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自决 ?和解

(二)社会救济:?调解 ?仲裁

(三)公力救济: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模式:

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 ②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分诉讼主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讼主体。而一般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和具体化。

6、诉的类型:

通常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也就是说,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

原则上现在给付义务的清偿期一到就具备诉的利益;原告请求给付的特定物已经灭失,为客观给付不能,所以倘若原告提起给付该项标的物之诉,没有诉的利益,但是,原告改为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原告起诉前不清楚对方能否交付标的物,则有诉的利益。

法院判决提起给付之诉的原告胜诉的判决才是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拥有的支配权。

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在确认之诉中,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其判决均为确认判决。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原告行使形成权或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形成权包括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在形成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为形成判决,原告败诉的,即法院否认原告变动的请求,实际上法院判决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所以此判决为确认判决。

7、诉的识别:

?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

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例外的情形是,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原诉a、在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如原告将其债权合法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告继续诉讼);b、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即使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或者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

?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了解即可)

8、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亦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其典型形态是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之合并。诉的客观合并,可能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9、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

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

10、反诉的要件:

?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该合法。

11、反诉与诉讼抵销

债务抵销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诉讼抵销。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两种选择:?请求诉讼抵销?提起反诉。

二者区别:

?在法律性质方面,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但是诉讼抵销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在提起要件或者申请要件方面,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当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但诉讼抵销无此要求。

?在审判反面,即使本诉被撤回或终结,反诉也可继续审理下去,并应对本诉和反诉分别作出判决;但是诉讼抵销与原告之诉只得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对诉讼抵销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④在既判力方面,对反诉作出的判决,不论胜败,一旦确定就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约束而可以提起诉讼。

12、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3、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4、处分原则的含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15、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6、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7、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8、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9、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0、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

21、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参加过审判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审采用独任制,再审时必须改为合议制;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2、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23、回避的法定原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

24、回避的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执行人员。

25、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6、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8、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诉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29、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0、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不动产纠纷 ?港口作业纠纷 ?继承纠纷

31、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2、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我国非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④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⑤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异同点

相同点:?都是以裁定方式决定管辖权

?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至另一个法院 不同点:?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转移只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才是本质;移送管辖则在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错误地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为纠

正错误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不涉及管辖权的变更。

?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节级别管辖,案件的转移一般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移送管辖则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其目的在于纠正管辖权行使上的错误,案件的转移一般在同级法院间进行。 ?管辖权转移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无须上级法院及受移送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34、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35、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36、当事人的结构

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原告和被告

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特别程序中:申请人和债务人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以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

37、当事人能力的概念:

当事人能力又称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38、诉讼能力的概念:

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39、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称为正当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之一:诉讼实施权

这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称为正当原告。

诉讼实施权的理论基础?管理权或处分权 ?诉的利益 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之二: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40、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41、法定诉讼代理人:

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其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代理的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④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他都应当代为履行。

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的法律后果也不由其承担,而是归属于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不能行使代理权,只能导致诉讼中止而不能终结诉讼。

42、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

特征:?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3、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44、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45、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46、团体诉讼概念:

是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

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专门性制度。

4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独立参加诉讼。

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第三人与共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这一的诉讼标的不同 ?正义的主体对象不同

?诉讼地位不同 ④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⑤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4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49、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称为定案证据或裁判证据,或者直接称之为“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

50、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⑴客观性 ⑵关联性 ⑶合法性

51、证据能力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52、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

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

53、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据力的事实材料,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没有意义,因而没有必要赋予其证据能力;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事实材料,如果不具有证明能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区别: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54、本证和反证的概念: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55、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亲自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书证的复印件,音像资料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等。

56、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7、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

?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以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

58、举证时限

概念: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诉讼时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确定方式:?法院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

59、新的证据

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PS: 《民诉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此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60、证据交换制度

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61、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62、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诉讼证明是证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活动。

63、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64.、无须证明的事实范围: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④推定的事实 ⑤预决的事实 ⑥公证证明的事实

65、证明责任的含义(双重含义说):

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证上的法律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

66、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

?《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67、某些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了解即可)

68、当事人和解的概念:

当事人和解是指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双方通过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

69、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异同点:

相同点:?二者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都以当事人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 ?都能够产生终结诉讼的后果

不同点:?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的结合;而当事人和解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是否由人民法院参与不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调节的启动、调节的过程与调解协议的达成均有人民法院的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调解协议的达成产生影响;而当事人和解则是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和解协议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自行达成的

?效力不同。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等同于生效判决的效力;而当事人和解一般情况下并非结案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通常都是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同时,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依靠义务方的自愿履行。

70、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合法原则

71、法院调解生效的时间:

?调解书生效的时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赋予了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之前的反悔权。

?调解笔录生效的时间:书记员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后,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若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营销调解协议的效力。

72、法院调解的效力:

?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结束诉讼程序

?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73、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审判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

适用条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将来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④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74、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适用条件:?须具有给付内容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④申请人必须提供等额担保

75、行为保全的含义:

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行为保全。

76、行为保全的分类:

?给付型行为保全:是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完成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内容上包括作为的行为保全和不作为的行为保全。

?形成型行为保全: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暂时变更已经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的行为保全。

?确认型行为保全:是指暂时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被保全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行为保全。

77、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78、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本案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9、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④邮寄送达 ⑤转交送达 ⑥公告送达

80、强制措施的种类

a、拘传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拘传的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训诫 c、责令退出法庭 d、罚款 e、拘留 f、限制出境

81、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使用的基础性程序。

82、普通程序的特点

a、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b、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83、起诉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4、受理的法律效力

?程序上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即在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受诉人民法院对讼争案件去得了审判权,同时负有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职责;

b、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

c、在受诉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其他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5、审理前准备的内容:

?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④追加当事人(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当事人申请追加)

⑤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⑥组织交换证据

86、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 合议庭评议的任务:依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等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

结果: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决定延期审理。

87、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合议作出的民事裁判,应当公开宣告。宣告判决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88、审理期限

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由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89、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90、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91、撤诉的法律效力

?结束本案诉讼程序

?撤诉后视同未起诉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92、延期审理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举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适用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93、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94、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延期审理仅发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而诉讼中止则可能于审判程序的任一阶段发生;

?延期审理只是开庭审理的延期,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而诉讼中止则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

?由于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一般发生于诉讼之中,对于何时恢复开庭审理,受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加以确定,而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发生于诉讼之外,何时恢复诉讼具有不可预测性,受诉法院无法控制;

95、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

96、诉讼终结适用的法定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97、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在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所谓简单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例外情形: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98、简易程序的适用:

a、?法院依法适用 ?当事人合意适用并经法院同意适用 b、异议与处理

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调查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异议成立的,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99、先行调解的适用情形:

a、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b、劳务合同纠纷

c、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d、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e、合同协议纠纷

f、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00、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作用不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事项;而判决主要解决实体事

?表现形式不同。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

?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定适用于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而判决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④可否多次适用不同。在一个审级内,可以根据需要多次适用裁定;但一般只作出一个判决

⑤上诉期间不同。对于国内民事诉讼来说,一身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

101、自行总结判决、裁定、决定各自的适用事项和救济途径

102、上诉审程序的概念:

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103、上诉审程序的审理模式: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

?事实审:是指既审查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有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审:是指仅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适当的上诉审程序。

(二)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与续审主义(我国为续审主义) 续审主义是指第二审法院以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的全部诉讼资料为基础,并与第二审中新提出的诉讼资料与证据资料相结合,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服申请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104、提出上诉的条件: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须适格

?上诉人须具有上诉利益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裁判具有可上诉性

?上诉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上诉须向一审法院的直接上一级法院提起 ④上诉须采取书面形式

105、上诉的效力:

?阻断一审裁判的决定(全部阻断)

?诉讼案件移审于二审法院(全部移审)

106、附带上诉的概念

附带上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在已经开始的第二审程序中,也对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请求第二审法院废弃或变更第一审不利于己的判决的诉讼行为。

107、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应注意的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限于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未为上诉或未提起附带上诉的情形,始有适用。

108、禁止利益变更原则

是指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增加上诉人的利益,换言之,对上诉人而言,通过上诉所能得到的最大的裁判利益是第二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全部支持其上诉请求。

109、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

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采用独任制审理,而且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110、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

?径行裁判

径行裁判又可称为附条件的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法院在经过调查和阅卷,并且询问当事人之后,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从而直接作出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

适用情形:a、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b、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c、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111、上诉案件的裁判类型和审理期限

(一)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④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⑤裁定撤销原判决,移送管辖

审理期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审理期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该期限不得予以延长。

112、二审中的法院调解 须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113、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要求第二审法院停止上诉案件的审判的制度。

114、第二审程序中的撤诉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15、二审中的撤诉与撤回上诉的区别:

?撤回上诉是由上诉人所为,该上诉人可能是一审原告或一审被告;而二审中的撤诉仅一审原告始可为之

?撤回上诉仅导致第二审程序的终结,对原判决并不产生影响,而二审中的撤诉不仅使第二审法院须停止案件的审理,而且原一审法院所做的判决也使其效力。

116、再审程序的含义: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117、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的对象不同。依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而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则是原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

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提起的期限不同。再审程序的发动,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2年内提出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人提起上诉则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的期限内提起。

④审理的法院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不仅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和其他同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118、民事再审事由的分类(看书)

119、再审的三种发动方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有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特别程序判决

?撤销仲裁判决和驳回撤销仲裁判决申请的裁定 ④不予执行裁定

⑤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但可以作为申诉案件审查处理

⑥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审查驳回的案件

(二)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120、听证程序

听证审查的案件范围—通知当事人—审判长主持—法律后果 121、督促程序的含义: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

122、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公示催告人的申请,法院作出该票据或其他事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123、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是指丧失票据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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