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董事长陆志方到访大冶有色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董事长陆志方到访大冶有色公司

4月3日,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陆志方一行到大冶有色公司访问。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麟接待了他们。

座谈会上,张麟对陆志方一行的来访表示欢迎,对恩菲公司长期以来为公司优化工艺流程、提供技术帮助表示感谢,并希望双方能秉承良好的合作基础,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陆志方说,大冶有色是恩菲公司最重要的合作伙伴,如今两家公司已经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良好合作关系,希望今后双方继续深化合作,在更多的项目上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恩菲公司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大冶有色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平台,从而促进双方互惠互利,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随后,陆志方一行到冶炼厂“30万吨”项目生产现场、攀宇工业园、建安金格钢构公司、鑫鹰公司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

集团公司总经理翟保金、副总经理参加了上述活动。

 

第二篇:一人公司章程范本,简单物流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简单物流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注册公司的时候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最重要的文件,她是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一个基础。公司章程需要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并不一定都是一样的,法律只对几项必要记载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大部分内容要根据公司性质和具体情形来制定。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违背公司法,不存在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万元,占%(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万元,占%(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简单物流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北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两位股东应于 年 月 日出资。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9、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同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相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因本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9、聘用公司财务负责人;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或经理执行公司财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裁决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市场要求,增强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45日后,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以实物出资的应于公司成立前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动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 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权。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担任,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 担任,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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