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

A.同意答辩;

B.同意修改后答辩;

C.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非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1.出现2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2.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必须进行第三份学位论文的评审,评阅意见同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3.出现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十条 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1.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2.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或3份均为“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 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五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

A.同意答辩;

B.同意修改后答辩;

C.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

第二十三条 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第二十四条 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及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做认真修改,并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原作出“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的评阅人再评阅。原评阅人进行的再评阅工作只可进行一次,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其他意见均按本次申请无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或3份及以上“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篇: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