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件加工协议

电 子 厂 外 协 加 工 协 议

外协加工协议

甲方: 电子厂

乙方:

第一条 总则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畴

1、甲方与乙方达成外协加工关系,乙方负责加工生产调节器配件系列产品,乙方保证按双方确定的《加工订货单》要求进行交货。

2、所有书面签署的《加工订货单》,如有不明之处,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3、对此协议的任何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加工订单

1、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加工订货单》。

2、《加工货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5@p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订单加工价格确认:由乙方根据加工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确认。

4、甲乙双方根据每次不同的型号产品,进行确认。

第四条 技术要求

1、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技术图纸、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是乙方组织配套件批量生产和供给甲方产品时的技术质量依据,也是甲方验收乙方所供产品质量的依据。

2、乙方应自觉执行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技术资料,如不执行技术资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如确实需要更改相关文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及时更改相关文件。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质量受控,保证产品质量特性符合共同确认的技术要求。

2、如果甲方需要对产品进行鉴定、复验、试装,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样件,以供鉴定、复验、试装,具体数量由双方协商解决。

3、如果乙方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主要材料发生了改变,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证明,必要时甲方将对产品重新进行鉴定、复验、试装。

4、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必须是经乙方检验合格,并带有合格证的产品。

第六条 产品质量的三包赔偿

1、甲方发现的不合格品,由甲方质量管理人员将信息反馈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处理。

2、因质量问题需要赔偿的,由甲方签署《质量损失索赔单》,通知乙方。

3、乙方如对赔偿有异议,可按《质量损失索赔单》中提供的产品损失计算表和品质检验报告中进行查询,如需要对故障件进行分析,甲方对此要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第七条 订货与供货

1、交货期:按加工订单的要求时间交货;

2、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产品报价单》注明的价格为准。

3、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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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厂 外 协 加 工 协 议

第八条 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

乙方提供产品所需的包装,免费送货。

第九条 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加工订单》为准。

2、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5@p。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开具#5@p。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加工定货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

2、违约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二条 仲裁原则

1、协议包括《加工订货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

1、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若合同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子厂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20xx年 月 日 日期: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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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外协件加工协议

外协加工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则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畴

1、甲方与乙方达成外协加工关系,乙方负责外加工产品,乙方保证按双方确定的《外协加工单》要求进行交货。

2、所有书面签署的《外协加工单》,如有不明之处,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3、对此协议的任何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外协加工单

1、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外协加工单》。

2、《外协加工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5@p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根据每次不同的型号产品,进行确认。

第四条 技术要求

1、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技术图纸、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是乙方组织配套件批量生产和供给甲方产品时的技术质量依据,也是甲方验收乙方所供产品质量的依据。

2、乙方应自觉执行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技术资料,如不执行技术资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如确实需要更改相关文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及时更改相关文件。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质量受控,保证产品质量特性符合共同确认的技术要求。

2、如果乙方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主要材料发生了改变,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证明。

3、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必须是经乙方检验合格。

第六条 产品质量的三包赔偿

1、甲方发现的不合格品,由甲方质量管理人员将信息反馈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处理。

2、因质量问题需要赔偿的,由甲方签署《质量损失索赔单》,通知乙方。

3、乙方如对赔偿有异议,可按《质量损失索赔单》中提供的产品损失计算表和品质检验报告中进行查询,如需要对故障件进行分析,甲方对此要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第七条 订货与供货

1、交货期:按加工订单的要求时间交货;

2、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外协加工单》注明的价格为准。

3、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

第八条 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

乙方提供产品所需的包装,免费送货。

第九条 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外协加工单》为准。 1

2、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5@p。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开具#5@p。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违约者,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

2、违约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二条 仲裁原则

1、协议包括《外协加工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

1、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若合同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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