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总结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一、 基本原则

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只适用于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即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二处分原则适用于全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处分原则具有有限性。

二、基本制度

合议制: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我国实行的是参审制,即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与审判员共同组织合议庭,负责认定事实与使用法律,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判。这一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制,即陪审团制度,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行使事实认定权,而法官则行使适用法律权。2)陪审员仅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合议庭吸收陪审员。

三、管辖

1、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本质区别:1)借助力量不同,诉讼是公权力,仲裁是社会救济;2)强制力不同,诉讼是具有强制力,而仲裁不具有强制力。

2、除因海难救助费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其他个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

3、专属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次专属管辖的一般规定,不是关于国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因此,该法律规定既可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如不动产既可以适用中国法院、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院,仅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4、协议管辖与其它管辖,先按协议约定适用管辖权,然后按法定适用。

5、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1)移转的内容不同,管辖权转移在法院之间移转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在法院之间移转的是案件;2)发生的法院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已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通常发生在统计法院之间,主要是为了补充地域管辖,但也可以发生在上下及法院之间。3)是否需要上级法院同意不同,管辖权转移应当经过上级法院同意或者批准,而移送管辖则无需上级法院同意。

四、诉

1、素的种类的运用只能针对诉讼事件,对于非诉事件不存在诉的种类的判断;2)判断个案中诉讼的种类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是否包含确认之诉,取决与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否提出确认的诉讼请求;3)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本身进行的,不涉及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诉讼标的物,标的物仅存在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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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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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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