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监狱与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监狱与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衔接配合的通知

湘司发[2009]83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工作衔接配合,依法依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监外服刑罪犯不漏管、脱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明确如下工作意见和办法:

一、各监狱对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三类罪犯,应在其出狱前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教育,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件1),做出书面保证。未成年罪犯,由监护人与之共同做出书面保证。

二、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和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出狱时,原关押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按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见附件2)。自监狱释放罪犯之日起,在本省服刑的应当在十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刑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报到。

三、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派干警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现场移交罪犯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取得送达回执。监狱应提前通知该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参与罪犯的现场移交,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一份,并取得回执(附件3)。

四、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因病行动不便无法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可由其取保人代为报到登记。

五、对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收到罪犯的档案及省监狱局指定管理的通知后,应及时向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六、对于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对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释放罪犯前一个月,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主

管部门。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收到监狱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七、监狱应向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假释罪犯应送达的法律文书:罪犯假释证明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复印件)、罪犯出监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2、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送达的法律文书: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罪犯出监评审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送达的法律文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复印件)、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复印件)、罪犯出监评审鉴定表(复印件)、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4、监狱应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建立心理档案,并将心理档案一并送达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

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司法局书面建议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收监执行刑罚,省监狱管理局收到司法局书面建议后,应作出是否收监决定,需要收监的,应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执行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县(市、区)司法局,由公安机关先行将罪犯收押并通知监狱到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1、发生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3、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4、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

5、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6、违反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县级以上社区矫正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收监的;

7、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认为应当先行收监执行

的,执行地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

九、执行地县(市、区)司法局认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建议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按上述第八条规定收监执行。

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将罪犯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挂号邮寄至原关押监狱或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

十一、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满前1个月,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应向原关押监狱或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提交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表现的鉴定材料以及有关疾病治疗情况的材料,监狱应按时收监或办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县(市、区)司法局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十二、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假释。

1、监狱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执行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访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执行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假释的。

十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并通报原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

十四、省监狱管理局将监狱履行与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职责的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监狱明确本单位联络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或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衔接工作。

十五、上述意见和办法适用于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地区的相关事宜。

附件:1.监外服刑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告知书

3.监外服刑罪犯法律文书材料接收回执

4.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县(市、区)名单

湖南省司法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送:李江、力伟、敬纯、林勇同志,司法部基层司,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厅领导

发:全省各监狱,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各试点县市区司法局

附件1

监外服刑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住地: 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我因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通畅。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监狱、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监狱与

监狱(所)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在我出监狱时,监狱干警就上述内容已向我告知。

罪犯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此件一式四份,关押监狱(所)留存一份,交予罪犯本人一份,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各一份。

附件3

监外服刑罪犯法律文书材料接收回执

编号:( ) 号

监狱(所)单位:

你狱 (监外服刑类型)罪犯 (姓名)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详单如下)已于 年 月 日送达我处。

1、

2、

3、

4、

(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县(市、区)名单

长沙市天心区、岳麓区;

衡阳市珠晖区;

株洲市芦淞区;

湘潭市湘乡市;

邵阳市双清区;

岳阳市岳阳楼区;

常德市津市市; 张家界市永定区; 益阳市赫山区; 郴州市北湖区; 永州市冷水滩区; 怀化市洪江区; 娄底市娄星区; 湘西自治州吉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