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见证取样工作总结

见证取样工作总结

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近年来对所检测样品严格遵守见证取样制度,为了使见证取样制度更积极有效发挥作用,我中心具体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各单位工程在材料送检前其监理单位必须到我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监理单位需提供监理公司对该单位工程任命的组织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填写见证取样人员(监理)备案书和有见证人员(监理)备案表。其中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备案书各专业见证人员签字均有本人亲笔填写,以便与见证取样记录上的笔迹进行核对。

第二、每组样品从取样到委托检测均在监理工程师本人的全程监督下完成,监理工程师需认真填写每组样品的见证取样记录并签字盖章,每次送检时,监理必须同样品一同到本中心,经我中心收样人员与样品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正式委托检测。我中心材料收样人员还对到场监理进行见证取样过程口头提问抽查。

第三、经我中心收样人员对样品及相应的委托单、见证取样记录和来样样品核查无误后,见证人员对样品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见证人员在见证人员对使送样品确认单上签字盖章。

第四、监理单位组织机构中人员如有变动,变更后人员需提公司 1

相关证明文件,监理工程师证件并由本人重新填写见证人员送检备案书,经我中心备案通过后方能进行见证取样工作。

我中心对见证取样制度严格把关,所检测样品见证取样率达百分之百,确保样品从现场取样到委托检测检测过程均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完成,切实做到“样从现场来,样按规范取”,保证了样品从取样到检测的真实性、规范性,为施工现场材料严把质量关。

虽然我中心对见证检测试验做了一些把关,但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随着建筑市场和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监理单位也随之不断增多增大,监理单位为满足市场需求,任用见证监理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一些监理人员只经过简单培训后就上岗,对相关见证取样的标准规范掌握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工作不能监督到位,还有的监理单位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

第二、随着建筑结构形式的不断增多,国家和地区相关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传统材料以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一些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一些监理单位对新标准方法宣贯不到位,造成了施工现场见证人员对新材料,新工艺加工的材料取样不了解,不能有效进行监管。 我中心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按照盟质量监督站和盟质量检测中心要求,严格按照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委托样品进行查看,继续在 2

今后的工作中严把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关,争取做到来样样品与施工现场使使用的样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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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xx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及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自从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来,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从而确保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石化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预制构件及现场加工件等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或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二、取样送检

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取样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制定取样工作计划,并应将其计划预先通知见证人员。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即必须参加中石化工程质监督总站举办的见证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证书内容类同《见证人员证书》,详见表1。

2、取样人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或对试样加以有效标记。

3、封样的试样应及时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未封样的试样应由取

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监送。

三、见证取样送样

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应设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派常驻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见证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施工专业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

2、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和到检测机构填报“送检委托单”时,应同时上报《见证人员授权书》。见证人员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参见表2)。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及见证人员证书复印件,并签以建设单位基建工程科印章,以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3、见证人员的管理应由中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负责,进行培训、发证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中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统一的《见证人员证书》(见表1)。在见证人员证书中设有主管单位考核意见、考试成绩等内容,应由中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四、取样检测

1、每项单位工程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特种检测除外)。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监护送样的见证人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字。

2、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在“仅对来样负责”字体上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如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检测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也应按本规定实施。

4、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检测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检测单位对无见证人员签字的检测委托单、无见证人员监护(伴送)且未作封样处理的试样一律拒受;未加盖“有见证检测”印章的检测报告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定

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五、见证人员职责

1、见证人员对试样负法定责任

见证人员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在见证取样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抵制。见证人员和送检单位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共负法定责任。

见证人员应努力学习与其工作相关的有关专业知识。要熟练掌握工程中涉及到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等的检测项目、质量标准和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和验收批,促进自身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2、见证人员对试样旁证与监送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旁站见证,有权要求取样按规范进行操作和要求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出示《取样人员证书》。

见证人员在现场见证取样后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如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后须作标记)。

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未作封样处理的试样送至检测机构,且必须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3、见证人员应建立档案

见证人员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的工作,对双方共同取样的项目,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办理有关的手续,不得无理有意刁难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的正常工作。见证人员对所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建立档案,并分类建立台账,统一编号(见表3)。其台帐内容有:项目名称、进场数量、取样时间、代表批量、会同取样人员、检测结果、使用部位、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见证取样检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作为技术资料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

六、奖励及惩罚办法

1、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①认真、坚持原则,连续两年工作无失误,成绩突出者。

②及时发现隐患,避免重大损失和重大事故者。

③负责见证取样的工程被评为市局级以上优质工程者。

2、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全局通报(三年内不允许作技术质检工作)、警告、罚款、降级、收缴证件等处罚。特别严重者要追究其渎职责任。

①工作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出伪证的。

②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③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④无理刁难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的。

⑤其它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依据国家及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附:表1 见证人员证书

表2 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表3 建设工程现场材料产品见证取样登记台账

表1

见证人员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表2

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表3

建设工程现场材料产品见证取样登记台账(缩样)

工程名称:

材料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注:1、本台账按材料类别分别设立。

2、本台账由见证人填写。

3、本台账在工程竣工后作为技术资料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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