螺杆与吊耳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4.7.16 液压启闭机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管和排油管应保持色标清晰,敷设牢固;

  2 油缸支架与基体联接应牢固,活塞杆外露部位可设软防尘装置;

  3 调控装置及指示仪表应定期检验;

  4 工作油液应定期化验、过滤,油质和油箱内油量应符合规定;

  5 油泵、油管系统应无渗油现象。

4.7.17 液压启闭机的活塞环、油封出现断裂、失去弹性、变形或磨损严重者,应予更换。

4.7.18 油缸内壁及活塞杆出现轻微锈蚀、划痕、毛刺,应磨刮平滑。油缸和活塞杆有单面压磨痕迹时,分析原因后,予以处理。

4.7.19 高压管路出现焊缝脱落、管壁裂纹,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修理前应先将管道内油液排净后才能进行施焊。严禁在未拆卸管件的管路上补焊。管路需要更换时,应与原设计规格相一致。

4.7.20 贮油箱焊缝漏油需要补焊时,可参照管路补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补焊后应作注水渗漏试验,要求保持12h无渗漏现象。

4.7.21 油缸检修组装后,应按设计要求作耐压试验。如无规定,则按工作压力试压10min。活塞沉降量不应大于0.5mm,上、下端盖法兰不得漏油,缸壁不得有渗油现象。

4.7.22 管路上使用的闸阀、弯头、三通等零件壁身有裂纹、砂眼或漏油时,均应更换新件。更换前,应单独作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保持30min无渗漏时,才能使用。

4.7.23 当管路漏油缺陷排除后,应按设计规定作耐压试验。如无规定,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保持30min无渗漏,才能投入运用。

4.7.24 油泵检修后,应将油泵溢流阀全部打开,连续空转不少于30min,不得有异常现象。空转正常后,在监视压力表的同时,将溢流阀逐渐旋紧,使管路系统充油(充油时应排除空气)。管路充满油后,调整油泵溢流阀,使油泵在工作压力的25%、50%、75%、100%的情况下分别连续运转15min,应无振动、杂音和温升过高现象。

4.7.25 空转试验完毕后,调整油泵溢流阀,使其压力达到工作压力的1.1倍时动作排油,此时应无剧烈振动和杂音。

4.7.26 移动式启闭机行走应平稳,不得有啃轨现象,车轮不得有裂纹等缺陷。

4.7.27 移动式启闭机夹轨器支铰应定期保养,钳口张闭灵活,开度均匀,锁闭时应卡紧轨道。

4.7.28 移动式启闭机和检修门起吊用电动葫芦在不使用时应停放在水闸一端,并应有防水保护设施,电缆线、滑触线应堆放整齐。轨道应定期保养、油漆,并保持在同一直线上,如发现固定螺栓松动,应及时紧固。

4.8 机电设备养护修理

4.8.1 电动机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的外壳应保持无尘、无污、无锈;

  2 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应紧固,损坏应更换;

  3 轴承内的润滑脂应保持填满空腔内1/21/3,油质合格;定子与转子间的间隙要保持均匀,轴承如有松动、磨损,应及时更换;

  4 绕组的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小于0.5MΩ时,应进行干燥处理,如绕组绝缘老化,应视老化程度采用浸绝缘漆、干燥或更换绕组。

4.8.2 操作设备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柜、照明柜、启闭机操作箱、检修电源箱等应定期清洁,保持箱内整洁,设在露天的操作箱、电源箱应防雨、防潮;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有明接地,并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如超过规定,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2 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干净、触点良好、接头牢固,如发现接触不良,应及时维修,如老化、动作失灵,应予更换;热继电器整定值应符合规定;

  3 主令控制器及限位开关装置应经常检查、保养和校核,确保限位准确可靠,触点无烧毛现象;上下限位装置应分别与闸门最高、最低位置一致。上、下扉闸门的联动装置必须确保可靠,动作灵活;

  4 熔断器的熔丝规格必须根据被保护设备的容量确定,熔丝熔断后应检查原因,查看线路、设备是否正常,不得改用大规格熔丝,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5 各种仪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保证指示正确灵敏,如发现失灵,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4.8.3 输电线路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电气设备应防止发生漏电、短路、断路、虚连等现象,线路故障,应及时检测、维修或更换;

  2 线路接头应联接良好,并注意防止铜铝接头锈蚀;

  3 架空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经常巡视架空线路,清除线路障碍物;

  4 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对一次回路、二次回路及导线间的绝缘电阻值都不应小于0.5MΩ

4.8.4 线路、电动机、操作设备、电缆等必须保持接线相序正确,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否则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4.8.5 备用电源的柴(汽)油发电机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养护、检修。与电网联网的应按供电部门规定要求执行。

4.9 观测设施养护修理

4.9.1 一般性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其中,测压管(扬压力)滤层淤塞或失效,宜重新补设。

4.9.2 专门性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9.3 各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栏或观测房,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9.4 主要观测仪器、设备(包括自动化观测及其传输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4.10 自动监控设施维护

4.10.1 自动监控系统硬件设施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对传感器、可编程序控制器、指示仪表、保护设备、视频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等系统硬件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洁除尘;

  2 按规定时间定期对传感器、指示仪表、保护设备等进行率定和精度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修、校正或更换;

  3 定期对保护设备进行灵敏度检查、调整,对云台、雨刮器等转动部分加注润滑油。

4.10.2 自动监控系统软件系统的维护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计算机控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墙;

  3 定期对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进行备份,对技术文档妥善保管;

  4 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对软件进行修改或设置时,修改或设置前后的软件应分别进行备份,并做好修改记录;

  5 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通知开发人员解决和维护;

  6 及时统计并上报有关报表。

4.10.3 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或显示告警信息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4.11  防雷设施维护

4 .11.1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带)及引下线如锈蚀量超过截面30%以上时,应予更换;

2导电部件的焊接点或螺栓接头如脱焊、松动应予补焊或旋紧;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如超过规定值20%时,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4.11.2电器设备的防雷设施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4.11.3防雷设施的构架上,严禁架设低压线、广播线及通讯线。


资料整编

5.1  资料整编要求

5.1.1校核原始记录。对原始记录必须慎重地进行审查、校核,以保证资料的正确无误。

5.1.2资料整理分析及整编所用的图表应尽量采取一致。

5.1.3绘制曲线图。各种观测成果经审查校核并填入报表后即绘制过程线。在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料后,应绘制关系曲线。根据绘制的过程线及关系曲线,分析变化幅度、变化量的一般规律和趋势等。

5.1.4分析研究水闸的安全状况。根据实测资料绘制的过程线及关系曲线,对工程进行分析,并应与设计过程线及理论关系曲线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水闸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5.1.5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水闸运行管理的改进意见。根据对工程情况的分析,提出工程运用、建筑物养护修理及今后观测工作的改善意见

5.2  资料收集

5.2.1水闸管理单位应收集资料主要有:

1工程资料:包括勘测设计、试验、施工、竣工、验收、养护修理等。

2验证资料:包括各种观测设备的考证表、布置图、详细结构图、观测设备的损毁、改装情况以及其他与观测设备有关的资料。

3观测资料:包括各种观测记录表、报表、过程线、关系曲线、成果说明等。

4有关文件:有关观测工作的指示、批文、报告、总结以及其他参考文件。

5.3  资料审查

5.3.1整编前,应将所有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一般应审查以下几方面:

1审查所有考证资料、过程线、关系曲线、文字说明等有无遗漏。

2进行资料的可靠性审查,排除资料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主要有校核原始资料、水准点高程、绝对高程与假定高程的换算,观测读数换算变化量等有无错误,重点校对各项表格在抄录时有无笔误、遗漏、数字颠倒、缺小数点等情况。

3检查校核各种曲线图,并互相对照进行合理性的检查,例如测压管水位过程线与上下游水位是否相应变化,过程线有无突升、突降的跳动现象等。

4鉴定资料整理分析中提出的各项说明是否合理。

5审查曲线并予分析。对平时资料整理分析时绘制的过程线与关系曲线进行审查、修正、补充并与设计理论曲线和历年观测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5.4  资料整编成果

5.4.1资料整编成果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根据工程资料编写工程概述,以说明工程位置、水系、控制流域面积及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尺寸,以及管理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2观测工作情况说明:主要说明观测设备的布置、结构和变动情况,观测方法、精度、测次以及观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应绘制观测设备平面总布置图。

3观测成果说明:根据各项资料及对观测资料进行的分析,编写成果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一年来建筑物状态及工作情况的变化趋势、单位变化量、变化幅度及其一般变化规律。

2)将观测成果与设计理论曲线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判断建筑物状态及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3)根据资料的分析找出工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工程运用及管理养护维修改善措施和意见。

4)观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观测设备、方法、精度及测次提出改进意见

5)绘制曲线的资料如何选择,以及部分不合格资料如何鉴别及删除的说明。

6)对使用观测资料整编成果的意见。

4全部表格、曲线及说明完成后,即可将整编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料应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

安全工作

6.1  管理单位的职责

6.1.1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确保水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工程的功能和效益。

6.1.2组织好水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6.1.3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和运用管理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控制运用办法;组织制定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1.4配合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如实报告水闸安全运用事故。负责检查本单位的工程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工程正常运行安全事故隐患。

6.2  安全管理的内容

6.2.1严禁在水闸管理范围内进行建房、爆破、取土、埋葬、建窑、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倾倒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6.2.2
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监督。     

6.2.3禁止超重车辆和无辅垫的铁轮车、履带车通过公路桥。禁止没有路面的堤(坝)顶上雨天行车。

6.2.4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                     

6.2.5严禁在堤(坝)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地区上堆置超重物料。

6.2.6水闸上、下游应设立安全警戒标志牌,并禁止在警戒区内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禁止在建筑物边缘及桥面进行游戏、钓鱼等。

其它工作

7.1 技术档案管理

7.1.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要由熟悉或了解工程管理并掌握档案管理知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档案设施齐全、清洁、完好。

7.1.2 档案管理应取得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定,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技术资料,内容应包括:

  1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批示和有关的协议等;

  2 工程建设、加固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技术文件;

  3 水闸技术管理有关的标准;

  4 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及成果等。

7.1.3 技术档案包括以文字、图表等纸质件及音像、电子文档等磁介质、光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各类资料。各单位应逐步实行档案的数字化及计算机管理。

7.1.4 各类工程和设备均应建档立卡,技术档案、图表资料等应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

7.1.5 严格执行保管、借阅制度,做到收、借有手续,定期归还。外单位需借用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按规定时间催还。

7.1.6 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2 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7.2.1 管理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全体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探索水闸管理运用规律,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7.2.2 积极采用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仪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检查观测精度和效率以及养护修理质量。

7.2.3 根据工程运用需要和可能,研究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自动监控和远程监控等现代化管理技术。

7.2.4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和普法教育,对职工进行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7.2.5 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计划组织职工进行持证上岗等业务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做到一业为主、一专多能,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

7.3 工程环境保护

7.3.1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木(草)的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宜林荒地应积极进行绿化,充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

7.3.2依法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中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在养护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渣,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工程和水体。

7.3.3 水闸上下游河道水质被污染时,应掌握水质污染动态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在水源允许时应尽量调节河道径流,减轻下游水污染。如水质污染严重,向下游排放将造成污染危害扩大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3.4及时清理闸门、混凝土及砌石结构等表面的油污、杂草、藤条和污泥等。泄水期间,应及时清除上下游漂浮物,防止阻水。

7.3.5定期对工程标牌(包括界桩、界牌、安全警示牌、宣传牌等)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标牌完好、醒目、美观。

7.3.6工程主要部位的警示灯、照明灯、装饰灯应保持完好,主要道路两侧的输电线路、电话线路及其他信号线,应排放整齐或埋入地下。

7.3.7办公区、生活区及工程管理范围内应整洁、卫生、美化。控制室、启闭机房内地面、墙面应清洁、明亮、美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装置。

 

 

 

 

 

                                                    

浙江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1 总 则... 1

2 控制运用... 4

2.1  一般规定... 4

2.2  水闸控制运用... 6

2.3 闸门操作运用... 8

3 检查观测... 10

3.1 一般规定... 10

3.2 检查工作... 10

3.3 观测工作... 16

4 养护修理... 19

4.1 一般规定... 19

4.2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20

4.3 土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20

4.4 石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21

4.5 混凝土建筑物养护修理... 22

4.6 闸门养护修理... 24

4.7 启闭机养护修理... 27

4.8 机电设备养护修理... 32

4.9 观测设施养护修理... 33

4.10 自动监控设施维护... 34

4.11  防雷设施维护... 35

5  资料整编... 36

5.1  资料整编要求... 36

5.2  资料收集... 36

5.3  资料审查... 37

5.4  资料整编成果... 37

6  安全工作... 38

6.1  管理单位的职责... 38

6.2  安全管理的内容... 39

7  其它工作... 39

7.1 技术档案管理... 39

7.2 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41

7.3 工程环境保护... 41

 

 

 


1 总 则

1.0.1 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工程标准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进行分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中型水闸如受益面积较大,且关系到二县(市)以上的,定为重要中型水闸;长山闸(嘉兴)由于受益面积大,按大型水闸要求进行管理

1.0.4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程序。

1.0.5 水闸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水闸日常运行管理及养护修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加强水闸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水闸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 制订和完善本工程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 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和水质情况,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其它服务工作;

  4 根据控制运用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用;

  5 加强工程检查观测,并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6 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7 做好依法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 做好加强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计算机控制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闸门自动化控制和管理水平

10 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6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并及时根据工程运用情况和要求修订各工程具体的技术管理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水闸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7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 管理人员技术岗位责任制;

  2防汛工作制度;

  3 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调度制度;

  4计划管理制度;

  5 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6 运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7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8 观测和水情工作制度;

  9 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应急处置制度;

14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5 合同管理制度;

16 财务管理制度;

17 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8 环境保护制度;

    19 管养分离制度

  20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8 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1.0.9 水闸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1.0.10 水闸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控制运用

2.1  一般规定

2.1.1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或分阶段制定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同时报省和关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大型水闸和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重要中型水闸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上的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应报省水行政主管批准并报省有关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其余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2.1.2 水闸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抗灾,统筹兼顾;

  2 综合利用水资源;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4 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5 水质水量并重。

2.1.3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并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发挥工程功能技术指标依据:

  1 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 最大水位差及相应上、下游水位;

  4 上、下游河道安全水位和流量;

5            兴利水位和流量

双向运行水闸,应有相应上述指标。

2.1.4 水闸控制运用,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原则、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

2.1.5 当水闸需要超标准运用时,应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和复核,提出可行的运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有条件的,应先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2.1.6 在保证工程安全,应尽可能满足下要求:

1 水环境保护用水

2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3 鱼类回游河道,利用鱼道或采取其它运用方式保护渔业资源;

4 小水力发电

5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创造有利施工条件。

2.1.7 有淤积的水闸,应优化调度水源,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减淤

2.1.8 水闸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2.1.9 通航河道上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按与当地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通报有关水情。

2.1.10  通过合理的运用,防止水质污染,改善水质水闸上、下游河道水体遇污染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1.11沿海挡潮排泄闸要防止潮水倒灌有鱼类游的河道,要适时开闸使鱼类游并纳苗,积极为增殖水产资源服务。

2.2  水闸控制运用

2.2.1 节制闸:

1 根据区域降水、河道来水和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水情况,适时调节上下游水位和下泄流量;

2当汛期出现洪水时,根据水闸自身泄洪能力及河道行洪能力,及时排泄洪水;汛末根据水情预报,在不影响后期防洪安全的情况下,适时拦截洪峰尾水,抬高上游水位,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3合理开启调度,防止引起局部淤积或冲刷。

4根据水环境和防污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防污排污工作。

2.2.2 分(蓄)洪闸:

  1根据水情和蓄(滞)洪区控制运用条件及水情,当接近运用条件时,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 根据上级主管机关调度准时开闸分洪。

3 分洪初期,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始流状态严禁大开度提升闸门,启闭过程中严密监视下游消能防冲设施安全状况。

4 分洪过程中,应做好巡视检查工作,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情、水情变化情况,及时执行调整水闸泄量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行记录

  2.2.3 排水闸:

1非汛期控制适宜于农业生产、居民用水和生态环境需求的闸上水位;

2期预报有强时,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涝时应充分利用外河水位回落时机排水;

  3 双向运用的排水闸,在干旱季节,应根据用水需要,适时引水;

  43 蓄、滞洪区的退水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按时退水。

2.2.4 引水闸:

  1 根据水源需水要求和水源和土地盐渍化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引水;如外河水位上涨,应防止超准标引水;

  2引水时密切关注水质状况,水质较差时,应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2.2.5 挡潮闸:

  1 排水应在潮位落至与闸上水位相平后开闸,在潮位回涨至接近闸上水位时(前)关闸,防止海水倒灌;

  2 根据各个季节供水与排水等不同要求,应控制适宜的内河水位,汛期有暴雨预报,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

  3 汛期应充分利用泄水冲淤。非汛期有冲淤水源的,宜在大潮期冲淤。

  2.2.6 通航孔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设有通航孔的各类水闸,应以完成设计规定的任务为主,兼顾通航;

  2 开闸通航宜充分利用白天时间,通航时的水位差,应以保证通航和建筑物安全为原则;

  3 遇有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天气时,应停止通航;

  4 因防汛、抗旱等需要停止通航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2.3 闸门操作运用

2.3.1 闸门操作运用基本要求是:

  1 过闸流量应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2 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3 关闸或减少过闸流量时,应避免下游河道水位降落过快;

4多次开动的闸门时,每次动闸前应观察闸门是否在原来的位置

5应避免闸门开启高度在发生振动的位置。

2.3.2 闸门启闭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闸门启闭前应实施相应规定预警工作;检查上下游管理范围和安全警戒区内有无船只、漂浮物或其它阻水障碍,并进行妥善处理;位于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2 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 检查机电等启闭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 观察上、下游水位、流态,查对流量

  2.3.3 多孔水闸的闸门操作运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提供的启闭要求或管理运用经验进行操作运行,一般应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的,应由中间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由两边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

  2 多孔闸闸下河道淤积严重时,可开启单孔或少数孔闸门进行适度冲淤,但应加强监视,严防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

  3 双层孔口或上、下扉布置的闸门,应先开启底层或下扉的闸门,再开启上层或上扉的闸门,关闭时顺序相反。

2.3.4 涵洞式水闸的闸门操作运用,应避免洞内长时间处于明满流交替状态。

2.3.5 闸门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由熟练人员进行操作、监护,固定岗位,明确职责,做到准确及时;

  2 电动、手摇两用启闭机人工操作前必须先断开电源;闭门时严禁松开制动器使闸门自由下落;操作结束应立即取下摇柄;

  3 有锁定装置的闸门,闭门前应先打开锁定装置;闸门开启时,待锁定可靠后,才能进行下一孔操作;

  4 两台启闭机控制一扇闸门的,应严格保持同步;

  5运行时如发现异常现象,如沉重、停滞、卡阻、杂声等,应立即停止运行,待检查处理后再运行;

  6闸门正在启闭时,不得按反向按钮,如需反向运行,应先按停止按钮,然后才能反向运行;

  7 使用液压启闭机,当闸门开启到达预定位置,而压力仍然升高时,应立即控制油压;

  8 当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底板门槛时,应加强观察并及时停止运行;遇有闸门关闭不严现象,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用螺杆启闭机的,禁止强行顶压。

2.3.6 闸门操作应有专门记录,并妥为保存;内容包括:启闭依据、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启闭顺序及历时、水位、流量、流态、闸门开高、启闭设备运行情况,操作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2.3.7 采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的水闸,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操作和管理规程。

3 检查观测 

3.1 一般规定

3.1.1 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情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与运提供科学依据;

  2 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 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提供基础资料。

3.1.2 检查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观测应按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

2观测资料应成果真实、准确、精度符合要求,及时整理、分析,并每年定期进行整编

3检查资料应详细记录,及时整理、分析,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4观测设施应妥善保护;观测、检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护。

3.2 检查工作

3.2.1 水闸检查工作,应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和设备等级评定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结束后,应根据成果作出检查、鉴定报告,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3.2.2 经常检查: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观测设施、通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和水流形态等进行巡视检查。

1经常检查工作,应指定专人按岗位职责分工进行。

2经常检查的周期:根据水闸工程规模的大小,建成时间长短或运用频繁程度不同,经常检查的周期应有所不同,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其中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每周一次,管理区环境卫生、违章情况、水流形态、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每日巡查。

3下列情况要加强检查:

1)         新建和加固工程在运行初期由于地基沉陷、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多方面存在不稳定因素,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1)         涵闸已运行多年,安全隐患多,亦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1)         水闸开启放水期间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1)         在不同的运用时期,日常检查工作也有所不同。在主汛期,水闸一般应用较为频繁,水位较高且水位变化较快,流量较大,需加强检查;台风以及暴风雨或地震影响本区时,可能对水闸造成破坏,须增加检查次数。

4、经常检查的内容:

1)                        土方工程

堤顶、堤坡有无雨淋沟、坑口、裂缝;堤身有无挖坑、取土、缺口、耕种农作物等人为破坏现象;是否有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排水、导渗、减压设施有无损坏、沙石淤积堵塞、失效;高水位期间,检查堤闸接头、背水坡、坝脚等处有无散浸、漏水、管涌、流土等现象;减压井、反滤设施等渗水是否有异常变化,是否浑浊或有别的颜色,如发现异常,要加强观察。

1)                        石方工程

对块石护坡、护岸,检查有无块石翻起、松动、塌陷、缺失、垫层流失、底部掏空、风化等破坏现象;对上、下游翼墙或挡土墙等,主要检查墙体有无倾斜、滑动、勾缝脱落;排水管有无堵塞、损坏等现象;高水位时,注意墙体渗水是否浑浊。

1)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建筑物有无裂缝、腐蚀、磨损、剥蚀、露筋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公路桥桥面、栏杆等安全设施有无损毁。

1)                        闸门

检查闸门表面有无附着水生物、杂草污物;油漆保护层是否完好,有无粉化现象;观察油漆层面色泽是否一致,有无龟裂、翘皮、锈斑等现象;止水有无损坏漏水现象。

1)                        启闭机

检查机体表面是否清洁;制动器(刹车)是否动作灵活、制动准确;制动器的主弹簧是否弹性良好、有无变形,制动轮是否有裂纹、砂眼等缺陷,运转时,其摆动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制动轮及制动瓦表面是否干燥清洁,衔铁与固定磁铁是否吻合;钢丝绳的悬吊装置两端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扭转、打结、锈蚀、磨损、断丝;开度指示器是否准确;液压启闭机储油槽与储油箱中是否油液充足,油箱、油(水)管及接头部分有无阻塞或泄漏;运行时要注意有无异常声响,观察压力表的跳动是否正常,有无产生脉动冲击。

1)                        机电设备

检查线路有无老化、断线、虚连等现象,室外线路中有无树障影响;闸刀、电磁开关、限位开关及补偿器等是否触点良好、接线头连接是否可靠;压线螺栓有无松动;电动部分装置的各类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相序表、功率表、压力表等指示是否正常。

1)                        它方面

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引河水质有无污染。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3.2.3 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是一定时期内对水闸的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工作,一般每年汛前、汛后进行。对闸门、启闭机等,应做动水试运转观察,闸前无水时,也应做试运转检查观察。

2汛前检查: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完成情况,安全度汛存在问题及措施,防汛工作准备情况,对工程各部位和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并对闸门、启闭机、备用电源等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影响安全度汛而又无法在汛前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度汛应急方案;汛前检查应结合保养工作同时进行;汛前检查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的结果写出详细的汛前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汛后检查: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以制定岁修工程维修计划,做好水闸的维修养护工作。汛后检查一般在10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写出详细的汛后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定期检查的内容

除了经常检查的项目外,还要加强以下方面的检查工作。

1)         工作闸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一般在汛前进行。平面钢闸门一般采用吊出门槽,放置于检修台上进行;弧形闸门及其它不能吊出的闸门,一般用检修门槽挡水,进行抽水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焊缝存在较多的裂缝时,还应进行焊缝探伤检查。

1)         每年至少一次将启闭机减速箱进行解体;检查润滑油的质量是否变质,放油沉淀,清除杂物和水分,清理油孔、油槽、油道。

1)         每年汛前对防雷设施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水工建筑物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1)         变压器应每年汛前进行一次线圈绝缘电阻测量定期检查有关变压器的油质、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1)         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水下检查重点检查水下工程的损坏情况。

3.2.4 特别检查

1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管理单位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2检查的内容及范围:

1)          闸门、启闭机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前管理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1)          对土石方、混凝土工程、水下部分及上下游河道冲刷也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2.5安全鉴定

1周期: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过程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鉴定工作应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规定的程序进行;

1)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年限和存在问题制定安全鉴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           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计划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鉴定成果和结论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认定;

4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三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大中型水闸工程由于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报废,或经安全鉴定认定为四类水闸需要报废或降等使用的,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2.6 设备评级

1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闸门、启闭机进行设备评级,一般每24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定期检查进行。

2管理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1999)的规定进行设备评级。

3评级工作按照评级单元、单项设备、单位工程逐级评定。

4单项设备被评为三类的应限期整改;单位工程被评为三类的,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鉴定。

3.3 观测工作

3.3.1水闸观测的任务:

1监视水闸运行期间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改善运行方式,保证工程安全。

2分析研究观测资料,掌握工程运用情况和变化规律,验证原设计及实验的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并为科学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3.3.2 观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保持观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

2要求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测次有变动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必须观测项目有: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扬压力、裂缝、河床变形、水位;

4专门性观测项目有:流量绕渗、伸缩缝、混凝土碳化、水流形态、水质、泥沙等。

   5  每尾数逢50的年份对基准点进行校测。

3.3.3观测时间与测次

1垂直位移观测

1)           水闸建成初期,必须加强观测水闸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

1)           经资料分析沉降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如汛期水位变化较大,应适当增加测次 

1)           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或出现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2扬压力观测

1)           工程竣工放水后两年内应每五天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常年挡水的水闸每十天观测一次,当接近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或发现明显渗透异常时每天观测一次

1)           平时不挡水的水闸,无水时不观测,达警戒水位以上时每天观测一次达保证水位时每天观测二次。

1)           观测时必须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

3裂缝观测:对于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特别是位于结构主要受力部位的裂缝,设置固定观测点,每月观测一次但在出现最高(低)气温、发生强裂震动、超标准运用或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应增加测次当裂缝发展缓慢后,每三个月观测一次经过较长时间观测,判明裂缝已不再发展后,可停止观测进行裂缝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气温,并了解结构荷载情况。

4河床变形:应固定测量断面每年观测一次当大流量泄放、超标准运用时,在汛后增加一次。

5水位、流态、流量观测:水位观测非汛期每日观测一次,有水文观测任务的水闸,按水文要求观测此外,在闸门开度变动前后,均需加测一次。

有流量观测条件的水闸均应按要求进行流量观测。

流态观测是不定期的,主要根据运用方式、泄流量、水头差等组合情况,进行流态观测。若上下游河道遭受冲刷或淤积,引起水流形态的改变,或消能工进行扩建、改建,则需重新进行各种组合情况下的观测当发生不正常流态时,应随时加测并详细记录上下游水位、闸门开启情况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立即采取如调整闸门开度等方法予以解决。

3.5.4 每年初均应对上一年度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并将整编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料整编成果应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

3.5.5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科研、设计、施工人员作专题研究。

3.5.6 有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文测站任务书的要求,依照现行水文规范开展水文观测、报汛和水文资料整编工作。未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开展水文工作。

4 养护修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水闸养护修理工作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

1 养护:对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修补,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一般可结合汛前、汛后检查定期进行。

2 岁修: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对于影响安全度汛的问题,应在主汛期到来前完成。

  3 抢修:当工程及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4 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进行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4.1.2 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修,养重于,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岁修、抢修和大修工程,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2 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3投资较大的岁修、大修工程,要进行项目管理可参照基建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测设计、施工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

4 应建立设备养护修理卡制度,建立单项设备技术管理档案

4.1.3 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精干管理机构,提高养护修理水平。

4.2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4.2.1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2.2 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4.2.3 工程养护修理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凡影响安全度汛的项目应在汛前完成,其余项目应于年底前完成。需跨年度施工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3 土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4.3.1堤顶如有洼坑,应及时填补齐平,并保持一定的坡度,以利排水。

4.3.2草皮护坡如有局部损坏,应及时修复。如局部缺草,则应在适宜季节补植或更换新草皮。

4.3.3 堤(坝)出现雨淋沟、浪窝、塌陷和岸、翼墙后填土区发生跌塘、沉陷时,应随时修补夯实。

4.3.4 堤(坝)发生渗漏、管涌现象时,应按照上截、下排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4.3.5 堤(坝)发生裂缝时,应针对裂缝特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干缩裂缝和深度小于0.5m,宽度小于5mm的纵向裂缝,一般可采取封闭缝口处理;

  2  深度不大的表层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处理;

  3 非滑动性的内部深层裂缝,宜采用灌浆处理;对自表层延伸至堤(坝)深部的裂缝,宜采用上部开挖回填与下部灌浆相结合的方法处理裂缝灌浆宜采用重力或低压灌浆,并不宜在雨季或高水位时进行;当裂缝出现滑动迹象时,则严禁灌浆;

4.3.6 堤(坝)出现滑坡迹象时,应针对产生原因按上部减载、下部压重迎水坡防渗,背水坡导渗等原则进行处理。

4.3.7 堤(坝)遭受白蚁、害兽危害时,应采用毒杀、诱杀、捕杀等方法防治;蚁穴、兽洞可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处理。

4.3.8 河床冲刷坑危及防冲槽或河坡稳定时应即抢护。一般可采用抛石或沉排等方法处理;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冲刷坑,可不作处理。

4.3.9 河床淤积影响工程效益时,应及时采用人工开挖、机械疏浚或利用泄水结合机具松土冲淤等方法清除。

4.4 石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4.3.1护坡护面要经常清扫,保持干净,坡面杂草杂树及时清除。

4.4.2 砌石护坡、护底遇有松动、塌陷、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风化等现象时,应参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91)中有关规定按原状及时修复或更换

4.4.3工程分缝内的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将缝内杂物冲洗干净,按设计要求补足同样的填料。

4.4.4 水闸的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遭受冲刷破坏时,一般可加筑消能设施或抛石笼、柳石枕和抛石等方法处理。

4.4.5 水闸的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损坏,应予疏通、修复。

4.5 混凝土建筑物养护修理

4.5.1 建筑物表面应保持清洁完好,积水、积雪应及时排除;门槽、闸墩等处如有苔藓、蚧贝、污垢等应予清除闸门槽、底坎等部位淤积的砂石、杂物应及时清除,底板、消力池、门库范围内的石块和淤积物应定期清除。

4.5.2 岸墙、翼墙和挡土墙上的排水孔以及空箱岸(翼)墙的进水孔、排水孔、通气孔等均应保持畅通。空箱岸(翼)墙内淤积应适时清除。公路桥、工作桥和工作便桥桥面应定期清扫,桥面排水孔的泄水应防止沿板和梁漫流。

4.5.3 公路桥、工作桥和工作便桥等钢筋混凝土梁板构件的表面保护,应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般可采用环氧厚浆等涂料进行封闭防护,如发现涂料老化、局部损坏、脱落、起皮等现象,应及时修补或重新封闭。

4.5.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受到碳化侵蚀损坏时,应根据侵蚀情况分别采用涂料封闭、高标号砂浆或环氧砂浆抹面或喷浆等措施进行修补,应严格控制修补质量。

4.5.5 混凝土结构脱壳、剥落或机械损坏时,可采取下列修补措施,并严格控制修补质量:

  1 损伤面积小,可用砂浆或聚合物砂浆抹补;

  2 局部损坏,有防腐、抗冲要求的重要部位,可用环氧砂浆或高标号水泥砂浆等修补;

  3 损坏面积大、深度大的,可用浇混凝土、喷混凝土、喷浆等修补;

  4 为保证新老材料结合坚固,在修补之前对混凝土表面凿毛并清洗干净,有钢筋的应进行除锈。

4.5.6 混凝土建筑物出现裂缝后,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修补措施。混凝土的微细表面裂缝、浅层缝及缝宽小于表4.5.6所列裂缝宽度允许值时,可不予处理或采用涂料封闭。缝宽大于允许值时,则应分别采用表面涂抹、表面粘补玻璃丝布、凿槽嵌补柔性材料后再抹砂浆、喷浆或灌浆等措施进行修补。

  表4.5.6 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单位:mm  

4.5.7 裂缝应在基本稳定后修补,并宜在低温季节开度较大时进行。不稳定裂缝应采用柔性材料修补。

4.5.8 混凝土结构的渗漏,应结合表面缺陷或裂缝进行处理,并应根据渗漏部位、渗漏量大小等情况,分别采用砂浆抹面或灌浆等措施。

4.5.9 伸缩缝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设施损坏,可用柔性化学材料灌浆,或重新埋设止水予以修复。

4.5.10 位于水下的闸底板、闸墩、岸墙、翼墙、铺盖、护坦、消力池等部位,如发生表层剥落、冲坑、裂缝、止水设施损坏,应根据水深、部位、面积大小、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选用钢围埝、气压沉柜等设施进行修补,或由潜水人员采用快干混凝土进行水下修补。

4.6 闸门养护修理

4.6.1 闸门外观应整洁,梁格、臂杆内无积水,闸门吊耳、门槽、弧形门支铰及结构夹缝处等部位的杂物应及时清理,附着的水生物、泥砂和漂浮物等杂物应定期清除。

4.6.2 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并定期加油。闸门滚轮、弧形门支铰等难以加油部位,应采取适当方法进行润滑,一般可采用高压油泵(枪)定期加油。

4.6.3 钢闸门防腐蚀可采用涂装涂料和喷涂金属等措施。实施前,应认真进行表面预处理。表面预处理后金属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应符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的规定。

4.6.4 钢闸门采用涂料作防腐蚀涂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涂料品种应根据钢闸门所处环境条件、保护周期等情况选用;

  2 面、(中)、底层应配套,性能良好;

  3 涂层干膜厚度:淡水环境宜不小于200μm,海水环境宜不小于300μm

4.6.5 钢闸门采用喷涂金属作防腐涂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涂材料:淡水环境宜用锌,海水环境宜用铝或铝基合金,也可选用经过试验论证的其它材料;

  2 喷涂层厚度:应根据工程所处水环境及设计保护周期确定,一般淡水环境为120150μm,海水环境为150180μm

  3 金属涂层表面应涂装适宜涂料封闭。封闭涂层的干膜厚度:淡水环境不应小于60μm,海水环境不应小于90μm

4.6.6 喷涂金属和涂料的材质及加工工艺要求,应符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和其他有关材质规定的要求。涂装涂料和金属喷涂的施工工艺、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均应按照《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有关规定执行。

4.6.7 钢闸门使用过程中,应对表面涂膜(包括金属涂层表面封闭涂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局部锈斑、针状锈迹时,应及时补涂涂料。当涂层普遍出现剥落、鼓泡、龟裂、明显粉化等老化现象时,应全部重作新的防腐涂层或封闭涂层。

4.6.8 闸门止水的养护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闸门止水装置应密封可靠,闭门状态时无翻滚、冒流现象;当门后无水时,应无明显的散射现象,橡皮止水每米长度的漏水量应不大于0.2L/s

2 当止水橡皮出现磨损、变形或止水橡皮自然老化、失去弹性且漏水量超过规定时,应予更换;更换后的止水装置应达到原设计的止水要求;

  3 止水压板锈蚀严重时,应予更换,压板螺栓、螺母应齐全;

  4 止水木腐蚀、损坏时,应予更换;

  5 钢性止水在闭门状态应支承可靠、止水严密,挡板出现焊缝脱落现象,应予补焊,填料缺失时,应填满符合原设计要求的环氧砂浆。

4.6.9 钢闸门门叶及其梁系结构、臂杆等发生局部变形、扭曲、下垂时,应核算其强度和稳定性,并及时矫形、补强或更换。

4.6.10 钢门体的局部构件锈损严重的,应按锈损程度,在其相应部位加固或更换。

4.6.11 闸门的连接紧固件如有松动、缺失时,应分别予以紧固、更换、补全;焊缝脱落、开裂锈损,应及时补焊。

4.6.12 闸门行走支承装置的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更换,更换的零部件规格和安装质量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 压合胶木滑道损伤或滑动面磨损严重;

  2 轴和轴套出现裂纹、压陷、变形、磨损严重;

  3 滚轮出现裂纹、磨损严重或锈死不转;

  4 主轨道变形、断裂、磨损严重或瓷砖轨道掉块、裂缝、釉面剥落。

4.6.13 吊座与门体应联结牢固,销轴的活动部位应定期清洗加油。吊耳、吊座、绳套出现变形、裂纹或锈损严重时应更换。

4.6.14 闸门的预埋件应有暴露部位非滑动面的保护措施,保持与基体联结牢固、表面平整、定期冲洗。主轨的工作面应光滑平整并在同一垂直平面,其垂直平面度误差应符合图纸规定。

4.6.15 钢筋混凝土与钢丝网水泥闸门表面,应选用合适的涂料进行保护,一般可选用环氧厚浆涂料封闭保护,如发现涂料局部老化、脱落、翘皮时应及时修补,损坏严重时应用涂料重新防腐保护。

4.6.16 钢丝网水泥面板损坏时,应及时修补。如面板出现缝宽小于0.05毫米细裂缝时,可用环氧粘贴玻璃丝布补强封闭保护;如出现面板混凝土保护层剥落、露网或网筋锈蚀、面板局部孔洞或凹陷等可采用喷砂或人工清除污锈,然后用高标号水泥砂浆或环氧水泥砂浆修补,并用环氧玻璃丝布封闭保护。网筋锈蚀严重时,应切除锈蚀网筋,重补符合原设计要求新网筋。

4.6.17 钢筋混凝土闸门表层损坏应按本办法4.5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补。

4.6.18 闸门锁定装置必须安全可靠,操作方便,动作灵活,两侧锁定必须受力均匀。

4.6.19 检修闸门放置应整齐有序,并进行防腐保护,如局部破损或止水损坏,应进行修理。

4.7 启闭机养护修理

4.7.1 启闭机防护罩、机体表面应保持清洁,除转动部位的工作面外,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防护罩应固定到位,防止齿轮等碰壳。

4.7.2 启闭机机架不得有明显变形、损伤或裂纹,底脚连接应牢固可靠。

4.7.3 启闭机的联接件应保持紧固,不得有松动现象。联轴节连接的两轴同轴度应符合规定。弹性联轴节内弹性圈如出现老化、破损现象,应予更换。

4.7.4 启闭机传动轴等转动部位应涂红色油漆,油杯应涂黄色标志。

4.7.5 机械传动装置的转动部位应及时加注润滑油,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启闭机转速或按照说明书要求选用合适的润滑油脂;

  2 减速箱内油位应保持在上、下限之间,油质须合格;

  3 油杯、油道内油量要充足,并经常在闸门启闭运行时旋转油杯,使轴承得以润滑。

4.7.6 注油设施(如油孔、油道、油槽、油杯等)应保持完好,油路应畅通,无阻塞现象。油封应密封良好,无漏油现象。一般应根据工程启闭频率定期检查保养,清洗注油设施,并更换油封,换注新油。

4.7.7 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出现划痕或拉毛时应修刮平滑。轴与轴瓦配合间隙超过规定时,应更换轴瓦。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出现损伤、变形或磨损严重时,应更换。

4.7.8 闸门开度指示器,应定期校验,确保运转灵活,指示准确。

4.7.9 制动装置应经常维护,适时调整,确保动作灵活、制动可靠。进行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轮、闸瓦表面不得有油污、油漆、水份等;

  2 闸瓦退距和电磁铁行程调整后,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的有关规定;

  3 制动轮出现裂纹、砂眼等缺陷,必须进行整修或更换;

  4 制动带磨损严重,应予更换。制动带的铆钉或螺钉断裂、脱落,应立即更换补齐;

  5 主弹簧变形,失去弹性时,应予更换;

  6 蜗轮蜗杆应保持自锁可靠,锥形磨擦圈间隙调整适当,定期适量加油。

4.7.10 卷扬式启闭机卷筒及轴应定位准确、转动灵活,卷筒表面、幅板、轮缘、轮毂等不得有裂纹或明显损伤。开式齿轮应保持清洁,表面润滑良好,无损坏及锈蚀。

4.7.11 钢丝绳应定期清洗保养,并涂抹防水油脂。修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丝绳达到《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予更换;

  2 钢丝绳与闸门连接端断丝超标时,其断丝范围不超过预绕圈长度的二分之一时,允许调头使用;

  3 更换钢丝绳时,缠绕在卷筒上的预绕圈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规定时,应大于4圈,其中2圈为固定用,另外2圈为安全圈;

  4 钢丝绳在卷筒上固定应牢固,压板、螺栓应齐全,压板、夹头的数量及距离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规定;

  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咬边、不偏档、不爬绳;

  6 发现绳套内浇注块粉化、松动时,应立即重浇;

  7 双吊点闸门钢丝绳应保持两吊点在同一水平,防止闸门倾斜;一台启闭机控制多孔闸门时,应使每一孔闸门在开启时保持同高;

  8 弧型闸门钢丝绳与面板连接的铰链应转动灵活;

  9 更换的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出厂质保资料。

4.7.12 在闭门状态钢丝绳不得过松。滑轮组应转动灵活,滑轮内钢丝绳不得出现脱槽、卡槽现象。

4.7.13 螺杆启闭机的螺杆有齿部位应经常清洗、抹油,有条件的可设置防尘装置。螺杆发生弯曲变形影响使用时,应予矫正。

4.7.14 螺杆启闭机的承重螺母、盆形齿轮、伞形齿轮,出现裂纹、断齿或螺纹齿宽磨损量超过20%时,应予更换。

4.7.15 螺杆与吊耳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4.7.16 液压启闭机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管和排油管应保持色标清晰,敷设牢固;

  2 油缸支架与基体联接应牢固,活塞杆外露部位可设软防尘装置;

  3 调控装置及指示仪表应定期检验;

  4 工作油液应定期化验、过滤,油质和油箱内油量应符合规定;

  5 油泵、油管系统应无渗油现象。

4.7.17 液压启闭机的活塞环、油封出现断裂、失去弹性、变形或磨损严重者,应予更换。

4.7.18 油缸内壁及活塞杆出现轻微锈蚀、划痕、毛刺,应磨刮平滑。油缸和活塞杆有单面压磨痕迹时,分析原因后,予以处理。

4.7.19 高压管路出现焊缝脱落、管壁裂纹,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修理前应先将管道内油液排净后才能进行施焊。严禁在未拆卸管件的管路上补焊。管路需要更换时,应与原设计规格相一致。

4.7.20 贮油箱焊缝漏油需要补焊时,可参照管路补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补焊后应作注水渗漏试验,要求保持12h无渗漏现象。

4.7.21 油缸检修组装后,应按设计要求作耐压试验。如无规定,则按工作压力试压10min。活塞沉降量不应大于0.5mm,上、下端盖法兰不得漏油,缸壁不得有渗油现象。

4.7.22 管路上使用的闸阀、弯头、三通等零件壁身有裂纹、砂眼或漏油时,均应更换新件。更换前,应单独作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保持30min无渗漏时,才能使用。

4.7.23 当管路漏油缺陷排除后,应按设计规定作耐压试验。如无规定,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保持30min无渗漏,才能投入运用。

4.7.24 油泵检修后,应将油泵溢流阀全部打开,连续空转不少于30min,不得有异常现象。空转正常后,在监视压力表的同时,将溢流阀逐渐旋紧,使管路系统充油(充油时应排除空气)。管路充满油后,调整油泵溢流阀,使油泵在工作压力的25%、50%、75%、100%的情况下分别连续运转15min,应无振动、杂音和温升过高现象。

4.7.25 空转试验完毕后,调整油泵溢流阀,使其压力达到工作压力的1.1倍时动作排油,此时应无剧烈振动和杂音。

4.7.26 移动式启闭机行走应平稳,不得有啃轨现象,车轮不得有裂纹等缺陷。

4.7.27 移动式启闭机夹轨器支铰应定期保养,钳口张闭灵活,开度均匀,锁闭时应卡紧轨道。

4.7.28 移动式启闭机和检修门起吊用电动葫芦在不使用时应停放在水闸一端,并应有防水保护设施,电缆线、滑触线应堆放整齐。轨道应定期保养、油漆,并保持在同一直线上,如发现固定螺栓松动,应及时紧固。

4.8 机电设备养护修理

4.8.1 电动机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的外壳应保持无尘、无污、无锈;

  2 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应紧固,损坏应更换;

  3 轴承内的润滑脂应保持填满空腔内1/21/3,油质合格;定子与转子间的间隙要保持均匀,轴承如有松动、磨损,应及时更换;

  4 绕组的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小于0.5MΩ时,应进行干燥处理,如绕组绝缘老化,应视老化程度采用浸绝缘漆、干燥或更换绕组。

4.8.2 操作设备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柜、照明柜、启闭机操作箱、检修电源箱等应定期清洁,保持箱内整洁,设在露天的操作箱、电源箱应防雨、防潮;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有明接地,并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如超过规定,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2 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干净、触点良好、接头牢固,如发现接触不良,应及时维修,如老化、动作失灵,应予更换;热继电器整定值应符合规定;

  3 主令控制器及限位开关装置应经常检查、保养和校核,确保限位准确可靠,触点无烧毛现象;上下限位装置应分别与闸门最高、最低位置一致。上、下扉闸门的联动装置必须确保可靠,动作灵活;

  4 熔断器的熔丝规格必须根据被保护设备的容量确定,熔丝熔断后应检查原因,查看线路、设备是否正常,不得改用大规格熔丝,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5 各种仪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保证指示正确灵敏,如发现失灵,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4.8.3 输电线路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电气设备应防止发生漏电、短路、断路、虚连等现象,线路故障,应及时检测、维修或更换;

  2 线路接头应联接良好,并注意防止铜铝接头锈蚀;

  3 架空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经常巡视架空线路,清除线路障碍物;

  4 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对一次回路、二次回路及导线间的绝缘电阻值都不应小于0.5MΩ

4.8.4 线路、电动机、操作设备、电缆等必须保持接线相序正确,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否则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4.8.5 备用电源的柴(汽)油发电机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养护、检修。与电网联网的应按供电部门规定要求执行。

4.9 观测设施养护修理

4.9.1 一般性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其中,测压管(扬压力)滤层淤塞或失效,宜重新补设。

4.9.2 专门性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9.3 各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栏或观测房,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9.4 主要观测仪器、设备(包括自动化观测及其传输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4.10 自动监控设施维护

4.10.1 自动监控系统硬件设施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对传感器、可编程序控制器、指示仪表、保护设备、视频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等系统硬件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洁除尘;

  2 按规定时间定期对传感器、指示仪表、保护设备等进行率定和精度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修、校正或更换;

  3 定期对保护设备进行灵敏度检查、调整,对云台、雨刮器等转动部分加注润滑油。

4.10.2 自动监控系统软件系统的维护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计算机控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墙;

  3 定期对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进行备份,对技术文档妥善保管;

  4 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对软件进行修改或设置时,修改或设置前后的软件应分别进行备份,并做好修改记录;

  5 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通知开发人员解决和维护;

  6 及时统计并上报有关报表。

4.10.3 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或显示告警信息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4.11  防雷设施维护

4 .11.1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带)及引下线如锈蚀量超过截面30%以上时,应予更换;

2导电部件的焊接点或螺栓接头如脱焊、松动应予补焊或旋紧;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如超过规定值20%时,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4.11.2电器设备的防雷设施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4.11.3防雷设施的构架上,严禁架设低压线、广播线及通讯线。


5  资料整编

5.1  资料整编要求

5.1.1校核原始记录。对原始记录必须慎重地进行审查、校核,以保证资料的正确无误。

5.1.2资料整理分析及整编所用的图表应尽量采取一致。

5.1.3绘制曲线图。各种观测成果经审查校核并填入报表后即绘制过程线。在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料后,应绘制关系曲线。根据绘制的过程线及关系曲线,分析变化幅度、变化量的一般规律和趋势等。

5.1.4分析研究水闸的安全状况。根据实测资料绘制的过程线及关系曲线,对工程进行分析,并应与设计过程线及理论关系曲线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水闸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5.1.5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水闸运行管理的改进意见。根据对工程情况的分析,提出工程运用、建筑物养护修理及今后观测工作的改善意见

5.2  资料收集

5.2.1水闸管理单位应收集资料主要有

1工程资料:包括勘测设计、试验、施工、竣工、验收、养护修理等。

2验证资料:包括各种观测设备的考证表、布置图、详细结构图、观测设备的损毁、改装情况以及其他与观测设备有关的资料。

3观测资料:包括各种观测记录表、报表、过程线、关系曲线、成果说明等。

4有关文件:有关观测工作的指示、批文、报告、总结以及其他参考文件。

5.3  资料审查

5.3.1整编前,应将所有资料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一般应审查以下几方面:

1审查所有考证资料、过程线、关系曲线、文字说明等有无遗漏。

2进行资料的可靠性审查,排除资料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主要有校核原始资料、水准点高程、绝对高程与假定高程的换算,观测读数换算变化量等有无错误,重点校对各项表格在抄录时有无笔误、遗漏、数字颠倒、缺小数点等情况。

3检查校核各种曲线图,并互相对照进行合理性的检查,例如测压管水位过程线与上下游水位是否相应变化,过程线有无突升、突降的跳动现象等。

4鉴定资料整理分析中提出的各项说明是否合理。

5审查曲线并予分析。对平时资料整理分析时绘制的过程线与关系曲线进行审查、修正、补充并与设计理论曲线和历年观测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5.4  资料整编成果

5.4.1资料整编成果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根据工程资料编写工程概述,以说明工程位置、水系、控制流域面积及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尺寸,以及管理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2观测工作情况说明:主要说明观测设备的布置、结构和变动情况,观测方法、精度、测次以及观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应绘制观测设备平面总布置图。

3观测成果说明:根据各项资料及对观测资料进行的分析,编写成果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一年来建筑物状态及工作情况的变化趋势、单位变化量、变化幅度及其一般变化规律。

2将观测成果与设计理论曲线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判断建筑物状态及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3根据资料的分析找出工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工程运用及管理养护维修改善措施和意见。

4观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观测设备、方法、精度及测次提出改进意见。

5绘制曲线的资料如何选择,以及部分不合格资料如何鉴别及删除的说明。

6对使用观测资料整编成果的意见。

4全部表格、曲线及说明完成后,即可将整编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料应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

6  安全工作

6.1  管理单位的职责

6.1.1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确保水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工程的功能和效益。

6.1.2组织好水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6.1.3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和运用管理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控制运用办法;组织制定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1.4配合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如实报告水闸安全运用事故。负责检查本单位的工程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工程正常运行安全事故隐患。

6.2  安全管理的内容

6.2.1严禁在水闸管理范围内进行建房、爆破、取土、埋葬、建窑、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倾倒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6.2.2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监督。     

6.2.3禁止超重车辆和无辅垫的铁轮车、履带车通过公路桥。禁止没有路面的堤(坝)顶上雨天行车。

6.2.4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                      

6.2.5严禁在堤(坝)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地区上堆置超重物料。

6.2.6水闸上、下游应设立安全警戒标志牌,并禁止在警戒区内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禁止在建筑物边缘及桥面进行游戏、钓鱼等。

7  其它工作

7.1 技术档案管理

7.1.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要由熟悉或了解工程管理并掌握档案管理知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档案设施齐全、清洁、完好。

7.1.2 档案管理应取得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定,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技术资料,内容应包括:

  1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批示和有关的协议等;

  2 工程建设、加固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技术文件;

  3 水闸技术管理有关的标准;

  4 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及成果等。

7.1.3 技术档案包括以文字、图表等纸质件及音像、电子文档等磁介质、光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各类资料。各单位应逐步实行档案的数字化及计算机管理。

7.1.4 各类工程和设备均应建档立卡,技术档案、图表资料等应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

7.1.5 严格执行保管、借阅制度,做到收、借有手续,定期归还。外单位需借用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按规定时间催还。

7.1.6 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2 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7.2.1 管理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全体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探索水闸管理运用规律,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7.2.2 积极采用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仪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检查观测精度和效率以及养护修理质量。

7.2.3 根据工程运用需要和可能,研究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自动监控和远程监控等现代化管理技术。

7.2.4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和普法教育,对职工进行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7.2.5 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计划组织职工进行持证上岗等业务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做到一业为主、一专多能,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

7.3 工程环境保护

7.3.1 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木(草)的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宜林荒地应积极进行绿化,充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

7.3.2 依法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中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在养护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渣,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工程和水体。

7.3.3 水闸上下游河道水质被污染时,应掌握水质污染动态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在水源允许时应尽量调节河道径流,减轻下游水污染。如水质污染严重,向下游排放将造成污染危害扩大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3.4 及时清理闸门、混凝土及砌石结构等表面的油污、杂草、藤条和污泥等。泄水期间,应及时清除上下游漂浮物,防止阻水。

7.3.5 定期对工程标牌(包括界桩、界牌、安全警示牌、宣传牌等)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标牌完好、醒目、美观。

7.3.6 工程主要部位的警示灯、照明灯、装饰灯应保持完好,主要道路两侧的输电线路、电话线路及其他信号线,应排放整齐或埋入地下。

7.3.7 办公区、生活区及工程管理范围内应整洁、卫生、美化。控制室、启闭机房内地面、墙面应清洁、明亮、美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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