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宾馆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星级宾馆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50张以上的住宿场所)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住宿场所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二)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卫生知识培训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个人卫生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二)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七)客用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

(八)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应分类清洗。

(九)清洗程序应设有高温或化学消毒过程。

(十)棉织品经晒干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

3、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

一、自查由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组织计划,分管领导带队,每

月不少于一次,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卫生考核工作。

二、检查内容主要是服务过程中的卫生状况,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记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应责任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以后

每次罚款20元并通报批评:

1、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过期,进行卫生操作时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洁的;

2、客用饮具表面不光洁、有油渍、水渍和异味;

3、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或一次性卫生用品超过有效期、 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

4、床上用品未能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5、卫生间有积水、积粪、有异味;

6、客房未及时清洁或未按照程序进行卫生清洁;

7、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损坏未及时报告的;

8、地面有果皮、痰迹和垃圾的;

9、发现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工作出色,卫生工作良好的,一次给予50元的奖励。

4、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系统清扫管理制度

(一)室外公共区域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二)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地毯、台面、镜面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洁净区与污染区应分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

5、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及时(在发生事故2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微小气侯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第二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20xx最全)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辛安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目 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1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 4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11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 1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 21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2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25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27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 29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32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34

职业危害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 37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 43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 44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 4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49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 5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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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责任:

1、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 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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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安通科:

1、 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 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3、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6、 负责配备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安通科: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通风队:

1、 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记录。

2、 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 根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生产技术科: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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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其他科室、队组: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生产指挥中心:

1、 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

2、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3、 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安排,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习。

综合办公室:负责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安通科: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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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 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 培训告知:培训中心及生产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 合同告知: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 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

五、 宣传告知:培训中心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六、 体检告知:公司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七、 监督检查: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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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辛安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告知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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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规定: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

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

所在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

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

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

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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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20xx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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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辛安煤业岗位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适用于辛安煤业各作业区及班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通科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安通科: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负责组织段队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岗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

(一)凡进入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的新(转岗)工人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2、公司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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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第七条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第八条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一)班组长班前会。会议内容为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公司及部门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会议内容要填写在班组卡片上,段队和安全部门要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

(二)月度安全培训日:注意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班组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安全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记录要详细,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有补课记录,安全部门对培训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

(三)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四)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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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领导安全讲话,对职工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凡属辛安煤业各作业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通科负责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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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 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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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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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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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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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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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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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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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配发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凡在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农民工)。

2、综合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矿山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劳保用品配发标准,根据矿井设计要求的从业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由供销部按标准、按在数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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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库房,专人管理。(库房设在供销部,保管发放由供销部管理)

4、综合办公室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附《汇能煤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5、综合办公室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领取台账,专人管理。

6、劳动防护用品未经综合办公室批准,供销部不得擅自发放。

7、安通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8、综合办公室负责职工工装的统一制作和配发。

9、综合办公室、安通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0、公司本着关心职工身心健康、和谐服务的宗旨,逐步做到服装统一、安全、文明、美观、舒适。

三、使用规定

1、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公司按各种工种的各种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4、大件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

5、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综合办公室备案发放。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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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综合办公室备案后发放。

7、职工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保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保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安通科、各部门及队组应要求并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职工离职时,工装应交回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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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20xx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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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为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领导机构,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通风部为日常执行部门,其他生产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二条 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通风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周期和项目进行监测及评价,填写有关记录,并予以公布。

各生产部门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负责监测过程的监督及确认。

第二章 监测内容

第三条 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效果评价;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通风部提出临时改造场所的监测、评价申请;

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疑职业病危害事故向通风部提出应急事故监测的紧急申请;

第六条 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功能监测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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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测工作流程

第七条 常规监测

1、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领导组办公室核定检测项目和监测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具有监测评价资质的部门携带相应的监测仪器进入被监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2、通风部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监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记录。

3、监测人员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根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因素进行监测,并由通风部陪同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4、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然后将监测评价结果反馈通风部,公布和上报有关部门。

5、通风部将监测评价结果填入监测记录表中,并将监测报告交领导组办公室存档。

6、各生产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第八条 应急性监测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部门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规定,领导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性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措施,指导应急性事故的急救和处理。

第九条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公司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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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及时进行治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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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岗职工。

三、内容及职责

1、人力资源部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2、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1)人力资源部组织即将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职业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人员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3、在岗期间体检:

(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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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部门,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阳泉市疾控中心,确诊的职业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3)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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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申报

1、公司各生产车间、队组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

2、各生产车间、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领导组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公司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通风部按规定定期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5、通风部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评价;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公司职业危害情况,并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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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在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领导组办公室按照本条规定向上级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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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掌握本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

(一)法定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和其他职业病(5种)。

二、管理职责

1、生产部室及队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工服务部,并停其工作。

2、职工服务部组织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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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确诊的职业病人,职工服务部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4、职工服务部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5、职工服务部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通知人力资源部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6、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三、职业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

1、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2、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①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④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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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四)职业病人待遇

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五)职业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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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谨挪作他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 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

(二) 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危害防治的项目;

(三) 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四)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培训;

(五) 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 仪器、设备、劳动用品购置费;

(二) 安装费

(三) 调研、资料费

(四) 宣传、培训费

(五) 其他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每年末向财务部上报次年职业卫生专业经费计划,包括劳保用品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宣传培训资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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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使用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须职业卫生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列支。

第七条 财务部要保证资金落实,不得拖延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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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各区队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区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区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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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员工个人健康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症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

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的调整一次。

4、“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印,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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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警醒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楚,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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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五条 安全部队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之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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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九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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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

(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十三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四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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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二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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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二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二十五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七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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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九条 产生噪声级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条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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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领导组组长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销售额的1-3%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五、公司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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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班不超过八小时。遇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差、有害物质超标时,劳动者应及时撤出作业场所。

二、休息休假

执行轮休制度,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时,节后调休。

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带薪年休

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

2、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

(1)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十天;

(2)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3)如有其它安排者,另行协定。

3、休假最小额度为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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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

5、员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6、休假可优先用于抵扣事、病假。

五、处罚规定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劳动者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监督部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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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为做好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健康信息,掌握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督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务院有关统计法规,依法制定并执行本公司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统计报表(包括统计台账)的填写

1、填写统计报表应严肃认真,书写端正,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统计数字要规范地填写在表格中三分之一以下的部分,不能顶格和出格。

2、统计报表最终填写的小数位数,无特殊规定的,公司内一律保留两位,位数四舍五入。碰到整数均需在小数点后写上“00”,以示两位小数。

3、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索取各种统计报表的,必须凭正式文件或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报送。凡口头、电话索取的一律拒报。对外来的非法报表(无表号、无批准机关等),统计人员有权拒报。

4、公司内如需增添新报表,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编上统计表号后,方可印发。各填报部门对未经人力资源部审编的内部统计报表可拒报。

5、为了确保统计报表填报的正确、及时,各部门要由专职的统计人员(或专门指定的兼职人员)填报,人员要相对稳定。

6、各项数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的原则,不得虚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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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随意篡改数字,每张报表在报出前要严格审查和核对。

二、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报送

1、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各部门在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均要抄报人力资源部一份。

2、外部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审核,如发现差错,人力资源部有权责成其修正后,方可送办公室盖章上报。

3、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出,不得迟报。

三、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保存

1、统计报表必须保密管理。

2、统计报表必须妥善保存,保存年限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

四、其他

1、统计人员必须根据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填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对填报时发生的统计数字差错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2、所有统计报表的原始依据必须是最原始的凭证或者是正规的、有填报人签名的报表,不能是通过电话或随意抄写得来,要做到统计报表的所有数字都有据可查。

3、统计基础数据必须设置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原始凭证的数字不得随意涂改,要保持统计台账、原始凭证整洁,装订整齐,不得随意夹放。

4、提供和公布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5、各部门领导要对自己签字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对统计报表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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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疑问,应责成有关统计人员重新核对,各部门领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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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证职工的健康。

二、范围:公司全体在岗员工

三、主要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通风部

四、程序

(一)总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职能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二)机构与管理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发放劳动保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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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用品。

2、职工服务部: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3、通风部:负责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

4、工会: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处理争议。

5、财务部: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6、生产部门: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7、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

8、培训中心:负责员工职业卫生培训。

9、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10、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公司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给予监督管理。对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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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进行管理审批,并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噪声以及防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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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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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部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

7、人力资源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技术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五)作业场所管理

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工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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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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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职工服务部统一管理。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对在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工服务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人力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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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培训中心要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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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附则

1、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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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公司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所有部门参加。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1)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4)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7)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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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考核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成“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监站及调度室汇报。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8、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导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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