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作业害人害己观后感

违章作业害人害己观后感

违章作业害人害己>观后感(一)

通过对这三件血淋淋事故观看,是我自己对自己的害人工作责任心和肩负的重担有了进一步深刻认识。做为一名区队管理者,在从事的工作岗位上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按照矿上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首先,我们从班前会安排上着手,要详细安排工作重点,责任明确,分工到人,落实责任。其实,这三起事故是以前就有发生的事故然而有重复发生,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每一次事故都是一个血的教训,然而每一次相同的事故都在发生,究其原因,就是我们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把自己的个人安全放在首位,缺乏个人保护意识,工作只想投机取巧和侥幸意识存在,加之对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隐患没有仔细排查,存在盲目蛮干现象,没有把'三不伤害'的工作理念严格执行到工作中去,忽略了工作中的细小环节,没有认真执区队及矿上的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在工作中坚持作业前安全确认这一保护措施。假如,在罐笼上面加油的职工,在加油前提醒确认一下操作按钮是否在检修位置并闭锁绞,就不会发生自己被关罐笼拉起倔断>保险绳而掉入井底的事故发生。 假如,推车工不急于处理掉到的车俩,将罐笼内去掉阻车木楔的重车推出,也不会发生重车滑出罐笼把下层人员撞成两死一伤的本剧。甚至有一些职工根本就不了解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一知半解,照葫芦画瓢,自以为是工作很正规,致使发生在别人身上血的教训不断又发生在自己身上。假如信号工操作时确认一下信号按钮是否在检修位置,也不会发生这次事故。就不会发生解取拴在千分之62度斜坡上捆绑矿车的锚链而造成跑车伤人事故。

其次 ,是我们管理干部在工作中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了赶工期有违章指挥的现象,有时对职工的违章现象没有及时制止,对习惯性一般违章现象疏于防范,甚至对于自己的工作区域缺乏及时监督提醒,认为职工自己知道应该怎样干好自己的工作,我们的过于干涉会影响到职工的正常操作而懒与管理。再有就是我们在对自己管辖区域内的环境以及设备的安全状况不能了如指掌,缺乏鉴别知识。

对于周围的环境没有认真排查,存在不安全状况和不完好设备没有准确的判断 ,自己本身就不能够彻底了解设备的性能要求 ,对企业和区队的制度措施要求没有严格的去执行落实实施, 没有从实质上了解制度及措施的实效性和安全性 而导致不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假如我们能现场监督,及时制止现场违章行为,这些事故就可以能避免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从这次事故案例中,是我们全体管理干部从心灵深处得到震撼,发生不安全事故要追究主要责任主体个人的刑事责任,再也不是过去那样把所有的责任全落实到过世者身上,在不深究责任人的个人过失的时代啦!

这次事故视频的观看,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从心灵深处对事故发生有了一个深的认识,他时刻提醒我们每一个人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按章作业,确保安全,爱护生命,珍惜幸福,时刻谨记血的教训,要牢牢把'安全大于一切,安全重于一切,安全先于一切,安全影响一切。'的安全理念贯穿到自己的工作中去。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繁荣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干部的政治生命;没有安全就没有职工的家庭幸福;让我们为了家庭幸福和企业繁荣共同托起'安全'这片天。

违章作业害人害己观后感(二)

近日,澄合王村煤矿组织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在该矿二楼会议室集中观看了《违章作业害人害己》安全警示教育片,片中通过刘桥一矿、丁集煤矿和刘庄煤矿,三个煤矿职工因'三违'而引发的伤亡事故案例,再一次给我们说明>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是第

一位的。三起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违章操作,为什么违章事件屡禁不止呢?往往是违章人认为控制力强,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几次违章都没有出过事,就把潜在的危险抛之脑后。一旦环境、设备、人员发生变化,就很可能引发事故。这类情形在工作时间不长的青年员工中较多见;二是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的安全思想和警惕性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在操作中很容易产生轻视心理,不严格按规程办事,时间一长就养成习惯性违章;三是有的职工脑子活,为了抢时间赶工作进度,图省时省劲,投机取巧,简化操作过程、减少施工工序等,置安全措施于不顾;四是有些职工认为自己熟悉工作环境和作业程序,只要把握主要的操作规程即可,作业时粗枝大叶、不拘小节,他们往往对'看得见'的危险比较警觉,对暂时没有发生危险恶果的潜伏危险掉以轻心。

回想起《违章作业害人害己》三起事故悲惨场景,我心中就像压了一块大石头,我只想给所有矿工朋友说两句话:工友们,每当你走向岗位,肩上承担着亲人的等待;工作中一定要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好自保、互保和联保工作,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规章制度不应成为障碍,是它给了你最多的关爱,警钟长鸣,幸福长在。

 

第二篇:违章操作

违章操作,可以定工伤,同时也可按厂规处罚

[案例]小范是一家外企的员工,因其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裁决企业承担小范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企业承担小范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服从判决,但按照该企业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小范进行了经济处罚。小范不服,认为既然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就不可以再对其进行处罚,遂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小范的请求。

[点评]此案之所以一波三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双方当事人没有正确理解违章操作和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

违章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违章操作属于过失行为,只要不是蓄意违章,便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小范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但小范的行为不能构成蓄意违章,即小范的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以获得单位的赔偿。

因此,小范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依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有别于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违章职工实行的经济处罚。“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但这并不表示工伤职工可以不承担因其违章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后者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

详解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自从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条法律已经被在上海就业的劳动者熟记于心,并且都已经熟练应用。劳动仲裁的案件里只要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乎都提起了双倍工资的诉讼。很多劳动者都以为这是法律规定给自己的,殊不知这是法律对企业未尽法定义务对企业的惩罚性措施。笔者一直从事人力资源的研究,特将双倍工资的情形进行了条理化的理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关系的确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关键是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三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证明。一般要求双倍工资都是第二、三种偏多。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有双倍工资的说法。怎样才能确立劳动关系呢?法律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确立,一、双方的主体是否合格,也就是说企业和劳动者是否是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比如一个杂货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登记证,现在该店伙计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样就不能支持。反之,如果这个店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个体户执照,也就是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个体户即个体经济组织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体。第二、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不是从事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够成劳动关系。第三、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点很重要,一般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大部分都是根据事实判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种发生

在很多国有企业长期使用什么劳务工、临时工身上。第四、是否连续发放劳动报酬。

在以上要求双倍工资中,一般都本着“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基本上要求劳动者提供比如税单、以及日常工作中最好是用人单位盖过公章的相关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手头上什么都拿不到,没有考勤卡、没有工资单、不交税,这就叫不规范就是最规范。如果劳动者手头上什么证据都没有,那就只能吃哑巴亏了,没办法,因此提醒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时就需要收集证据防范。这样明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因为自己没有证据败诉的实在太多。一般在庭审过程中,也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是该单位的员工,一般要求一、提供求职登记表、二、工资单、三、考勤卡、四、证人证言。因为,这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两年备查。大家都知道,企业的这些证据都属于用人单位自己保管,造这样的证据很容易,因此关键证据还是在劳动者的提供。

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是,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能进行申诉。因为,在这期间属于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签订的法定期间。

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看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这个中间就需要看实际情况。假如张某在20xx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单位工作,在20xx年10月1日用人单位才跟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张某一直不肯签订,认为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在20xx年3月离职。现要求单位支付20xx年2月至20xx年3月的双倍工资,那么该单位就只要从20xx年2月支付到20xx年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单位在20xx年1月1日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已经尽到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劳动者说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不签订,等于放弃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的有效无效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搞一个劳动合同的签收单,这样才能证明单位已经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有些时候劳动者也认可,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因此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自超过一个月的次日到证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四、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在现在都是无异议的。但是,各个地方的法院对超过一年以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仍存在异议。有些地方法院认为,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有合同,有的法院认为,视为无固定,并不代表有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个也许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会有一个圆满的解释,我们拭目以待。

五、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存续的,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上海市高院20xx年3月的73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限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进行补正即可。在20xx年4月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内部操作口径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企业必须要谨慎。证明诚实信用无非就是拿出证明已经行使过权利。

六、人事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双倍工资需要区别对待。现在很多企业人事负责人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到后来与企业走上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大部分法院不支持。认为人事负责人是应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20xx年12月份,某企业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八个月的双倍工资高达264440元,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因为在庭审中,该总经理并没有提供出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因为,在中国人事负责人既是劳动者又是代表资方。如果这个总经理在职期间,向该公司的负责人书面提出过,结果肯定大不一样。

七、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双倍工资并不适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双倍工资只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未尽到法定义务的一般性时效规定。很多劳动者都认为时间拖得越长,拿的双倍工资越多,其实不然。打个比方。某人从20xx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一直到20xx年的6月1日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7月1日向劳动仲裁进行申请,要求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的双倍工资,这时劳动仲裁和法院基本上支持是从20xx年7月1日往前一年即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1日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就是从申诉之日起开始算起,因为这是劳动者应当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双倍工资大部分法院都只计算到整月。如果算下来是8个月15天,劳动仲裁和法院基本都是按照整月计算。双倍工资中不包括非常态工资。比如加班费、年终奖等不包括在双倍工资中,因此劳动者要注意。双倍工资是除工资以外,再支付一倍的工资。

八、企业要预防特殊劳动关系员工产生双倍工资。某企业招聘女翻译从事每天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工作。单位无考勤单,在该非全日制员工回家生育期间单位还支付了4000元工资。在单位的工资条上很简单,只有月薪4000元字样。最后该员工要求双倍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法院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判决企业与该员工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最后承担以上所有费用。现在很多协保人员、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要注意。因此,在12333劳动保障局网站上进行招工录用时,有一行红颜色的字在提醒用人单位,请看清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用人单位在招工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是,一定要严格审核。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将会一直持续,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作为劳动者也要体谅用人单位,只有这样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用人单位应当最好日常人力资源事务性工作台账,做到招聘规范化、招聘流程化、表格化,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务关系为何变成劳动关系呢?

时间:2011-3-2 11:03:30 点击:36

好久没写劳动关系的文章,很多企业的人事和个人纷纷要求我来写一些能通过大白话的文章,让一般的劳动者能看得懂。说实在的,劳动关系不是我的专业、也不是靠这个维持生计的,只不过是爱好,是通过这些年来能在劳动仲裁机构的锻炼机会的总结,再加上平时的总结,因此我有底气能讲劳动法规,因为我真的是花了一些时间进行过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我可以不用课件就凭自己的大脑中的知识能讲一周不用课件和任何提示资料,这也许是因为长期讲课的总结的结果。因此,很多人和培训机构都认为我是专业做劳动关系,因此,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我的专业最大的强项是人力资源中的薪酬和绩效,还有管理流程诊断,这才是我的专业,而且已经帮助过很多的企业实施过这些项目。人力资源会计和审计是感谢我的第一份工作的单位。劳动关系我从不讲虚的知识,因此这就是很多人感觉最踏实的吧。曾经

由一个学员告诉我,他听了3000元一天的课程,还不如听我这个500元一天的课程。因此,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对待每一个学员都要真诚,不要去玩弄哪些虚的东西,上课是需要气氛,但是不要忘记自己是一个讲师,传道授业,才是自己真正的所在。不要只看了几本法规,咬文嚼字,就把自己定位为专家,这个只能一时,不能持久。虽然理论是需要来指导实践的,但是实践也是最能产生效益的。因此,很多所谓的专家都在讲大话,为什么讲大话,因为他没有实践,就是江湖郎中的模式,并不是华佗。最后听了他的课程以后,回去实施,吃亏的是企业。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劳动关系或者某个领域的权威,因此,我每次讲课的时候都会讲一句“这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采用要慎重”,因为司法理论和实践是不一样的,哪怕叫常凯来代理劳动争议,他也不一定能赢。要对自己所说的负责任,对得起这些听众。下面我们讲一个劳动关系的确立案例。

张先生与20xx年2月进入上海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送货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按照每送一件商品5元或者10元计算薪酬,无底薪。20xx年3月张先生被公司口头解除。张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一、20xx年3月至20xx年3月的双倍工资;二、要求支付平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国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张先生拿出了该公司的工作证、银行卡的对账单。

单位辩称:张先生系该公司劳务人员,公司不对他进行管理,不考勤,每月提成是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有货就送。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张先生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支持双倍工资和赔偿金,加班费由于个人陈述不清,不予支持。

为什么劳务人员或者短期的用工变成了劳动关系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1、双方的主体合法;2、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3、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4、是否连续发放劳动报酬。本案中,虽然单位辩称不接受管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管理的范围不仅仅是考勤。因此,法院判定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短期的用工千万不要用什么劳务协议。即使签订了劳务协议,因为你没办法解释什么算劳务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讲的很清楚,自用工之日起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建议企业还是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或者业务外包的方式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从实际的工作中,也不存在连续直接使用的劳务工。世博会开展在即,可能会存在很多企业短期用工,最好还是与员工签订一个短期的劳动合同。不然劳务工就变成劳动合同工。

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参加新农保如何缴费?

答: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个人缴费有补贴吗?按什么标准给予补贴?

答:区县政府(含乡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

4、目前哪些人员可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办法如何?

答: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县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

部养老保险费。其中,重残无业人员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4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其他重残人员个人每年缴纳45元,再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400元,区县财政代缴455元。

5、除政府补贴外,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为参保个人提供参保补助或资助吗?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6、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条件?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怎么构成?

答:本市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7、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5周岁及以上、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期间,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其年满65周岁后,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

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8、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怎么算?

答: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9、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10、老农保养老金待遇比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高怎么办?

答: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即老农保养老待遇高于新农保养老

待遇的,按老农保标准发放;老农保养老待遇低于新农保养老待遇的,按新农保标准发放。

11、本市新农保在哪些区县试点?

答:目前在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先行试点,20xx年在全市各郊区县逐步推开, 20xx年底实现本市新农保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