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通知

督办通知

城规建监督字【2012】第 号

你(单位)在 正在建设的 工程,因未按区规划局(区建设发展局)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办理。

现通知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到区规划局(区建设发展局)接受处理。

我大队将根据区规划局(区建设发展局)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对你(单位)跟踪督办。

特此通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印发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稽[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执法工作,保证稽查执法工作准确、高效,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现将 《 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侧,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案件实行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重点案件是指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已经遭成严重人身危害或死亡、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涉赚违反刑法的案件。

督查督办是指食品药品监奋管理部门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重点案件的调查进展、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应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法高效;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贵对辖区内的重点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负责人作为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协助其抓好所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

单位内设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符合督查督办要求的重点案件;

(二)对重大案件的领导批示不及时贯彻落实的情形;

(三)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四)办理案件中的推诿、敷衍、拖延情形;

(五)不执行处理意见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第七条 督查督办内容:

(一)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

(二)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协调情况;

(三)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认定、违法产品性质认定所引用法律法规,处罚及移送等情况;

(五)案件办理的程序及对举报人的回复情况;

(六)对领导批示内容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况。

第八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原则:

(一)对符合督查督办范围的案件,均应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督查督办应按照“一案一项”的要求立项。

第九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

(一)督查督办事项由督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督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二)督办人向案件具体承办单位提出督办要求,承办单位根据要求整理相关材料,形成报告并提交至督查督办单位。

督查督办单位应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并提出督办结论。

(三)承办单位超过时限要求未提交相关报告的,督查督办人应向督查督办单位负责人汇报。经督查督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承办单位发出警告通知。

(四)督查督办单位认为承办单位调查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原承办单位限时补充调查或指定其他单位重新调查。

(五)承办单位不能及时办结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督查督办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延期。

第十条 督查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经相关领导批准,可对相关意见和问题向承

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查阅相关材料,听取汇报和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向督查督办单位上报的办结报告,应当以规定的公文格式上报,办结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过程;

(三)调查事实及认定违法性质;

(四)具体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处理结果;

(六)重大或情况复杂的交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经审查不符合办结标准的督查督办案件,督查督办单位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自接到退办件之日起,须30日内办结上报。

第十四条 已批准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督查督办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督查督办事项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承办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拖延、推诿等问题的,有关承办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督查督办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一)每年开展一次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

(二)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重要案件及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通报,提出表扬与批评,对反映情况严重失实或故意瞒报、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或不上报等情况,并造成后果的,由上级机关向有关单位行政部门提出给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全国重点案件办理及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对督查督办工作准确、及时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给予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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